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事视角谈LNG船舶的船岸安全管理

2023-08-01 05:01余陈王春晓惠州海事局
珠江水运 2023年9期
关键词:安全检查海事码头

◎ 余陈 王春晓 惠州海事局

1.LNG及其船舶运输

LNG,即液化天然气,是一种清洁、高效和经济的能源。其主要成分是甲烷,可能还含有乙烷、丙烷等其他成分。为便于船舶运输,天然气一般经低温冷却至约-162°C,凝结成低温液态LNG。液化的LNG体积仅有同等质量的气体体积的1/620,运输效率及经济性大大提高。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进行,LNG 作为清洁能源对于改善我国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其需求量持续增长,近年来深圳、珠海、宁波、天津等沿海多地陆续建设了LNG接收站,用于接收从国外进口的LNG。

可以预见,我国对LNG需求的将持续增长,LNG船舶航行、作业等活动也将更加频繁,LNG运输船舶的安全风险需进一步得到重视。一是易燃易爆性,船载LNG一旦发生泄漏到周围环境,特别容易因受热蒸发而体积膨胀,生成蒸气云,遇到明火或热源可能会导致火灾和爆炸。二是低温危害,当人体接触到LNG时,皮肤会产生冻伤;当LNG泄漏到船体中时,低温可能导致船体发生脆裂,影响船舶整体结构安全。三是窒息危险,LNG本身无毒,但泄漏到空气中时会导致氧含量下降,产生窒息危险,直接危害人员生命。

加强安全监管,保障LNG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是海事部门应当重视和解决的重要问题。而LNG船舶的船岸安全管理,则是其中关键的一环。

2.LNG船舶的船岸作业及海事监管

2.1 船岸作业特点

一是低温操作。LNG是深冷液体,遇热时易蒸发和体积膨胀,因此在作业时应避免受热。卸船操作前,需对货物管系和岸臂进行预冷;卸货期间,岸上储罐的气体通过自流或风机送回船上。与其他货物操作相比,LNG船舶的货物操作复杂,对操作人员要求很高。二是需预防燃爆,严格控制作业环境,在LNG船舶卸船作业过程中,不得有其他船只进入;不得进行热工作业及影响船舶动力和操纵的作业;可燃气体探测装置和烟火探测装置工作正常;防静电措施应落实到位;管线、阀门等密封性完好,没有泄漏;船艏应朝向出港航道,并备妥应急拖缆。

2.2 海事监管依据

《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ISGOTT)是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OCIMF)、国际航运协会(ICS)和国际港口协会(IAPH)的联合出版物,是建议性文件。该指南提供了《船岸安全检查表》,适用于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的船岸作业。目前该指南已更新至第六版,并对《船岸安全检查表》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国际气体运输与码头经营者协会(SIGTTO)制定了《液化气船舶及码头作业原则》,涵盖了包括LNG船舶在内的液化气船舶及船岸作业等内容,更新至第四版。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散装液化气体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装卸站应当建立作业前会商制度,并就货物操作、压载操作、应急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禁止无关船舶在作业期间靠泊。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液化天然气船舶应当在抵港前72小时前报告预计抵港时间。第三十五条规定,散装液化气船舶进出港口在港停泊、作业,应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165-5-2021)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该规范对LNG船舶装卸作业时允许的风速、波高、流速等作出了规定;如有夜间作业,码头局部照明照度应符合规定要求。规范还规定,海港液化天然气船舶或装置停靠码头时船艏应朝向有利于船舶或装置紧急离开码头的方向。

《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GB18180-2022)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消防、通风、通信、气体探测等提出了要求,对装卸货作业要求,如作业前信息交换、作业前检查进行了规定,提供了《船岸安全检查表》。

除此之外,交通运输部安委办于2021年发布了《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码头安全作业操作手册》,对夜间靠泊及装卸作业提出了安全管理要求;江苏海事局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于2021年联合了发布《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试行)》。

2.3 海事检查要点

一是船舶证书、文书、设备操作手册配备情况,船员是否经过相应的培训及取得适任证书;二是抵港前预报、船载危货申报以及国际航行船舶的进出口岸申报等手续报告和审批情况;三是船上防火和救生设备,管线、阀门等作业设备和作业环境是否满足作业要求,防火和防静电措施是否落实等;四是船岸检查制度落实情况,船岸双方是否进行作业前会商,就货物流速、通信信号、值班监视等作业要素达成一致,是否按要求对约定事项进行检查和复查,并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

3.安全管理风险与挑战

我国目前未发生LNG船舶重大事故,但LNG船舶及其船岸作业安全管理仍面临多方面的风险与挑战。

3.1 《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落实

《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是液货船安全作业的重要控制环节,需要码头和船舶双方的共同落实。海事部门在监管实践中发现,该制度在落实方面仍存在短板:一是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仍有不足,部分码头与船舶人员仍未意识到船岸检查对保障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性,检查流于形式,未逐项按表格内容严格核实,不按要求进行复查;二是安全生产能力待加强,从业人员在操作技能、岗位职责、应急处置等方面需进一步提高。

3.2 海事监管

一是执法能力经验待提高。我国LNG船舶运输起步较晚,国内配套的LNG接收站码头数量也不多,其运输与船岸作业的安全监管对海事部门而言仍然属于较新的课题,能力与经验有待提升,执法人员对船舶结构特点、设备配备、作业程序等需进一步研究透彻,对法规和技术标准需更加熟悉。二是监管流程需进一步厘清。LNG船舶的海事监管涉及通航、危防、交管等多个业务,归属不同部门,甚至不同的海事机构管理,而船岸作业环节的安全是建立在前期环节安全基础之上,如内部流程不清,信息传达不畅,可能会导致多头管理、重复检查或者漏检等情况,造成监管漏洞。三是硬件装备待提升。AIS、VTS和CCTV等信息化手段,防护服、防爆装具等执法装备是有效加强船岸安全监管,保障执法人员安全的重要基础。部分海事机构硬件资源配备有限,仍需进一步加强。四是监管合力未形成。根据目前管理体制,海事部门负责船舶安全监管,港口部门负责码头安全监管,船岸作业涉及码头与船舶双方,其安全的有效监管有赖于海事、港口部门的共同努力。目前海事与港口部门在信息交换(如船载危货申报信息)、联合执法等方面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机制,未形成监管合力。

3.3 法规制度

一是建议性指南与强制性标准混淆。《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ISGOTT)及其《船岸安全检查表》被船舶、码头广泛运用,部分海事执法人员也以此作为执法检查依据。然而该指南是建议性的,不具备强制性。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却易被忽略。二是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衔接问题。《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应当遵守安全和防污染操作规程。但船舶和码头需遵守何种标准或规程,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如何适用,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要求是否一致,给海事执法人员造成了困扰。三是缺少相应罚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指出,从事散装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应当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并严格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但在罚则中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条款,海事部门在执法时没有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3.4 应急机制

一是法规适用问题。液货船中的油船和化学船发生货物泄漏入海等事故时,海事部门可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等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清除、打捞等必要措施,减轻污染损害。但对于LNG船舶而言,发生货物泄漏时,LNG货物蒸发气化向空气中扩散飘移,其主要危害是火灾爆炸等安全危害,而不是进入水体造成污染。这种情况下海事部门无法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启动防污应急预案。二是应急预案制定与衔接问题。从危险品相应的管理法规来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发生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但是日常管理实践时,地方政府的危化品应急预案一般会将水上运输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海事部门在预案中的职责也较为模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提出,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发生水上险情、交通事故、非法排放、危险货物落水等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就LNG等气体泄漏而言,指导性不明确,各地海事机构仍需自行探索建立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4.建议

4.1 切实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

码头单位与航运企业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一是提升安全生产意识,认识到安全生产重要性,以及《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的关键作用,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作业前检查及重复检查。船岸双方要主动加强与对方沟通,并时刻保持安全警惕状态,对安全条件有疑问时应暂缓作业并核实,切忌盲目追求生产效率。二是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将《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体系中,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纠,提升自我管理能力。三是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加强对作业人员教育与培训,明确各岗位职责,细化各环节操作规程,对作业所需硬件设备按时进行维护保养,保障作业设备和环境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4.2 提升海事监管能力

一是加强海事执法人员学习和培训,加强对法规、公约和标准的学习,到码头单位、船检机构或LNG造船单位开展交流和实践,掌握LNG船舶作业特点,开展海事系统内部执法经验交流,打造业务精干的高水平执法队伍。二是厘清海事内部管理流程,对LNG船舶全过程进行统一监管,实现执法信息互通,避免多头管理、重复管理和监管漏洞。三是加大投入,提升硬件保障能力,完善CCTV、VTS等信息化管理手段,为执法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装备。四是打造监管合力,依托地方安委办等平台,形成联络机制,加强与港口、交通等部门的信息交换与执法联动,开展针对LNG船岸作业的专项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4.3 完善法规制度

一是对码头、船舶进行宣传和法规教育,使从业人员提升法律知识水平,充分了解相关法规、作业规程和指南的内容及区别。二是梳理法规和技术标准,明确建议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区别,衔接好法规与技术标准的引用条款,明确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适用范围,厘清对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要求,使基层海事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致产生混淆。三是补充安全作业规程和船岸检查表制度未执行的罚则,为海事监管提供支撑。

4.4 完善应急能力建设

一是从法规层面完善规定,明确危化品事故中海事部门的职责权限,做好船载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的衔接。二是从技术层面制定LNG等液化气体船舶货物泄漏的应急处置指南,为各地海事管理机构应急措施提供依据。三是海事管理机构要配备相应防护装备,保障人员安全。四是督促码头、船舶完善LNG应急预案,加强演练,有条件时开展船岸联合演习,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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