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党内法规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2023-07-27 02:29吴延溢祝祎雯
廉政文化研究 2023年2期
关键词:自我革命党内法规党的建设

吴延溢 祝祎雯

摘   要: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找到的破解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党内法规则是落实党的自我革命的制度保障和重要抓手。以党内法规推进落实党的自我革命主要从“守正”“革故”“鼎新”三个维度展开:以党内法规的立场原则坚守中国共产党的初心和使命,以党内法规的矫正功能改进党的各项工作,以党内法规的示范效应引领社会发展进步。新时代新征程以党内法规推进党的自我革命需要我们科学设计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进自我革命科学化;衔接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推进自我革命法治化;切实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推进自我革命主动化。

关键词:党内法规;自我革命;党的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23)02-0040-07

党的自我革命不是抽象的政治口号,而是具体生动的实践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需要“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并且着重提到了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1]65-66。自我革命制度規范体系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表明了党中央在制度层面推进落实党的自我革命的迫切需求。党内法规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制度遵循在党的百年征程和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对于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具有重要的建构意义。

一、自我革命与党内法规的内在关系

自我革命与党内法规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目的与手段或者目标与路径的辩证关系。党的自我革命的基本要求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设定价值导向和目标指引,党内法规制度的体系化建设则为党的自我革命提供工具保障和实现路径。

(一)自我革命是党内法规建设的价值目标

革命revolution从拉丁语revolutio演化而来,经过英美法等国资产阶级革命,已经完全变为一个包含暴力语义的褒义词,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将其定义为用暴力方式夺取国家政权。[2]在当代中国政治语境中,“革命”一词同样是完全褒义的,指的是“根本变革”的意思,其价值取向是积极正面的,“革命”一词被赋予了政治合法性与价值合理性。自我革命的关键在自我,借用“革命”一词的语义,强调主体主动承担痛苦对自身进行彻底变革,达到自身永远保持生机和活力的目的。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是指党通过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克服自身存在的缺点,使自身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过程。[3]中国共产党人自建党之初就清醒地认识到,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是天生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实现进步和发展。[4]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具有刀刃向内,不断自我净化、自我提高的历史传统。回望党的百年历程,遇到不少风险挑战,我们党一次次转危为安、化危为机,最根本的还是保持了自我革命精神,保持了承认并改正错误的勇气,一次次以自我革命的“阵痛”来革除自身的病症、解决自身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毛泽东与黄炎培在延安窑洞的“窑洞对”,担忧党在长期执政的情况下,不能以史为鉴、居安思危,掉入兴勃亡忽的“历史周期率”之中。《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将“坚持自我革命”总结为党百年奋斗的十大宝贵经验之一。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明确指出:自我革命是我们党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5]541并提醒全党:“我们要居安思危,时刻警惕我们这个百年大党会不会变得老态龙钟、疾病缠身。对党的历史上走过的弯路、经历的曲折不能健忘失忆,对中外政治史上那些安于现状、死于安乐的深刻教训不能健忘失忆;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不能反应迟钝,处理动作慢腾腾、软绵绵,最终人亡政息!”[5]544

(二)党内法规是推进自我革命的制度保障和工具

习近平总书记指明“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开辟了百年大党自我革命的新境界”[5]550。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来看,党的自我革命是全面从严治党目标化的一种表述,通过全面从严治党这一党建部署将抽象的“自我革命”具体化。

1.党内法规是推进自我革命的制度保障。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推进党建工作的重要方式,它的形成、发展和演变始终体现和落实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意志和需要。[6]无论是革命还是自我革命,都需要统一力量、统一意志,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关于“党内法规”的定义,党内法规体现的是“党的统一意志”,党内法规的本质是党的统一意志,为全体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提供基本规范。党内法规作为管党治党的制度实践,自中国共产党诞生就已经存在,它的作用就是约束党组织、教育党员,使党内保持行为和思想上的统一,使中国共产党成为领导革命的坚强力量。1938年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作报告提出:“为此原故,从中央以至地方的领导机关,应制定一种党规,把它当作党的法纪之一部分。”[7](收录于《毛泽东选集》时,“党规”一词被修改为“党内法规”)在当时强调制定党内法规是为了解决张国焘的分裂主义和王明的右倾主义在党内带来的不良影响,在全党统一行动,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8]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党,现有党员9671.2万名,基层党组织493.6万个,[9]党组织和党员数量如此之庞大,如何保证全党意志统一和团结一致,如何保证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有序,如何保证错综复杂的党内关系有条不紊,就成为百年大党面临的独有难题,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化建设就为保证全党团结统一、行动一致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和行动标准。

2.党内法规是推进自我革命的制度工具。党内法规具有政治和规范的双重属性,用来规范和保障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能够作为规矩、轨道、地图、衣服、笼子、准绳发挥作用:党内法规作为规矩保证管党治党的规范性、可预期性和有效性;作为轨道保证管党治党可控,按轨前进;作为地图保证管党治党整体设计、全面部署,指引党员和党组织;作为衣服维持管党治党稳定且随“需”修改更换;作为笼子限制管党治党的权力;作为准绳进行管党治党的评判。[10]从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视角看,党内法规要落实党的自我革命的价值目标,即“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内法规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制度工具。一方面,只有通过党内法规划定及格线,才能发现党内存在的问题,进行党的自我革命。自我革命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在实践层面上进行党的自我革命必须有明确的标准,否则就会陷入模棱两可、管与不管、罚与不罚、治与不治的尴尬境地,最终陷入党内“人治”的危机,造成一系列腐败问题,对党的自我革命进行反噬。党内法规具有“法治”的属性,[11]党内法规用条款形式进行表述,明确规范,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对事不对人,通过党内法规作为长期具有效力的标准,衡量党员、党组织是否违纪违规,判定是否应该进行党纪国法的处理。因此,党内法规能够满足党的自我革命自我净化的要求。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党内法规确定满分线,才能推动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政治性,是党内法规的首要特征,是党内法规的“灵魂”。[12]党内法规服务于党的政治目标。党内法规通过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目的是把中国共产党建设得更加有力,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更好地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要求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其自身始终保持先进性与纯洁性,明确作为“领导党”的满分标准,将其作为目标旗帜,鞭策党的自我革命永不停歇。党内法规能够满足党的自我革命自我完善的要求。

二、以党内法规三维落实党的自我革命

党的自我革命的内涵有三个方面:第一,守正为本,继承党的优良传统;第二,革故为先,破除党内的顽瘴痼疾;第三,鼎新为要,引领时代的创新发展。[13]党内法规通过制度体系构建将自我革命目标化、规范化、可操作化,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确保党守初心、破顽疾、创新局。

(一)守正为本:以党内法规的立场原则坚守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

以党章确定党的性质、宗旨。党章是党内法规体系的核心,具有最高的效力,在党内生活中起着根本指导作用,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最重要的基础。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份纲领通过,当时虽没有“党内法规”概念,但是一大纲领作为党内法规的第一次实践,实际上发挥了党章的作用。它确定了我们党的名字是“中国共产党”,表明当时“中国共产党”是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思想组建起来的政党组织,其目标是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消灭阶级,达到共产主义社会。1922年二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正式党章,规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14]64,宣言第三部分“中国共产党的任务及其目前的奋斗”中写明中国共产党是“为工人和贫民目前利益计”[15],党组织和党员个人要为中国人民特别是中国劳苦大众谋利益,要在国际共产党的领导下,解放全世界。三大到六大的党章延续了一大纲领对自身性质的判断。从七大制定的党章开始,党章形式比较成熟且固定,形成总纲加章节的模式,在总纲开宗明义“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14]111。其后除去在文化大革命背景下非常规状态制定的党章,每一版本的党章都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明确定义了中国共产党,虽表述不同,但共同的价值目标就是党作为先锋队,引领社会发展,为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党章作为党的统一意志的集中体现,明确规定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路线及纲领,集中回答了党的初心是什么,使命是什么,以及如何确保党坚守初心、担当使命,如何团结人民群众实现党的奋斗目标。

党的初心和使命需要用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来强化。历史已经告诉我们,单纯在党章中确定党的初心和使命,不通过其他党内法规的体系化、规范化建构,极容易出现党员将初心使命空悬的情况,党员自身沉溺在经济、恋爱、私生活中。重庆地下组织革命先烈在敌人监狱中制订的“狱中八条”①警醒后人,要高度重视党员干部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党性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磨练和纠错,长期监管、对有问题的同志进行批评教育,才能在生死抉择时坚守初心和使命。[16]2021年建党100周年时,我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把党的制度建设贯穿于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之中,以1+4的党内法规框架体系,从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四个方面将党章中的一个初心使命多点强化。特别是自身建设、监督保障法规中关于反腐败的一系列準则和条例集中以制度形式严防初心使命异化,为党的最为彻底的自我革命提供了基本原则规范。

(二)革故为先:以党内法规的矫正功能改进党的各项工作

1.党内法规的矫正功能不断为改进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提供与时俱进的行为规范。党内法规“立规”后并不是一成不变,党章和各位阶的党内法规随着时代变化进行“改”“废”。自1921年建党以来,历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五大除外)都会对两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间隔期间党内与社会的发展变化进行讨论,通过党章修正案修改党章,至2022年党的二十大党章共修改18次。以最新的二十大党章为例,二十大党章共修改50处,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完成后已经不合时宜的内容删去,增加了新征程上与时代发展与党的发展相适应的东西。二十大党章总纲中将党百年奋斗的“十大经验”写入,并且还增加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斗争精神”“中国式现代化”“人才”等新的时代课题。党章的修订已经形成固定的模式,同样各位阶党内法规也会有相应的修改和废止。《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第37、38条规定了党内法规的清理和修订情况,《制定条例》本身也是在2012年由中共中央正式批准发布,过了7年后在2019年进行了重新修订,对其中党内法规的定义和一系列事关党内法规制定各项工作的条款进行了更新。

2.党内法规的行为矫正功能对违规违纪、腐败乱象进行强有力的纠偏修正。“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1]69,党内法规在反腐败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党内法规具有柔软的特征能够充当强力反腐的缓冲、能够作为腐败第一道防线发挥最佳效果、能够利用其伦理道德属性彻底消除腐败。[17]一方面,党内法规为腐败治理提供制度遵循。党的反腐败机构能够按照党内法规的规定时限、程序方法进行党内腐败问题的处理,党内法规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主体、对象、依据、形式。依据《党章》《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反腐败的主体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腐败的对象是有贪污贿赂利用公权力为自己谋利的党员,反腐败程序是对党内腐败问题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腐败划定了清晰的边界,提出了明确要求,彰显了科学的腐败治理逻辑,为有规可依、执规必严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党内法规对腐败问题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党内法规具有的法规范属性,并不是为了抓多少贪官污吏,党员通过党内法规学习能够合理预测自身行为后果,约束自己不腐败并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及时纠正自身的偏差。党内法规在反腐败中发挥预测作用是党员可以根据党内法规的规定预先估计党员自身或他人行为是不是属于腐败问题,相当准确地预见到纪委对这种行为会做出什么样的反应,以此明确哪些行为不能做。大的腐败问题不是一天形成的,它是在长期对小问题的不重视中累积而来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载入党章作为解决党内矛盾、纠正错误的重要方法。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是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重要遵循。有无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它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一切政党的显著标志。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宗旨,不掩盖自己的错误,不惧怕、不拒绝批评和自我批评,相反,它能够发挥出独特的思想纠偏作用,通过党员与党员间的谈话将思想问题暴露出来,将腐化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批评和自我批评还能以和缓的方式督促党员及时改正小错误,有些党员的行为还谈不上用硬性的党规和国法进行强制約束,但任由其发展下去将成为腐败大问题。批评和自我批评有效防止了党员出现“既然已经犯错就一错到底”的错误思想和行为,贯彻了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执纪工作方针。

(三)鼎新为要:以党内法规的示范效应引领社会发展与进步

因中国共产党领导党的独特地位,党内法规能够发挥引领示范效应,能够对社会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以党内法规引领社会进步发展。党内法规示范效应存在两种溢出情况:第一,在法理逻辑层面上因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所产生的溢出;第二,在影响力层面上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而产生的溢出。即党内法规以效应“硬”约束和“软”影响共同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党内法规作为政党内部规范本不应该用规范约束力管党员和党组织以外的个体和组织,但党内法规在规范效力上存在溢出,这种约束力是具有强制性的。2019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发布,党内法规的定义有了更新——“党内法规是……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说明只要符合党的领导的需要,就可以制定党内法规进行约束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的制定主体涉及党和政两方面,对政府机构提出了对标“党”的要求,以党内法规的强制约束力统一管理非党组织但属于我们常说的“体制内”单位。

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有较之于法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严的要求可以对国家法律和社会规范产生正面引领作用,使国家法律和社会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精神和内容上对标党内法规的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具有标杆性标志性意义的党内法规被先后审议通过,对党员和党组织两方面提出先进性要求,从根本上要求建立先进的与时俱进的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审议通过对党员的思想和行为的先进性提出要求,要求党员道德崇高,能够在道德上起引领作用。《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完善全面从严治党的党组织责任清单,以个体党员和党组织的先进合力构成与时俱进的先进的中国共产党,影响社会上的非党员和非党组织。基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党的地位,社会组织也自觉以党内法规的要求高标准制定组织规范,比如企业推广电子化办公减少一次性用纸的产生、规范采购流程,电视台播放鼓励节约、浪费可耻的公益广告等。

三、以党内法规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时代要求

在持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进程中,对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党内法规的自身建设,彰显党内法规在自我革命中的工具理性,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观念,针对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体系化程度、执行力度以及与国家法律衔接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整体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一)科学设计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科学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党内“四大考验”“四大危险”将长期存在。老问题依旧存在,新问题也不断涌现,新型腐败、隐性腐败、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和代理人等问题迫切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理论和实践探索。当前,党中央已经出台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一系列党内法规,解决“家庭式腐败”问题,但时代的发展也产生了很多新问题急需定性与解决。比如,在数字媒体、快递电商的发展下电子红包、“帮我付”、快递送礼等新形式腐败,具有被动性、便捷性、隐蔽性,如何从根源上杜绝此类现象依旧需要在党内法规建设方面进行探索。对于老问题,要重视党内法规建设的质量,健全保障体系,提高执行力,找出老问题长期存在的制度漏洞、制度空位,及时加以弥补。对现存党内法规进行梳理不难发现,党内法规在质量、配套制度、操作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高位阶党内法规发布后,缺乏可行的配套制度,没有形成完整封闭、有效运行的制度链条或制度体系,零星化、碎片化政策过多,需要在高位阶法规出台后及时制定低位阶的规定、办法、细则等增加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对于管党治党中出现的新问题,尽快找到解决办法,并用制度将解决办法固定下来,从根本上杜绝新问题发展成老问题。建立“问题-处理-防范”党内法规制定机制,使党内法规能够及时适应管党和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科学有效地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二)衔接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法治化

衔接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应在总体上把握“并列性”与“流程性”。“并列性”是指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是一种和而不同的关系。[18]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分别具有各自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但是两者同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整体上呈现并列关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价值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以各自特点在治国理政中发挥作用。形象地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是两个相切的圆。“并列性”构成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基础。“流程性”是指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衔接机制上的畅通。首先,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在范围与时机上要体现适度性。从范围上讲,党规调整的范围与国法调整范围的衔接要体现适度性。比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对道德生活领域的介入程度极高,而国家法律介入程度较低。这说明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二者在规制范围上存在差异。从时机上讲,对于受到党内处理又涉嫌刑事犯罪的对象,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并未及时移交给司法机关,存在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司法追究的制度空场,这是需要认真对待和改进的。其次,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在一些具体时间、金额等问题上要达成通约。比如,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处理违法违纪所得、特别是当事人退赃数额认定问题上,应当制定相应的通约机制。最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在组织机制上要形成联动。为提高执纪执法效率,我国早已开创了党政机关合署办公的有益探索,通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形式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两种职能高度统筹,很好解决了可能出现的覆盖面小、效率低下等问题。

(三)切实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主动化

“徒法不可以自行”,党内法规不是纸上谈兵,而要切实落实到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日常活动中去,在党内法规的具体执行中,推动党的自我革命,进而引领社会革命。一方面要修正错误、纠正偏差,对违规行为加强监督、严肃惩处。要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统一标尺,只要违纪,不管是多大的官都必须受到处理,使广大党员放弃侥幸心理,避免“破窗”效应。对“关键少数”尤其是高级干部要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进行更严的管理和监督,以此带动整体党内政治生态的向好发展。另一方面要坚持真理、正面引领,在制度层面进一步落实各项激励机制,鼓励每一位党员把先进典型作为自己的精神追求和自觉行动的目标。当前的党内法规多是禁止性的,要不断完善表彰奖励性的党内法规,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原则落实党内定期对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干部进行表彰奖励的机制,鼓励广大党员从自身做起全面落实党的先进性的要求,主动进行自我革命。

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找到的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自我革命的党建要求需要在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纪律建設等各方面贯彻落实,而制度建设贯穿各项建设始终。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了“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大命题,而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的重心在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完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需要在厘清党内法规与党的自我革命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党内法规在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中角色特点、作用发挥和表现形态。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部分,承担了不同于世界上任何政党规范的职能,将党的自我革命提出的守正、革故、鼎新三方面要求制度化落实,以规范化形式把牢自我革命方向,凝聚自我革命力量,不断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为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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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王学青

Promoting Self-Revolution of the Party with Inner Party

Regulations

WU Yanyi,ZHU Yiwen(School of Marxism,Nantong University,Nantong 226019,Jiangsu,China)

Abstract: Self revolution is the second answer found by the CPC in its long-term ruling practice to break the historical cycle of the rise and fall of chaos,the rule of law within the Party being the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and an important starting point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artys self-revolution.Promo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elf-revolution of the Party by means of inner-Party regulations is mainly carried out from the three dimensions of “integrity”,“innovation” and “innovation”: adhering to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nd mission of the CCP with the position and principle of inner-Party regulations,improving and correcting the correction function of inner-Party regulations,and leading social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with the demonstration effect of inner-Party regulations.In the new era and on the new journey,promoting the Partys self-revolution with inner-Party regulations requires us to adhere to the problem orientation and scientifically design inner-Party regulations system; we must adhere to the concept of system,and continue to promote the cohesion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Party rules and national laws,and adhere to the result orientation,and earnestly improve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within the Party.

Key words: inner-Party regulations; self-revolution; Party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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