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控路径研究

2023-09-03 05:06易泸月
法制博览 2023年11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个人信息诈骗

易泸月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在网络时代,互联网是把双刃剑,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威胁。尤其是近几年来,利用网络和电信技术实施的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诈骗手段不断更新和升级,成为一种新型的诈骗犯罪。在网络诈骗犯罪态势高发、但案件侦破率极低的情况下,为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探讨全方位的犯罪防控路径实属必要之举措。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呈现明显的团伙化、职业化特征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多以团伙犯罪的形式出现,犯罪团伙成员经常扮演多种角色身份,以欺骗潜在受骗者。电信诈骗团伙的运作模式甚至仿照了现代化企业的运营构造:严密完整的组织结构与明确分工。诈骗团伙呈现“金字塔”结构,除高层指挥者以外,还下设分工协作的培训组(提供诈骗技术培训,一般不直接参与诈骗)、维修组(负责团队硬件设施技术支撑)、话务组(扮演剧本角色联系受骗者)、银行组、洗钱组。上述各小组可能分布在不同地区,并且互相独立,互不认识,仅通过网络或手机进行上下单线联系,由此形成一条庞大而周密的犯罪产业链,犯罪呈现职业化特征。电信诈骗犯罪从我国台湾蔓延至大陆后,呈现出以地缘、亲缘和家族关系为纽带的专业化发展趋势,犯罪集团具有典型的地域性和家族性特征,逐渐形成了特色型的电信诈骗高发地区。[1]

(二)犯罪手段呈现科技化、智能化

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其进行诈骗“保驾护航”。早期的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多使用短信群发器进行短信诈骗,而近几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提升,犯罪分子开始利用VIOP 电话、任意号码更改软件、钓鱼网站、伪基站等先进科技手段实施欺诈,还能通过科技手段获取特定对象的详细信息,从而实施精准诈骗,这使得诈骗成功率越来越高。而且,诈骗犯罪分子还会提前对话务组的成员进行培训,训练其在面对突发情况时的随机应变能力。

电信诈骗是传统诈骗与现代通信技术相结合产生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方式,与传统诈骗犯罪手段相比,此类案件的显著特征是作案人通常不需要与受害人见面,即非接触性。[2]运用高科技工具进行的电信诈骗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导致此类案件侦破难度加大。

(三)精准式诈骗成趋势

司法报告数据反映出,19.16%的网络诈骗案件具有精准诈骗的特征。互联网大数据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大数据让民众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享受到了高度便利;另一方面公民享受的便利越大,公民个人信息的暴露程度也就越高,被非法侵犯的风险也就越大。出于商业或者政治利益的目的,某些拥有数据库的单位和组织甚至将收集到的个人数据进行非法利用。[3]近两年来,电信诈骗团伙开始从非法渠道获取特定人群的详细信息,从“广撒网式”诈骗向“精准式”诈骗发展。与此同时,这也催生了一些黑灰色产业链,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帮助和支持,加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蔓延。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控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电信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的诈骗犯罪,因犯罪成本低、非法收益高而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该犯罪行列中,近年来案件数量急剧增加,严重侵犯公民财产安全及破坏社会秩序。只有深刻剖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控中存在的不足,才能有针对性地探讨防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路径。

(一)电信运营商和金融行业监管措施缺位

1.电信运营商存在监管漏洞

一是电信用户实名注册监管不到位。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使用的电话号码不是实名,这些非实名的号码大多是通过网络代理店购买的被他人注册的虚拟电话卡。我国已经推行电话卡实名制,但这种机制落实不彻底也给犯罪分子作案提供有力工具。二是疏于VOIP(网络电话)透传技术监控。随着互联网和电信网络的融合,VOIP 电话业务被广泛应用,这已成为一种运用“任意显号”实施诈骗的新方式,犯罪分子借助非法VOIP 运营商帮助,通过安装软件,可以任意虚构特殊身份、任意改变主叫信息、更改号码归属地等虚假信息进行诈骗[4]。而我们需要通过运营商的端口接入进行呼叫,但是电信运营商的IP 电话网关处没有严格认证该主叫信息,监管不到位,导致这种诈骗方式泛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不认可VOIP 网络电话利用“透传”技术实现任意显号功能,但是目前国内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之间竞争激烈,有的运营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会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

2.金融行业存在监管盲区

一是金融行业对开户人的审查不严格。虽然现在大部分银行都实行了实名登记管理制度,但是依然监管不力,一方面银行无护照核实系统,而犯罪分子便是抓住这个系统缺陷,使用假护照开卡广泛撒网;另一方面对自助开卡机的监管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利用相似身份证开卡或利用他人身份证代开卡的违法情况。二是金融行业对电信诈骗的应激反应滞后,缺乏完善的应对措施。既无法立即采取措施冻结可疑账户,又无法配合公安机关及时获取证据,尤其是通过手机银行等实施的诈骗行为,往往是因为银行无法提供24小时柜台服务而错失了补救的机会。

(二)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保护力度不足

与社会发展相比,立法工作总是滞后的,这是不容回避的现实。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逐渐暴露在大数据之下,成为轻易就可获取的信息,这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虽然我国一直重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但相关法律法规却不够健全,并且执行落实效果未达预期。从“精准式”诈骗的发展趋势就可以看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非常严重。在网上贩卖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身份、财产、活动轨迹等信息被明码标价,可能存在负责管理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为追求经济利益就参与倒卖个人信息活动的现象。[5]不彻底落实对公民的信息保护,就无法从根源上切断电信诈骗犯罪的发生。

(三)公安机关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存在局限性

1.管辖混乱,缺少专职打击队伍

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管辖范围包括犯罪分子行为地、手机开户地、取款地、银行卡开户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地发生的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犯罪地包括预备地、行为发生地以及结果发生地等,但这会涉及一个问题,那就是所有涉案地的公安机关对此都可以管辖。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都是跨区域进行的,犯罪地可能遍布全国各地,因此公安无法明确管辖范围,导致在办案过程中容易出现互相争权或者互相推诿的现象。

目前主要由基层公安派出所、县区级刑侦部门、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工作。但是基层派出所要处理的工作种类繁多,工作任务繁重,加之警力也有限,难以对此类案件逐一侦查;而刑侦部门和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因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办案周期过长,办案成本过高而常忽略。可见,现阶段公安机关的体制不利于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2.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存在漏洞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跨越多个领域,牵涉多行业,仅靠每个部门单独行动“各扫门前雪”,是无法有效打击遏制该类犯罪的,只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联动治理方是良策,但当前我国公安机关与电信、银行等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不健全,存在很多漏洞。电信网络诈骗往往牵涉范围广,有时候需要对银行账户进行异地查询,但现有文件规定都为查询银行账户设置了多层手续,这会延误最佳侦破时机。而电信部门的配合协作义务也欠缺,与侦查要求不相符。

三、构建全方位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控路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同于传统的诈骗犯罪,主要是线上诈骗,涉及网络、金融、电信等领域,导致实务中对此类案件进行预防和打击都遇到了极大阻碍。预防是事前防火墙,打击是事后救济手段,在电信诈骗犯罪治理中,预防和打击应该并重,但应以预防为主。

(一)加强电信、金融行业的监管能力

如上文所述,电信和金融是电信诈骗中的两个重要环节,所以加强电信、金融行业的监管能力是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信息和资金传输渠道的有效手段。就电信行业而言,电信运营商要加强对VIOP 电话业务和任意显号功能的管理,以及加强对非法出租网络通信线路的监督核查力度,并且要如实记录所有呼叫内容以及呼叫数据;并强化对网络非法信息的监管力度,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筛选、过滤、截获与诈骗信息相关的关键词语[6];严格贯彻落实电话卡实名登记制,清理“一证多卡”的用户,不得为电话卡数量超过限额的用户开通新的电话卡。就金融行业而言,银行和其他金融行业应建立异常账户监测预警机制,定期清理过期僵尸用户卡,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也即一身份证号在一家银行开办的银行卡不能多于4 张;强化对身份信息的核验,改进银行卡管理系统,将银行卡和银行账户与开户人或持卡人的生物特征(例如指纹)结合起来,通过“人卡绑定”的方式减少卡被盗用的风险;金融机构还可以探索建立私人账户大额拆分转账延时制度,加强对大额资金批量转账的动态预警,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可禁止立即到账;银行应加快落实汇款差时兑换制度,并且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软件也应该落实差时兑换制度。积极探索创新对于电信诈骗犯罪的应急机制,建立与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信息传送交流机制。

(二)健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加大保护力度

在个人信息犯罪频发的情况下,我国加快了相关立法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侵犯个人信息入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则进一步细化了该规则,2017年“两高”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标准。不难发现,在电信网络诈骗罪发生率居高不下的近几年,我国正在逐步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体系。而2021 年11 月1 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各种定罪量刑的情节,严格界定了个人信息收集的主体,并且规定了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协调了各部门法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相矛盾的部分,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更进一步地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但是由于该法刚刚颁布施行,其在社会中贯彻落实效果还不明显,还需要有相关配套机制作为支撑。例如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除了有国家法律规制,相关部门也应该在法律范围内制定与本部门实际情况相符的规章制度,以及对应的监督、追责机制。

(三)完善公安机关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机制

1.建立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专职队伍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其特殊性,牵涉地域范围广,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所以打击该类犯罪并不是暂时性的,而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需要建立长效打击机制。公安机关必须建立由刑侦、经济侦查、网络监控等多元化警务人员组成的反电信诈骗专职队伍,加强对侦查人员网络、金融等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从中选择优秀人员成为队伍中一员。公安机关应革新技术,将大数据技术运用于电信诈骗犯罪防控工作,跟踪资金流转走向。还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邀请此类案件相关领域(如网络、金融等)的专家与技术人员参与案件侦查。

2.完善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

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大数据信息平台,构建覆盖全国的防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合成作战机制,增强各地公安之间的合作,实现远距离串并案,增强信息收集、动态跟踪以及调查取证的能力,增强打击犯罪的效果。另一方面,公安应加强与电信、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跨部门的绿色通道,提高账户资料查询、可疑账户冻结等时效性,紧急情况下可允许公安机关先办理后补手续;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应急协商机制,多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电信、银行应及时将可疑情况通知公安机关,及时研究对策,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预防。

四、结语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型诈骗犯罪,由于该类犯罪的特殊性,实务中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存在很大困扰,这也导致近几年来电信诈骗犯罪率居高不下。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控应从被害预防转向被害预防与清理整顿并重,并且应基于成本收益理论,针对防控中的关键问题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打击对策。电信和金融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两个重要环节,今后应重点对这两个行业以及公安与这两个行业之间的协作进行研究,构建全面长效的电信诈骗犯罪防控路径,减少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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