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遗产的概念和分类具有多样性特点。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下,需要尽可能地把多元的遗产创造、多元的遗产继承、多元的遗产认同以多元的展示方式呈现出来。遗产阐释是一项建立在价值判断基礎上并可能伴随多重价值冲突的信息传递活动。遗产阐释不是专家独享的学术和教育活动,而是一项公共文化事业,需要弄清楚“谁之阐释”“何种阐释”问题。“谁之阐释”,强调了文化遗产阐释的人民性和公共性;“何种阐释”,探讨的是如何讲好遗产故事,更好地发挥文化遗产的启迪和教育价值。文化景观和原住民的居住、生产和生活是密不可分的,如何完成际代传承,将继承于前人的文化遗产,赋予当代的记忆和思想价值而完成新的际代传承交于我们的后代,从而保证遗产的延续性和历史完整性,是文化景观当代阐释必须考虑的问题。数字化为遗产阐释提供了实现方式和技术支撑,不仅能够为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价值内涵和价值体验,还可以建立起价值阐释的包容性机制。虚拟现实技术的应用将遗产的阐释权从专家更多地向大众转移,从传统的“专家生成内容(PGC)”转向“用户生成内容(UGC)”,真正推动遗产的共享和共建。负责任的文化遗产旅游阐释不仅仅是一个遗产价值传递与公众教育的传播过程,更重要的是在遗产阐释过程中让公众了解其旅游对地方社会、经济、环境产生的全面影响,并鼓励公众对遗产旅游地的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负责。
关键词:文化遗产;阐释与展示;数字化;虚拟现实;负责任遗产旅游
解读“遗产”
彭兆荣(厦门大学人类学系 福建厦门 361005)
遗产是什么?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言人人殊。在老百姓眼里,“遗产”一词不仅人人认识,意思不晦涩,所涉及的关系也并不复杂。在中国发行量最大的《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 1)死者留下的财产,包括财物、债权等。2)借指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或物质财富。简单地说,遗产被视为从祖先那里传下来的财产。中国的传统国体是“家国天下”:“家”是基础、是基层、是基本。因此,“传家宝”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式遗产及继承关系。西方的“heritage”有所不同。从英文语义来看,它与继承、继续(inheritance)的概念同源,意义相关。“遗产”一词具有两个层面的意义和解释:1)那些已经存在或可以继承和传续的事物(that which has been, or may be inherited)。2)由前辈传给后代的环境或利益(circumstances or benefits passed down from previous generations)[1]。
《新简明牛津词典》(New Shorter Oxford Dictionary)这样界定遗产:1)被继承或可以被继承,包括a.指定给特别的个人、团体等遗产。b.由土地等组成的资产,经由遗嘱执行人所执行的法定程序进行遗交。2)继承的事实:世袭的接替。3)构成适当资产的礼物等。4)继承下来的环境和利益。
法文词典Larousse对“patrimoine”(遗产)的解释为:“从祖辈那里传下来的东西。” 法语中的遗产更强调“祖产”(patrimony),父系(patri)继嗣。突出点为:1)祖先有权交给一个机构等的资产或所有物。2)从父亲或祖先处继承的所有物或资产[2]。换言之,遗产的基本意思是指从先辈那里遗留、遗传下来的东西。
不同的国家和文化传统对遗产的定义有些微的差异,比如法文中的遗产比英文中的遗产有更多的个人化色彩,而德语中的遗产“Erbgut”比意大利的遗产“làscito”更具有爱国意思。中文的“遗”的意思有遗留、遗失,同时也是赠予的意思;“产”即财产。由此可知,不同的国家对“遗产”的认知和定义并不一样。总之,每一个民族都在遗产中赋予了独特的意含[3]。
今天,在联合国以及“民族国家”(nation state)的背景范式中,“遗产”的边界和使用范围已经扩大,更多地突出了政治含义;而民间仍然延续着传统遗产的基本意思。换言之,国家层面的遗产与传统民间遗产沿“双轨”行进,并不完全重叠。除了“国家遗产”“自然遗产”等类型外,一般的遗产都有强调由祖先传递下来的意思。
从遗产的基本属性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是好的、有用的、有价值的;其次, 与某一个特定的人群、世系、团体有着密切的认同关系,是他们所需要、并且认为有必要传承的东西和事物,“是被某些人认为需要保持和搜集、并将它们传给下一代的某些东西”[4];再次,遗产的传续有一个限定范围,并以此来强调遗产的归属性。遗产范围的限定和规定也是现代各国“继承法”中最根本的原则之一。
当下,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所主导的“遗产事业”的推动下,世界许多国家也兴起了“遗产运动”。其中的概念、定义和分类已经远远地超出了人们在字典中查找到的解释。即便是UNESCO制定的遗产公约对“遗产”的定义也与其原义不相吻合,甚至相距甚远。原因之一在于不同的遗产定义、类型与相关的机构和组织“业务” 相吻合。我国的情况也一样,不同的“部委”所涉的遗产类型不一样,定义和范畴也不相同。毫无疑问,现在最具权威性的,也是被引用最多的当数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5]:
第1条 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民族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第2条 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自然遗产”:
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这样的分类和定义,不错,但不好。原因是:太粗糙,太过于对象化,太注重操作性。当然,UNESCO对遗产的认识以及策略等方面也存在一个不断发展和逐渐完善的过程。例如,在遗产的分类上,UNESCO通过遗产保护的实践发现, 仅以“文化/自然”二分法来划分遗产过于宽泛, 由于受到美国“物质遗产”(physical heritage) 概念的影响,1982年UNESCO内部便特设了一个“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部门, 专门处理相关的事务。随着国际组织对遗产认识的提高和在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一些新的理念和概念相继出现,“物质—非物质遗产”的概念便是新认识的产物。后来,由于受到日本遗产保持法的一些概念和分类——即“有形遗产/无形遗产” (tangible heritage/intangible heritage)的影响, UNESCO于1992年正式将原来的“物质/非物质” 分类名称改为“有形/无形”(我国仍沿用“物质/ 非物质”的语用)。
由于在联合国的体制范围内, 不同类型的遗产由不同机构、组织所主导,形成了各自有各自的定义现象。比如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这样界定遗产:“作为一个宽泛的概念,遗产既指那些有形的遗存,包括自然和文化的环境、景观、历史场所、遗址、人工建造的景物,亦指无形的遗产,包括收藏物、与过去相关的持续性的文化实践、知识以及活态化的社会经历。”[6]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范畴包括:1) 口头传说与表述;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不同的国家在此原则下,还延伸出了许多不同的遗产范畴和类型。而中、日、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述和分类上也不相同。
从人类学的知识谱系和研究角度来看,遗产与亲属关系,特别是继嗣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那些被传承的东西,无论被称作继承物、遗产、祖产(尤其是在父系社会)、传统或是长子特权等,及其所形成的继承关系和制度,早已成为人类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具体而言,特定的遗产是根据某一个既定的继承关系从祖先那里获得遗留下的财产和权利。这一原初性的概念至少包括三个基本要件:1)遗留物。主要指人们所理解、所认同的、由上辈留下的财产(传统社会为约定俗成,现代社会由法律加以规范)。2)继承原则。指由某一个特定的民族、部族、宗族、家族等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段里所形成的确认性继承方式。比如在父系制社会里,一般形成为由父系制血统为计量线索的男性继承原则。3)遗产的继承者在获得继承权的同时也被赋予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确保遗产在同一个宗族、家族内部继承等。我国是一个以宗法制度建立起来的传统国家。不仅“家”是建立在“宗族— 男性—世系”的基础上,而且傳统的村落(汉族最为典型)也是宗族分支的产物。所以,大多属于同族、同宗、同氏、同姓。遗产的存在、呈现、表述和传承也都是以“传家”为线索。我们只要看看《红楼梦》中的四大家族就都清楚。其实,古代的皇帝就是“家国”的“家长”。
概而言之,“遗产”表现出几个鲜明特点: 1)遗产的概念早已有之,现在人们所使用的诸如“文化—自然遗产” “物质—非物质遗产”等概 念则出现得相对较为晚近,遗产的传统语义和现行语义出现了极大的落差。类似于“旧瓶装新酒”。2)在遗产概念的国际化以及引入和使用过程中, 发达国家在制定相关遗产保护法规和法令方面比发展中国家早,为全世界的遗产定义、分类和保护起到了借鉴、先导和主导作用;也形成了“遗产话语”的权力范式。比如UNESCO遗产“名录制”就是复制“法国模式”。3)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的遗产形制原本有着不同的发生和发展轨迹,以发达国家的概念和经验为依据和标准不足以涵盖不同的遗产类型。比如中国的“文物”与“文化遗产—物质遗产”存在着交叉关系,特别是我国传统“死事如生事”的价值观,客观上存在着“地下遗产”“陵墓遗产”被“文物化”的倾向,我国的“文物”与cultural relic、cultural treasures边界范畴并不重叠,形成了中式“家(族)”的遗产“国(有)”化的中国范式特色。4)现行的遗产概念和分类并未将所有的遗产类型都囊括其中,许多遗产类型,比如观念性的、宗教性的、伦理性的、精神性的、表述性的、礼仪性的、竞争性的、战争性的、殖民性的、身体性的、医疗医药方面、性别方面的等被排斥在遗产分类之外。5)越来越细化的遗产分类对文化多样性,特别对生态—生物—生命中的文化多样性所起到的作用是否都是积极的,需要质疑。因为绝大多数的遗产是整体性的,无法分析、无法拆解。把一个整体拆卸成不同的部件还是遗产“本身”吗?因此,遗产学呼唤博物学的重新复出。6)既然遗产的多样性取决于创造主体的复杂性,历史延续的差异性,继承方式的独特性,那么,遗产展示的多样性也就得到凸显。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特点提醒我们:要尽可能地把多元的遗产创造、多元的遗产继承、多元的遗产认同以多元的展示方式呈现出来。
中华文明饮誉世界,中国文化遗产独树一帜。中国需要有“中国特色”的遗产体系。在这方面,我们仍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做!
谁之阐释?何种阐释?
——文化遗产阐释的价值审视
秦红岭(北京建筑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人文学院 北京 100044) 文化遗产的价值不是显而易见、不言而喻的,需要通过阐释来说明和澄清。文化遗产阐释的复杂性在于,遗产阐释并非一种价值中立的事实性描述或解说活动,而是一项建立在价值判断基础上并可能伴随多重价值冲突的信息传递活动。作为一种价值评价活动的文化遗产阐释,需要讨论与遗产阐释相关的价值和伦理问题,例如,文化遗产由谁来阐释?谁拥有文化遗产阐释权?何种阐释可以更好地发挥文化遗产的教育价值?本文试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一、谁之阐释:文化遗产阐释的“公众转向”
当代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中使用的阐释(interpretation)概念最早是从旅游遗产解说的维度提出来的。蒂尔登(Freeman Tilden)的名言“通过阐释而了解,通过了解而欣赏,通过欣赏而保护”[7],揭示了阐释在遗产保护中的重要作用。2008年ICOMOS第16届大会通过的《文化遗产地阐释与展示宪章》指出:“阐释指一切可能的、旨在提高公众意识、增进公众对文化遗产地理解的活动。这些可包含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公共讲座、现场及场外设施、教育项目、社区活动,以及对闡释过程本身的持续研究、培训和评估。”[8]该宪章对“阐释”的理解,定位于一种提升公众文化遗产素养的宣教活动。从这一维度理解遗产阐释,是一种较为狭义的用法。实际上,人类文明的发展,从来都离不开对过去文化遗产的理解和阐释,“阐释是一种解放的行为。它是改写和重估死去的过去的一种手段,是从死去的过去逃脱的一种手段。”[9] 若不对文化遗产进行阐释,它们的诸多意义便不能清晰地“浮现”,文化遗产也不能获得公众广泛认知而一代又一代活态传承下去。从这个意义上说, 阐释是文化遗产的一种存在方式。
作为一种遗产存在方式的文化遗产阐释,既是一项综合性和开放性过程,又是一种公共行为, 为达到有效的信息交流和价值传达目标,不仅需要多学科、多专业参与,更需要多主体共同参与遗产阐释活动。以建筑遗产保护中的阐释活动为例,传统的建筑遗产保护是以专家或专业人士为主导的专业化活动,注重阐释遗产的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但是,在当代建筑遗产保护走向有广泛社会参与力量的综合性活动背景下,遗产阐释的主体及其知识背景日益多元,既可以是遗产保护领域的专业人士,也可以是非专业人士,甚至遗产保护和阐释的专业与非专业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例如,一些文物爱好者或文化遗产志愿者虽然没有从事专业的遗产保护和研究工作,但因其对文化遗产的喜爱、钻研而在某一方面成为专家型阐释者。
作为非专业人员的阐释者,有历史参与者或生活见证者的阐释,他们是以个人叙事的方式阐释遗产的价值。如曾经居住在北京胡同四合院的居民,当他们阐释四合院的价值时,其承载的乡愁和人情味儿才是他们最注重和割舍不掉的东西。有作家、艺术家(同时也可能是亲历者)以富有魅力的文学语言和艺术形象阐释遗产价值。如,刘心武在小说《钟鼓楼》中,基于对北京老建筑的热爱之情,不仅对钟鼓楼的起源和功能,而且对他称之为“本书的一个大主角”即四合院的形制、格局和特征都进行了篇幅不小的阐释,还借由钟鼓楼、四合院与特定人物的关系,阐释了建筑遗产见证和承载寻常生活的情感价值。非专业的阐释者在阐释遗产的情感价值和社会价值方面,往往因其以个体生命历程或生存境遇为参照的方法而更具优势和感染力。由此可见,在对遗产的阐释中,由于阐释主体不同,不同的群体、不同的阐释者会用不同的方式阐释遗产,讲述遗产故事,赋予其不同的联系和意义。
哲学阐释学的主要代表伽达默尔(Hans- Georg Gadamer)认为,对历史文本的阐释尤其是其意义结构的阐释始终是一个未完成的、开放的过程,“对一个文本或艺术作品所包含的真实意义的获得永远不会终结。它事实上是一个无限的过程。”[10]对文化遗产的阐释也应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开放的过程。这种开放不仅意味着文化遗产为人们的阐释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可以从不同视域挖掘遗产的多元价值,还意味着阐释主体的开放性和平等性,即每一位公众都有权利并可能成为遗产的阐释者。唯有如此,才可能实现“视域融合”,即通过共同的阐释和对话活动,更好地把握和理解文化遗产的整体价值,更好地理解塑造我们历史和传统的文化遗产。例如,对北京胡同四合院遗产的阐释,除了不同领域专家从学术角度的专业阐释,更应注重民间叙事和公众阐释的作用,将居民或其他非专业人员围绕文化遗产的集体记忆或生活史片断作为独特的视角和信息源,促进文化遗产的意义获得多元表述。又如,在英国,对著名的约克大教堂(York Minster)历史地位和文化价值的阐释,就不仅由学术界人士推动,而且强调综合性的阐释。一些非专业的当地居民使用社交媒体和网络空间传播自己对约克大教堂价值的认识,2012年在脸书(Facebook)上建立的“约克古今”(York Past and Present)小组吸引了3万余名粉丝。今天公众对约克大教堂历史价值的阐释是建筑专家、游客、当地神职人员、居民四种视角不断磨合的产物[11]。
“谁之阐释”的问题,其意义是强调文化遗产阐释话语权的人民性,处理好专家和政府层面“主导性阐释”与公众阐释的关系,倡导更具包容性和、开放性和协作性的遗产阐释。公众作为遗产阐释的主体之一参与遗产阐释,而不是被动的成为接受遗产教育的对象。尤其是随着融媒体和自媒体短视频创作的迅速发展,文化遗产阐释的载体和传播平台日益多元化,“媒体技术的变革意味着信息与史料的民主化,这深刻地影响着历史生产、解读与传播的方式。”[12]在此背景下,为公众成为遗产阐释者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公众的遗产阐释能力得到显著增强,进一步助推遗产阐释的“公众转向”。
二、何种阐释:文化遗产叙事性阐释的功能
教育是文化遗产阐释的核心功能。文化遗产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及教育价值,它承载着一个民族的认同感和自豪感,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需要从不同视角、运用不同方式对文化遗产进行多元阐释,以启发和提升公众对遗产的认识、理解与欣赏,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教育功能。何种阐释才能够更好地发挥文化遗产的教育功能呢?
罗温索(David Lowenthal)在《过去即他乡》中提出过一个观点,过去的遗存既是“历史上的他者”,又是“文化上的他者”“过去不确定又不连续的事实只有交织成故事才能被理解。”[13] 费尔登(Bernard M. Feilden)等学者指出:“每个世界遗产地都有不止一个重要的故事来说明其历史:它们是如何被建造的或如何被破坏的、曾经生活在那里的人、曾经发生过的活动和事件、遗址以前的用途和关于这些著名珍宝的传说。在展示和解释遗址的历史故事时,有必要选择性地找出那些最能令遗址吸引参观者兴趣的元素;关于人类意义的故事往往是最受欢迎的。”[14]这些观点实际上都突出了文化遗产阐释中叙事的重要作用。
文化遗产不仅体现了一个地方独特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也见证了不同时代、不同群体的集体记忆与故事。通过叙事策略,把文化遗产负载的精神观念、集体记忆和价值信息生动呈现出来,使文化遗产成为表达某种主题、意义或价值的叙事系统,这是文化遗产精神和教育功能得以发挥的基本途径。据此,我们可以从叙事的角度,把文化遗产阐释区分为叙事性阐释与非叙事性阐释。“非叙事性阐释”主要是一种说明性阐释,偏重于从文化遗产本身出发进行揭示性、科普性解释,旨在传达文化遗产的事实信息,或者对遗产的客观状况进行知识性介绍,着重阐释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叙事性阐释”主要通过叙事性的文本(图画)、讲述、展示和空间事件,激发公众对文化遗产的记忆、想象和兴趣,达到文化遗产“活起来” 的效果,着重阐释文化遗产的情感价值和教育价值。例如,关于世界文化遗产天坛,在天坛公园官网介绍中以说明性阐释为主:
天坛是明清两代皇帝“祭天”“祈谷”的场所,位于正阳门外东侧。坛域北呈圆形,南为方形,寓意“天圆地方”。四周环筑坛墙两道,把全坛分为内坛、外坛两部分,总面积273公顷,主要建筑集中于内坛。内坛以墙分为南北两部。北为“祈谷坛”,用于春季祈祷丰年,中心建筑是祈年殿。南为“圜丘坛”,专门用于“冬至”日祭天, 中心建筑是一巨大的圆形石台,名“圜丘”。两坛之间以一长360米,高出地面的甬道——丹陛桥相连,共同形成一条南北长1200米的天坛建筑轴线, 两侧为大面积古柏林。[15]
天坛在“从小就进出天坛,将其视为自家后花园”的肖复兴笔下,则成为了一个由个人的记忆、情感和人生感悟构成的叙事空间,他还由此挖掘了天坛独特的启迪与教育价值:
这一次,我在天坛静静地走了一圈,一路走,一路在想,天坛真是一个有意思的去处,其他公园无法与之相比。因为它是天坛,我们面对的是天,是古人所认为的比人道更高一层的天道,比自然更高一层的主宰人类命运之神,亦即雨果曾经说过的“比天平更高一级的还有七弦琴”。只不过, 雨果的七弦琴,在天坛的神乐署里要奏起的是韶乐,是此曲只应天上有的天之曲。无论是面对天、七弦琴,还是大自然,我们人类都要躬下身,垂下头,重生谦卑之情、虔诚之思和敬畏之心。尽管我们已经进入高速发展的电子时代,尽管我们已经驾着宇宙飞船飞上了天。[16]
文化遗产的叙事性阐释与非叙事性阐释虽然有不同的阐释策略,但两者不是截然分离的,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彼此互为借鉴。叙事性阐释注重通过多样化的“讲述故事”,或由时间轴串连不同事件构成的主题性结构媒介,将较为抽象的知识转换成感性的、有意义感的信息,从而有效地传达文化遗产的价值。除此之外,叙事性阐释的功能,还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叙事性阐释是对文化遗产的追忆性解读,通过对文化遗产所承载的故事、事件乃至芸芸众生日常生活片断的情感追忆,它本身也成为遗产文化意义和社会价值生成的重要方式。文化遗产是一个地方集体记忆的物质载体和强大媒介,追忆性解读从关注对文化遗产“物”或对象的历史阐释,转向关注“对象与人的关系”,通过睹物怀远、触景生情,挖掘和讲述文化遗产的关联性社会价值, 围绕文化遗产或以文化遗产为背景所发生的故事, 遗产与人物(家族、特殊群体)、历史事件(活动)的关联性,唤起人们的记忆,强化一种身份认同感。
第二,叙事性阐释是一种更容易引发参观者共鸣、互动并激发人们联想的阐释策略。叙事性阐释的实质是讲述有关文化遗产的“好故事”,让观者进入阐释者的故事情境,引发共鸣,激发互动与分享自己感受的意愿。乌泽尔(David L. Uzzell) 在讨论博物馆遗产阐释问题时提出,不是阐释本身而是阐释所引发的互动和讨论导致观者学习,因而旨在鼓励社会互动的阐释才能够有效发挥其教育功能[17]。相对于非叙事性阐释而言,叙事性阐释在此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第三,叙事性阐释不是一种中性媒介,而是一种包含教化伦理意蕴、具有价值导向性的公共教育活动。文化遗产价值的建构与传播,不可避免地要经过“叙事化”这样一个过程,“叙事化”本身便含有价值取向的意义生产系统,叙事主体会把价值性判断和思想观念置入叙事文本,使之对遗产的阐释成为一种具有价值立场和教化意义的活动。当代文化遗产保护中,挖掘文化遗产本身的价值意义并通过社会或国家层面的主导性叙事加以强化,激发公众的文化自信心、民族自豪感和爱国情,仍是文化遗产尤其是纪念性建筑、紅色文化遗产的一项重要教育功能。
实际上,叙事性阐释作为一种遗产传播策略,在文化遗产旅游业中获得广泛运用,如遗产地导游常常通过讲故事来吸引游客,遗产开发项目为了吸引消费者而将包装过的“历史故事”推销给公众。需要强调的是,叙事性阐释虽然会融入一定的想象成分,但讲述遗产故事应当建立在基本的历史真实性基础上,不能将一些牵强或荒诞不经的故事附会于遗产之上,这样的叙事容易引发人们的猎奇心态,不利于文化遗产价值的良性传播。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基本准则的真实性原则,同样是遗产阐释的基本要求。
总之,“遗产保护不是单纯的学术,而是社 会的公共事业,需要全民的感悟与觉醒。”[18]作为遗产保护重要环节的遗产阐释,不是专家独享的学术和教育活动,而是一项公共文化事业。探讨“谁之阐释”,旨在强调文化遗产阐释的人民性和公共性;提出“何种阐释”,旨在探讨如何讲好遗产故事,更好地发挥文化遗产的启迪和教育价值。
杂谈文化遗产的阐释与展示
——文物“活起来”的重要门径
郭 旃(中国文物学会世界遗产研究会 北京 100007)
如何使文物/文化遗产“活起来”,既流传千古,又服务当代,这是国内业界当下的热点话题;在国际上,也有着广泛的关注和丰富的实践。其核心要务,离不开对文化遗产的阐释和展示。阐释和展示文化遗产对于国内受众会起到激励和凝聚人心,认识历史,创造新时代的重大作用;对国际,则会使中华民族自然而然地进一步融入人类大家庭文明进步的共同事业,为全人类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对文化遗产的感知和认识,不同族群、不同文明体系有着很多相通之处。“在前现代世界, 它是一个人们学会不重复错误,而且辨别出成功经验的进程的一部分,以此作为进一步改进的参考。这一过程通常与对品质和技能的意识,以及关系到天地万物的象征意义、生命和创造力相关联,还有‘模仿。认可某物为遗产的问题,可以被视作社区一种共同的价值判断。它经常被与前几代人获得的土地和建造的财产相关联,但也被认为属于世世代代所获得的文化和精神的认知”①。西方保护科学中这种对文化遗产的感知和认同,实际上也贯穿于中华文明的史学传统与文物观念中。这也体现在西方文化遗产理念中一个核心要素从“Monument(s)”(“纪念碑”)到“Monumental”(“纪念碑性的”)的演变、拓展和深化。
尤卡·约基莱赫托的《建筑保护史》写道: “在法国大革命期间,代表以前君主统治的教堂财产和史迹被认为是过去压迫的象征,成为破坏的对象。与此同时,出现了一种意识,即这些建构的价值在于是如今组成了一个民族的人们过去成就的证明”②。“1790年,奥班-路易·米林(Aubin- Louis Millin,1759—1818)出版了他的《国家古物》(Antiquités Nationales)的第一卷,在该书中他确立了‘历史的纪念碑(monument historique)这一概念”③。
在延续的发展中,欧洲的遗产范畴从刻有各种古老文字的具主题纪念意义的建造物,发展到一切具有历史见证意义和体现作用的建造物或精神寄托。于是,有了“有意建造的纪念碑”与“无意而成的‘纪念碑性建造物”的观念④;后者延展到建筑群乃至历史城镇等。
同样,中国的文化遗产也经历了从先祖纪念、自然崇拜到人类创造力的全面体现这一理论和实践的演进。从树碑立传、纪功颂绩、汉阙、唐碑、勒燕然铭……,到中华民族大家庭中一切智慧、传统和创造的历史性遗存。如,丽江古城、开平碉楼与村寨、哈尼梯田和村寨、高句丽王城王陵和贵族墓葬,等等。也有了大运河被世界重新认知,作为一座流淌的“纪念碑”,它既是在古老年代的社会发展阶段沟通5大水系不同高差地理和不同经济文化区域间的人类杰出创造(甚至欧洲的运河遗产被公认为与千年前的中国运河技术相关联);也为史学家认证为中华大一统国家与社会的血脉;还被诗意地描绘为:对于运河两岸的人民, “她不是生母就是乳娘”。显然,对于遗产的科学认知及其不断地深化,深刻影响着对文化遗产的阐释和展示。
文化遗产“活起来”的前提,离不开文化遗产的科学属性和客观的物质存在。对文化遗产的主观感应和认知——价值建立在这种属性和存在的基础之上。价值是人们对文化遗产客观存在的主观反映。不同的人群、不同的立场对同一事物会有不同的感受和记忆,有见仁见智,有大相径庭。如一位以色列同行所说,有时会是“同一地点, 不同的记忆或纪念”(A same place, but different memories)。而不变的是客观的真实。谁的阐释和展示最贴近客观真实,谁就最有可信度和感染力。
拓展、发展了的“纪念碑性”文化遗产被近现代遗产领域的科学保护理念认证为蕴含“实物文献”的属性。为1883年在罗马举行的第三次工程师与建筑师代表大会的决议所收录、并成为意大利第一部科学保护宪章卷首语的一段文字阐述了这一观念:“来自以往的建筑古迹的价值不仅在于其建筑学研究方面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在于它们是阐释和图解形形色色的人们在漫长岁月中多样性历史各个时期的重要文献;因此,它们应该被作为珍贵的文献,严谨、虔敬地予以尊重。对它的任何改动, 无论多么细微,只要它形成对原状的部分改变, 都将造成误导,最终引发错误的推断”⑤。既然是“文献”,当然必须认知、保存和传承它们的真实性;任何篡改都会歪曲历史。如近现代文化遗产保护的著名人物约翰·拉斯金(John Ruskin)所指出的,“一个真正的古迹,而非它的现代仿制品,才是一个民族真正的遗产和过去时光的纪念物”⑥。而既然要真实,当然就要“最少干预”。“最少干预”不是不干预,而是不做超出必要保护措施的更多举动,哪怕是善意的。阐释和展示也需要基于文化遗产历史文献的属性和规则。
梁思成先生是中国文物保护领域最具体系性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前辈大师。他在1935 年发表于《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六卷第一期的《曲阜孔庙之建筑及其修葺计划》一文中也鲜明地提出,作为对文物建筑的守护,“在设计人的立脚点上看,我们今日所处的地位,与二千年以来每次重修时匠师所处地位,有一个根本不同之处。以往的重修,其唯一的目标,在将已破敝的庙庭,恢复为富丽堂皇、工料坚实的殿宇,若能拆去旧屋,另建新殿, 在当时更是颂为无上的功业或美德。但是今天我们的工作却不同了,我们需对于各个时代之古建筑, 負保存或恢复原状的责任”。其中关于“恢复原状”的概念在今天会有争议。但对于常见常闻的文化遗产变得焕然一新的宣传,梁先生关于文物建筑不可被再现辉煌的感悟和警示至今仍不过时,而且和当代国际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
相对于国际保护哲学中的“真实性”理念和相应的“最少干预”原则,梁先生还有“整旧如旧”而不要“焕然一新”、不得已的新添加部分要尽可能地做到“有若无,实若虚,大智若愚”等著名论断。国际共识日益强调的保护遗产还要保护相关的历史设境(Setting)观念,梁先生很早就用中国的传统语言生动地表述为“红花还要绿叶托”。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的历史性文献《威尼斯宪章》开宗明义提出,“浸透了来自过去的信息,人类世世代代的历史性史迹至今仍是他们古老传统活生生的见证。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同质性,并将古代史迹视为共同的遗产。为子孙后代守护它们的共同责任被公认。将它们真实而又完整丰富地传承下去是我们的义务(义不容辞的任务或使命)”⑦。这里突出了对遗产意义的认定和守护的使命,特别强调了保存和传承的“真实”。
毫无疑问,真实性也是阐释与展示不可违背的原则,与阐释与展示的可信度与真实感密不可分,并与阐释与展示并行不悖、相得益彰。目前对文化遗产进行阐释和展示的国际共识性文件——ICOMOS《文化遗产地阐释与展示宪章》所阐发的使遗产“活”起来的愿景、原则和做法,可以作为相关活动的重要参考。文件从阐释与展示的业务属性、工作宗旨,到基本原理和原则、做法建议,汇总了全球范围的经验和同业共识,包括同样强调了真实性,以及积极慎重的新技术应用等⑧。从事文化遗产的阐释和展示,对这一纲领性行业文件不可不关注。
文化遗产的形态和存在状况千差万别。在人类共同经验总结基础上形成的哲理和路径可以作为“道”,实际的实现会多姿多彩。其中,完整史迹和可移动文物的阐释与展示相对较容易,虽然方式、效应和水平仍有很大提升空间。而对地面上不完整的残存和完全的地下遗存的阐释与展示,则独具特性和难度。部分或全部被掩埋在地下的古迹遗址,尤其是土质遗址,面临着长久保存与直观展示的不兼容处境。露天展示,即使是在有罩护的空气中展示,都不可避免、或快或慢地使遗址在风化中受损、消逝;而完全封存后展示,观众会缺失直观的感知和认同感。对这一两难的课题,首先还是要确保文物真迹的存留,否则一切就都失去了根基。当前,对已埋藏于地下相对稳定条件下的历史性遗存,全世界也还都没有完善的暴露保存技术,也就难以实施大规模的暴露型展示。西安半坡遗址在当年是花巨资建馆采取室内暴露式保存和展示的, 现状已远不如初。北京十三陵定陵发掘后的文物很多曾采用了有机硅水玻璃等当时认为先进的技术保存,现在已几难再展开。
身边的这种案例和国际上很多类似情形一样,都从不利的一面反映了这一难以克服的客观规律。因此,普遍流行的对地下埋藏的古迹的展示方式还是以尽可能不主动发掘,发掘后的考古遗址(尤其是土质遗址)回填封存为主;在封存的遗址上根据考古的真实发现丰富阐释的手段。具体的做法大致分为3种:对整体曾在地下的遗址在考古发掘后服务于保存、保护需求的完全回填覆盖;对部分地下、部分存留于地上的遗址,覆盖保护加对地上部分的原状保护和环境整理;增添反衬效应或添加研究(有时会是臆测)性复原或创建(此种方式和做法近年已不多见)。阐释和展示都基于不同的保存方式展开,或在相应的地面上做简单的各种标记或标示,或做某种象征性的复原,辅以各种阐释内容和手段。日本的同行将对考古遗址的保护方式细分为5大类,要旨在于以覆盖回填的方式稳妥保存真实的考古现象,在地面上进行对应的标示、有限的局部复原、树植柱式或台基展示等;也有少量的真迹可视性展示与保存。
日本同行对考古遗址本身的安全是十分重视和精心的。但日本考古遗址中的复原展示一直是国际同行关注、有时会争议的问题。日本同行也一直在认真探讨和对待相关的课题。为了更能保障地下遗存的安全,日本申遗成功不久的新石器时代绳文遗址的复原建造都被安排在不直接对应地下对象, 而且下面也没有其他考古遗存的地上位置。这样也显示出新的展示建造只是考古研究成果的一种参考体现,辅助对遗址的阐释和表现。不过,如果能有多种考古意见被对比展现,并启发观众参与思考, 或许更好。中国中山王墓曾出土一方罕见的铜版陵园图。国内顶尖的两位建筑史学家根据这同一幅历史证据分别做出了当时完整陵园的复原图, 却各执一色,就为学术研究和阐释留下了耐人寻味的空间。
总之,首先确保对真实遗存保护,在此基础上进行阐释和可行的各种展示,是对地下遗存的国际通行做法。在世界各地的考古遗址保护中显现的都是这样的理念,不乏令人驻足、流连忘返的场景。英国约克郡有一处维京人的遗址博物馆是这样一处所在。该遗址被发现于一座商业建筑的建筑基址。依据当地强有力的法规,建设工程曾被迫停工,等待漫长的考古发掘过程。考古发现了丰富的古代遗迹遗物,最后建成了关于维京人的地下博物馆;地上建起了设计有所变更的原批准商业大楼。博物馆将考古遗存全部回填覆盖封存,地面上无声无影的轨道箱车载引一拨接一拨的游客,探奇和遐想于模拟展现的维京人生产、生活的街巷场景中, 酒吧的喧闹、打铁铺的铿锵、商贸的喧嚣,不绝于耳,直至遗址被发现、发掘和实验室研究的当代生活。趣味盎然,知识丰富。自开馆以来,馆外的等待长队就没有断过。因考古而耽误了工期的业主意外地在工程完工后因地下博物馆而在1年内收回了建设投资;每年还能和当地的考古学会分享数以百万英镑的博物馆收入。无论从文化遗产的阐释与展示,还是从保护与发展的协调关系,抑或是公众和社会的参与,以及文化遗产的法制管理等诸多方面看,这处遗产地都堪称典范。
物质的文化遗产与无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纠葛和统筹,不可移动(不借助机械力难以移动的或不适宜搬离特定遗产关系的)的物质文化遗产与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的相互依存和印证,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相互作用,以及日益繁多的遗产类型的相互关联,等等,都给遗产保护不断带来新的挑战和问题,阐释和展示的发展和进步当然也会随之日新月异。但真实性的完整保护与传承,总会是其中的依赖和主线。除了保存真物,面对自然规律和时间的消残,面对可能出现的有形遗产无形化、传统生活表演化、建筑特征符号化、历史体验模拟化、不得已的蜕化,确凿、准确、翔实的文献档案基础对文化遗产的阐释与展示极其重要。文献信息档案和研究以文字、图片、影像、研究成果或其他形式为阐释、展示和记忆历史遗产提供着实证、补救和保障。
阐释与展示中的对比分析或许是可以或应该大力探索的另一种方式。世界遗产的世界意义和所契合的判断标准、保存状况等,是在人类文明发展史的全球范畴相对应的对比研究中认定的。中华文明及其生成环境中已有56项遗产地被列入了这样产生的《世界遗产名录》,这体现着中华民族的历史经验及其特殊贡献。将这种对比分析的逻辑应用到对文化遗产的阐释和展示中,无疑会使文化遗产更为生动鲜活。中国川西有一大片区域分布着历史悠久的羌族和藏族村寨与碉楼。村寨坐落于崇山峻岭之上,俯临深壑湍流,风情浓郁;碉楼奇峻挺拔,蘊含着创世的艰辛和生活的跌宕。现代人可以去采风、诗情,微信圈传送画意,但村寨却不一定能成功地生存下去。有西方发达世界的资深同行见此“如圣诞卡”般的美,从人类文明发展脚步的对比眼光惊叹,这应当足够是世界遗产,它体现出人类的一种珍贵精神和创造力—“Resilience”、坚忍不拔。在那样的环境和自然条件中,人类世世代代成功地繁衍着、快乐地生活着,还创造了美。人类正是有这种精神和耐力才发展至今;“藏羌碉楼与村寨”为此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历史见证和现世存在。可见,对文化遗产的认知、阐释和展示,可以沟通人类共通的情感和追求。
另一方面,从文化遗产本身所能体现出来的历史真实中,所做出的实事求是而又鲜明活泼的文明发展路径与阶段的对比,也能给予不同文明发展道路上的人们以启示和借鉴,促进人类文明的共同进步和交融。广东虎门海战博物馆结合虎门炮台、江口地理形势和当时的历史,展现和阐述了特定事件和时段中的惨烈、悲壮和中国军民英勇的抗争, 使人们深刻感受到近现代那一令人热血沸腾、心怀激荡的历史篇章。其中关于事件中中西理念和实力,以及对历史沿革积淀的对比,特别令人感触, 发人深省。
对比分析的内涵应当不限于相同事务的不同方面之间,也包括同一事物的自身。一处遗产的属性和意义在特定的自然与社会条件、即时的科技与生产力水准中所能达到的成就,在同时代同类事物中无与伦比,在今人眼光中不可思议。诸如金字塔的建造,也如北京猿人用火遗迹、雄伟的长城、艺术宝库和沙漠丝路节点明珠的敦煌莫高窟,等等, 莫不如此。这无疑会启示人类的自信和前瞻。在对比分析中依托实物证据,通过行云流水般的联想和方式手段进行丰富多彩的展现,无疑会使文化遗产令人信服地更加“活”起来。
遗产的留存与传承离不开科学、强大、有效的系统性保护和管理。这既是遗产可持续性的保障,也是一个国家或一个社区的文化觉悟、文明素质和综合实力的体现和表征,展现着崇高的信念和自豪的信心。这也是阐释和展示文化遗产时常常忽略但不应该被空缺的内容和方面。对文化遗产的阐释和展示,同保护工作一样,大道至简,但有无限的发展空间。中国现在统计在册有56项世界遗产、5058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565家博物馆、76.7万处不可移动文物、1.08亿件(套)国有可移动文物,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42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约190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31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487个,以及6819个传统村落,2015年以后全国又划定了历史文化保护街区970片,确定了历史保护建筑4.27万处。各种类型的遗产还远不止于此,而遗产理念的发展也永无止境。用全人类共通的精神讲好中国故事,文化遗产阐释与展示的前景辉煌灿烂,任重道远。
当代集体记忆·记忆之场·文化景观
周 珂(华侨大学建筑学院 福建厦门 361021)
作为“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泉州府文庙始建于北宋太平兴国元年(976年),为时任泉州通判乔维岳将建于唐开元年间的“宣圣庙”迁于现址,是中国东南地区现存规模最大的文庙建筑群,基本保持了宋代左学右庙的建筑规制。文庙的主体建筑大成殿是祭祀孔子的正殿,是目前国内仅存的宋代重檐庑殿结构,其正脊凸显了宋式“重檐九脊”的弧线之美。
泉州府文庙魁星楼(又称尊经阁)建于明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20世纪50年代因有倒塌危险而被拆除,其位置上建华侨大厦,上层建筑移建于百源清池中作八角凉亭。为配合旧城改造项目,也作为申遗承诺,经多方协调,将拆除华侨大厦,复建魁星楼,恢复泉州府文庙周边历史风貌。
华侨大厦,许多老泉州人有着极为深刻的印象——那是以前泉州最高的楼,也是最豪华、最气派的一幢楼。在改革开放初期,泉州到深圳和广州的长途班车的始发点都在华侨大厦,这里不但是众多海外游子回家的第一站,也是他们宴请相亲的最佳场所。可以说,对于侨乡泉州,华侨大厦是一个充满了各种亲情故事的记忆之场,也是一代人的珍贵集体记忆之场。拆除饱含当下集体记忆的建筑物,重建早已消失的历史建筑,追寻曾经辉煌的地方歷史,成为当下很多遗产地的阐释核心内容。这种对于城镇遗产的阐释是否符合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思想,其实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1992年,文化景观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一个类型的动议肇始于在美国圣菲(Santa Fe)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大会。同年,在越南会安通过的《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简称《会安草案》)中,世界遗产委员会又对文化景观作了补充定义。文化景观类遗产具有两个方面最重要的特征:一是现今还有人在居住、生产和生活, 因而这种遗产不是静止,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断发生变化;二是不但是人类创造的有形的物质作品,同时包括了人们的观念和行为等无形的或动态的非物质的东西。
作为动态的,一直有人居住、生产和生活的城镇文化景观而言,对其保护工作最难把握的也是以上的两个特征。通常而言,在文化遗产概念的理解上,“完成际代传承,即上一代人遗留给下一代人的财富”这一特点,为众人所知。但是对于如何将继承于前人的文化遗产,赋予当代的记忆和思想价值而完成新的际代传承交于我们的后代,从而保证遗产的延续性和历史完整性,却往往为人所忽略。
相对于冷冰冰的历史文献而言,充满感情的集体记忆具有现实意义。从个人而言,记忆的目的是在变化的时空中通过对过去经历的重现来构建自我身份的认同;从某个群体而言,记忆的目的是通过该群体共同经历的提炼和重构形成集体记忆,从而加强集体的认同感;从社会而言,记忆的目的是通过对各种集体记忆的提炼,形成可以跨越世代以区分不同文化的社会记忆。
“集体记忆”这个概念在1925年由法国社会学家莫里斯·哈布瓦赫(Maurice Halbwachs)提出,其认为“集体记忆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物质客体、物质现实,比如一尊塑像、一座纪念碑、空间中的一个地点,又是一种象征符号,或某种具有精神涵义的东西、某种附着于并被强加在这种物质现实之上的为群体共享的东西。”[21]他还特别指出,集体记忆框架并不是个体记忆的简单累加,也不是一个空洞的、可供别的记忆填充进去的形式,它实际上是一些工具,供集体记忆根据当下社会的主导思想来重构关于过去的意向。其后, 皮埃尔·诺拉(Pierre Nora)为《新史学》撰写的“集体记忆”词条中写道“集体记忆的研究应该从‘场所出发……这些场所是社会、民族、家庭、种族、政党自愿寄放它们记忆内容的地方,是作为它们人格必要组成部分而可以找寻到它们记忆的地方,这些场所可以具有地名意义,如档案馆、图书馆和博物馆;也可以具有纪念性建筑的属性,如墓地或建筑物;也可以带有象征意义,如纪念性活动、朝圣活动、周年庆典或各种标志物;也具有功能属性,如教材、自传作品、协会等。这些场所都有它们的历史。”在其主编的《记忆之场》对可以确定为“记忆之场”的事物重新划分为三类:物质的、象征性的和功能性的。它们成为“记忆之场” 是“记忆” 和“历史” 双重影响的结果,它不是记忆本身,也不属于历史,它处在记忆和历史之间[22]。
可以看到场所不但是记忆,尤其是集体记忆的载体,也是联系记忆和历史的特殊通道,也构成了场所的精神和灵魂。场所和记忆一直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对于各类建成环境,记忆是可辨别场所形成的关键因素之一。人不可避免地总是在充满各种记忆的场所空间内活动,这些记忆浓缩并存储在构成这一场所的各种建筑、纪念物、景观、空间、肌理等各种要素中。作为集体记忆参照的内容,场所特定的形态秩序反映出社会在不同阶段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关系与作用,不仅构成人们最直接的日常生存生活经验与社会观念,同时也成为达成集体回忆与社会认同的主要内容。
阿莱达·阿斯曼(Aleida Assmann)在《回忆空间》中从回忆实践的角度入手,把记忆分为“功能记忆”和“存储记忆”,功能记忆是一种“有人栖居的记忆”,它的特征是具有群体关联性、价值关联性和选择性,并且是面向未来的。与它相比, 存储记忆是“无人栖居的记忆”,它收留的是与现实失去联系的记忆,是所有记忆的记忆,在历史学科等相关学科的努力下,这些无人栖居的遗留物得以保存,當回忆的社会框架发生变化时,它们也有可能再次被唤醒,进入到功能记忆的范畴。在集体层面上,存储记忆的存在对功能记忆来说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批判作用,是功能记忆的广阔背景,是“复兴”文化的前提条件,是文化知识更新的基本资源,也为文化转型提供了可能性[23]。从遗产阐释的角度而言,可以说泉州文庙是“存储记忆”, 华侨大厦是“功能记忆”,同时由魁星阁上层建筑移建的百源清池八角凉亭成为连接存储记忆和功能记忆的一个重要节点,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集体记忆场所叙事的空间要素。场所叙事,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出现的叙事学。场所叙事的表达方式在于,叙事者以空间物质要素作为叙事媒介,借助能指与所指的符号学途径,向观众表达场所意义,从而激发情感体验。这一过程存在于读者的解读过程中,读者依据叙事媒介与个人知识体系对场所进行自我诠释。这种体验不仅源于场所物质空间带来的“感觉”层面,更关注场所空间的象征意义。可以通俗地理解为:运用叙事的媒介、手段与策略,借助场所的物质与非物质要素与载体,将空间的文脉信息(历史记忆、社会文化等)及其语境呈现出来,从而使得隐性的、片段的属地文化信息较为直观、完整地凸显出来, 进而来建构使用者与记忆场所之间的根植关系[24]。
在魁星阁原址上建设的华侨大厦是当代侨乡重要的集体记忆之场,而八角凉亭体现了对于历史记忆要素(魁星阁)的智慧性保存,二者与文庙其余部分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场所叙事的空间要素,将历史性的记忆和当代的集体记忆完美地结合到了一起,构成了一个真实的、完整的古城集体记忆之场,使得历史有了温情。对于华侨大厦和八角凉亭两个要素的任何改变,都是对于泉州古城集体记忆的延续性和完整性的人为割裂。对于这个集体记忆之场,问题的核心不在于所谓“历史环境”的恢复,而是如何通过这一场所的叙事重构来达成对于当代集体记忆的总结和阐释,在这一场所上赋予新的历史文化信息,更好地完成古城文化遗产的代际传承。
同样位于泉州古城的南外宗正司遗址上的梨园剧院的保存,则更好地体现了集体记忆之场在古城遗产阐释系统中的作用。梨园戏是闽南延绵800 多年的“活化石”,随着“文革”的结束,这一古老地方戏种得到了恢复。由于演出增多,当时泉州能够演出的群众戏院和大众戏院排戏困难,梨园剧团决定建自己的剧院,找惠安的师傅看了古榕巷的位置,1981年用资10万元的梨园剧院正式启用。2021年泉州申遗中,作为体现“多元社群+城市结构”的南外宗正司遗址的考古工作是申遗工作的重中之重。如果将正好建于遗址之上的梨园剧院拆除,的确可以加快考古工作的进程,但是一段古城居民珍贵的集体记忆载体将消失于古城的历史之中。最终,梨园剧院得以保存改造成为“南外宗正司考古遗址博物馆”,结合南外宗正司考古遗址共同重构了泉州古城的“回忆空间之场”,将作为历史记忆的南外宗正司考古遗址和作为当代集体记忆的梨园剧院结合起来,重构了这一集体记忆之场的叙事,完善了古城遗产的阐释系统。
城镇文化遗产的保护与阐释更应该聚焦于具有情感温度的传承于际代之间的集体记忆之场,将曾经辉煌的地方历史和温情的当代集体记忆有机联系而完善文化遗产的阐释系统。
遗产阐释与展示的虚拟现实路径
黄华青(上海交通大学设计学院 上海 200030)
202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提出,“发展数字化文化消费新场景,大力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在线在场相结合的数字化文化新体验”;同年10月,工信部、教育部、文旅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6年)》提出,加快推进虚拟现实技术的多行业多场景应用落地,在“虚拟现实+ 文化旅游”板块“推动文化展馆、旅游场所、特色街区开发虚拟现实数字化体验产品,让优秀文化和旅游资源借助虚拟现实技术‘活起来。”随着故宫博物院的“云游故宫”、敦煌研究院的“数字藏经洞”等虚拟展示项目火爆出圈,虚拟现实技术在文化展馆和旅游场所的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虚拟现实路径下的遗产阐释和展示作为一种当代表达的新形式,也成为国内学界和实践界关注的热点话题。
虚拟现实技术在文化遗产领域的应用可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最早以“数字遗产”或“文化遗产数字化”的概念出现,偏重于将有形的文化遗产通过技术手段转化为数字化形态以利于记录、查询和传播[25]。欧盟于2008年发起Europeana计划, 将卢浮宫、大英图书馆等欧盟文化遗产以数字化平台的方式予以展现;更有针对建筑与考古遗产的数字化项目,在欧洲十三个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地投入三维扫描及场景复原技术[26]。2015年《经济学人》杂志推出虚拟现实实验室,与三星的Gear VR合作,“复原”伊拉克战乱中被破坏的博物馆[2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2013年开始举办“世界数字遗产大会”,将数字遗产聚焦于五大类型、六个主要工作领域。便捷的应用程序以及虚拟现实终端设备的技术进展,让现实和虚拟的无缝接合变得不再遥远。
2016年被称作“VR(虚拟现实)元年”[28]。Meta、Google、Sony、百度等互联网公司积极推动虚拟现实技术不断迭代并走入大众生活,虚拟现实设备作为继个人电脑、智能手机之后的又一全新计算平台,成为各行业发展的新信息平台支撑,在文旅、教育、医疗、体育等行业广受期待。虚拟现实技术作为一种划时代的远程交互与沉浸式体验技术,建构了一套集数字动画、互动影像和可穿戴设备于一体的新体系。其核心特征包括“沉浸”和“在场”两个层面:“沉浸”关乎虚拟现实的客观技术, “在场”则更注重受众的主观体验。2017年以来,虚拟现实技术发展步入智能化发展新阶段,体现在人机交互的自然化、虚拟对象模型的可进化性;它在遗产领域的运用不再限于“身临其境”,更能逐步实现一种智识与感性兼顾的“深度交互”。
近年来,虚拟现实技术的突破进展引发学界广泛讨论,成为建筑史、遗产保护和活化、博物馆学等领域不可回避的议题。2021年英国诺丁汉大学举办的国际传统建成环境与研究会年会(IASTE)以“虚拟的传统(Virtual Traditions)”为题,讨论了在空间和数字建模、数据挖掘等科技创新之下现实与虚拟景观交织的智识对话和互动影响。麻省理工学院马克·贾宗贝克教授(Mark Jarzombek)发起的“数字考古和虚拟叙事”设计工作坊,在对巴勒斯坦村落里夫塔的考古和数字复原实践中,用3D模拟技术建构了融合物质环境和历史叙事的沉浸式虚拟体验,由此探讨“历史线索能否在详尽的场地物质环境下得以空间化”的命题;新加坡国立大学何培斌教授则基于敦煌莫高窟的数字化模拟,探索了沉浸式体验在数字遗产中运用的技术路径,讨论了如何从本体论视角在虚拟空间中增强共情性及参与感。这些前沿探索无疑为遗产的阐释和展示带来了新的视野。
在虚拟现实技术如火如荼地应用于文化遗产领域的背景下,学界仍需保持冷静头脑,对现存和隐含的问题进行剖析,对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进行展望。就笔者有限的经验而言,遗产阐释和展示的虚拟现实路径的开拓,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强化内容生产能力,凸显虚拟遗产与现实遗产的互补关系
目前在文化展馆、旅游场所、特色街区的遗产展示中,常見的虚拟现实应用大多采取“数字孪生”模式,即无限逼近真实地还原现实。这种展示模式的优势在于:降低参观门槛、扩大遗产受众面;分流线下观众,缓解景区压力,保护遗产和文物免遭损耗和破坏等。尤其在过去几年的疫情期间,数字孪生模式的遗产阐释和展示更快得到了推广。
然而,虚拟现实的目的终究不是取代现实, 而是辅助现实、增强现实和扩展现实。随着观众对于数字化文化消费的需求和要求不断提升,虚拟现实应用在复刻现实IP的基础上,更应着力提升内容生产能力,探索虚拟遗产与现实遗产的互补关系, 具体可从两方面着手:其一是展示内容的互补。虚拟世界突破了物理空间的边界限制,可承载的展示内容远多于现实展厅;还可设置更多展示层级,让展示内容契合不同层次观众的不同需求;非物质因素和记忆也可能在虚拟世界找到更多元的展示形式,与物质遗产更紧密地结合。其二是展示方式的互补。沉浸式、交互性作为虚拟现实的核心特征, 将极大丰富遗产展示的形式,例如以游戏为载体的遗产阐释和展示,让观众化身为“玩家”,在探路、寻宝、闯关等交互形式中潜移默化地学习遗产知识,从空中、水中等非常规视角来观看遗产,将显著增强遗产对年轻化观众的吸引力。因此,源于现实而超越现实,或将成为虚拟遗产阐释和展示的主要探索方向。
二、以人为中心,弥合虚拟遗产与现实遗产的体验差异
传统遗产阐释和展示容易出现“见物不见人”的问题,围绕物质遗产本身而忽视了观众主体体验;相比起来,虚拟遗产的体验往往采取“第一人称”视角,有利于以人为中心建构遗产阐释和展示的新模式。以人为中心,意味着强调观众在遗产环境中的具身化体验,重视观众与遗产的交互过程,关注观众对于阐释内容的接受度等。为了实现以上目标,需看到虚拟遗产和现实遗产之间存在的体验差异,进而借助设计和技术的手段尽可能弥合。
在设计层面,人对于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体验存在着多维度差异。例如尺度感知方面,虚拟空间的尺度感知显著小于现实世界,观览视角则大于现实的人眼视角;又如行进速度方面,虚拟人的行进速度要快于现实世界,单位时间内可参观的虚拟展馆面积也更大;信息密度方面,虚拟世界中观众的信息接受速度、效率亦不同于现实,遗产阐释和展示的信息密度布局应有所不同。这些因素赋予了虚拟现实的展示设计以新的特征,直接“复制” 现实遗产,将难以在虚拟世界营造等同或更好的体验。因此,遗产展示设计中的尺度、空间、信息密度等基本问题皆需探索新的干预路径。
在技术层面,虚拟遗产的体验有赖于关键技术的突破,如近眼显示、渲染处理、感知交互技术等,目的是改善虚拟现实终端设备的体验感知精度、维度和舒适度,推进虚拟现实世界的交互性向自然化、沉浸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也让虚拟遗产的体验性接近现实遗产,并开拓现实遗产无法展示的维度。
三、完善虚拟遗产理论体系,支撑遗产阐释与展示实践的开展
与近年来虚拟现实技术的高速迭代及实践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相比,国内关于虚拟遗产的理论建构还远远不足。如何认知“虚拟”与“现实”的关系?“虚拟”是否会取代“现实”?“现实” 又如何在“虚拟”的推动下演变?实际上,“虚拟”对于现实的第一次冲击可追溯至19世纪摄影术的发明,并带动了相关理论重构。瓦尔特·本雅明(Walter Benjamin)在《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这篇著名论文中评论道,“人们已浪费诸多无用的思绪来辩论究竟摄影是否算是艺术,而最核心的问题却未被提及——即摄影术的发明本身是否已改变了整个艺术的本质。”[29]实际上,以写实为主的绘画艺术在摄影术之后逐步走向抽象化、多元化表达,摄影术并未毁灭艺术,反而推动了艺术的发展,开拓了艺术表达的维度。
奈扎·阿尔萨耶(Nezar Alsayyad)沿着本雅明的路径推进思辨:“我们无需浪费力气去追问虚拟究竟能否、或在何种精度上代表现实,而更应先认识到,虚拟的出现已在根本上转变了我们认知当下现实的方式。”[30]在理论层面,虚拟世界的出现本身已构成了一个亟需理论化的对象,其流动性、不确定性颠覆了现实遗产研究中关于原真性、传统等概念的既有认知;同时,虚拟世界赋予我们重新认知现实遗产的可能,成为我们以全新视角体察历史环境的新媒介,也提供了建立现实世界与再现的过去之间无缝衔接的新框架。
最后,遗产阐释和展示的虚拟现实路径建构,除了关注虚拟世界的客体,还要关注其生产主体的演变——在虚拟世界所倡导的开源和去中心化概念之下,遗产的阐释权或将从专家更多地向大众转移,从传统的“专家生成内容(PGC)”转向“用户生成内容(UGC)”,真正推动遗产的共享和共建;尤其在AI技术范式兴起的背景下,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与虚拟现实技术的结合,还将给遗产的阐释和展示带来更多可能。
数字化作为遗产价值阐释和展示的新方式
——以工业遗产为例
孙 淼(上海大学文化遗产与信息管理学院 上海 200444)
工业遗产是人类工业文明的见证。作为生产型遗产,其核心价值源于特定历史时期生产活动遗留下的建筑物、构筑物、矿场、机器设备和文献档案等有形要素,以及历史演化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文化习俗和公众记忆等无形要素。真实完整地阐释和展示工业遗产价值,加深公众对于过去生产活动的认知和感受意义重大。2022年3月通过的ICOMOS《国际文化遗产旅游宪章》中提出:通过易于公众理解的文化遗产阐释和展示,提高公众意识和游客体验。探索相应的实现方式和技术支撑,成为当前工业遗产的研究重点。
数字化是工业遗产价值阐释和展示的新方式。近年来,以人工智能、数字孪生、人机交互等为代表的新一代数字技术,呈现出时空跨越、虚实映射和开放共享的优势,为工业遗产价值阐释和展示创造了新的机遇,有效增强了公众的价值洞察力和具身体验感。在我国,数字化正成为工业遗产研究实践的新方向:2020年,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印发《推动老工业城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实施方案》,提出利用数字技术开发工业博物馆资源。2021年,工信部等八部委印发《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进一步强调工业文化的资源数字化和产业数字化。2023年,工信部修订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提出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加强数字化管理。此外,工信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牵头成立了工业元宇宙协同发展组织,发布《工业元宇宙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5年)》,推出“天工数藏”平台等新型应用场景。工业遗产价值的阐释和展示正在加速迈向数字时代。传统的价值阐释和展示方式,多是由管理者和专业人士主導,保护工业建筑和设施、建设工业博物馆、规划工业旅游线路、出版书籍、文章报道或开办讲座等。然而,鉴于支撑核心价值的生产活动多已退出,传统方式难以真实、完整、包容地呈现工业遗产价值,面临至少三方面挑战:
一是遗产价值难以突破时空约束真实展现。工业遗产价值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呈现出“层积性”特征。然而公众所见,仅是当前时间“切面”上的表层价值,难以“穿透”至历史上的各个时期。同时,过去的工厂选址一般远离生活区,尤其是一些军工单位,鉴于安全因素多坐落在偏远的山区、草原或沙漠地带,气候恶劣、交通不便、可达性较差,公众接触难度高。
二是遗产价值的完整性缺乏保障。老工厂在从设施向遗产的身份转变中,往往伴随着生产功能的退出、机器设备和流水线的拆除、以及老职工的转岗离退,仅剩的空荡厂房难以呈现其曾经作为生产场所的完整意义。尤其是针对工业遗产的历史、科技和社会等无形价值要素,公众仅通过文字、图片和视频音频等形式难以全面洞察。
三是遗产价值传播的包容性不足。当前,价值传播工作多是由管理者和专业人士主导。这一传播方式建立在权威性的工业遗产话语体系之上,体现了主导群体的职业偏好和利益诉求,且是对公众的单向价值输出,呈现出等级化和中心化特征, 缺少引导老职工等其他利益相关群体参与的包容性机制。
本文认为,数字化能够有效应对工业遗产在价值阐释和展示中面临的挑战。通过发挥数字技术的时空跨越、虚实映射和开放共享的优势,整合突破时空约束的价值内涵,打造虚实相生的价值呈现形式,建立多方参与的价值阐释机制,针对工业遗产价值的数据管理、资源开发、内容呈现、参与群体和产业转化等多个维度,系统性地构建阐释和展示的新方式。
(1)管理数字化,奠定价值阐释和展示的数据基座。建立全面完善的工业遗产资源数据库,基于ARCGIS平台奠定数据基座,是实现基于价值的工业遗产阐释和展示的基础。借助机器视觉和人工智能算法,从多年份遥感影像中识别提取工业历史建筑,一是能够帮助我们快速发现那些废弃或位于偏远地区的工业遗产,为开展全面、广泛和精准的工业遗产普查工作提供方法;二是可以比对分析工业历史建筑的建设年份、评判保护利用现状,进而建立一套由产权人自下而上申报、和管理者自上而下发现相结合的工业遗产认定路径;三是借助数字孪生和区块链技术,赋予每处建筑、设备等核心物项一张“数字身份证”。通过“一张图”的形式推进工业遗产有形和无形价值要素的数字化、集成化、可视化。尤其是针对那些面临消亡风险或保护难度极大的工业遗产,数字化可以缩微孪生,避免价值要素因时间流逝或外部干涉而逐渐凋零。
(2)资源数字化,丰富价值阐释和展示的对象内涵。数字孪生技术的优势不仅在于真实准确的表达当下,还能够复刻历史,创建未来,极大丰富了工业遗产的对象内涵。在保持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之上,一方面可以利用激光扫描、机器视觉和人工智能算法等技术手段,高效率、低成本地采集老厂房、码头、货栈、机器设备、植被水系乃至档案资料等有形价值要素的数字模型,真实还原工业遗产现状;另一方面借助3D建模、逆向工程等数字建构方法,重现不同历史时期的生产场景,复原过去的厂区环境、生产流水线、职工日常生活方式等,并模拟其变迁过程。公众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洞察和理解,畅想创建工业遗产保护和活化利用的未来,绘制工业遗产全生命周期的“时空画卷”。此外,数字孪生技术的多面性特征,能够缓解价值阐释和展示中面临的复杂性和争议性矛盾,比如从不同群体的视角构建价值矩阵等。
(3)呈现数字化,提供价值阐释和展示的沉浸体验。互联网和人机交互技术,为工业遗产提供了适当的、激励性的和现代的教育培训和文化旅游形式,为公众和游客沉浸式体验工业遗产的价值, 尤其是那些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消亡、或是难以接近的价值要素提供了生动易解的技术手段。比如借助VR、AR设备或立体视觉呈现技术,公众可以在博物馆中学习古人手工制陶流程,在钢铁厂体验热轧型钢铸造产生的感官冲击,在遗址中重温航空航天设备发动时的震撼等,既能自由探索感兴趣的历史细节,亦可具身理解工艺流程和生产逻辑。同时,借助高速率、低时延和大连接的5G网络和云计算技术,工业遗产的价值传播得以跨越空间约束,推动那些位于偏远地区的三线建设、核工业以及仍封闭生产的工业遗产进入大众视野。公众可以通过远程教育培训、虚拟漫游、数字文创、线上博物馆等应用场景,深度洞察体验工业遗产的核心价值。
(4)参与数字化,包容价值阐释和展示的多元群体。相比管理者和专业人士为代表的传统主导群体,数字化能够赋予更广泛的公众以参与价值阐释和展示的权利,以“数字平权”的价值观改变社会对工业遗产的权威化解读。工业遗产是人民的遗产,既由人民创建,也应服务人民。尤其是那些曾经在工厂里工作、工厂边生活的老职工等利益相关群体,对遗产价值有着源于个人情感的独特解读, 其自身亦是遗产价值的组成部分。借助数字化平台和交互式应用程序,老职工及其家属等群体能够相对容易地参与到工业遗产价值阐释和展示工作中来,例如发现核心物项、补充诠释价值、基于亲身经历口述历史等,从而开辟出一条在地、多元、基于情感链接的阐释和展示新途径。管理者、专业人士、从业人员和老职工等利益相关者共同构成了多元参与群体,数字化则搭建起各方包容与对话的平台。
(5)产业数字化,赋能价值阐释和展示的经济转化。工业遗产的价值阐释和展示应促进价值实现。具体路径是将其固有价值转化为创意价值,通过阐释和展示持续建构价值认同,吸引创造文化资本流量,并基于文化生产和文化消费的方式塑造文化产业[31]。过程中,借助一些数字化应用场景, 可以催化价值转化效率,加快价值认同构建,提升流量吸引能力,推动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一是工业遗产元宇宙。元宇宙具有虚实映射和沉浸交互的特征,能够为用户提供现实虚拟互动、线上线下联动的参与方式,接入展陈、档案、会议、商业、娱乐、文旅、研学教育等多类应用模块。二是数字文化产品。以工业遗产知识产权IP为对象,创作主题电影、电视剧、动漫、电子游戏、数字藏品等文化产品,持续吸引流量,提升文化认同。三是区块链保护数字版权。基于分布式存储、加密和高算力,开发对应工业遗产物项的唯一数字凭证,建立利于版权保护的确权和溯源机制,为复杂的价值阐释和展示提供信任链。此外,数字技术的加速迭代也将催生更多产业模式。
综上所述,数字化不仅能够为公众提供真实、完整的价值内涵和价值体验,还可以建立起价值诠释的包容性机制,为深度阐释和展示工业遗产价值提供了实现方式和技术支撑。随着我国工业遗产数字化转型的持续推进,探索通过数字化方式阐释和展示工业遗产价值,推动基于价值实现的工业遗产可持续发展,应成为下一步研究实践的新方向。
遗产阐释与展示:解读ICOMOS《国际文化遗产旅游宪章》
张柔然(剑桥大学麦克唐纳考古研究所 英国剑桥;深圳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广东深圳 518606)
自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通过以来,国际遗产保护运动蓬勃开展。过去的半个世纪见证了遗产保护的范式转变,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的遗产范式逐渐取代旧的遗产保护模式。从单纯以保护为主的旧模式转向以文化与旅游融合的新型模式,广泛融入社区,并采用数字化等新技术手段阐释遗产价值;从保存遗产历史价值转向构建遺产当代价值;从依靠以官方单一叙事为主到依托文化多样性创造遗产的社区意义和价值。
新时代文物工作22字方针,增加了“挖掘价值”“让文物活起来”。文化遗产只有在利用中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保护,使其价值在继承与创新中传承。文化旅游是兼顾遗产保护与利用、传播遗产价值以及实现遗产活化的重要途径。ICOMOS 《国际文化遗产旅游宪章》(2021)(以下简称《宪章》)准则3提出“通过易于公众理解的文化遗产阐释和展示,提高公众意识和游客体验” [32]。负责任的文化旅游应将文化遗产与东道主社区置于中心,让其更加全面、深入地挖掘遗产价值,采用跨学科前沿技术展示遗产,探索更利于游客接受的阐释和展示方式。
一、《宪章》定义下遗产的阐释与展示
“阐释”与“展示”内涵随着遗产概念的发展不断延伸,早期遗产研究保存、修复与展现遗产物质的旧范式被公众参与的新思路取代。遗产的阐释是传递遗产价值活动,展示则是阐释活动采取的形式。遗产的阐释与展示可以理解为一个连续的流程,包括遗产阐释内容的确定、设计阐释活动、确认展示方式与所需设施、展示空间与流线等。《宪章》明确了阐释与展示对于文化遗产与旅游的重要性并指出:第一,文化遗产的阐释与
展示为社会提供了教育和终身学习的场所,不仅能加深人们对文化及其遗产的认识和理解,还能够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包容与对话,提高当地社区的发展能力。第二,作为负责任的旅游和文化遗产管理者,应确保文化遗产的准确阐释和展示,尊重推广和传播的方式,为东道社区提供展示文化遗产的机会,并为游客提供有价值的体验。遗产展示应传达多样性和关联性的文化价值,提高公众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在阐释和展示遗产时应具有包容性,利用现代技术进行教育和培训,关注保护和社区权益问题,让游客在参观时有责任感,旅游经营者也应有尊重的态度。第三,遗产阐释与展示应致力于增强游客体验性,包括残障人士的可进入性, 为偏远地区的游客提供远程解说工具以及多语言服务。第四,应认识到遗产阐释和展示是遗产从业者、管理者和东道社区的共同责任。价值阐释应具有代表性,深入挖掘遗产的科学、文化、历史、社会、艺术和审美等多重价值,揭示出正确的价值导向,包含前沿的科学知识和本地社区传统知识。第五,考虑气候变化问题,遗产地的阐释和展示应采用新技术,提供关于气候对当地遗产保护和环境的影响的信息。
二、多元遗产价值挖掘
20世纪90年代起,世界遗产项目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导下开始融入更多元的价值观。在遗产旅游活化中,更要顺应这样的趋势。在尊重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充分融合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国家和地方政府层面民族精神价值、当地社区的本土价值以及游客的社会、文化与情感价值等, 构建更全面的遗产价值阐释与展示体系。
首先,阐释与展示突出普遍价值是世界遗产地的义务,我国的世界遗产地能够按照《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的要求建立遗产展示中心来阐释突出普遍价值。但是如何在游客游览过程中通过不同主题的游径,将突出普遍价值自然地传递给观众还需进一步改进。
第二,从国家和地方政府层面,应充分挖掘和凝练中华民族精神与多元民族认同感,将其融入到遗产阐释和展示体系中。近年来,我国通过大型系列遗产(丝绸之路、大运河)和国家文化公园(长城、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等的保护、传承与管理,构建中华民族精神价值和民族认同价值。但如何在其他不同类别的文化与自然遗产地中,阐释多元的国家和民族价值仍需继续努力。
第三,当地社区的传统知识对深入挖掘遗产价值起到重要作用。传统的自上而下的阐释与展示模式需要结合社区传统知识体系。澳大利亚乌鲁鲁-卡塔丘塔国家公园(Uluru-Kata Tjuta National Park)20世纪90年代起,将公园的管理权赋予当地的阿南古(Anangu)土著人,并在联邦政府的指导下,建立了一套以阿南古土著人为核心的叙事体系。记录阿南古土著人口述史,了解和理解传统文化的生态知识,使其作为公园展示的首要内容,并在展示体系中将这些传统知识作为向游客阐释的核心。我国的文化与自然遗产地有着丰富的当地社区传统知识,若想充分调动当地居民的积极性,就应将当地社区的传统知识作为遗产阐释和展示的核心,特别是以历史名城和古镇名村为主体的遗产地。
第四,游客在遗产旅游中常被认为是阐释与展示遗产价值的主要对象,能给遗产地东道居民带来经济价值,但同时大众旅游可能对遗产价值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造成负面影响。我们应认识到游客并不是被动接受遗产价值的阐释,他们在游览遗产地的过程中,会将自身的个人记忆和集体记忆与遗产价值联系在一起,创造出游客的社会、文化与情感价值。这些游客所积极创造的价值部分,目前在遗产的阐释和展示体系中常常被忽视。
三、以体验为核心的遗产价值展示
《宪章》指出,游客的文化体验是文化旅游最重要的部分。文化旅游的核心在于使游客体验到当地的传统生活方式,因此在保护好遗产的物质性要素以及原住民传统生活状态的基础上,发展文化旅游才能更准确地实现遗产价值的阐释与展示。例如,元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是当地哈尼族世代创造出的一套完整的生态与文化交融的体系。为此,遗产阐释和展示重点不仅是核心区的19万亩元阳梯田所构成的景观,还有哈尼文化如何与传统水、田地等资源的利用和耕作方式相互影响。现代化背景下,经济发展缓慢的农村地区往往面临着空心化趋势,村民外出务工导致传统的生产方式与传统知识难以传承。面对这种困境,只有留住东道居民,才能留住乡愁。具体来说应该让东道居民获益,深度参与游客接待与遗产解说,这样遗产价值在传统生产方式中才能正常开展和展现。
此外,《宪章》中提及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遗产展示的中坚力量,极大地拉近了公众与遗产的距离。5G技术的发展成熟掀起遗产的“云游”热潮,“云游故宫”“手机游长城”等活动为公众提供了非现场旅游的选择。虚拟现实(VR) 和增强现实(AR)等前沿技术已经大量运用于文化旅游中,让可移动与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以更清晰、鲜活的面貌展示于公众,极大地增强了游客的可进入性。数字技术的使用更能设计故事线索, 以沉浸的方式为游客展示遗产。例如,由国家文物局指导,敦煌研究院与腾讯联合打造的名为“超时空参与式博物馆——数字藏经洞”的沉浸式互动项目,运用多种数字科技,允许用户在“数字藏经洞”中进入晚唐、北宋、清末等历史时期,参与在藏经洞中发生的故事。
遗产讲述过去,亦能形塑当下和影响未来。随着时代的发展,遗产在公众生活里不断改变扮演角色,以更多元姿态展示在人们日常中。话语权的下放,赋权了包括当地社区、女性、游客在内越来越多的群体,不断丰富着遗产阐释传达的价值观。数字赋能的遗产阐释与展示让文化遗产真正活起来,新兴科技也为未来的遗产阐释与展示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政府部门、专家学者、遗产专业机构、当地社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应通力合作,挖掘和凝练各类遗产地的多元价值,善于运用新型科技,融入东道社区的传统文化知识,重视游客的个人和集体记忆所带来的社会与文化新价值,使之更好阐释遗产价值,展示遗产故事。
遗产价值视角下的感知计算与责任行为
李 渊、梁嘉祺(厦门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 厦门市建筑遗产保护智能技术集成应用重点实验室 福建厦门 361005)
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我国文化发展长期关注的重要议题,可以概括为三方面:1)文化遗产对民族精神的承载与传承。2)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3)文化遗产在当今社会的服务功能。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是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國家对文化遗产及其价值在当代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有很高的要求;遗产价值的挖掘阐释在遗产地保护、开发与管理体系中扮演着牵头和桥梁作用,在遗产地可持续发展、维护地方特色、延续历史文脉等方面也将产生新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效益。
在国际层面上,越来越多世界遗产地成为特定的旅游目的地,遗产旅游的发展具有更广泛的世界意义。在早期的遗产旅游中,旅游者在遗产地的不负责任行为、不文明行为受到关注,旅游对遗产保护的负面影响引起国际担忧。出于对遗产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关切,《旅游目的地负责任旅游的开普敦宣言》对负责任旅游(Responsible Tourism) 做出明确要求,以求最小化旅游的负面影响。ICOMOS《国际文化遗产旅游宪章》(以下简称《遗产旅游宪章》)(2021)进一步强调了“负责任的旅游和文化遗产管理”,并且明确界定了“通过易于公众理解的文化遗产阐释和展示,提高公众意识和增强游客体验”这一准则。可见,当前文化遗产旅游关注两大核心——文化遗产的价值阐释与展示、负责任的遗产旅游行为。一方面,体现了从探讨文化遗产的价值内涵到对文化遗产价值进行多元阐释的应用导向;另一方面,体现了从聚焦遗产客体到关注遗产主体的对象转变。
当前,在信息技术、空间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下,虚拟现实技术(VR)、增强现实技术(AR)、遗产信息模型(HBIM)、三维虚拟地理环境(3D GIS)等空间表征方式为遗产的阐释提供了更多选择。遗产价值的数字化阐释、结合三维空间和文化价值的精细化表达、BIM技术与3D GIS的深度融合、VR技术与AR技术创造的空间叙事情境等使遗产价值阐释逐渐从叙事性走向空间量化,推动了遗产价值的空间虚拟化传播。在新兴技术的冲击下,传统的在地性阐释(例如解说牌、导游解说、旅游手册)等也被要求提供更具有真实性、沉浸感、趣味性的体验方式。然而,如何评价这些价值阐释方式的效果同样不容忽视。现阶段遗产旅游发展最突出的矛盾之一是承载遗产价值的空间表征与旅游者空间感知的不匹配问题,由此产生的遗产价值被曲解、旅游者感知差等违背了UNESCO、ICOMOS等提出的愿景与准则。从旅游者角度来看,旅游者在消费过程中所购买的是遗产地的空间游历权,旅游者的空间体验是衡量遗产价值感知成效的重要指标。如何有针对性地深化遗产价值阐释效果、改善遗产地空间体验、提高遗产地的重游率、促进遗产价值的跨区域传播等需要在旅游者空间感知与遗产价值阐释之间建立有效的匹配关系。
旅游者的空间感知不仅能够作为衡量遗产价值阐释效果的重要视角,而且是影响旅游者行为的关键因素。旅游者感知决定了其对遗产价值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帮助唤醒旅游者在行为发生前、中、后的责任感、责任意识、公民意识,并最终促进旅游者的负责任行为、环境责任行为等,使其从“旁观者”“学习者”“体验者”逐渐转变为“保护者”“参与者”“传播者”。因此,在“遗产价值阐释”和“遗产责任行为”间需要建立起以“感知”为核心的中间桥梁,对旅游者感知的测度、计算与评估至关重要。国内外有关旅游者遗产感知或遗产价值感知的研究主要采用建立假设模型与开展问卷测量的方式开展探索,从旅游者自我报告角度提供了感知评价结果;但这种基于传统问卷调查的感知计算方法难以建立起遗产空间与旅游者感知结果间的联系。数字化背景下,尤其是面向个体的位置大数据的兴起,基于数字足迹的旅游者行为研究成果日渐丰富,结合行为轨迹和问卷调查的空间感知研究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方法,其特点在于建立起客观行为与主观感知的相互联系;但这种方式下对行为空间的测度来源于基于行为的空间映射,通常应用于景区或遗产地尺度,难以精细到微观的空间要素与遗产本体要素。
近年来,随着以眼动仪为代表的人因实验设备的便捷轻量化、可获取性、低成本化,当前学者们正积极探索基于人因实验的空间感知与旅游者行为研究。基于视觉感知的旅游者行为研究得到丰富探索,应用领域包括景观评价、旅游规划、目的地管理、营销设计、形象认知、空间感知与优化、机理揭示与行为预测等。通过眼动仪可记录与视觉相关的丰富信息,提供客观的视觉量化指标,辅助揭示被试者内在心理活动或感知过程。然而,正如行为轨迹追踪与问卷调查的结合,单一的人因数据难以完整揭示生理指标背后的心理内因,结合眼动等人因实验数据与传统问卷调查的感知实验为进一步探究客观行为与主观感知的相互联系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已经成为重要的研究方法。总体来看,基于不同研究目的,确定实验环境、刺激资料、实验样本量等环节是当前旅游者空间感知实验设计的重点;眼动仪和脑电、皮电等其他感知设备与问卷或深度访谈的协同采集是未来趋势;视觉关注与三维空间信息的交互分析、空间感知与旅游者责任行为的作用机理需要深入挖掘。
此外,正如《遗产旅游宪章》中所强调的, “遗产地的真实性、价值和意义通常具有复杂性、争议性和多面性”“文化遗产的阐释和展示必须具有代表性,并体现涉及遗产历史记忆中的相关分歧部分,它必须建立在交叉学科研究的基础上”“文化遗产相关学科(即艺术史、历史、考古学、人类学或建筑学)的知识应有助于遗产地的阐释和展示并确保其质量”。因此,探讨遗产价值阐释、遗产价值的空间表征、旅游者感知、遗产责任行为及其相互关系应当体现学科交叉性,遗产价值的阐释内容、阐释方式、感知途径应当体现要素包容性,主观与客观、大数据与小数据、虚拟场景与真实环境的结合应当体现技术共融性。在上述文化遗产相关学科中,环境行为学与环境心理学从建筑学视角提供了遗产旅游地的空间综合人文环境对旅游者生理感官和空间感知的影响的集成理论框架。在旅游者行为研究视角下,时间地理学、行为地理学等其他学科为探讨不同尺度下的遗产感知与责任行为提供了更广阔的理论视野。在传统环境心理学、新兴环境行为学理论框架上借鉴地理学的机理研究范式开展学科交叉创新是一个新趋势。在技术方法的交叉融合上,人因感知与行为追踪为客观测度提供工具,问卷计量为机理揭示提供途径,空间信息技术与虚拟仿真技术为行为预测、空间优化应用提供技术保障,使较为完整的遗产价值阐释与空间表征——遗产价值与遗产空间感知——遗产责任行为研究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与可行的技术支持。
综上,遗产价值视角下的旅游感知与责任行为研究亟待结合不同的文化遗产或文化遗产地、从多维的尺度和多元的视角展开实证分析;在实践中寻找易于公众理解的文化遗产阐释和展示方式,明晰提高公众意识和促进旅游者遗产责任行为的具体路径,在遗产保护的基础上提升旅游体验,在旅游者流动过程中传播遗产价值,实现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的相辅相成,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眾”“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缩短公众理解间距: 负责任的文化遗产旅游阐释
周小凤(中山大学旅游学院 广东珠海 519000)
一、负责任的文化遗产旅游阐释的概念内涵
“interpretation”一词在遗产情境下一般译为“阐释”或“诠释”,在旅游情境下一般译为“解说”。从词义看,“interpretation”的前缀“in-ter”指“在……之间”,词根“pret”等于value(价值、估价)引申为“表达”,理解为“为(信息)由一方向另一方/多方表达”[33],指通过解读、说明促进人们对某个事物的理解[34], 是一个信息传播的过程[35]。遗产领域的现代阐释概念最早由蒂尔登(Freeman Tilden)提出,即“阐释是一种教育活动,通过原真事物、参访者的亲身体验以及媒体展示来揭示事物的内在意义与联系对原生事物的利用,并非简单地传播实际信息”[36]。其中,阐释的来源为“物”;阐释的接受者为“人”;阐释的手段为媒介[37]。2008年, ICOMOS专门制定全球第一份针对文化遗产阐释和展示的宪章,明确指出阐释是遗产保护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增进公众欣赏和理解文化遗产地理解的重要途径,即“一切可能的、旨在提高公众意识、增进公众理解文化遗产地的活动”。
2022年,ICOMOS《国际文化遗产旅游宪章》(以下简称“新宪章”)进一步提出与国际趋势相适应的阐释目标和准则,即“通过易于公众理解的文化遗产阐释和展示,提高公众意识和游客体验”,旨在于通过阐释与展示增进人们对文化及遗产的认识和理解,促进文化间的包容与对话并提高当地社区的能力;明确要求从负责任旅游视角对文化遗产进行准确地阐释与展示,富有敬意地推广和传播,为东道社区提供亲自展示其文化遗产的机会,为游客提供有价值的体验,以及发现、充分享受和学习文化和遗产的机会。同时,新宪章明确了遗产阐释的责任主体(遗产从业者和专业人士、现场管理者和社区),需遵循遗产价值的真实性、多样性和关联性、阐释媒介的包容性及阐释内容的代表性等原则。然而,新宪章尚未阐明基于负责任旅游的文化遗产阐释的具体责任是什么及如何阐释责任。
在文化遗产旅游领域,关于责任的学术概念常见于“负责任旅游”“遗产责任”“社会责任” 等讨论,主要从责任主体与责任内容两方面来界定(见表1)。其中,负责任旅游(Responsible Tourism)是由于旅游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引起讨论的概念,主要关涉游客、旅游开发商、旅游企业等相关利益主体对旅游产生的经济、环境和社会影响等负责[44],旨在促进遗产保护、主客互动与尊重、提升目的地社区福祉与居民的文化自信及游客的愉悦体验[45];旅游社会责任(Tourism social responsibility)主要关涉不同旅游利益相关者的环境责任、社会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等四方面[46][47];遗产责任(Heritage responsibility)主要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遗产地管理者、社区居民、游客等主体在遗产的保护、保存、展示、理解、欣赏和传播等方面承担的法律、经济、道德与慈善等多层责任[48]。可见,责任实质上是一个多元主体之间互动与利益博弈的复杂关系网络[49]。
因此,根据新宪章关于文化遗产阐释与负责任旅游的互动需要及遗产旅游领域的有关责任概念内涵,笔者提出“负责任的文化遗产旅游阐释” (Responsible Tourism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概念,主要指遗产从业者和专业人士、现场管理者和社区的旅游阐释不仅仅是一个遗产价值传递与公众教育的传播过程,更重要的是在旅游阐释过程中让公众了解其旅游对地方社会、经济、环境产生的全面影响,并鼓励公众对遗产旅游地的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负责。
接下来,笔者以长城线性文化遗产为例,就當前文化遗产阐释与公众理解间距的现状问题与成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负责任的文化遗产旅游阐释的基本原则。
二、长城线性文化遗产阐释与公众理解间距
1.现状问题
博物馆展陈内容陈旧,公众难以感悟长城精神具体内涵。传承弘扬长城历经千百年所蕴含的伟大精神价值、打造中华文化标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城文化价值发掘和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也是十四五时期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根本目标。《长城总体保护规划》(2019)已经明确长城精神价值具体包括团结统一、众志成城的爱国精神,坚韧不屈、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守望和平、开放包容的时代精神。但从2019年八达岭长城与2020年嘉峪关长城的游客问卷调查结果看,大众游客对长城承载的“守望和平、开放包容的时代精神”存在争议,认为“明代长城是闭关锁国的象征,也是我们落后挨打的见证,谈不上开放包容,也谈不上民族自豪”“长城是为了打战建造的,是流血的战争,不是为了和平”。虽然长城沿线新建了一系列长城专题博物馆对长城遗产价值进行阐释与展示,但是缺乏针对长城不同精神价值的主题阐释内容。博物馆展陈内容仍停留在过去的时间历史叙事层面,主要围绕着长城作为军事防御体系遗产的历史价值展开,以建筑构件与冷兵器物件为主要藏品,难以深化公众对长城“守望和平、开放包容”的时代精神内涵的理解。
多元遗产要素阐释不足,公众难以感知长城价值的完整性。长城的遗产属性认知经历了作为古代军事斗争的产物到古建筑再到大遗址、遗产廊道、文化带与线性文化遗产等大型跨区域性文化遗产的转变过程,同时其遗产构成要素认知也经历了从城墙、关隘、堡寨、烽火台等物质要素到集物质要素与非物质要素、自然景观与文化景观为一体的线性文化遗产的转变过程。然而,当前长城遗产旅游地与长城专题博物馆仍以长城物质文化遗产要素价值阐释为主,忽略长城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要素的价值阐释。不同空间的自然遗产景观是长城建造科学价值与美学价值阐释的核心依托;长城社区遗产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长城社会价值与文化多样性价值阐释的关键载体。忽视二者与长城整体价值的关联阐释,很难让游客在长城旅游过程感悟祖国大好山河之美与中华文化多元之美。比如八达岭长城遗产旅游地的岔道村不仅是长城遗产旅游的重要旅游服务空间,也是长城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在八达岭长城遗产解说官方文本中长期处于失语状态,既不利于主客间的文化交流,也不利于丰富游客的地方性文化体验。
多尺度时空叙事不足,公众难以获取长城的完整时空信息。长城作为我国乃至世界上建造历时最长、分布最广、规模最大、价值丰富的典型线性文化遗产,具有2000多年的建造历史,跨域中国15个省市区。然而,当前我国长城的旅游利用仍以点段式为主导,以明长城价值阐释为核心,同时多时空的长城遗产价值信息尚未整合到统一的传播载体或数字平台,致使游客难以从单一点段长城的局部旅游体验中感悟长城历史价值的深远厚重、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与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笔者通过国内多个长城遗产旅游地的游客线上评论内容分析发现,国内游客对长城历史时期的认知集中在明代,其次是汉代长城,这与目前长城遗产资源利用以明代长城为主相关。同时,长城遗产旅游地的价值传播以点段为主,缺乏多点段跨时空长城价值的传播内容,如嘉峪关游客评论:“感觉是欣赏长城太多了,都是明长城,基本上长城的结构、历史文化、建造的方式都差不多等等,在这里欣赏日落还不错,它和居庸关,山海关并称为中国三大名关”。
遗产阐释与展示信息失真,公众难以认知长城的真实历史。真实、完整地保护长城及其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价值是长城遗产工作的根本目标。真实性原则是长城考古挖掘、价值认定、恢复重建、阐释展示等遗产实践的基本理念,主要从文化遗产的设计、材料、工艺和环境四个方面进行检验。然而,目前长城遗产价值阐释的真实性问题仍然存在诸多争议。例如,对社区型长城资源通过整体搬迁创造无人居住的保护型社区或旅游型社区是一种“见物不见人”失真阐释的重要体现;基于遗址重建或仿建的长城资源历史真实性缺乏说明,且部分与原始遗址信息不符,如山东七星台风景区在四界首段齐长城遗址仿建明长城形态建筑物,却命名为“新齐长城”。缺乏历史依据的破坏性建造,不仅损害了长城本体遗存环境,也造成了遗产价值阐释与展示的严重失真。
2.原因分析
一是阐释者的价值认知不完整。长期以来, 大尺度跨区域长城线性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与传播是碎片化的、不连贯的。同时由于国内缺乏关于长城线性文化遗产整体价值统一的认知框架,导致长城局部遗产旅游地的阐释者难以准确地、完整地认知其整体价值内涵,也缺乏局部与整体价值的内在关联的阐释指导框架。
二是阐释者的责任认知不完整。虽然遗产实践长期倡导负责任旅游,但聚焦于生态环境与遗产本体的保护责任,缺乏对遗产经济、社会文化环境责任的宣传推广。与国外相比,中国情境下的负责任旅游理念在遗产阐释与展示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操作工具,导致阐释者对负责任旅游概念内涵认知不完整,难以践行好负责任的旅游阐释。
三是阐释者之间缺乏协同合作。长期以来, 受属地管理体制与多元保护利用主体限制,长城关联遗产旅游地阐释者以点段长城资源的局部传播视角为主,缺乏信息整合、协同传播的常态化交流共享平台与机制保障。这容易导致长城遗产价值的重复传播,难以产生叠加累积效应丰富与延伸长城的整体价值内涵。四是游客游览行为的短暂性限制。游客在不同长城遗产旅游地的游览行为是短暂的、局部的、不连贯的空间体验,加上碎片化遗产阐释,使其在旅游体验中难以整合有效信息形成对大尺度线性文化遗产整体价值丰富内涵的完整认知。
二、负责任的文化遗产旅游阐释的基本原则
结合长城线性文化遗产阐释与公众理解间距的现状问题和原因分析及新宪章内容要求,笔者提出“可及性”“包容性”“真实性”“整体性”作为负责任的文化遗产旅游阐释的基本原则。
可及性原则(Accessibility)。需要从遗产本体的可及性、阐释信息的可及性与社区居民的可及性三个维度展开。第一,遗产本体作为一种价值信息载体,在保护遗产本体安全的前提下阐释者需为游客提供与遗产本体进行物理接触或数字接触的渠道,以促进游客与遗产的互动体验进而更深层次认知遗产价值。第二,阐释信息的可及性需借助平面、立体、网络多元融合媒介打破时空界限,方便游客在地或离地游览时均能便利获取遗产价值信息。第三,社区作为一种遗产或旅游空间,也是承载遗产信息的叙事空间。社区居民是遗产的生产者也是传播者,在遗产旅游阐释实践中需防止其阐释主体角色被边缘化,为其与游客互动交流搭建桥梁,深化游客的文化体验。
包容性原则(Inclusivity)。在阐释文本生成与传播过程中,首先,要尊重遗产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发声权利并提供发声机会,构建具有多元声音的包容性阐释体系,让社区居民和游客成为遗产保护利用效益的享有者同时也成为遗产阐释展示的主体。其次,增强阐释媒介使用者的包容性,为弱势群体提供无障碍的阐释媒介,保障其享有文化遺产教育与旅游的公民权利。
真实性原则(Authenticity)。文化遗产旅游领域的真实性具有多元主体的建构性与不同情境的流变性。同时,遗产价值兼具客观性与主观性、绝对性与相对性,不仅取决于遗产客体本身,也取决于价值认知的主体,是一个多元主体共同建构的动态过程。因此,文化遗产旅游阐释关涉的真实性既包括遗产的客观真实性,也包括多元主体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过程中共同构建的主观真实性。一方面, 阐释者要以客观真实性为第一要义,向游客真实地传递遗产的历史价值与科学价值信息。另一方面, 在遗产客观真实性的可接受变化范围内,允许不同利益相关者参与遗产精神价值、社会价值的建构进而不断丰富遗产的阐释内容。
整体性原则(Integrity)。首先向游客完整地阐释遗产整体价值信息,具体包括遗产时空的连续性、遗产要素的兼容性与价值内涵的完整性。其中,遗产多尺度时空的连续性阐释,将过去、现在、未来时空关联,保障遗产的延续性;遗产多元要素的兼容性强调自然与文化遗产、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融合性阐释,保障遗产要素的整体保护;价值内涵的完整性从历史、科学、美学、精神、社会等多维、多层次阐释,保障遗产价值的完整传承。其次,向游客传递负责任旅游的完整内涵,让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认知其关联的遗产环境责任、社会文化责任与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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