权益法之“单行合并”与“计量基础”辨析

2023-06-21 03:05胡安琴
财会月刊·下半月 2023年5期
关键词:权益法

胡安琴

【摘要】有关权益法核算是视同“单行合并”还是“计量基础”, 由于其可能具备两类特征叠加, 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对其进行规范, 从而使得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以港股上市公司联营和合营企业股权激励、 股权回购事项为抓手, 结合相关会计准则, 对投资方基于不同情景下的权益法核算的可能性、 合理性及适当性进行分析。通过研究, 建议在大多数情况下将权益法视为“计量基础”, 个别特殊情形下可视为“单行合并”, 同时建议国际会计准则将权益法视同“计量基础”,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准则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权益法;单行合并;计量基础;股权回购;重大影响

【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3)10-0126-6

一、 绪论

全球每个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都是基于一定的政治、 经济及法律环境而产生和制定的, 在不同的会计准则体系下, 同一项经济业务可能因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而出现不同的会计处理, 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报告。作为开放成熟的资本市场, 我国香港拥有更加多元化的投资者,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健全与完善, 香港和内地的互通互联机制也在不断完善, 越来越多的中概股及内资企业选择赴港上市。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 只要在港交所上市, 企业就要应用香港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来进行会计处理和编制财务报告。因此, 投资者要想获取港交所上市企业的财务信息, 必须首先了解其所遵循的会计准则。

但是, 如果相关会计准则并未对某项经济业务进行规范, 那么即便投资者知道其背后所适用的会计准则类型, 也未必能真正了解其业务本质, 比如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核算的方法选择问题, 相应准则并未规范。《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 ——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 28)中仅指出长期股权投资可参考合并理论的应用使用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的核算规则是投资方按照初始成本计量、 后续针对被投资方净资产的变动按照所持股份变动入账。但是, 对于除被投资方利润外的净资产变动是计入损益还是其他权益, 上述规范中并没有进行具体说明。本文以港股上市公司联营和合营企业股权激励带来的净资产变动为例, 基于IAS 28的相关规定分析企业对此类经济业务不同会计核算的合理性、 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匹配性及其他相关问题, 以期为国际会计准则的完善提供一定参考。

二、 权益法核算的理论分析

对于特定类型业务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如何使用权益法对其进行计量, IAS 28尚无精细化的说明, 也缺乏相应的实务操作指引, 实务中存在“单行合并”和“计量基础”两种观点。

(一)视为“单行合并”的理论辨析

权益法核算程序大多与完全合并法类似, 由此, 其在某种意义上可被视为“单行合并”, 这意味着根据权益法确认的合营和联营企业的净资产和损益结果与根据完全合并法确认的结果几乎一致; 两者主要的差异是列报的不同, 前者按照被投资方资产、 负债、 收入、 费用的各项净额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列报, 后者则按照总额在投资方合并财务报表中列报。但是, IAS 28中关于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准则规定也未完全体现出“单行合并”的特征。在完全合并法下, 母公司会按其持有的子公司投资份额确认超过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损失。而IAS 28规定, 除非投资方有义务承担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外的亏损, 否则投资方不会确认此类损失。从这个角度来说, 权益法核算完全被视为“单行合并”并不合理, 毕竟控制权和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在本质上存在差别。

首先, 视为“单行合并”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资本性交易理论不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业技术委员会,2016]。财务报表列报要求企业资本性交易与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项目在不同报表中进行列示, 其中资本性交易业务在企业所有者权益项目中进行列示, 反映经营成果的项目在当期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中进行列示。资本性交易主要指以所有者身份与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和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交易。从资本性交易的定义来看, 其主要核算所有者权益内部的变动, 而权益法下被投资方的其他净资产变动并不符合其定义, 因此该类交易不能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其次, 视为“单行合并”与会计准则中部分科目的定义不符。在权益法下, 被投资方的其他净资产变动应计入投资方损益还是权益, 需要根据收入和费用的定义来进行分析。国际会计准则对收益和费用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即收入和费用是在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 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或者减少, 与所有者投入或者分配无关的经济总流入或者总流出。因此, 从收入和费用的定义来看, 被投资方的其他净资产变动属于投资方的收入与费用, 同时投资方承担净资产变动带来的风险与报酬, 作为已经实现的损益, 权益法中投资方将其暂时记入“资本公积 —— 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时才转入损益的会计处理并不能及时反映投资方的业务业绩成果。

最后, 视为“单行合并”不能区分投资者的主观意图。曹伟(2014)认为, 被投资股权的处置和购买分为直接或者间接两种, 不同方式下投资方的主观意图不同, 前者是主动的, 后者则是被动的, 应区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实务中, 通常是根据投资方是否收到相应对价来区分两种意图, 但是从经济交易结果来看, 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处置和购买, 两者的交易结果都是一样的, 即投资方享有被投資方的权益发生了变动。因此, 若将权益法视为“单行合并”, 有可能导致投资方通过交易形式来操控利润。综上, 应以交易形式来具体区分是否视为“单行合并”。

(二)视为“计量基础”的理论辨析

权益法作为投资方对联营和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方法, 在程序上又体现出“计量基础”的特征。按照权益法的计量规则, 投资方按初始投资净额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入账, 后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所享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变动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那么资产有可能发生减值至零的情况; 除非有特定义务, 否则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零后不再确认相关损失。

将权益法视为“计量基础”的处理与“单行合并”的处理类似, 但是该观点弥补了上述视为“单行合并”的不足。首先, 视为“计量基础”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资本性交易理论相符。权益法下被投资方的其他净资产变动不能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而是根据资本性交易的结果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次, 视为“计量基础”与会计准则中收入和费用的定义相符。被投资方的其他净资产变动属于投资方的收入与费用, 同时投资方承担净资产变动带来的风险与报酬, 作为已经实现的损益, 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最后, 对不同意图下被投资股权处置和购买的会计处理保持了一致性。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处置和购买, 两者的交易结果都是一样的, 即投资方享有被投资方的权益发生了变动, 因此其会计处理应保持一致, 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处置和购买股权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 謝德仁和张梅(2020)认为, “计量基础”观下的会计处理虽弥补了“单行合并”的不足, 但也存在相应的缺陷。首先, 从交易的性质来看, 对于被投资方的其他净资产变动, 投资方实际上并没有产生损益, 因此不能将被投资方权益的变动确认为损益。其次, 从传统会计的定义来看, 会计主要是对已经发生的业务进行计量, 对于被投资方的其他净资产变动, 投资方并未参与, 同时缺少相应的业务凭证, 如果投资方对其进行损益确认, 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投资方业绩的误读。

(三)综合“单行合并”与“计量基础”的理论辨析

从前文的分析可知, 权益法的核算程序兼具“单行合并”和“计量基础”的特征, 也被认为是两者融合的一种核算方法。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方面, 在产生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 投资方均没有对被投资方形成完全控制, 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影响与权益法下对被投资方净资产总额和损益的影响相同。另一方面, 投资方选择联营和合营以实现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是其管理层基于战略层面的特定选择, 并非偶然所得。即便没有实现控制,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 金融工具》(IFRS 9)中的金融工具对比也可发现, 投资方与联营和合营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密切且更容易影响联营和合营企业的经营决策, 更接近完全合并法。

权益法应用历史悠久, 在合并报表和完全合并法之前出现: 其作为母公司合并子公司的一种方法, 随着漫长的发展与修订, 始终没有形成较为一致且完善的理论, 随着业务的发展, 一些缺陷也逐渐显现, 相应的财务报告信息是否适当与有用也不断地受到质疑。将权益法作为“单行合并”还是“计量基础”, 选择其中哪一类来解决实务中的特殊问题, 是国内外会计领域正在研究的问题。若结合两类处理方式,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应及时出台相应准则及操作规范。

三、 案例分析

为了研究两种权益法的核算问题, 本文以港股上市公司联营和合营企业股权激励、 股权回购事项为抓手, 结合相关会计准则, 对投资方基于不同情景下权益法核算的可能性、 合理性及适当性进行分析。

(一)股权激励案例分析

1.  神州租车股权激励案例介绍。联想控股有限公司(简称“联想控股”)于2015年6月15日在港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股票代号为“03396”。上市后联想控股以“投资+实业”双轮驱动, 通过投资的方式不断进入新的领域。为了推进公司多元发展, 2020年9月15日, 联想控股以“股权+债权”的形式, 向神州租车有限公司(简称“神州租车”)注资现金12亿元(以下如无特别说明, 元均表示人民币)。

神州租车成立于2007年9月, 总部位于北京, 2014年9月19日在港交所上市, 股票代码为“00699”。作为我国出行行业的供应商, 神州租车主要为个人及企业提供汽车租赁与代驾服务。公司秉持“技术+创新”的理念, 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出行解决方案。根据公开信息, 神州租车于2019年面向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员工推出了股权激励方案,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将员工利益和公司利益深度捆绑, 从而推动公司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同时挽留优秀员工和吸引高端人才。神州租车包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员工取得股份支付的工资薪酬, 并以提供服务作为对价。

2019年, 神州租车通过股份支付结算的员工工资薪酬记入“购股权储备”(香港会计准则中列报的名称)科目, 合计8760.6万元, 其中也包括已授出给员工但未行使的购股权公允价格, 这些都会在员工行使购股权时转入“资本公积 —— 股本溢价”科目。通过神州租车2019年度财务报告可知, 公司股份支付结算的员工薪酬按授出购股权当日股份的公允价值计量, 该成本在股权激励条件满足的期间通过员工的福利费用进行确认。2019年底, 神州租车员工按平均0.17美元每股的认股权价格行使购股权合计116万份, 公司获得资金合计127万元(汇率6.44); 同时, 购股权行使时对应的购股权储备合计397.6万元注销转入股本溢价。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记“购股权储备”397.6万元、 “银行存款”127万元, 贷记“股本”和“资本公积 —— 股本溢价”合计524.6万元。

从联想控股2018年度财务报告可知, 2018年底联想控股持有神州租车26.60%的股份, 合计5.63亿股; 2019年, 神州租车上述股权激励方案中员工行使购股权产生新发股份116万股, 导致2019年底联想控股对神州租车的持股比例降至26.59%。

2. 权益法核算股权激励分析。针对神州租车股权激励而新增的股份, 从投资方联想控股角度来看, 投资方在持有被投资方的权益数量没有主动增加且没有干预被投资方经营发展的情况下取得了偶然的额外所得。投资方联想控股对被投资方神州租车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未发生任何变化, 后续计量仍采用权益法核算。通过上述分析可知, 2019年神州租车股权激励从两方面影响其综合权益: 一是在授出后每个等待期的资产负债表日, 对授出的购股权激励需要确认管理费用和购股权储备并体现在财务报表中; 二是当员工行使购股权时, 将收到的购股权对价和此前授出时计入购股权储备的金额一并转入股本和股本溢价。若购股权期限届满未满足行使条件、 未行使或其他原因被没收, 则购股权储备中的金额将被转入股本溢价, 对神州租车的权益总额并不产生影响。

有关联想控股如何对神州租车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IAS 28并未给出明细化规定。从投资方联想控股角度来看, 被投资方神州租车的净资产发生了变动, 若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会计核算, 则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是将权益法视为“单行合并”。按照此方式进行后续会计处理, 首先要考虑的是投资方联想控股能否从被投资方神州租车这项业务中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在完全合并法下, 不对股权的变动进行相关损益的确认, 投资方联想控股根据投资的权益份额比例, 针对被投资方神州租车的净资产变动调增自身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并同时确认权益所得。

二是将权益法视为“计量基础”。若视为“计量基础”, 则需要根据股权激励的实质才能确定神州租车净资产变动的后续计量方法。被投资方神州租车的购股权已经授出, 但授出时员工能否最终达到行权条件或最终是否行权并无法确定, 这时投资方联想控股无法确认被投资方神州租车净资产的变动情况。由此, 被投资方的股权激励对投资方存在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被投资方授出购股权后的等待期会影响投资方原有持股比例下的损益; 二是员工行使购股权会增加被投资方的净资产, 导致投资方的持股比例被动变动。

3. 联想控股针对神州租车股权激励可能的会计处理。通过前述分析可知, 联想控股对神州租车的股权激励行为可能存在两种会计处理方案:

(1)将权益法视为“单行合并”。在此方式下, 联想控股将神州租车所有净资产其他变动带来的增值均计入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中。2019年, 神州租车授出购股权8760.6万元, 当期购股权储备的增加属于其他权益的增加, 联想控股需按照2019年末的持股比例26.59%计算调增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并调增其他资本公积, 金额为2329.4万元(26.59%×8760.6)。同年, 神州租车员工行使购股权带来现金收入, 联想控股需按照26.59%的比例计算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其他资本公积, 金额为33.8万元(26.59%×127.0)。

(2)将权益法视为“计量基础”。在此方式下, 联想控股不对神州租车授出等待期间未行使的购股权储备所引起的净资产其他变动进行确认。2019年, 在神州租车授出8760.6万元购股权的等待期间, 联想控股对神州租车此净资产的其他变动不确认也不调整自身持股比例, 故因被动变动做出如下反向调整并确认损益: ①被动变动处理: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 —— 损益调整”, 贷记“资本公积 —— 其他资本公积”; ②反向冲减: 借记“投资收益”, 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 损益调整”, 金额为2329.4万元。同年, 神州租车员工行使购股权后, 联想控股会按照行使的购股权和收到的现金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同时确认其他资本公积, 金额为139.5万元(26.59%×524.6)。

4. 不同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的影响。2019年度联想控股财务报告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列示 1925834.5万元, “期末应持有神州租车净资产”项目列示215143.9万元, 结合前文的分析和2019年度联想控股财务报告数据可知, 实际上联想控股选择了将权益法视为“计量基础”的计量方式。若联想控股选择将权益法视为“单行合并”的处理方式, 则其2019年度财务报告中“期末应持有神州租车净资产”项目应列示为219802.7万元[215143.9+(2329.4+2329.4)]、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应列示为1930493.3万元[1925834.5+(2329.4+2329.4)]。

考虑到IAS 28及香港会计准则并未对被投资方净资产的其他变动如何处理做出细化规定, 投资方联想控股无论选择哪一种处理方式均是适当的。同时, 联想控股2019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显示: 若员工行权, 则神州租车的购股权储备转入股本溢价; 若购股权作废, 则转入保留利润。从这个角度来看, 无论选择何种处理方式, 其带来的结果均是联想控股对神州租车净资产的增加。

综合上述分析, 本文认为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动应反映在投资方的利润波动中, 因为在产生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 投资方并未对被投资方形成实际控制。基于此逻辑, 当被投资方授出购股权时, 投资方应按其在被投资方所占的权益份额, 利用权益法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维持最初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变, 同时确认投资亏损; 待被投资方实际出售股份(员工行使购股权)后, 投资方再按投资比例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 其他资本公积。因此, 本文认为将权益法视为“计量基础”的处理方式较为合理。

(二)股权回购案例分析

1. 神州租车股权回购案例介绍。神州租车2016年度财务报告披露, 當年股东周年大会上, 股东授予公司董事股权回购权利, 获准通过港交所回购不超过股东周年大会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高达2.4亿股。截至当年年末, 神州租车累计回购6606万股, 占已发行股份的2.8%, 回购对价合计为43091.9万元, 其中6481万股(合计42244.5万元)当年已被注销, 剩余125万股被列报于当年财务报告中的“库存股”项目, 金额为847.4万元。

根据香港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需对回购的股份进行注销处理; 而国际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库存股的注销没有特别的要求。而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需要应用国际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来进行财务报表披露。通过神州租车2016年度综合权益变动表可知, 神州租车回购对价为43091.9万元, 全额调减当年权益, 同时注销的库存股全额冲减股本溢价。

截至2016年底, 联想控股持有神州租车的股权比例为24.1%, 净资产金额合计为198068.4万元(24.1%×821860.6); 这一数据也可以通过联想控股2016年度财务报告得到证实。可见, 联想控股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与神州租车将未注销的库存股全额排除在净资产外的结果一致。但是考虑到国际会计准则在此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 投资方如何利用权益法对被投资方回购股权进行会计处理值得探讨。

2. 权益法核算股权回购分析。关于权益法下投资方对被投资方股权回购的后续计量, 首先需要明确库存股的相关理论。库存股是发行方回购此前已成功发行并收到对价的股份, 以发行人身份持有的未注销股份。在国内外会计实务中, 发行方在发生股份回购时按照实际支付的对价借记“库存股”、 贷记“银行存款”。不过, 库存股不是发行方的资产, 发行方回购股份但并没有取得对应的“股东权利”, 如收益分配请求权、 表决权及知情权等。国内企业会计准则将“库存股”作为权益类会计科目。2005年,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指出, 上市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回购股份并注销实现减资目的的, 被回购股份自行为完成当日即失去了相应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142条列出了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的六类情形: 一是回购股份用于减资; 二是回购股份用于与其他公司合并; 三是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 四是对股东大会合并分立存在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五是回购股份用于可转债转股; 六是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或股东权益。情形一下股份应当自收购日起10内注销; 情形二、 情形四下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情形三、 情形五、 情形六下回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数的10%且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同样, 2022年证监会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也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后需按照《公司法》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转让或注销, 禁止留存库存股。

国际上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大多与我国相同, 如回购股份用于减资、 股权激励、 稳定股价或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保护等。不过, 不同的是国际上很多地方允许公司库存股用于后续发行, 并没有规定在一定时效内注销或转让。比如: 除英国外的欧洲各国允许公司以库存股方式持有股份; 美国某些州允许公司留存股份作为公司已发行但未流通的股份, 其在未注销减资前是公司的股本之一。

无论是根据国内还是国外会计准则, 公司在注销库存股时, 均按回购对价冲减库存股, 同时按照回购对价和股本间的差额冲减股本溢价。综上, 股权激励及回购股份均是被投资方净资产的变动, 联想控股对神州租车的股权回购可参照前文所述的股权激励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即权益法会计处理有两种方式可选:

一是将权益法视为“单行合并”。此时, 投资方对被投资方股权回购的会计处理应和被投资方的处理方式一致, 同时在自身权益中确认体现。2014年, 我国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 长期股权投资》(CAS 2)指出, 投资方持有符合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除被投资方利润分配、 净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产生的变动外, 被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同步调整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计入投资方权益。按照我国会计准则, 针对被投资方库存股未注销减资的情形, 投资方应按所占金额借记“资本公积 —— 其他资本公积”并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 其他权益变动”, 同时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持股比例是否发生变化也应纳入考虑。

二是将权益法视为“计量基础”。此时, 基于库存股的未来情形有两种选择: 其一, 投资方不知道被投资方回购股份的后续处理情形, 故回购时不做任何会计处理, 而是等到后续被投资方注销或转让用于其他目的(如股权激励)时再做相应会计处理。若库存股注销, 只根据最新持股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则投资方按最新的持股比例借记“资本公积 —— 股本溢价”、 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 其他资本公积”; 若转让发行, 则投资方根据转让价(发行价)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权益的账面价值, 持股比例不变。其二, 投资方据实核算被投资方的净资产变动, 作为权益类的备抵科目, 当被投资方回购股份、 股份再发行时, 投资方均需要按照最新持股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权益的账面价值。

3. 联想控股可能的会计处理。通过前述分析可知, 联想控股对神州租车的股权回购行为可能存在两种会计处理方案:

(1)将权益法视为“单行合并”。联想控股和神州租车的会计处理方式一致, 作为权益类备抵科目, 神州租车回购股份后无论库存股后续是注销还是作为其他用途, 联想控股作为投资方均对此不予以考虑, 而是只根据最新持股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即: 借记“资本公积 —— 股本溢价”, 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 其他资本公积”。

(2)将权益法视为“计量基础”。其一, 联想控股在神州租车股权回购时不做会计处理, 而是等神州租车股份注销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记“资本公积 —— 其他资本公积”, 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 其他权益变动”。同时, 考虑持股比例变动的影响。其二, 联想控股在神州租车股权回购时就进行与前述一样的会计處理, 即直接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神州租车注销回购股份时则不做任何处理; 若后续重新发行股份, 则将回购时的会计处理做反向记录即可, 同时考虑股权变动的影响。

4. 库存股注销对权益法核算方法的选择。通过分析联想控股2016年度财务报告可知, 针对2016年神州租车的股份回购行为, 联想控股作为投资方并未区分被投资方的库存股注销及保留行为, 而是直接选择根据对被投资方因回购而产生的净资产变动来调减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可见, 这样的处理结果与前文分析的权益法下在股份回购时直接确认的两类处理方法一致。由于公开市场缺乏进一步的信息支持, 无法判断联想控股在使用权益法核算时是视同“单行合并”还是“计量基础”。

我国香港会计准则和英国会计准则都规定公司必须将库存股注销, 国内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在一定时间内转让或注销库存股, 美国某些州要求库存股注销才可减资, 这些都表明库存股注销与否会导致公司的会计处理差异。基于此, 联想控股对神州租车回购股份的部分注销、 部分留存的情形也应区分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文建议投资方在权益法核算被投资方股权回购时, 将权益法视为“计量基础”, 在被投资方股权回购时投资方不做任何会计处理, 而是在后续被投资方注销或发行时再相应地进行差异化会计处理。

四、 结语

投资方的股权投资在满足特定条件后就形成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让投资方与各种被投资方形成联结。正因如此, 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长期股权投资也带来了不同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 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完善投资方对联营和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细则。将权益法视为“单行合并”还是“计量基础”是理论界与实务界持续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目前国内外理论界展开了许多研究, 也从多方面进行了考量。

本文以在港交所上市的联想控股为例, 分别选择其旗下的联营企业神州租车发生的股权激励、 股权回购为研究对象, 研究联想控股作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不同情形下净资产变动的会计处理方式选择, 同时结合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 研究权益法核算在具体应用时的适当性。

通过理论结合实际分析, 本文认为针对被投资方两种净资产变动情形下使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选择如下会计处理方式较为合理: 一是针对被投资方股权激励产生的净资产变动, 投资方在使用权益法进行后续处理时可将其视为“计量基础”, 在授出购股权等待期内按净资产的增加额来确认损益, 当被投资方发行股份(员工行使购股权)时, 投资方按所占权益比例确认权益变动(资本公积)。二是针对被投资方股权回购产生的净资产变动, 投资方在使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可将其视为“计量基础”, 当被投资方回购时无需进行确认, 待被投资方注销或重新发行时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使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存在兩面性, 投资方对被联营或合营企业并未形成实际控制, 而仅仅是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此外, 国际会计准则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相关规定仍旧不够完善, 使得权益法可能与其他会计准则存在潜在的冲突。IAS 28规定, 投资方持有联营企业的权益占比仅根据当前被投资方的净资产确定, 不考虑购股权或可转债等潜在权利的行使或转股。综上, 本文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可将权益法视为“计量基础”, 个别特殊情形可参考“单行合并”进行处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需就权益法核算对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进一步完善, 以填补相关空白, 从而提高基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编制财务报告的可比性。本文以国际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权益法核算实体范围为对象, 重点研究目的是权益法核算应用的改进, 并没有对权益法核算的实体范围是否适当、 权益法适用联营和合营企业的适当性、 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内涵及判断等问题进行分析。

将权益法视为“单行合并”还是“计量基础”在理论实务中长期存在争议的根源在于,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 实务中均有相关的会计准则作为支撑。综上, 实务中关于权益法的应用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经济活动的实质内容进行判断, 而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同时, 针对不同的交易实质, 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综上, 本文更倾向于国际会计准则将权益法视为“计量基础”进行后续计量。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曹伟.长期股权投资计价方法的理论基础及权益法存废问题[ J].财会月刊,2014(11):3 ~ 5.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计准则内在逻辑[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

谢德仁,张梅.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之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 J].会计研究,2020(2):3 ~ 15.

(责任编辑·校对: 陈晶  喻晨)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HB22YJ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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