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及问题分析

2023-09-03 05:06王亚敏
法制博览 2023年11期
关键词:实体法责任人民商法

王亚敏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0000

现代民商法制定的主要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平等性和自由性,帮助人们更好地行使自身合法权益。实际上,现代民商法的整体发展方向是由市场经济决定的,但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此现代民商法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现代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其中出现的问题会降低法律制度的完善性,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现代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分析

(一)连带责任定义

民法与商法共同组成了民商法,其实行目的是提升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最大程度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因此民商法的地位十分突出。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现代民商法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早在古罗马年代,连带责任制度就已经被提出,并沿用至今,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针对连带责任制度进行单独的解释,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变化,连带责任内容也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单单从字面上来讲,连带责任可以分为“连”与“带”,合同过错方是一个整体,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责任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责任方无法确定,则无论由哪一方负责,责任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二)连带责任的基本特征

首先,通常情况下连带责任人大于两个,因为其根本性质是让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而当触及责任问题时,责任主体间会存在一定的连带关系[1]。也可以认为,在认定责任过程中,只要其中一个责任主体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剩下的责任人也需要承担同样的连带责任。

其次,连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对该种形式的认定比较严格。该种情形不仅需要当事人间的约定,而且要具备法律性,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要是获得一定的补偿和救济,进而保证权利人在非法侵害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获得补偿或者救济,保证和维护个人利益不受侵害。

最后,一旦责任方完成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偿还了所有债务,其他责任方的负担也随之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没有权利要求获得重复的救济和补偿。

(三)连带责任的构成要素

连带责任制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当事人的利益和权利紧密联系,连带责任的成立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而实际上判定连带责任的过程十分复杂。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连带责任不成立的案例,也存在很多不能判定连带责任的情况,例如,责任人的行为不违法,虽然带来了损害,但是损害后果与实际的损害事实缺乏关联性,债权人自身过错导致损害的发生。我国民商法中详细说明了连带责任的构成要素:首先,在判定连带责任的过程中,要保证当事人的数量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人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要求责任人在自身条件无法进行足够赔偿的基础上,由其他连带责任人负责补偿。其次,在判定连带责任过程中,要保证债权人与责任人存在债务关系[2],确定债务关系是判定连带责任制基础关系的重要步骤。同时,必须保证可以清偿债权人与责任人间的债务关系,并且在这之前没有发生任何已清偿债务关系的事实,要站在多个角度证明债务关系是真切存在的。最后,明确连带责任与非连带责任间的区别。在判定连带责任的过程中,需要经过严格的流程和程序,其主要原因是连带责任与非连带责任十分相似,二者很容易混淆。这将对司法人员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要求他们全面熟知二者的内涵,明确地对于二者进行区分。

二、现代民商法中有代表性的连带责任相关规定

(一)委托代理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典》总则编中详细规定了委托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其可以保证当事人在实施代理行为中可以严谨和规范,防止出现违反代理行为的现象。一般情况下,在民法中,委托主要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如果书面委托不明确,则在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过程中,代理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3]。如果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则委托人和第三人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和相应的损失。如果代理人主观知道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明知代理行为违法却不停止,则代理人与委托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承担保证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针对保证担保合同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要与债权人提前做好相关的约定,一旦出现债权人无法履行债务的问题,那么保证人就需要承担在其保证范围内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4]。保证人为债权人清偿债务时,有权向债权人追偿。连带责任的担保能力更强,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一定程度上会增加担保人的负担。

(三)共同侵权产生的连带责任

通常情况下,共同侵权的主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组成。共同侵权下的连带责任主要是指在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其中一名或者多名侵权人赔偿,侵权人必须在此过程中,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所涉连带责任是指以受害人为基础的整体责任。

三、现代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

(一)不能明确诉讼时效

在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普通的民事诉讼时效为3 年,实际上这与责任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的确定时效存在一定冲突之处。虽然其中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在实务中只要根据各自的时效进行确定,那么该制度还是可以正常运行的[5]。但是在现代民商法中,并没有明确、详细地说明连带责任制度的时效,这会增加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也无法统一连带责任相关案件的裁判,不能在社会中获得明显的统一效果。

(二)没有确定连带责任人的义务

目前,并没有在民商法中明确连带责任制度的划分标准,在划定连带责任人过程中,仅仅以其与责任人的利益关系为依据,这种做法会大大降低连带责任制度的司法效果,增加连带责任制度的适用难度,更无法明确连带责任人的义务。同时,每一个案件都有着自身的特殊性,不同案件间有着明显的差异,为此在使用连带责任制度过程中必须保证经过严格的判定流程,这会大大降低司法质量和效率,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三)诉讼程序存在不合理之处

当前我国法律法规首先会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在民商法中也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明确规定债权人有权追究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的权利,并且可以选择诉讼或者不诉讼,这种做法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为出发点[6]。仔细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会发现,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基础和前提是债权人是否针对责任人或者连带责任人提起诉讼,只有开始诉讼后才可以判定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的债务关系。这会导致司法人员使用先入为主的思维,在没有判定债权人诉求是否合理前就开始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这严重弱化了连带责任人的权利,该种思维方式对于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来说是十分不公平、不合理的。

(四)民商法与实体法缺乏有效联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法是重要内容之一,其与其他法律法规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净化法律环境中发挥着积极作用[7]。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由于法律规制不断变化,因此,连带责任在实体法中的适用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民商法与实体法中连带责任的内容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无法保障连带责任在实体法中的有效贯彻和落实。为此,要以实体法为基础,明确连带责任,但是这会与民商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相冲突。

四、现代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解决方法

(一)明确诉讼的时效性

对于实践中的案件审理来说,明确诉讼的时效性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时效是影响案件进度和发展的重要因素。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划定连带责任制度的诉讼时效,为此相关部门亟需明确划分连带责任制度的诉讼时效[8]。但是对于每一类案件来说,划分标准是不同的,因为不同案件的债权人都有属于自己的诉讼要求,同时案件不同也会导致诉讼时效基本要求不同。只有明确诉讼时效,才能保障诉讼人合理、合法的权益,防止与其他法律法规出现冲突和矛盾。同时,站在诉讼人的角度明确划分诉讼时效,可以有效避免由于时效不足而产生的多种类型诉讼问题。

(二)确定连带责任人的义务

实际上,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诉讼关系中,连带责任人也是如此。但是,在现代民商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连带责任人的义务,即使连带责任人可能享有某一种权利或者需要履行某一种义务,但是如果民商法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那么司法人员将无法判定连带责任人,或者判定连带责任人后无法获得公众的认可和信服,这会大大降低法律法规的公平性。为此,在现代民商法中要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连带责任制度的使用效果,而且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同时,在多种类型的制度中,要保证公正性、公平性,在科学划定连带责任人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义务和权利是否合理,以及分析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的基本能力,保证连带责任人承担的都是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价值,强化其与其他法律间的联系[9]。虽然当前司法部门在判定连带责任过程中,会使用不同的依据,但是核心是防止与其他法律相违背,保证多种法律间的互通性。从某种程度来讲,这避免了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中出现工作难题,明确要求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中以法律为基础,给予案件当事人的客观情况足够的尊重,针对案件进行灵活变通,这样当形成审判结果后将会更加顺利地执行,也会得到公众的信服与认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无论哪一种类型的案件,只需要按照同一部法律进行审理和判决,并且重点关注公平和公正问题,保障诉讼者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发挥法律的价值。

(三)合理完善诉讼程序

在我国连带责任诉讼程序中很容易出现先入为主的思维,这将无法保障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分析先入为主的思维会发现,实际上民商法与其他法律以及程序法律是缺乏有效互通的,甚至会存在矛盾点,这是先入为主思维产生的根本原因。为此,如果发现存在先入为主的思维,要积极完善连带责任制度的诉讼程序,保证每一个诉讼阶段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根据不同诉讼案件的不同主体差异化判定每一个诉讼案件,开展合理的分析工作。在后续案件审理中,要实事求是,防止使用单一、死板的法律条例,真正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保障每一个债权人的权利,以及连带责任人和责任人的权利。

(四)充分结合民商法与实体法

在民商法单一化环境下是无法全方位合理判断连带责任的,特别是针对共同侵权的责任,存在一定的评价偏差。为此,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有效结合民商法与实体法,进而公正地处理案件[10]。其中实体法可以明确规定责任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可以将其有效结合民商法,从而对相关问题进行更全面的分析。此外,程序法可以为实体法的实施提供依据,因此在连带责任的划分中,也要将二者更好地结合,真正做到共同审理。

综上所述,在现代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虽然其发展现状和具体应用还不够完善,但是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民商法对于连带责任义务和权利的规定将会更加清晰。为此,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必须重视完善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最大程度保障全体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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