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共享电单车在运营和使用过程中的法律规制调查研究

2023-08-14 01:14项欣睿
区域治理 2023年18期
关键词:电单车拉萨市头盔

项欣睿

西藏大学

前言

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共享电单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乱停放、违反交通规则、故意毁坏财物、隐私泄露等等法律风险。结合拉萨市共享电单车的实际情况,笔者发现问题出现在法规条例、企业责任以及个人意识三个方面,而并非某一类主体单一作用导致的。

一、拉萨市在规制共享电单车的运营和使用方面法规条例缺失

(一)拉萨市未出台有针对性的法规条例

在现有的电子数据库中搜索,并没有发现拉萨市政府所颁布的针对共享电单车的法规条例,有相关性的只有2021年6月18 日,拉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的拉萨市人大十一届六次会议对第116—001 号建议的答复。该建议指出,近年来多种品牌共享电动车在我市相继投放使用,有效地解决了群众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在构建绿色出行体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无序竞争、监管缺位[2];二是乱停乱放、运营缺位;三是隐患突出、保障缺位。拉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从制定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停车点位以及做好执法监督工作这三方面对代表的建议进行了答复,指出共享电单车为新生事物,也表明了使共享电单车的发展有法可依的态度。该建议提案答复佐证了拉萨市尚未出台关于共享电单车的法规条例。

(二)现有相关法规条例不能有效规制共享电单车的运营和使用

1.共享电单车是电动自行车,但在法律层面不可以包容为电动自行车

虽然共享电单车与电动自行车在物理构造上本质相同,但是由于共享电单车本质上是被出租物、是供不特定人购买使用的商品,因此在法律层面上:第一,使用者对自己购买或借用他人购买供特定人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的权利一般为长期可持续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对于共享电单车则不享有所有权,而是基于与共享电单车企业的租赁合同关系形成的短暂的、临时的占有权。第二,若一般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违法行为,责任主体不外乎是非机动车一方以及交通事故相对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一方;而共享电单车,则至少牵扯三方责任主体,即使用共享电单车一方、交通事故相对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一方以及共享电单车出租方,人身损害、车辆损坏的问题更为复杂。

2.《拉萨市电动车通行管理条例(草案)》中不适用于共享电单车的相关规定列举

在该条例的第三款中,明确了本条例所称电单车指的是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笔者认为共享电单车在上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则,遵守非机动车行驶的基本交通规则,但在具体的一些情形下也要因地制宜,基于共享电单车在实际运用和使用过程中的特有的纠纷,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区分开来,针对共享电单车制定专门的条款。

在仔细地研读该条例后,笔者发现有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等条款的背后精神与共享电单车的管理并不相容。第六条表述的“电动车实行实名制上牌制度”,该条款背后的目的是更好的统一管理、遗失后方便警察寻找、制约驾驶人不合规的驾车行为以及增加电动车的安全保障,其中结合共享电单车来看,虽然现在拉萨市的共享电单车大部分已经进行了上牌登记,但实名登记的也是电单车所有者的信息,也就是共享电单车公司,而非承租方,即使用者,所以在针对驾驶人不合规的驾车行为这一点上的约束力是较弱的。再如第十七条表述“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并随车携带行驶证”,非机动车行驶证是证明一辆电动车有行使权力的一种证明,随办车牌时一同下发,与电动车的所有权相挂钩,显然,于租用车辆的使用者来说是不兼容的。第十八条关于电动车载人载物的表述为“电动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而共享电单车是规定仅限一人骑行的,但在实际中共享电单车的超载还是屡见不鲜,安全隐患也极大,更不用说电动车在实际中也甚少遵守该项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拉萨市现行的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条例不能同时适用对共享电单车的管理。

二、共享电单车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

(一)关于共享电单车的相关技术手段没有立足实际、与时俱进

1.“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骑行”

该规定在所有的共享电单车企业的规则条款中都有所规定,在车身显眼处也有明显的标识。在拉萨投放较多的两大共享电单车品牌主要是迅驰出行与滴滴青桔。通过向迅驰出行的官方客服咨询后,笔者得知,想要使用共享电单车,除了在第一次扫码注册时会进行人脸验证,在往后的使用中便不再重新核对身份信息。结合该未满十六周岁的规定看,实际上未成年人骑行甚至超载的情形十分常见,加上“数字教育”“网络课程”“线上课程”的常态化,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使用手机的群体基数其实十分庞大,这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想要使用共享电单车的条件更容易达成。

2.“平台给账号中绑定车辆的用户投保,非账户本人骑行出险不予理赔”

该规定是“哈啰”单车官方所示的电动车保险规则中,在“其他”项下所列明的条款之一,明确人险保单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6-65 周岁,这就表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在保险的范围内,但是实际上未成年人由于心智、行为方面尚未成熟,在决定使用共享电单车时并不会考虑到保险的问题,加之拉萨市场内共享电单车的车辆状况并不理想,有些已经磨损严重、车面肮脏,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不会注意,成年人也不会在骑行之前专门研读一遍电动车保险规则等类似的电子版文件,即使是看了,未成年人也很难理解相关条款的意思,更别说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及所要承担的义务。

综合上述两个条款一起来看,虽然有前者“禁止性”规定,但是实际上对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约束力,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前者“禁止”的强度,通过提升技术手段实现从源头上杜绝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骑行的可能性,进而加强对用户的人身安全保障。

(二)共享电单车配套安全设施不完善

1.头盔未全面配备

从拉萨市现有的两个共享电单车品牌来看,无论是“迅驰出行”还是“滴滴青桔”,都没有全面配备安全头盔,这对没有后视镜的共享电单车来说,无疑加大了行车的安全隐患,在内地,多地都明确了骑行共享电单车也需要配备头盔。根据央广网2022年10 月24 日9 时分6 发布的名为“骑共享电动自行车 不需要戴头盔?”的报道,交警明确指出共享电动车属于电动自行车的一种,且根据2020年5月15 日通过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安全条例》明确,自当年7月1 日起,市民未戴头盔骑乘电动自行车属于违法行为。这则报道表明,即使对于共享电单车,也是必须每车配备安全头盔的,作为共享电单车企业,在租赁共享电单车时,应当做好相关的配件设施完善工作,为承租人也就是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安全保障,从而在实际中也可以有效降低事故严重程度,营造更安全的非机动车行车环境。

2.车辆电池使用寿命短、硬件配件老化快且工作人员的维护方式粗糙

共享电单车投入拉萨市市场时间并不短,加之拉萨市位于海拔3600 米左右的高原地区,紫外线极强,昼夜温差大,雨雪天气多,由于停放在露天环境下,车辆整体老化、磨损速度加快,对电池寿命的影响也很大,使消费者的骑行体验感和骑行安全度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此外,笔者在共享电单车企业工作人员对共享电单车进行回收时,观察到由于一辆车能够承载的共享电单车十分有限,所以在回收时经常使共享电单车堆叠放置,实在无法装上车的就将几辆共享电单车的前轮挂在车的后部,使后轮在地面上拖行,这样的回收方式对共享电单车的轮胎、车体的形状都会造成损害。在笔者大学期间,见证了拉萨市共享电单车从普遍干净整洁到使用时会发出异响、车链损坏、车身肮脏、座椅破烂的过程,共享电单车的配件损坏、卫生堪忧,一辆共享电单车的使用寿命很短,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影响市容市貌。

三、个人使用共享电单车时缺乏法律意识及基本道德感

(一)暴力使用共享电单车

在拉萨,利用共享电单车进行碰撞、漂移等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十分常见。在公路上,一些年青人会出于与同伴开玩笑的心理,利用共享电单车进行追逐、漂移以及恶意碰撞,由于使用共享电单车的门槛很低,价格低廉,只需要有一部手机就可以骑行,恶意使用的行为可能经过多次的累计最终达到正常使用一辆共享电单车 “坏了”的结果,加之每辆车可能被租赁过多次,每一段都不尽相同,若在无监控摄像头的路段对电单车进行暴力的破坏和使用,加之扫码使用的骑行者可能并非注册时的本人,其实对共享电单车企业的财产利益是有较大的潜在风险的,由于该最终的损坏结果实际上很难找到责任人去承担,难以归责于具体个人,给执法也带去较大的挑战。

(二)随意停放共享电单车

笔者在车流量较大的路口进行蹲点记录,发现西藏大学门口、五岔路口附近以及大多数路旁的非机动车道、盲道上都有共享电单车停放,在路的坎肩之上可能就是划定的停车区域,即使是这样,用车人也有不愿将车停放到不会影响车辆行车环境以及行人步行环境之处,虽然共享电单车的小程序和APP 会在停车时自动判断使用人是否将车停至规定区域,但是由于定位准确度以及划定区域的种种原因,停在路边有时也处在规范停车区内,便不会出现使用者锁不上车或罚款的情况。此外,还有即使在停车区域内,也不按照正确的方向摆放,使得整个停车区域十分混乱。这种随意停放的状况对不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还是行人来说,都加大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尤其是占用非机动车道甚至是人行道、红绿灯路口的车辆,在其他车辆转弯时很容易因为有视野盲区而看不到停放的共享电单车,一旦速度稍快,很容易就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那么这时,是该最后一次用车的用户担主责,还是由划定停车区域的单位担主责,还是由发生事故的相对方担主责。共享电单车的不规范停放不仅影响拉萨市市容市貌,实际中因为共享电单车发生的具有复杂性的纠纷,也为交通部门执法带去更多难题。

(三)不佩戴随车配备的头盔

虽然拉萨市的共享电单车还未全面配备头盔,但大部分车辆已经装配,在现实中,除非前方有交警检查可能会将头盔带上,否则在日常的骑行使用中,能够自觉佩戴头盔的市民并不多。一方面,是由于某些车辆卫生问题严重,使用者不愿意佩戴;另一方面,拉萨紫外线强,多数人出行时会戴遮阳帽或其他防晒工具,因此不便佩戴头盔。但是归根结底都是因为交通法规法律意识不强,过于自信地排除自己会发生交通事故的结果。

结语

综合上述三个方面来看,对于共享电单车的现存问题,拉萨市目前仍缺乏有针对性的法规条例进行明确规定,且现存的大类条例即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条例中,所列的某些条款不能完全规制共享电单车的使用。从共享电单车企业和个人的角度来看,是在运营和使用两方面直接地作用于目前共享电单车的现状。共享电单车的投放虽然解决了拉萨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3],满足了方便出行的需求,但是也因为不文明地使用、逃避责任条款规则的设置,给共享电单车的便利戴上了枷锁,给非机动车行车环境造成极大安全隐患,使用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给拉萨市的市容市貌也带来影响。所以,只有完善条例设置、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提升个人法律法规意识及道德感,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对拉萨市美丽市容市貌和安全行车环境提出合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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