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梓杰 王珏
摘要:《雅典宪章》作为第一份有关历史古迹保护的国际性文件,除对保护技术问题的探讨外,为后续在遗产领域“阐释”概念的出现奠定了基础。从1957年美国学者弗里曼·蒂尔登首次提出阐释定义和原则开始,到2008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文化遗产阐释与展示宪章》,遗产阐释与展示的理论与实践不断得到发展,其内涵外延也随着遗产概念与保护理念的延伸而不断拓展。遗产的阐释与展示自诞生以来就有着明确的目的性,将教育功能置于其工作的核心位置, 阐释与展示覆盖的范围、发展方向也随遗产概念和新兴关注方向的演化而调整。作为链接遗产地与公众之间的重要纽带,阐释与展示既离不开对遗产价值的提炼、挖掘与再认识;也离不开对遗产周边环境的理解、对目标群体的探析、对适当方式的选择等。可以说,阐释与展示在遗产保护管理中贯彻始终,不仅链接了遗产的过去,又帮助遗产搭建了通往未来的桥梁,在遗产保护管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遗产阐释与展示;弗里曼·蒂尔登;世界遗产;国际文件
针对遗产阐释与展示的相关讨论由来已久。1957年弗里曼·蒂尔登首先提出了适用于美国国家公园体系的阐释定义;2008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文化遗产阐释与展示宪章》将阐释与展示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过程中的定义、目标和原则进行了界定;2018年由韩国牵头组建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辖的二类机构世界遗产阐释与展示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Interpret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World Heritage Sites,简称WHIPIC)成立,开启了对遗产阐释与展示新方向、新理念的探索。以此为背景,本文试图对遗产阐释与展示进行溯源,揭示遗产阐释与展示定义、目标和原则的演变发展历程,旨在为学界提供一个更加全面、清晰的遗产阐释与展示发展圖景。
一、遗产阐释与展示概念的出现
(一)《雅典宪章》奠定遗产阐释的基础
“阐释”,中文释义为阐明陈述并解释。作名词时,英文为“interpretation”,常用来代指将事实性信息与启发性解释信息相结合的教育性手段;作动词时,英文为“interpret”,常用来指代用可理解的词语来解释或者叙述某事的意义, 或指根据个体信仰、判断或者具体情况来进行构思或构想的行为[1]。“阐释”一词的拉丁语义源为“interpres”,意为在两者之间的中介体(中间人)[2]。中介体(阐释者)通过对信息载体进行理解、处理,并通过可理解、可教育的方式传达至受体(观众)处,是阐释行为的核心。
1931年,第一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了《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简称《雅典宪章》),作为第一份有关历史古迹保护的国际性文件,除对保护技术问题的探讨外, 《雅典宪章》同时也强调了教育性行为在遗产保护中的重要性。宪章第七条第二款中写明“保护纪念物和艺术品最可靠的保证是人民大众对它们的珍惜和爱惜;公共当局通过恰当的举措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这一感情。”以及“建议教育工作者应劝阻孩子和年轻人做出污损各类纪念物外观的行为,并且教导他们在保护各个文明时期遗留下来的有形见证上,应当投入更大、更广泛的兴趣[3]。”
虽然《雅典宪章》没有提及遗产的“ 阐释”,但它认识到了维系历史古迹保护和生存的纽带是教育行为,并明确了教育在引导各年龄段人群对待历史古迹态度和情感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而这一点与阐释行为的核心“通过可理解、可教育的方式传达至受众处”正相吻合,为后续在遗产领域“阐释”概念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二)蒂尔登首次提出遗产阐释的概念和原则
在遗产领域,“阐释”概念的出现可追溯至20世纪50年代。1957年,美国学者弗里曼·蒂尔登(Freeman Tilden)在其著作《阐释我们的遗产》(Interpreting Our Heritage)中首次针对遗产的阐释进行了定义。他认为,阐释行为是一种旨在通过第一手经验、原有物件和说明性媒介来揭露事物意义和关系的教育性活动,而不仅仅只是对事物表面事实性信息的简单展现。在此基础上,蒂尔登提出了有关阐释的六大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
1. 阐释手段与内容需要和受众的人格或是经历相联系,否则这种阐释手段的效果极为有限;
2. 简单的信息罗列不是阐释,阐释是基于信息的揭露行为,两者截然不同,所有的阐释均包含了信息;
3. 阐释是一种由多种形式所组合而成的艺术,无论阐释的主题是科学的、历史的或是建筑的,所有针对这些的阐释内容或形式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可教授的;
4. 阐释的主要目标不是指导说明,而是激发参观者的思考与理解;
5. 阐释行为应该致力于展现事物的整体而非部分,阐释必须面向人类整体而非具体某个年龄阶段;
6. 针对儿童的阐释应当从根本上遵循与面向成年人的阐释不同的工作方法,最好通过单独的项目进行引导。
在蒂尔登看来,遗产的阐释作为一种教育性手段,存在着阐释者、遗产地以及受众等多个个体。在阐释行为开始之前,应当首先明确受众的“兴趣”(interests),即其到访遗产地和接受阐释教育的驱动力,从而构建遗产地与受众之间的具体联系。并以这些具体联系为基础,找到遗产地及其背后蕴含的事实性信息,对其进行揭露和处理, 确定遗产地信息以何种语言、何种内容、何种方式呈现至阐释受众面前。同时,唤起受众对遗产地的思考,增进对遗产地的理解,进而达到阐释最初的教育目标。
蒂尔登关于遗产阐释的思考与探索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后来的相关国际宪章与导则中也有所体现,如明确阐释工作的教育性、确保阐释与个人体验的相关性、阐释应鼓励受众反思对遗产地的认识等。然而,蒂尔登的遗产阐释还是聚焦在阐释行为本身,如梳理遗产阐释的方法、理念与手段;如何处理遗产阐释对象的隐含信息,以符合受众的需求;如何厘清阐释者与阐释受众的关系;以及如何组织阐释工作等。而对阐释的主要对象遗产地而言,蒂尔登的着墨则不甚详细。对遗产地角色探讨的缺失,一方面,体现了早期遗产阐释工作者并未认识到阐释手段和内容在面对不同价值、不同类型的遗产时将产生不一样的效果;另一方面,脱离遗产地的阐释思考,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其与遗产地整体保护间的联系,使得阐释仅关注对现有遗产地信息的处理、消化和再生产,而忽视了其如何与遗产保护其他环节联动所产生的协同作用。
(三)《威尼斯宪章》促进遗产阐释概念的发展
1964年,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意大利威尼斯通过了《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简称《威尼斯宪章》)。《威尼斯宪章》开篇导语指出,“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作共同的遗产, 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的共同责任。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4]《威尼斯宪章》继承和发展了《雅典宪章》,对各种文物保护理论和大量文物保护实践进行全面的总结,对文物保护的认识、概念、指导思想和技术方法作出了比较细致的描述,成为了具有世界性文物保护划时代意义的里程碑[5]。《威尼斯宪章》分别明确了遗产的“保护”“修复”“发掘”和“出版”,深化了遗产保护的手段、依据、原则和边界;而其中有关“修复”的条目(第九至十四条)提出了传承遗产信息应符合尊重遗产价值,并满足真实性、完整性的原则,为后来的遗产阐释与展示提供了信源基础。此外,《威尼斯宪章》不再纠结于文物的民族国家属性,将古代遗迹看作是全人类共同的遗产,为后续建立统一的文物保护原则和指导思想打下了基础,尤其是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明确了“世界遗产”的概念,促进了遗产概念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进一步认同和发展。遗产概念的发展与演变自然也为遗产阐释概念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四)《世界遗产公约》明确提出遗产展示
《世界遗产公约》确立了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为主导的世界遗产认定保护管理体系。《世界遗产公约》第四条要求“本公约缔约国均承认,保证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提及的、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有關国家的责任。” 第五条要求“为保证、保护、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本公约各缔约国应视本国具体情况尽力做到以下几点;(b)如本国内尚未建立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出的机构,则建立一个或几个此类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d)采取为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e)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并鼓励这方面的科学研究。”[6]《世界遗产公约》首次使用了“展出”一词,英文原文为“presentation”,明确了面对遗产除了保护、保存之外,还需要考虑阐释与展示的行为,而且与前二者同等重要。
此外,基于《世界遗产公约》与《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编写的《世界遗产申报筹备手册》中,“遗产地是否符合展示要求”已成为了世界遗产申报材料中的一个明确指标,列入了“保护和管理要求”章节中[7]。《世界遗产公约》及申报规则的明确,使得遗产阐释与展示不再只是一个遗产保护管理流程中模糊而不可言说的“教育性行为”,而真正作为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条目被遗产工作者熟知。虽然《世界遗产公约》解决了阐释与展示“存在与否”的问题,明确了阐释与展示行为在遗产领域的重要意义,但当时除了蒂尔登以教育性为核心的阐释定义和原则之外,还没有出现更适用于遗产保护与发展的概念与原则。
二、《文化遗产阐释与展示宪章》的推出
(一)文化遗产各领域推动阐释与展示概念和原则的发展
20世纪下半叶遗产概念不断拓展、各细分研究领域不断深入,不同方向的遗产工作者均在各自领域的研究中纳入了有关遗产阐释与展示的考虑, 使得阐释与展示逐渐成为各遗产类型、领域内的重要交叉要素。
1990年,由ICOMOS考古遗产管理专业委员会起草,ICOMOS大会通过了《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该宪章在第七条“展出、信息资料、重建”中,指出“展出和信息资料应被看作是对当前知识状况的通俗解释,因此,必须经常予以修改。它应考虑到了解过去的其他多种方法。”[8]
1999年,ICOMOS通过的《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遗产地旅游管理原则》,不仅将遗产的阐释与展示写入目标中,要求该宪章能够“鼓励计划和政策的制定者在保护和修缮文物的宗旨之下发展具体的可衡量的有关文物场所和文化活动的展示和阐释的目标和策略”。同时也将阐释写入了旅游宪章的基本原则中,明确了遗产阐释在“鼓励公众意识”“管理遗产地和旅游业的动态关系”“为东道主社区提供利益”等层面的作用[9]。
同年修订的ICOMOS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关于保护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宪章》(简称《巴拉宪章》),不仅为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文化遗产地)的保护管理提供了指导,同时首次在国际性遗产宪章中对“阐释(Interpretation)” 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巴拉宪章》第一条十七款指出:“阐释”是指展示某遗产地文化价值的所有方式。其可以是对构造的各种处理(譬如:维护、修复、重建);某一场所的用途及活动;遗产说明性材料的利用;第二十五条“阐释”条目指出:“很多遗产地的文化重要性并不明晰,因此应对其进行阐释。阐释应当提高公众对遗产地的认识和体验乐趣,同时应具有合理的文化内涵。”[10]
《巴拉宪章》主要对“阐释”的概念、手段和边界进行了明确。它继承了《威尼斯宪章》的精神,阐释行为以遗产地的文化价值为边界,保护管理等遗产地的干预手段,均可能成为遗产地价值“阐释”中的一环。《巴拉宪章》的界定,一方面将作为遗产核心要素的价值之阐释与展示进行了联系,进一步明确了阐释与展示在程序上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将保护、管理、功能乃至具体材料的使用都纳入到阐释行为的范围中,进一步增强了阐释行为的可操作性。
2000年,由ICOMOS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ICOMOS China)制定,国家文物局推荐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正式公布,并在保护规划章节中,列举了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含的内容要素。其中,展示陈列方案成为了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11]。从而进一步明确了阐释与展示在遗产保护过程中的必要性。
自蒂尔登提出的定义和原则开始,遗产阐释与展示概念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在此期间,遗产保护管理的现实性需求、遗产角色功能的变化、以及不同国际遗产文件间的协同联动,是推动遗产阐释与展示概念发展的主要驱动因素。它们不仅赋予了遗产阐释与展示以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地位, 而且明确了其在遗产保护管理中的功能与作用,体现了遗产阐释与展示的必要性。然而,截至21世纪之初,有关遗产阐释与展示的定义和原则的专门文件或导则仍未出现。
(二)《文化遗产阐释与展示宪章》出台
在遗产阐释与展示需求日益增长、21世纪掀起的数字媒体和文化旅游发展浪潮的大背景下, 世界各个地区的遗产都在试图将多媒体作为其阐释的媒介,使之成为名义上的“主题公园”。与此同时,大量采用传统遗产阐释与展示手段的遗产地,则被冠以与21世纪教育与社会现实“脱节”的帽子而受到批评[12]。在面对愈来愈多有关新时代遗产阐释与展示功能与定位争论的情况下, ICOMOS在组织内部开展了一项国际性工作,该工作旨在以对各国语言、宗教和文化多样性的尊重为基础,形成有关遗产阐释与展示方向的共识。在此后的六年半时间中,来自ICOMOS各国家委员会和国际专委会的专业人士、个人会员与组织提供了大量的建议,在三次全面且详尽的回顾与总结后,这项共识性研究工作逐渐形成了一份围绕文化遗产地的,展现阐释与展示在遗产地规划、管理和社区参与中扮演角色的宪章性文件,即《关于文化遗产地阐释的新原则》(简称《ICOMOS-Ename 宪章》)。在此基础上,2008年ICOMOS第16届大会正式通过了《文化遗产阐释与展示宪章》(以下简称《宪章》),旨在为遗产阐释与展示的制定提供明确的理论依据,并对其基本原则进行界定[13]。首次将阐释与展示二者进行了明确的区分, 并分别予以定义。此外,《宪章》围绕文化遗产地为核心,将阐释与展示置于整个遗产地的保护管理框架下进行讨论,厘清了阐释与展示和公众、文化遗产本体及其背景环境、真实性等要素的关系,同时将可持续性、包容性等问题纳入了遗产阐释与展示的考量,赋予了《宪章》可操作的现实性意义。
《宪章》的定义中,“阐释”指“一切可能的、旨在提高公众意识、增进公众对文化遗产地理解的活动。这些可包含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公共讲座、现场及场外设施、教育项目、社区活动,以及对阐释过程本身的持续研究、培训与评估。”与蒂尔登所提出的阐释定义相比,《宪章》的定义同样揭示了阐释的教育属性,明确了阐释的可能形式及媒介。但《宪章》最大的突破则是突出了阐释与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之间的联系,将阐释与《雅典宪章》等国际文件中通过教育手段深化公众对遗产认知的要求相联系,明确阐释在遗产保护管理过程中的角色与定位。此外,《宪章》还对阐释的范围进行了拓展,使其不单包括阐释者,也不仅停滞在信息从阐释者转移到受众者的单一过程中;《宪章》下的阐释具有一种动态、包容的属性。在阐释的过程中,不同年龄段、不同教育背景的参观者、当地社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均能够参与,将文化遗产地从静止的纪念物变为了解过去、反思过去的源泉, 以及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驱动力[14]。
《宪章》首次明确了“展示”的定义。展示是指“在文化遗产地通过对阐释信息的安排、直接的接触,以及展示设施等有计划地传播阐释内容。可通过多种技术手段传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信息板、博物馆展览、精心设计的游览路线、讲座和参观讲解、多媒体应用和网站等。”由此可以看出,“展示”更多扮演的是“手段”或“工具”的角色,对象更多的是遗产地经过“阐释”后的信息。“展示”作为“阐释”信息的延伸,是“阐释”信息传播的方式载体,同时也是“阐释”精神目标的延续。此外,《宪章》也促进了“展示”与“阐释”在目标、原则等方面的联系,将二者看作一体,共同作为文化遗产保护中传递遗产价值的重要环节。
《宪章》划定了遗产阐释与展示的基本原则,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引出了阐释与展示的目标,如表1所示[15]。一方面极大地吸收了以往国际宪章文件的精神,并将其阐释与展示的内容相结合。如,《宪章》重视背景环境的目标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2005年《关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周边环境的保护的西安宣言》(简称《西安宣言》)的主旨精神。在保持真实性的目标原则中,《宪章》直接援引了《奈良真实性文件》,并明确了如何基于合理的阐释与展示以达到尊重并保护文化遗产真实性的方法。另一方面,《宪章》顺应了新时期《世界遗产公约》和文化遗产的发展趋势,融合了由2002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布达佩斯宣言》所引申出的“5C”战略①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将公众参与、持续的能力建设、包括社区在内的不同利益相关者参与和可持续性规划等作为遗产阐释与展示的基本原则,并依此结合阐释与展示工作的性质与特点设定工作目标和路径,提供了具有明确可操作性的阐释与展示工作方案。
自通过之日起,《宪章》极大地推动了文化遗产领域阐释与展示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的发展。《宪章》不仅填补了之前遗产学界对阐释与展示需求的空白,还回应了包括阐释与展示的方式方法、目标原则等在内的一系列问题。同时,《宪章》作为当时唯一一个围绕遗产阐释与展示的国际性宪章,反映了国际遗产学界在尊重社区参与和文化多样性方面的范式转变,而这种对整体文化遗产发展趋势的顺应,也是《宪章》被国际广泛接受的重要原因之一[16]。
三、UNESCO世界遗产阐释与展示国际中心(WHIPIC)成立
2008年《宪章》的通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文化遗产阐释与展示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提供了指导,并将文化遗产新时期的侧重点、关注点反映到了阐释与展示中。然而近年來,伴随着遗产本身概念的演化和发展,遗产领域的风向与动态也在不断转变,这种转变为阐释与展示概念的进一步发展和延伸带来了新的挑战。此外,尽管《宪章》对“阐释”与“展示”的概念分别进行了梳理,但如何使用“阐释”、如何使用“展示”,仍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如何进一步梳理“阐释” “展示”二者的适用范围也是摆在新时期遗产工作 者面前的一个难题。
2018年《宪章》通过后的第十年,韩国政府正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提出建立有关世界遗产阐释二类中心的意愿。次年,经过UNESCO可行性研究和大会决议讨论,韩国先后于2020、2021年成立了阐释中心的筹备办公室与理事会,并通过韩国文化遗产管理部门的正式批准。202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阐释与展示国际中心(WHIPIC)正式成立。作为UNESCO下设的二类机构,WHIPIC旨在通过深化包容性的阐释与展示以推动价值的多元化。为达成这一目标,WHIPIC分别从研究、能力建设、信息共享和合作网络建设等四方面着手,推动遗产阐释与展示理念的革新。自成立迄今,WHIPIC开展的工作包括遗产阐释与展示的定义和概念研究,遗产阐释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研究等,出版了《遗产阐释与展示定义概念研究》《世界遗产公约与阐释政策研究》等学术报告。未来,WHIPIC计划进一步深化对阐释与展示的研究工作,通过开展富有针对性的地区研究和主题研究,从而为遗产阐释与展示工作提供道德、时间、规划层面的准则,并为不同遗产类型的阐释与展示提供指导。
WHIPIC发布的《遗产阐释与展示的定义和概念研究》(Definition and Concepts of Heritage Interpretation and Presentation 2022)回顾了遗产阐释与展示概念的发展历程。蒂尔登以来的遗产阐释与展示主要以教育作为目标,通过单向沟通模式来传递遗产的有关信息。随着世界遗产委员会将“社区”纳入“5C”战略,利益相关者逐渐成为遗产研究中不可忽视的部分,不同利益相关者对同一遗产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认知。于是,遗产阐释与展示通过与遗产社区和利益相关者的交流识别遗产价值,开始扮演更加主动的角色。如何在概念中体现这种角色的转变,进一步拓展遗产阐释与展示的边界, 使其在推进遗产价值多样化认知中发挥作用,是推动当前遗产阐释与展示发展的重要方向[17]。
此外,与近期冲突相关遗产地的阐释与展示,也是WHIPIC近年来开展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如何同时保持“统一和差异”,是UNESCO 自建立以来一直面临的核心问题[18]。对世界遗产而言,置于其核心的突出普遍价值,也是这种“统一和差异”的体现。突出普遍价值,既强调了世界遗产的普遍性,要求遗产拥有独创性,超越地方或地区层面的价值,进而获得人类普遍的接受;又强调了其突出性,要求遗产的普遍价值稀有且突出,使其属于全人类,并值得传给后代[19]。在这种“突出和普遍”所反映的“统一和差异”的矛盾下,对于承载着多样历史和记忆的遗产而言,不同背景的利益相关者对同一遗产也可能产生不同的认知,由此阐释的遗产价值也千差万别。当前,遗产政治化趋势不断深化,世界遗产背后所蕴含的政治、文化性角色往往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部分国家将阐释与展示作为其话语建构的工具,进而将其充满差异的地方性遗产价值论述凌驾于遗产的“普世性”之上,使得遗产成为了构造国际舞台政治身份的工具[20]。
以此为背景,世界遗产及其咨询机构不断强调遗产阐释与展示在反映遗产地全面和多角度历史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WHIPIC开展的专题研究“与近期冲突相关的记忆场所阐释: 冲突结构的分析与分类”(Interpretation of UNESCO Sites of Memory associated with Recent Conflicts: Analyzing its conflict structures and its classification),便是對这一需求的回应。通过对世界遗产地的突出普遍价值,与冲突相关的建构筑物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分析,强调了充满包容性遗产阐释与展示策略(Interpretation Strategy)在解决不同利益相关者了解、处理近期冲突遗产地潜在矛盾中的作用,为未来针对近期冲突遗产地的阐释策略提供了基础。
WHIPIC的成立标志着遗产的阐释与展示已从单一的文化遗产领域向更广阔的世界遗产领域拓展。而对“与近期冲突相关遗产地”这类被世界遗产中心近期单独列出来的“特殊遗产”的关注,也意味着遗产的阐释与展示已从面向所有类型遗产的应用向特定类型的探索。
四、结语
包括蒂尔登在内的遗产工作者半个世纪以来的探索,揭示了阐释与展示不仅仅只是传递遗产价值信息的末端流程,反之,阐释与展示早已与整个遗产保护管理深度融合。作为链接遗产地与公众之间的重要纽带,阐释与展示既离不开对遗产价值的提炼、挖掘与再认识;也离不开对遗产周边环境的理解、对目标群体的探析、对适当方式的选择等。可以说,阐释与展示在遗产保护管理中贯彻始终, 不仅链接了遗产的过去,又帮助遗产搭建了通往未来的桥梁,在遗产保护管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22年,《世界遗产公约》迎来了50周年纪念日,并将其主题定为“下一个50年(The Next 50)”。如何在“下一个50年”继续发挥阐释与展示在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作用将是未来遗产学界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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