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的限制与保护分析

2023-09-03 05:06谢东子
法制博览 2023年11期

谢东子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浙江 台州 318000

为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国家立法机关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使个人信息保护从实体法及私法领域扩展至程序法及公法领域,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也成为新时代刑事诉讼需解决的重点问题。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仍存在诸多缺陷,为此需加快构建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制度,以助力法治社会建设。

一、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一)规范国家机关信息处理行为

现阶段,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大数据时代,公权机构已逐步完成数字化转型,个人信息处理权限显著扩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等均可为刑事诉讼中处理个人信息的不当行为进行背书,进而导致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处理间处于失衡状态,为此需引入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机制,以规范国家机关的信息处理行为,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1]。

(二)维护刑事诉讼主体信息自决利益

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主要目的是赋予诉讼主体特定权利,使其能够对个人信息自决、自治、自主。刑事诉讼中信息自决利益属于相对独立的价值追求,可赋予公民信息披露的决定权及采用何种方式、何时、向何人、何种范围内披露信息的决定权,且严格禁止国家机关违法公民意愿处理个人信息[2]。信息自决权与财产、人身等实体权利存在较大差异,也与上诉等程序化权利存在较大差异,现有法律法规无法准确表达个人信息自主支配的完整内涵,为此需构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制度体系,以维护刑事诉讼主体信息自决权利。

(三)完善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体系

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为国家保护义务,其核心内容是要求公共权力机关避免干扰私人生活,并积极营造个人信息保护的环境。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提出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义务。上述制度均属于义务保护模式,存在较为严重的权职本位主义倾向,可对个人信息权利的发展产生较严重的不利影响,为此需引入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制度体系,通过赋权等方式完善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体系[3]。

二、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如表1 所示:

(一)准确性原则

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需严格遵循准确性原则,公权机构在个人信息采集、传递、共享、储存过程中均需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并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及时删除或更新存在错误的个人信息,以避免错误的个人信息产生的不利影响[4]。

(二)目的限制原则

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需严格遵循目的限制原则,即公权机构在收集及使用个人信息的过程中需严格遵循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及审判的目的,不得将个人信息应用于其他目的。目的限制原则主要包括信息采集与信息使用的合目的性,可限制个人信息使用方式,进而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三)区别对待原则

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需严格遵循区别对待原则,以提高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实际效果。应用区别对待原则期间,相关人员需把握如下要点。第一,准确区分个人评价信息与事实信息。个人评价信息与刑事诉讼无直接关联,具有较为明显的主观评价色彩,主要包括社会声誉、品行等信息,如未能合理使用个人评价信息,会对办案人员造成较为严重的误导。事实信息以事实为根据,是对某一事物的客观描述,主要包括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定位信息等,其主要特点为客观性,可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依据[5]。第二,准确区分敏感信息与一般信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敏感信息主要指泄露后危及财产、人身安全,并可导致身心健康及名誉受损的信息,包括生物识别信息、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通话记录、行动轨迹、健康信息、住宿信息等。在刑事诉讼中,非法定事由外不得收集敏感信息,以避免信息主体受到不公平对待。第三,准确区分信息主体。刑事诉讼中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地位存在较大差异,为此需准确区分不同类型的信息主体,以便于采取适宜的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措施。

三、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需平衡的各种关系

(一)刑事诉讼封闭秘密与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公开透明的关系

刑事诉讼中,在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过程中,需妥善处理刑事诉讼封闭秘密与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公开透明的关系。第一,为满足刑事侦查及刑事诉讼的需求,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公开透明需适当妥协;第二,可将个人信息公开收集使用时间延后至刑事侦查基本完成或结束阶段,以确保刑事侦查的密闭性;第三,如刑事诉讼中多个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存在交叉,需向特定当事人公开信息内容及适用范围。

(二)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关系

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均为常规法理关系,为此在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也需妥善处理此类关系。第一,需明确信息主体享有的权利,以提升其应对公权机构采集使用个人信息权利的能力,缩小控辩双方的力量差异,避免不平等现象发生,最大程度上保障信息主体的尊严[6];第二,需建立权责相统一的制度体系,在赋予公权机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权利的基础上也需明确其在保障信息安全中的责任,以避免权利滥用及个人信息失控等不良事件。

(三)公众知情权、打击预防犯罪、个人信息保护关系

刑事诉讼的核心目标为预防打击犯罪,而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保护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预防打击犯罪的效果。同时,如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保护利益处理不当,则可影响公众知情权,进而影响公共安全。为解决此类问题,需深入分析研究不同价值蕴含的利益,确定各种利益的重要性,确定不同价值的重要性及优先级。例如预防控制犯罪关系到公民的自由及生命安全,则打击预防犯罪应优先于个人信息保护。

四、构建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制度的策略

(一)明确个人信息权的具体权利

1.刑事诉讼主体知情权。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主体的知情权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也是宪政价值的主要体现。我国现行的告知制度可部分保障刑事诉讼主体的知情权,但仍存在一定缺陷。为此,可依据告知时间及告知内容存在的差异,建立完善的知情权保障体系,该体系需包括概括告知、特定告知、事后告知及不告知等内容。概括告知主要采用公示、公告等方式告知社会群体[7];特定告知主要指当刑事诉讼过程中保证特定主体对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权,公权机构需告知特定主体个人信息处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个人信息处理方式、处理目的、处理种类、信息保存期限、行使权利的程序与方式;事后告知主要指秘密侦查过程中如存在影响侦查的状况,公权机构可在事后告知信息主体;不告知主要指对刑事诉讼无关的信息、潜在证人信息、案件相关证据价值评价、侦查中发现的涉密信息等信息,不应告知办案主体外其他人员。

2.刑事诉讼主体决定权。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应享有对个人信息的决定权,以实现信息自决,促进知情同意制度的优化。具体操作中,需把握如下要点:第一,审前阶段,公权机构需在犯罪嫌疑人知情、明智、自愿的前提下,将强制侦查转变为任意侦查,并签署书面文件。在设计被害人相关制度的过程中,需充分体现合意性及任意性的基本原则,并积极落实知情同意的要求,以避免二次伤害被害人。第二,审判阶段,裁判文书网、在线诉讼等全新的模式可导致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显著增加。为此,在构建制度的过程中,需赋予当事人选择庭审直播、远程审判、裁判文书公开、审判公开等程序的选择权及提出异议的权利[8]。

3.刑事诉讼主体信息更正权、删除权、访问权。刑事诉讼过程中,如个人信息存在错误,可影响社会评价及公民的自我认知,并可对刑事诉讼主体的隐私权、人身自由造成不良影响。为此,需赋予刑事诉讼主体信息更正权,允许其向公权机构提出更正错误的个人信息、补充遗漏的个人信息、更新过时的个人信息等要求,相关机构需及时审核个人信息,如确认存在上述问题需及时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告知刑事诉讼主体。同时,需赋予刑事诉讼主体个人信息删除权。如个人信息与案件事实无关、个人信息处理缺乏正当依据、刑事诉讼结束后个人信息储存时间达到最长年限要求,刑事诉讼主体可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申请,公权机构审查确认后执行删除程序。个人信息删除具有不可逆的特点,为此需对删除权进行必要的重视,如重案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的个人信息不得删除。另外,需赋予刑事诉讼主体个人信息访问权,明确报告人为信息访问权的主体,可授权辩护律师访问其个人信息。立法机关需对信息访问权可获取的个人信息做出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则需以简洁易懂的方式回应个人信息访问需求,以保证刑事诉讼主体正常行使个人信息访问权。

(二)构建个人信息处理程序

1.构建刑事诉讼个人信息处理授权条款。刑事诉讼个人信息处理授权的权利基础为个人信息权,处理对象为一般信息。个人信息处理主要目的是维护公民信息自决的基本利益,不涉及个人隐私利益,因此需在遵循侦查自由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个人信息使用是否合理,程序设计上不必过度严格。例如刑事侦查机关在处理一般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可由办案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审批,也可自行审批,无需受到重罪原则等因素的限制。同时,需建立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特别授权条款,条款中需包括不同类型侦查措施的程序,也需对程序要件与实体要件进行合理的顶层设计。例如公权机构在处理隐私信息过程中如操作不当,可形成强制侦查,进而影响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为此需通过特别授权条款为其侦查提供正当的法律依据。

2.刑事诉讼个人信息分级调取程序。第三方机构的协助义务、当事人信息利益选择性放弃与刑事诉讼个人信息调取的正当性密切相关,如调取一般信息过程中获得信息持有人的协助,可评估为必要性侵犯信息主体自决利益,其性质属于任意刑事侦查。同时,如第三方机构因取证风险拒绝调取个人信息,此时继续完成取证则属于强制侦查。如调取对象为个人隐私信息,侵犯刑事诉讼主体的合理隐私期待,也可评估为强制侦查,此时需由检察机关进行外部审批,以确保信息调取的合法性。

3.制定网络搜查程序。网络搜查具有较高的侵权风险,为此需合理确定网络搜查程序,将网络搜查的对象设定为公开发布的一般信息或电子数据信息。同时,网络远程勘查可作为现场勘查的组成部分,符合任意侦查的性质,但不得将其作为独立侦查措施。另外,需优化调整网络搜查个人信息的程序,相关人员需在获得检察机关同意后实施搜查,并合理设定搜查的关键词、文件格式、文件名称等信息,严格禁止概括性搜查。

五、结语

当前,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日益突显。为此,公权机构需切实提高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优化调整个人信息处理及调取程序,保证刑事诉讼主体的个人信息知情权、决定权、更正权、删除权、访问权,以达到良好的个人信息保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