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社会公平价值探究

2023-07-21 15:41范林杰
经济师 2023年7期
关键词:社会效益经济法探究

范林杰

摘 要: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变化,经济中的公平公正也随之变化。社会在发展,经济法的公平公正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其独特的价值,重视经济的公平和本质公平,以此突出经济性和社会性。文章对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进行深入探究。

关键词:经济法 公平价值 社会效益 探究

中图分类号:F01;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3)07-042-03

经济活动的不断变化,经济法也随之变化。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公平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渐深入,经济法的公平公正理念具有重要的作用。经济法是社会制定出的制度安排以及创新的核心支撑。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的基础。

公平正义是我党追求的一种崇高的价值。社会公平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主要涵盖了生存公平、产权公平和发展公平。对社会公平与公正的追求是社会主义的基础和中心价值,是社会主义魅力的最终体现。社会公平属于利益关系的范畴,是合理配置社会的政治、经济以及各个领域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均衡分配。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中始终追求的理想和目标。公平要求主要内容是坚持社会的全方位发展,建设和谐的社会,对于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建设和发展,从而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以及精神文明进行统一的实现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别重视社会事业和社会建设的平等发展,主要包括国民教育、公共卫生、社会公正、生态环境等。收入分配的差距加大,社会公平问题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然而事实证明,只有教育、文化、政治和社会等方面做基础,才能实现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一、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基础

经济法是对我国的经济行为在法律法规的所有法律的总称。凡是有经济行为,比如商品的买卖,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个人进行的投资活动,这些都受到经济法的制约和保护,经济法的主要特点为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是综合调整的法。凡是涉及经济活动都将受到经济法的约束,经济法还包括公司法、反不正當竞争法等,这些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调整,从而稳定国家的经济发展,个人或者组织如果违反了法律,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经济本位是指经济法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为起点以及终点。社会的公平利益、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国家利益,这些利益属于相对的状态,是相互合力或是总和。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具有独特性,体现在以社会本位为基础。

经济法是国家对市场失灵状态的干预。国家干预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在传统经济法,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是在人类理性假设的基础之上展开的,而在现代经济法,国家对于经济的干预具有必要性,这种干预行为是在人类有限理性假设基础上展开的。但是,无论何时,经济法是公法对私法的介入,是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结果。我国的经济法正在从传统经济法转向现代经济法,经济法的核心和目的,是追求社会主义和社会效益,也是现代公平价值观的主要内容[1]。

(一)社会主义

公平和正义是不可分割的,公平价值的前提基础是社会的正义。一种理论的衍生是社会需求的体现,倘若不能对其真实性进行保障,就必将对其进行修正和否认。对于法律和制度也是一样,不管他们如何高效和有条理,发现其中有不正义的因素存在,就要对他们进行修正甚至废除。在宏观调控和对多元主体利益的协调与平衡中,经济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追求实现正义[2]。现代经济法更加关注社会整体的利益,在追求正义的目标,不注重个人权利,更多的是对社会本位的大部分成员的核心利益。在社会主义价值观下,已经否定了自然法律建设的持久不变的法律与正义的思想,要从大部分人的需求以及社会发展的需求为起点,确认法的规范性和适用性,从根本上认识到社会主义观是对正义的分配并非矫正。亚里士多德指出正义的分配和矫正,在对正义进行分配时,要追求实质正义,在正义的分配中,对于前提、资格以及机会等外在形式的平等并不注重,而是要以这样的形式从真正意义上合理分配价值和利益。矫正正义又称为交换正义,指的是在商品互换的阶段生成的一种正义的准则,这种准则比较注重契约性,重视形式方面的平等。经济法中的社会主义观察偏向于分配主义观点,对起点的公平和机会的平等重视以外,对于实质性公平更加注重。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社会主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合作制度的社会制定与安排。正义的最主要的问题是社会基本结构,社会的主要制度分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了正义,以社会或者合作人对利益进行分配的形式。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价值目标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内涵的公平观,符合我国的经济制度,是对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和正义观的诠释。

(二)社会效益

从古至今,人们从未停止研究公平和效益。有些观点表明,公平与效益是互相冲突和矛盾的,寻找出协调二者价值的方法,和二者之间的主线是法律价值存在互克性。法律中存在很多的价值,只有一个价值得到了实现,势必会影响法律中其他的价值的有效发挥和实现。还有一些学者提出,要根据当时的社会来处理公平和效益二者的矛盾,以社会发展为调整基点,以法律价值体系的存在是诸多因素形成,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诸多价值中,相对应的位阶会持续改变。不管社会发展到什么时期,始终会出现某种领先的价值,面对价值的选择,要有侧重点,以此兼顾所有价值体现。综上所述可得出,倘若国家的经济处于落后阶段,那么经济法的侧重点要以效率为主,重视公平性。倘若国家的经济发达,经济法以公平为主,重视效益性。就我国来说,经济建设在发展中,所处的状态是市场经济形成的阶段,因此,要重视效率,实现效益目标的前提下,实现公平讨论。然而,公平和效益的关系并非没有办法处理,公平和效益之间的关系不能区分主次和前后。在现代经济的状态下,经济法的公平主要以效益成就论公平。对效益的追求是公平基础上的效益,二者互相作为对方的基础条件。目标定为实现社会主义,在经济法中突出社会责任。经济法中的公平观的本质意义是将整体的利益出发,以此为前提的社会效益体现。不管是经济法的制度,还是经济法的规定,都以经济效益为起点,以经济效益作为终点,要充分使社会整体利益的需求得到满足。将经济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完美结合成整体[3]。

(三)竞争公平

效益的源泉和根本是竞争。良好的竞争机制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以此作为前提,使资源的有效配置得以充分地体现出来,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终目标。只有保证良性竞争,才能使竞争得到公平。在我国当下的市场经济形势下,将竞争问题完美地解决,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方面,公平的起点机会。众所周知,任何比赛参赛者的起跑线都是相同的,竞争和比赛有相同之处。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致使经济主体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以普通公民的视角,因为户籍、性别以及阶层问题,使得在升学、就业以及社会待遇方面遭遇了某些不公平的待遇。以法人视角看,企业类型的区别,使得企业在人力资源、贷款额度以及产品的进出口方面都存在着不平等的境遇,因此,我们面对这种差异性问题要给予高度关注并提出解决方案。竞争从起点公平后,才能充分激发出竞争参与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得利益驱动机制的良性运行[4]。另一方面,公平机会的利用。公平机会与起点机会相同,在某种程度上,过程的竞争公平也非常重要。在市场竞争中,过程竞争的公平是保证竞争平等的基础条件。倘若将起点公平看做是参赛者,在相同的起跑线上,利用机会公平则是要求所有参赛者要遵循比赛的规则。市场经济能够平稳运行的基础条件是公平的竞争机制。社会效益要想得到实现,就必须公平竞争,这是主要的方式。公平观的主要中心内容是实现社会效益,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得以最终的体现[5]。

(四)正当的差别待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人们追求的竞争公平,除了看重竞争起点和过程中的公平竞争外,还要重视竞争结果是否公平。只有保障三者的公平,才能体现经济法的社会效益公平观。竞争机会的公平,能在某种程度使结果的公平有所促进。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并非存在一定的关联[6]。在社会中,结果利益的不公平局面多如牛毛,国家对于这种情况要发挥一定的作用,并采取某些具有差异性待遇的机制,将利益中出现的不均衡现象加以纠正,以此使得不同主体利益的分配能够恢复如初,特别在个体与国家以及社会利益的协调方面。在经济法中的差别待遇中,以宏观和微观两种方式对此进行。第一,从宏观角度看,以不同经济成分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利益公平为主。对于不同经济的利益来说,一定要保证在公有制的前提下进行,对个体、私企等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相应的扶持,要保证不同主体的公平竞争,还要不同利益成分间的有效协调,要杜绝单级发展的现象。地区的不同利益平衡指的是以我国东西部地区为主的利益协调性。我国当下的经济发展在不同地区具有非常大的不平衡性,阻碍了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因此,国家要采取相应的经济手段,使得东西部地区的差异性有所减小[7]。

(五)分配公平

实现分配公平在资源成果的分享上有所体现,主要有如何将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分配给社会的所有成员。经济法权责利相统一的情况下实施制定的法律制度和相应的措施。责主指的是责任,即角色的责任。不管在社会的何种社会组织中,具有一定地位或者职务能够给予别人一些福利或者使组织目标得以实现的帮助,这就是角色作用。责任还有一种意义是主体在违反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不认可。权指的权利和权力,其中利是指利益。而权、责、利三者是一個整体,不能分割,责任是一切的基础保障,利益则是最终目的,而权利是贯穿其中的保障,三者之间相互联系。实现分配公平的目标,势必要遵循权责利整体化一的原则。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前提,选择分配标准,要根据按劳分配为主线,辅助为按需及按资分配,从根本上实现分配公平的实际含义。

二、公平价值是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融合

经济法主要产生的效果是形式上的公平。形式公平是一种基础的公平,在实质公平的条件衍生出的形式公平。经济法真正要达到的是实际上的公平。经济法不但要对形式公平进行追求,就是同等条件下能够平等地对待,还要追求实质公平,就是在不同的条件下的区别对待,这两者是相互融合的形式公平,是实质公平的基础条件。如果没有体现形式公平,那么实质公平只能属于平均主义的范畴。

经济法的公平属于可持续发展的公平。可持续发展指的是充分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对于后代人不能产生不利的影响。第一,人类要和自然和平相处;第二,人类在发展的过程中,不能对后代有所影响;第三,环境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8]。

三、经济法公平价值和民法公平价值的差异

(一)在经济价值方面重视点有所不同

民法在本质上比较抽象,相对而言,理论性较强,以权利和义务方面而言,即机会人人平等,同样情况下所享受的情况也要平等。经济法注重的是在实质意义方面的公平,主要以实际中的不平等情况为前提条件,建立公平的制度机制,既承认市场主体资源的差异性,又在其基础上增加了不同主体的相应的特征权利[9]。

(二)不同的价值取向

一个重视整体,一个重视个体。经济法和民法的目标不同,因此价值取向也不相同。经济法主要方向是社会,主要根据社会的共同利益为价值的最终目标;而民法主要针对个人,主要以个人利益为目标。

(三)正义分配不同

经济法侧重于分配正义,而民法的公平价值体现在矫正主义。经济法主张在分配权利时,实现公平和公正。而民法是只有在侵权损害时进行赔偿为主的事后处理。矫正正义单单是为社会提供一些平等的形式,以及一般竞争的前提条件,在事实上提高人们的不平等事实。因此,它与真正的社会平等和公正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一些矛盾,它总是容忍客观存在的不均衡、不平等现象。

四、经济法公平价值实现途径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主体利益的融合为主要原则对公平进行最终的实现。由于经济规律的支配,每一个经济主体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是经济的利益。市场经济活动的内驱动力主要是为了获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相对而言的,各种利益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性和矛盾性。一方面,利益的差异性和矛盾性属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源动力。另一方面,利益之间的差异性和矛盾性不能放任为之,要采取相应的机制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经济法在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充分体现出其原则性,终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终归宿[10]。

经济法主要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性对利益分配的不平衡性和不公平现象进行纠正。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收入分配体制和竞争机制存在着一定的关联,从而导致社会成员之间存在不平等的收入分配,收入相差非常很大。面对这一社会现状,需要政府力量的介入,在整体上干预社会经济活动,采取一系列社会保障的相应措施,以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重新分配的调节模式,将收入高的一部分收入转向收入低的,以此方式使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異有所缩小。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经济的缺陷进行弥补,从而缓解社会的矛盾,以此实现社会公平目标。国家要根据法律制度矫正利益分配失衡的某种状态,从而弥补经济受害者或者弱者的利益,以此达到公平的某些要求。经济法正是迎合这一要求,根据形式上的不平等对待利益分配中的不平等显现进行纠正,以此使事实上和结果的公平得以实现。经济法主要的侧重点是社会整体的利益,主要目的是创造出对社会共同利益发展的大环境,使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社会的个体利益能够协调发展,使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础上,对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性得以实现,从而实现经济法中的公平。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在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条件下的一种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属于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公平。经济法不只强调的是内在公平,还将视野进行延伸,是对整个人类发展的终极体现。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发展和繁荣的源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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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刘永杰.我国社会发展中经济法的应用研究[J].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1(24):2.

[9] 龙雯.经济法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及价值研究——评《经济法基础与案例分析》[J].领导科学,2021(22):1.

[10] 王天凤,张军.经济法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应用价值研究[J].商业经济,2021(12):2.

(作者单位:长治医学院 山西长治 046000)(责编: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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