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政务处分法设置双轨惩戒制度的理论基础

2023-08-28 02:21唐勇徐丹彤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理论基础

唐勇 徐丹彤

摘 要:我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设置双轨惩戒制度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双轨惩戒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哲学基础、政治学基础、文化基础、经济学基础。该制度的哲学理论基础由唯物辩证法的全面的、联系的、发展的观点组成,分别奠定了该制度的全面性、关联性、发展性;该制度的政治学基础由权责一致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权力监督理论组成,分别支撑该制度的权责一致性、彰显该制度的人民性、构筑该制度的权力监督方向和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方向;该制度的文化理论基础由察官治吏的法律文化、廉政文化组成,分别涵养了该制度监督的理念、惩戒的理念。该制度的经济学理论基础由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支撑,分别助力该制度的惩戒效益、监督效益。这些理论基础支撑起该制度的必然性、正当性。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对于正确理解监察委员会的政务处分与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之间的相互关系,推动该制度在实践中的有效应用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政务处分法;双轨惩戒制度;政务处分;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DOI:10.13411/j.cnki.sxsx.2023.03.019

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Setting up the Dual-track Punishment System in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Law

TANG Yong, XU Dan-tong

(School of Public Security Law, China Peoples Police University, Langfang 065000, China)

Abstract:Chinas “Public Officials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Law” has a profound theoretical basis for setting up a dual-track disciplinary system for public official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dual-track disciplinary system for public officials mainly includes philosophical basis, political science basis, cultural basis, and economic basis. The philosophical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system consists of the comprehensive, relational and developmental viewpoints of materialist dialectics, which respectively establish the comprehensiveness, releva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The political foundation of the system consists of the principle of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consistency, the principle of peoples sovereignty, and the theory of power supervision, which support the systems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consistency, highlight the peoples character of the system, build the direction of power supervision of the system, and serve the direc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The legal culture and the clean government culture respectively contain the concept of supervision and the concept of punishment in this system. The economic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system is supported by the theory of public choice and the theory of “principal-agent”, which contribute to the punishment benefits and supervision benefits of the system respectively.  These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support the inevitability and legitimacy of the system. In-depth research and accurate grasp of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syst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correctly understand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al sanctions imposed by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 and the sanctions imposed by the appointing and removing organs and units, and it is to promote the effective application of the system in practice.

Key words: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law ; dual-track punishment system; government punishment; theoretical basis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至此,我国正式确立了监察委员会的政务处分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并行的制度,即双轨惩戒制度。双轨惩戒制度确立后,学术界对双轨惩戒制度的研究聚焦于教义学分析和立法完善[1。随着双轨惩戒制度的运行,一些学者关注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的问题以及应对策略郭文涛针对公职人员双轨惩戒制度可能存在四个方面不衔接、不协调之处,提出可从四个方面进行应对。参见郭文涛:《<政务处分法>双轨惩戒制度之间的衔接协调》,《法学》2020年第12期第147页。朴宗根、乔良针对公职人员双轨惩戒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破解之法。参见朴宗根、乔良:《<政务处分法>双轨处分制度之实践问题与破解》,《齐鲁学刊》2022年第2期第108页。陈伟与、周玲针对监察全覆盖视域下政务处分与处分的双轨制运行存在的困境,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参见陈伟、周玲:《监察全覆盖视域下政务处分与处分的双轨制运行》,《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第3期第1页。

。双轨惩戒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其产生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若对双轨惩戒制度的理论基础缺乏深刻认知,就难以有效发挥该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难以准确把握该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方向,甚至可能违背双轨惩戒制度的设立初衷和损害制度自身的价值。为此,本文不揣冒昧,试从哲学、政治、文化、经济的视角初步探究双轨惩戒制度的理论基础,以期深化人们对双轨惩戒制度精神实质的理解和把握,推动双轨惩戒制度在实践中有效地运行。

一、双轨惩戒制度的哲学理论基础

唯物辩证法是关于事物的联系和发展的科学。唯物辩证法认为,物质世界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按其固有的规律无限发展着的。唯物辩证法的全面的、联系的、发展的观点构筑了双轨惩戒制度的哲学理论基础,分别奠定了该制度的全面性、关联性、发展性。

(一)唯物辩证法的全面的观点奠定制度的全面性

唯物辩证法的全面的观点要求看待一个事物、问题等要全面,制定一项制度、政策等要全面。唯物辩证法的全面的观点奠定双轨惩戒制度的全面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惩戒对象的全面性。双轨惩戒制度实施之前,公职人员惩戒制度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纪检和原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对象不能涵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对象仅为国家工作人员[2。双轨惩戒制度实施后,双轨惩戒制度的惩戒对象包括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公职人员,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其次,惩戒事由的全面性。双轨惩戒制度实施之前,公职人员惩戒事由侧重职务犯罪情形,法律规定了详细的职务犯罪情形以及惩戒措施,而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存在“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现象。双轨惩戒制度实施后,一方面,公职人员惩戒事由既有职务犯罪情形,又有职务违法和一般违法情形;另一方面,公职人员惩戒制度从道德、政治、廉洁、群众、组织等多个方面出发,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一般违法情形进行全方位规定,从而促进公职人员在政治思想、道德操守、履职尽责等诸多方面符合党和人民的期望[3

(二)唯物辩证法的联系的观点奠定制度的关联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内部存在联系,事物之间也存在联系,这就需要用联系的观点看待一个事物、问题等,制定一项制度、政策等。唯物辩证法的联系的观点奠定双轨惩戒制度的关联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双轨惩戒制度的内部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一方面,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与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在惩戒事由方面存在联系,两者在惩戒事由上相近;另一方面,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与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存在联系,两者在惩戒措施上相似。其次,双轨惩戒制度与其他惩戒制度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一方面,双轨惩戒制度与法官、检察官、监察官等特殊公职人员惩戒制度之间是相互联系的,法官、检察官、监察官等特殊的公职人员因其独特的职业性质,而形成只针对他们独特的惩戒制度,但不能否认只针对他们的独特的惩戒制度与双轨惩戒制度之间存在着联系。具体而言,针对法官、检察官、监察官等特殊公职人员的惩戒制度与双轨惩戒制度的适用对象都包括职务违法和一般违法的公职人员。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针对法官、检察官、监察官等特殊公务员的惩戒制度与双轨惩戒制度在惩戒主体上存在联系,都有监察机关的參与[4;另一方面,双轨惩戒制度与刑罚等制度之间是存在联系的,若公职人员受到刑罚处罚,则必然会受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的惩戒。

(三)唯物辩证法的发展的观点奠定制度的发展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世界的一切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都是处在一个不断地发生、发展和消亡以及无止境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过程,这就需要用发展的观点看待一个事物、问题等,制定一项制度、政策等。唯物辩证法的发展的观点奠定双轨惩戒制度的发展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双轨惩戒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治国理政规律认识的深化。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法规长期作为公职人员惩戒的依据,对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惩戒机构给予“政纪处分”。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出台后,“政纪处分”在法律上改为“政务处分”。从行政法规的“政纪处分”,到《监察法》《政务处分法》中的“政务处分”,惩戒主体的规格更高,惩戒对象、事由更准确、全面,惩戒效力更强,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治国理政规律认识的深化。其次,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由单轨制走向双轨制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公职人员惩戒规律认识的深化。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我国对职务违法和一般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惩戒具有以下特征:在适用依据上,主要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惩戒对象上,主要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惩戒制度的性质上,公职人员惩戒制度是一种内部监督、惩戒呈现“单轨惩戒”的特点。可以说,彼时的惩戒主体主要是公职人员所在的系统内部的惩戒机构。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我国对职务违法和一般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惩戒具有以下特征:在适用依据上,主要是《监察法》《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惩戒对象上,涵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惩戒制度的性质上,双轨惩戒制度是一种内部外部监督的结合体,呈现出惩戒协同分工、“双轨惩戒”的特点。其中,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监察职能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对职务违法和一般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是一种外部监督、惩戒。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是一种内部监督、惩戒。由单轨惩戒到双轨惩戒,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惩戒相得益彰,进一步扎牢扎细了惩戒制度的笼子。

二、双轨惩戒制度的政治学理论基础

双轨惩戒制度的政治学理论基础表现为权责一致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权力监督理论、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权责一致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权力监督理论、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分别决定了该制度的权责一致、立足人民、权力监督、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一)权责一致原则支撑该制度的权责一致性

权责一致原则,是指享有公权力的人在在其行为产生消极性后果时,需要承担行政或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5。从政治学角度来说,权责一致原则体现在国家为确保享有公职人员正确行使公权力,不能仅仅依靠公职人员内在的道德自觉,更需要完善的责任体制。在新时代,权责一致原则构筑双轨惩戒制度的权责一致方向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法律上,明确公职人员合法权利的充分保障和义务的承担。一方面,作为双轨惩戒制度的依据,《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都明确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因法定程序,公职人员不受惩戒,而且明确规定了详尽的惩戒程序,使得公职人员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双轨惩戒制度包含了详尽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义务需承担的责任。通过在法律上明确公职人员合法权利的充分保障和义务、责任的承担,以保障权责一致原则的实现。其次,惩戒对象一致。即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公职人员,若存在违法情形,必会受到惩戒。若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一般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惩戒,一方面是对其行为的纵容,另一方面则是对其他守法的公职人员的最大不公平,这会导致权责“失衡”,无法有效保障权责一致原则的实现。双轨惩戒制度形成之前,存在惩戒的空白,一些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一般违法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惩戒。例如,对于非党员村委会组成人员的“微腐败”“微腐败”系指经常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基层单位、基层公职人员所涉情节较轻、损害程度相对较小的违规违纪行为, 直观解释就是一种轻微的腐败, 具有轻微性、多发性特征。参见邹东升,姚靖.《新时代微腐败治理的纪法衔接》,《理论探讨》,2019年第1期第128页。行为,无法有效给予处分。双轨惩戒制度形成之后,惩戒的空白地带得到填补,简言之,所有公职人员只要做出了职务违法和一般违法行为,受到惩戒都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人民主权原则彰显该制度的人民性

人民主权原则集中表达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源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的政治理念6。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其本质特征在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公职人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其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需要对人民负责。为了使公职人员更好地行使权力,保证人民授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我国制定了全方位监督公职人员行为与惩戒违法公职人员的法律体系。例如,《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政务处分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制定本法。”《公务员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制定本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条规定:“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制定本规定。”具有职务违法和一般违法情形的公职人员,其行为违背人民的意愿,理应受到惩戒,以维护人民的权益。政务处分与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是双轨惩戒制度的基础,我国以政务处分落实公职人员权力责任制,任免机关、单位处分落实工作责任制[7]15,彰显了人民主权原则。

(三)权力监督理论构筑制度的权力监督方向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公权力异化的视角提出了权力监督的必要性,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就曾指出:“监督是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调整好,使它能正常地进行工作所必需的主要条件。”[8首先,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视角看,国家作为集中行使公权力的机构,权力的膨胀会导致集权腐败,而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实质就是避免因权力过分集中而异化,进而防止腐败发生9]32-33。因此,黨和人民设计诸多制度来监督公权力,双轨惩戒制度作为这些制度中的一种,在监督公职人员规范行使职权,避免其权力异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次,从国家与法律的关系视角看,由于法律对无限制行使权力的做法设置了障碍,并试图维持一定的社会均衡,所以在许多方面我们都必须把法律视为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限制力量[10。在本质上,公权力可视为社会对国家在法律上的一种授权,过度集权必然削弱公权力的公共属性,最终背离法律的授权9]33。公权力作为一种可被无限制行使的权力,需要有一种力量来限制,而法律作为一种可以限制无限行使权力的力量,在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1。我国实施《政务处分法》,以监察委员会外部监督、惩戒的方式监督公权力的行使,以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内部监督、惩戒的方式监督公权力的行使,对于保证公权力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以及公权力始终代表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构筑制度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新特征和新要求,在深刻认识和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智慧结晶。在腐败行为治理和廉政机制的建设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明确了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的主要任务[9]36。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双轨惩戒制度形成并不断完善,为规范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公职人员监督、惩戒道路。

三、双轨惩戒制度的文化理论基础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12一种制度背后蕴藏的文化能够为该制度的存在赋予合法性、合理性,并为该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人文环境。双轨惩戒制度的文化理论基础来源于察官治吏的法律文化、廉政文化。察官治吏的法律文化、廉政文化分别涵养了该制度监督的理念、惩戒的理念。

(一)察官治吏的法律文化涵养制度的监督理念

察官治吏的法律文化深深根植于我国数千年的历史文化之中,在各个历史时期均有表现。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汉初,公孙弘提出了“‘吏正可使民诚笃,‘吏邪则使民刻薄;用奸吏‘行弊政,‘治薄民,国家危矣”的观点。宋代,朱熹提出“网无纲则不能以自张”的观点,论证了纲纪的方式以及监察的作用。近代,孙中山认为监察的目的不在于分权,而在于限制权力,使国家各项权力全部纳入统一且规范化的管理。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在阐述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时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3。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深刻地论述了加强对行使公权力者的监督、监察的重要性(例如,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干部当以身作则接受群众的监督9]41-42;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领导干部的行为是否守法作为考察的内容,优先选拔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14 )。公职人员享有的权力无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基于上述察官治吏的法律文化,我国构建起了严密的監督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体系,而双轨惩戒制度则是上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轨惩戒制度,以政务处分落实公职人员权力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权力的监督;以任免机关、单位处分落实公职人员工作责任制,防止公职人员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7]22。处分的适度分工,有助于构建严密的公职人员监督、惩戒体系,而这正是察官治吏法律文化的具体实现路径和实践形式。

(二)廉政文化涵养制度的惩戒的理念

廉政文化是廉洁从政行为在思想认识和文化上的反映[15]25。如同察官治吏的法律文化一样,廉政文化也深深根植于我国数千年的历史文化之中。在我国古代,廉政文化具体包括廉政教育文化、廉政监督文化、反腐惩贪文化等16。传统廉政文化特征鲜明,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其特征具体包括反对作奸犯科、主张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讴歌清官廉吏等方面15]26。时至今日,我国古代传统廉政文化依旧闪烁着光芒,深深影响中华民族的各个方面。在双轨惩戒制度中,一切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一般违法行为必受惩戒、对严重职务违法行为处以重罚、倡导清正廉洁等内容,深刻反映了我国传统廉政文化对双轨惩戒制度的影响。因此,我国传统廉政文化构筑了双轨惩戒制度的文化基础,涵养了该制度的惩戒理念。此外,中国共产党的廉政文化建设也是双轨惩戒制度文化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涵养了该制度的惩戒理念。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对于人民群众痛恨的各种腐败现象,中国共产党一方面设计各种制度规范党员干部从政行为,另一方面始终坚持以廉政文化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17。因此,自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中国共产党时刻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始终团结和依靠人民群众不断推动党的廉政文化创新和发展。例如,不断完善党的群众纪律,提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抵制剥削阶级腐朽文化,开展“三反”“五反”等运动;依靠人民群众进行反腐败斗争,构建监察全覆盖体系等。双轨惩戒制度作为监察全覆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百年来党的廉政文化建设的产物,在促进公职人员廉政建设,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双轨惩戒制度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双轨惩戒制度作为上层建筑,与其有关的社会经济基础密不可分。双轨惩戒制度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来源于“委托—代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分别助力该制度的惩戒效益、监督效益。

(一)公共选择理论助力制度的惩戒效益

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理论在政治等相关领域的应用和延伸,它源于现代经济学对政治经济学和经济政策的思考18。公共选择理论把“经济人”经济人即假定人思考和行为都是目标理性的,唯一的试图获得的经济好处就是物质性补偿的最大化。由经济领域分析推广到政府领域分析。该理论认为:作为公共权力的实际拥有者,公职人员同时也是理性的、利己的“经济人”。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可能会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不仅关注自己在此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而且还关注自己所付出的成本,导致公权力被滥用,出现职务违法和一般违法的现象。国家若只依靠内部制衡来保证公职人员对公共利益事务的忠诚,很大程度上是行不通的。由此,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保证公职人员对公共利益事务的忠诚仍需要借助外部制衡[9]37。公共选择理论与公职人员惩戒效益相契合,在双轨惩戒制度形成之后,我国对具有职务违法和一般违法情形的公职人员进行惩戒的方式不仅有内部制裁的方式——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而且还有外部制裁方式——监察委员会的政务处分,通过内外相结合的惩戒方式,以最小成本和最大收益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惩戒,从而最大限度规范公权力的行使。

(二)“委托—代理”理论助力制度的监督效益

20世纪70年代,Ross首先提出“委托—代理”一词,认为公司制企业内部职业经理人和企业所有者的关系类似于一般独立经济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职业经理人有着不同于企业所有者的利益诉求,在监管力度不足时,有为自身利益而损害企业利益的主观倾向[19。也就是说,企业所有者是提出委托契约的当事人即委托人,而职业经理人则是回应委托契约的当事人即代理人,代理人作为独立的个人,与委托人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在委托人监管不足时,有着为自身利益而损害企业乃至委托人利益的主观倾向。由此,“委托—代理”理论在政治方面表现为:人民通过契约的形式组建政府,政府接受人民的委托作为代理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当公权力被滥用时,就会导致不当代理或者不法代理,从而破坏“委托—代理”这一契约关系。“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一方面,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关键是信息不对称导致委托人无法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适当监督、惩戒;另一方面,代理人也会采取手段规避委托人的监督,进而导致代理人手中的公权力出现异化现象,由此代理人出现各种违法现象。双轨惩戒制度的形成,对解决“委托—代理”理论所指出的公职人员监督惩戒困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双轨惩戒制度,以监察委员会的政务处分和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为基础,通过监察委员会这一国家机构,对公职人员以外部监督、惩戒的方式规范其行为,实现相关信息的对称,从而防止其规避人民的监督以及权力的异化;通过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对公职人员以内部监督、惩戒的方式规范其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公职人员为自身利益而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主观倾向。

五、结束语

事实上,任何一项制度背后都蕴含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一项制度的理论基础支撑和指导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而该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又反过来推动相关理论的发展,该制度相关理论的发展又会进一步推动该制度不断完善。因此,一项制度及其背后的理论基础在上述循环过程中不断地丰富、发展。双轨惩戒制度是我国建设清正廉洁公职人员队伍的重要制度,其形成在哲学、政治、文化、经济领域均有理论支撑。深刻理解双轨惩戒制度的理论基础对于我们正确把握该制度的发展规律,解决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其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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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编辑、校对:李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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