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乡村治理“三治融合”的理论与实践逻辑

2023-07-12 10:09谢晖
经济师 2023年6期
关键词:三治融合乡村治理

摘 要:作为乡村治理方式,自治、法治、德治方式是历史地形成的,有其各自之论理依据。在乡村治理现代化治理目标导向下,“三治融合”正逐步生成,并将形成科学、有效的基层“三治融合”治理格局,建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乡村治理共同体,乡村治理善治目标未来可期。

关键词:乡村治理 “三治融合” 善治目标

中图分类号:F3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3)06-013-02

一、鄉村治理“三治融合”的沿革与现实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1],“要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让农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2]乡村治理自治、法治、德治三种治理方式相融合的情况不是一天形成的。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广大农村逐渐被全面纳入国家管理范围,乡村治理方式构成主要表现为国家法治理方式和“德治”方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乡村治理之“自治”维度显著增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3],乡村治理之自治、法治、德治方式“三治融合”的治理格局逐步成形,并形成了新时代创新发展的重大成果“枫桥经验”。“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4][5]现今中国部分农村乡村治理正日益形成的新时代“三治融合”治理格局,对其理论和实践发展方向进行探讨,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二、乡村治理“三治”方式论理依据

首先,支撑“自治”治理方式的论理依据。我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超大规模国家,可以理解为是由一个个基层社会个体所构成的文明体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县就是一个基本完整的社会,‘麻雀虽小,五脏俱全。”[6]乡镇、村(社区)又是组成一个县的最基层的个体。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从法治维度来看,国家法的法益保护主要限定在维护国家政治秩序上,这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

求”[7],国家法因其宏观预期性特质,具有相对稳定性,体现的可谓是“治大国如烹小鲜”精神。而基层社会的情况因其特殊性、鲜活性,往往是“千变万化”的,在确保基层社会“自主性”不突破国家法效力情况下,基层社会客观需要“自治权限”或“自由裁量权”加以临机处置,以应对或有效处置“瞬息万变”的种种“突发”情况,这就是支撑今天中国乡村治理“自治”这一基本治理方式的论理依据。

其次,支撑“法治”治理方式的论理依据。我国的国家法并不止于中央层面、省级层面和地市级层面,也包括基层县域、乡镇、村(社区)层面。法治中国也包括基层社会的法治内容,我国基层社会“法治”状态是国家法效力在国家基层社会落地的体现,在历史长河中由国家法所衍生出来的习惯风俗、乡规民约等在乡村社会治理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很多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具有深厚的优秀传统文化基因,至今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8]乡村治理“法治”化就是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以法律的维度、传统的形式来管理乡村各项事务,实现村民用法治思维依法行事,这是支撑我国乡村治理“法治”这一基本治理方式的论理依据。

再次,支撑“德治”治理方式的论理依据。一般意义上的法,其存在的目的,体现的是国家人民意志、政治主权者意志,其内容涵盖面不可能“事无巨细”,因为同时要考虑到全国“千差万别”的整体情况,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物之不齐,物之情也”。[9]为充分增强国家法的内容涵盖力,凸显国家法与深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的基层社会相适应、“接地气”精神,国家亦将国家法的基础法理支撑,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上升到法的政治地位,同样具有法的规制效力。只有这样,我们的法治中国建设才能够为基层社会及时应对复杂现实实践形势、有效贯彻现代国家法的精神提供回旋余地和空间。这种理据赋予“德治”以基本治理方式地位,是支撑今天中国乡村治理之“德治”的论理依据。

三、乡村治理“三治融合”的实践探索

在乡村治理中,自治、法治、德治这三种基本治理方式都有其存在的论理依据,但这三种治理方式在现实乡村治理中“协同”之功效尚未完全发挥,亟需对其进行整合引导,以逐步实现乡村治理“善治”的目标。乡村治理所包含的自治、法治、德治这三种基本治理方式,只要切实发挥出制度效能,“各得其所”“相得益彰”,乡村治理的善治目标实现自是“指日可待”,“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0]也一定会实现。鉴于“三治”方式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仍有努力空间”,在今天中国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关键在于实现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让它们充分释放其制度效能。不仅如此,乡村治理“三治融合”,也是科学的基层治理体系在全面乡村振兴战略中重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内在要求,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实现需要强有力的治理体系和格局来支撑。

其一,充分尊重乡村治理中的“自治”意愿和诉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浦东开发开放30年取得的显著成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提供了最鲜活的现实明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最生动的实践写照!”[11]这一重要论述揭示的道理是,我们应高度重视中国社会之鲜活实践。基层社会离鲜活的时代现实实践是最近的,甚至可以说是没有之一的那种,其“复杂性”和“瞬变性”非常特殊,乡村治理唯有按照“鲜活实践”的道理,才能在处理复杂问题上,体现“实事求是”的价值立场,防止严重社会后果的出现,防止犯“刻舟求剑”“削足适履”式的错误。人民群众是最知道自己的切身利益所在的,基层群众的事情让他们实现自我管理是基层“自治”这一治理方式的核心内容,这也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12]的重要体现。

其二,将“法治”方式摆在乡村治理之重要位置。“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13][14]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内涵丰富,今天中国乡村治理需要放在整个国家治理的宏观布局中来谋划,“依法治国”体现的是国家主权意志,是整个党和人民的意志,“全国一盘棋”需要靠法治中国来确保和实现,“自治”“德治”都要在国家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这是国家大局所要求和决定的。在此意义上讲,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指引下,我们要始终确保“法治”方式在今天中国乡村治理格局中的重要地位。

其三,在乡村治理中大力弘揚“德治”方式及价值。习近平总书记说:“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15]全面小康,关键要看老乡;“中国式现代化”[16]即中国的现代化目标实现,主要是看基层社会特别是乡村社会能否最终实现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实现的最终落脚点还是在实现基层社会的治理现代化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使每个社会细胞都健康活跃,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17]这一重要论述意味着,基层“自治”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中占有重要地位,与其所赖以为基的基层“法治”方式,二者构成实现基层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关键性内容。尽管如此,若不能够实现基层社会的“德治”,即便实现了“自治”和“法治”,那基层治理现代化目标也只是实现了基层治理现代化目标中的部分内容。习近平总书记说:“要在实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时,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18]可以这样理解,基层“德治”是居于基层“法治”方式和基层“自治”方式之间的治理样式形态。只有切实实现乡村治理的“德治”目标内容,乡村治理现代化才会有可靠的精神文化支撑、才会有治理方式之精神内核维度的支撑,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才可以说是得到了最终圆满实现。

综上所述,乡村治理中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过程不是没有方向的,不是没有层次结构的,而是在坚持党的统一领导下,形成以“自治”为主体内容,在“法治”的轨道上,以“德治”为辅佐的治理格局,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模式很好地在乡村社会落细落小落实,最终建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9]。乡村治理绝不简单地等同于“乡村自治”,乡村“自治”却构成乡村治理的主体性内容;乡村治理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乡村治理也不是在历史真空中运行,“德治”构成“自治”“法治”的历史时代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20][21][22]当今中国乡村治理现代化也有其传统发展路径依赖,我们不可能突然间搬来一座乡村治理方式上的“飞来峰”,而应形成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模式。中国乡村治理现代化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强化党建引领,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在吸取传统治理模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今中国乡村社会的实际情况,[23]借鉴人类文明中的有益治理智慧,演化出契合当今中国乡村社会时空情势的现代化治理格局。这一治理现代化的格局应是自治、法治、德治三种治理方式“水乳交融”“相得益彰”的“三治融合”治理格局。“三治融合”这一中国特色现代化治理格局不是凭空产生的、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坚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这一特定时空基础的。

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思想指引下,中国农村乡村治理自治、法治、德治这三种基本治理方式得到科学、有效的整合,“三治融合”正形成现代化格局。这一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格局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有着坚实的中国社会这一特定时空政理基础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基层治理现代化”为指导,基层自治、法治、德治这三种基本治理方式得到科学、有效之整合,“三治融合”的中国方式也证明,“三治融合”是当今中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正确打开方式,建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之基层社会治理善治目标“未来可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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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论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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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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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 李林.新时代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法学,2019(03):14-16.

[15] 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37.

[16] 加强政党合作,共谋人民幸福——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7.

[17] 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9.

[18] 论“三农”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2,279.

[20]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05.

(作者单位:湖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局 湖南长沙 410119)

(作者简介:谢晖,湖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局党总支副书记、副局长,高级工程师,长期从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工作。)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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