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检务建设视阈下检察信息公开实证研究

2023-07-27 07:51王强张振焱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 2023年2期
关键词:检务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

王强,张振焱

(1.吉林大学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 长春 130012;2.吉林大学 廉政研究院,吉林 长春 130012)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检察机关受国家电子政务理念的影响,不断推进检察工作信息化建设进程。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自动化办公室,开启“数字检务1.0”阶段;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文件,加快科技强检步伐,进入“网络检务2.0”时代;2009年,《2009—2013年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发布,“信息检务3.0”时代到来[1]。到2015年,我国检察信息化建设已经经历了数字检务、网络检务、信息检务三个阶段,对提高检察机关办案效率、推进司法公开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为满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需要,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提出了“智慧检务”的概念,要求将电子检务工程建设成“智慧检务工程”,高度重视大数据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职务犯罪侦查、强化诉讼监督中的作用[2],深入推动检察工作智能化、便利化和公开化。至此,检察信息化从信息检务进入到智慧检务阶段,检察信息化建设进入4.0版本时代。包括案件信息公开在内的检务公开是智慧检务建设的重要方面,通过人工智能在检务公开中的应用,增强检务公开深度,让检察工作受到监督,防止腐败滋生[3]。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对检察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2014年10月1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开通,对案件信息进行公开。后随着12309中国检察网的开通运行,2019年9月11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所涉及的业务正式迁入12309中国检察网。与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建立多个案件信息公开平台的做法不同,检察机关将所有案件信息统一到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公开[4]。目前,检察案件信息公开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检察案件信息公开甚至是检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加以完善。本文拟在对广州市检察机关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找出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检务公开、智慧检务的建设有所裨益。

1 考察与剖析:检察案件信息公开的现状

目前,12309中国检察网关于案件信息公开共分为两大板块,分别为“重要案件信息公开”和“法律文书公开”。因此,笔者对检察案件信息公开的考察分为“案件信息公开”和“法律文书公开”两个部分。由于广州市的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做得较为规范,且广州市检察机关不仅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检察案件信息,还在检察机关官网上公开没有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的部分法律文书,故笔者选择广州市为实证研究城市,通过检索12309中国检察网和广州市各级检察院官网,对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做如下统计:

1.1 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情况考察

12309中国检察网将重要案件分为“职务犯罪案件”“热点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和“其他案件”,笔者按照此分类对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区级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日至11月5日期间公开的重要案件信息进行统计,见表1。

表1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区院案件公开数量一览表

从表1可以看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区院公开的案件类型中,除花都区院和从化区院外,“其他案件”最多,花都区院和从化区院公开的案件中,“热点刑事案件”最多,“职务犯罪案件”和“典型案例”较少。该表反映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区院公开案件的数量,只能在客观上反映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区院的办案数量,无法体现公开的内容。因此,笔者又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部分所属区院公开案件信息按照刑事案件的环节进行统计,见表2。

表2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所属部分区院案件分环节公开情况一览表

从表2可以看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案件均为程序性通告。除其他外,公开提起公诉环节的案件信息是最多的,其次是决定或批准逮捕,通报判决结果也不在少数。

1.2 检察法律文书公开情况考察

12309中国检察网的“案件信息公开”模块还包含“法律文书公开”,检察机关可公开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笔者根据12309中国检察网上对法律文书的分类对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区院自2020年1月1日至11月5日公开的法律文书的数量进行统计,见表3。

表3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区院公布的法律文书数量一览表

笔者在12309中国检察网查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区院公开的各类法律文书后,又查询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区院官网,发现各官网公开的法律文书有部分没有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开,故笔者又统计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区院自2020年1月1日至11月5日公开的其他类法律文书,见表4。

表4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区院公开的其他类法律文书统计表

由表3、表4可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区院公开的法律文书中,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较多。同时,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区院没有将民事行政检察法律文书、公益诉讼法律文书及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与其他法律文书在12309中国检察网的“其他法律文书”进行公开,形成了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由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而其他类法律文书由自己的官网进行公开的法律文书公开格局。

2 检视与反思: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2.1.1 检察机关公开的案件和法律文书数量较少 根据《工作规定》的要求,我国检察机关公开的案件信息仅为重要案件信息,广州市检察机关的案件信息公开符合规定。但案件信息是否重要通常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因此没有做到全部公开。根据笔者统计,广州地区检察机关对检察案件分流程进行公开,但在同一时间段内,法律文书数量远远大于案件公开数量。由此可见,我国检察机关有大量的案件没有进行公开,严重影响案件公开的效果。同时,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其他案件较少公开。检察机关不仅承担刑事检察案件,也承担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公益诉讼等其他检察工作,但12039中国检察网的重要案件信息公开中没有民事、行政检察等案件类型的公开模块。在统计广州地区检察机关重要案件公开情况时,也仅在其他案件中发现零星的公益诉讼案件。

2.1.2 检察机关对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重复公开的情况较严重 笔者在分析检察信息公开时,发现检察机关在公开案件信息及法律文书时出现比较严重的重复公开现象。当然,并不是检察机关本身公开了多份相同的文件,而是指与人民法院的相关审判信息公开相重复。广州地区检察机关在重要案件信息公开中有“通报案件判决结果”这一部分内容,但是这部分内容已经在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上载明,无须再次公开。另外,在检察机关公开的法律文书中,起诉书的数量是最多的。起诉书内容大都包括被告人的基本信息、案件侦查情况简述、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以及证据和最后的说理部分,然而这些内容在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上均有所体现。因此,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都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公开的相关检察案件信息属于重复公开。

2.1.3 检察机关公开的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分类不明晰 在12309中国检察网,检察机关仅将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按照时间顺序和大类进行分类,没有按照检察办案环节对重要案件信息进行分类,也没有根据案由对法律文书进行分类,导致在查找具体案件时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同时,无论是在12309中国检察网还是在广州地区检察机关的官方网站上,检察信息公开页面的检索功能都比较弱。即使是12309中国检察网的高级检索功能也仅能对重要案件信息的检察环节进行筛选,且筛选后的数据不准确,无法做到精确查找和统计检察数据,没有做到真正的便利于民。

2.2 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检察机关在检察信息公开上存在很多问题。结合检索实践和对相关法律文件的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信息公开标准过于宽泛。根据《工作规定》的要求,检察机关公开的案件主要包括:(1)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2)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3)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4)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5)其他重要案件信息。同时,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的案件信息仅为“重要案件信息”,但对何为“重要案件信息”又未加以明确界定[5],使得案件公开数量与法律文书公开数量严重不符。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1月1日至11月5日间公开案件181件次,同期公开的法律文书中起诉书就有355份,数量相差悬殊。同时,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对检察案件分类作出更加明确的解释,由检察机关自行判断的后果就是检察机关认为重要的案件才公开,不重要的案件就不公开,导致大量的案件没有公开,影响检察信息公开的效果。

其次,案件公开分类标准不完善。12039中国检察网将重要案件信息公开分为“职务犯罪案件”“热点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和“其他案件”,此种分类标准虽然符合《工作规定》的要求,但判断具体案件属于哪种类型却没有更为细致的规定。根据笔者统计,在广州地区检察机关公开的案件信息中,仅职务犯罪类案件有明确指向,导致在案件信息公开中,部分检察机关将大部分案件放入其他案件中,如荔湾、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的其他类公开案件占公开的所有案件99.9%以上。另外,到底什么案件属于“热点刑事案件”也具有极大的主观性。检察机关按照上述标准对案件进行分类后,就将案件的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各阶段的案件信息全部公开在相应类别下,导致普通民众进入相应类别进行检索时无法及时准确找到自己所需要的案件信息,造成了时间的浪费。

再次,司法解释规定的检察法律文书的公开范围标准不明确。《工作规定》规定以下四类法律文书应当公开,包括:(1)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2)不起诉决定书;(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4)其他法律文书。其中,不起诉决定书的公开是没有争议的,不起诉决定书的作出使得整个诉讼程序终结,及时公开不起诉决定书有利于普通民众了解案情。但是,其他法律文书却不必然导致整个诉讼程序的终结,大部分仅代表一个诉讼阶段的终结。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采纳仍需要依据其他法律文书进行判断,其法律效果是待定的,如起诉书和抗诉书,其所载内容是否能够最终被采纳需要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判断。将此类法律文书进行公开,易造成检法之间观点的对立,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同时,此类法律文书大部分需等待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后才能进行公开,而法院最终的裁决已经涵盖了此类法律文书的内容,公开此类法律文书已经没有必要。

最后,检察机关在智慧检务建设中重建设轻应用的现象较为严重。随着智慧检务建设的不断推进,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开发相关系统与应用,但是部分系统与应用和最高检建设的系统与应用相重合,如在最高检开发的12309检察信息平台上已有包括辩护代理预约、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法律文书公开等内容,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网上检察院仍开设了相似模块且未接入12309检察信息平台,这种重复建设的情况在全国检察系统屡见不鲜,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同时,检察机关在开发系统时没有考虑到应用的便利性,仅考虑建设的数量而忽视了质量。12309中国检察网作为检务公开的重要平台,在实际操作中非常繁琐,特别是在大批量的检索过程中,无法设置多个关键词,导致检索不便利,反而没有节省人民群众的时间。

3 破解与完善:完善检察案件信息公开的若干建议

3.1 明确案件信息逆向公开标准

检察案件公开范围的确定关系着检务公开建设的成效,过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过窄将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不利于“阳光检务”的建设。因此,要确定合理的案件信息公开范围。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明确案件信息逆向公开的标准,即明确什么类型案件不应公开,其他案件全部公开。目前,检察机关根据《工作规定》对检察案件信息进行公开,但规定过于笼统且给检察机关极大的案件信息公开决定权,既不利于检察信息公开,也不利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明确检察案件信息公开标准,以便地方各级检察机关遵照执行,也方便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同时,确定检务公开的范围,要按照“阳光检察”的要求,坚持“最大限度公开”原则[6]。因此,在明确检察信息公开标准时应采用反向公开的标准,即只确定什么案件不能公开,只要不是属于不宜公开的案件则应当全部公开。笔者在分析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开的检察案件信息时发现,检察案件信息公开一般只公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以及相应的诉讼阶段,基本不涉及敏感信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确定检察案件信息公开标准时,除未成年人案件外应当对全部案件信息进行公开。

3.2 细化检察案件信息公开的分类标准

案件信息公开范围确定后,应当细化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分类标准。因此,应当在现有分类标准的基础上上进行科学的细化,使得案件公开简约明朗,真正做到公开、便民。笔者认为,检察信息公开应分为以下八种类型:普通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检察案件、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监督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典型案例以及其他案件。在八种类型案件下还可设置子类目,如普通刑事案件可划分为认罪认罚案件和不认罪认罚案件,也可以按照刑法中的分类对普通刑事案件作进一步区分。总之,检察机关在推进检察案件信息全面公开的同时,更要科学设计案件分类标准,从而为人民群众查询案件信息提供便利,真正做到检务公开高效、便民。

3.3 确立诉讼终结为检察文书公开标准

检察文书的公开是检务公开的重要方面,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办案思路,方便人民群众监督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但是,目前检察机关对检察文书的公开有重复公开之嫌。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明确只公开涉及诉讼程序终结的文书,其他法律文书无须公开。

3.3.1 明确只公开涉及诉讼程序终结的检察文书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目前,检察机关对五种法律文书进行公开,其中就包括起诉书、抗诉书等,但起诉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只代表一个诉讼阶段的终结,该法律文书在下一诉讼阶段还会被使用,并且后续审判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也会体现其内容,将此类文书进行公开既浪费资源也毫无意义。同时,一般起诉书与抗诉书公开的时间节点与法院裁判文书的公开节点相同,即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起诉书、抗诉书才会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进行公开,但此时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公开了带有起诉书、抗诉书内容的裁判文书,重复公开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3.3.2 明确只公开涉及诉讼程序终结的检察文书符合司法规律 诉讼案件事实的发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刑事案件中,只有随着诉讼阶段的不断推进,案件真相才会不断显现。检察机关在每个诉讼阶段作出的法律文书只能代表该阶段的事实状态,并不是最终的事实状态,公开过程性的事实状态会对其他人造成误导。同时,在诉讼程序中,审判机关对案件拥有最终的裁决权,检察机关作出的各项决定仅能代表检察机关的观点,并不是案件的最终结论,检察机关公开不涉及诉讼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不利于尊重审判机关的裁决地位,易造成检法冲突。虽然检察文书也是在法院作出终审结果后进行公开,但如果检察机关的观点没有被审判机关采纳,既易误导他人,也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因此,笔者认为在检察机关公开法律文书时应当明确只有涉及诉讼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可以公开,即只公开具有否定性、终局性的法律文书[6],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文书:《不立案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回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等,其他只涉及诉讼阶段终结的法律文书不应公开,以便做好与审判文书的衔接与协调。

3.4 确立以业务为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导向

检察人员要创新思维,充分认识到智慧检务在检察工作和检务管理中的作用。智慧检务不仅仅是检察工作的信息化,更是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来辅助检察人员处理案件和从事检务管理的一项技术革命。智慧检务建立的系统、平台不仅使检察工作信息化,更能使检察工作智能化,使检察人员从一般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有更多的精力集中在分析、处理案件上。因此,检察人员要创新思维,破除数据无用论的思想,在从事检察业务过程中充分利用智慧检务建立起的系统和平台处理案件、从事检务管理工作,减轻工作负担。同时,也要考虑群众的使用体验感,对涉及信息公开的系统进行升级换代,增加多层次、多类型的检索设置,保障网站的运行速度和容量,使检务公开真正便利群众,使智慧检务建设成果真正惠及于民。

4 结语

案件信息公开是检务公开的核心,也是智慧检务建设的重点,在检察机关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同时,检察案件信息公开是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桥梁,是社会公众了解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促进检察工作质量提升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要解决检察案件信息、检察文书公开中的难题,扩大检察案件信息公开范围,细化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分类标准,只公开涉及诉讼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书,提供检索条件的便利性,真正做到检务公开高效、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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