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謇的公司法理念探究

2023-09-04 01:52宋亚静
法制博览 2023年17期
关键词:纱厂大生张謇

宋亚静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江苏 南通 226011

一、主张保育主义的公司法理念

张謇认为法律有监督限制和保护奖励两种作用,这两种作用既相互并存又相互制约,就公司法而言应以保护奖励为主,公司法系私法,股东和公司自治要优先于国家强制。张謇主张对公司进行保护奖励,倡导“保育主义”,并将其作为制定公司法的指导思想,提出利用公司法保护公司的“保育主义”。张謇在积极投身实业创办大生纱厂中,对清政府有向工商业进行征税的政策而无保护工商业的法律表示不满。张謇感叹道:“吾国厘务之害商……其始以原料入厂而厘之,其继以粗制成第二种原料而又厘之。是何怪工业愈劝不兴。”[1]清末政府实施的征税政策已严重影响中国近代民族工商业的发展,为维护其庞大官僚体制运行的开支和赔偿帝国主义侵略的赔款,清政府对国内进行了种类繁多的征税,其赋税之重之严苛,已严重超出国内民众的承受能力。很多刚有起步或渐有起色的民族企业,也因政府的种种剥削和外商企业的打击而挣扎在死亡线上,不仅严重束缚了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更打击了国民兴办实业的积极性。同时,中国由于缺乏规范和保护工商业的法律,导致行业间以逐利为目的、恶意竞争、缺乏诚信,不能顾全民族振兴大局,致使中国实业的发展难以兴盛。张謇在经历办理实业的困难以后,认识到清政府守旧的制度严重阻碍了中国工商业的发展,难以适应近代经济发展的趋势。要实现“实业救国”理想,使实业能够真正发展壮大起来,就必须引进外来先进的法律文化,改革清政府守旧的政治法律制度。同时,要加强近代法律制度对中国企业的扶持和保护,主张加强近代公司立法以适应实业发展的需要。张謇利用其状元身份和影响力将其主张的“保育主义”理念积极应用于实践。“张謇于1896—1898 年曾先后撰写了《商会议》《农工商标本急策》等,提出商务函宜实办,首先是定法。”[2]清政府于1904 年颁布了《公司律》。在民国初期,张謇出任中华民国农商总长,“系统地提出乞灵于法律与致力于奖励,借助公司立法,发挥法律的积极作用,导民兴业,培育和保护公司形式的近代企业,促其迅速成长和壮大。”[3]利用其担任经济行政高官的职权,积极学习和引入境外先进的公司法律制度,要求和推动公司法律的制定和施行。张謇提出“现在世界以大企业立国,而中国以《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不备,故遂将此昙花一现之基础。故农林工商部第一计划,即在立法。”[4]为尽快拟定出适应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公司法,张謇建议在清政府未生效的《公司律草案》的基础上进行编纂完善。他提议“拟即用为工商部现行条例,改商律总则为商人通例,公司律为公司条例。”[5]在他亲自的主持和制定下,1914 年《公司条例》在全国颁布施行。其中,张謇在其担任北洋政府农商总长的短短任期之内,还主持制定了《公司保息条例》。在该条例中,张謇创立了新设公司保育制度,对部分公司实行保息,被保息的公司如果没有盈利,不得在保息定率外分配官利。张謇主张“保育主义”的公司法理念,充分反映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期望和要求,符合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趋势,不仅促进了中国近代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也对中国近代公司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亲身力行实践近代公司治理结构

张謇为实现“实业救国”,毅然“弃官从商”,积极兴办实业,返回家乡创办大生纱厂。纱厂创办初期由于清政府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公司法,纱厂的治理机制处于起步和不断尝试阶段。大生纱厂初期治理机制的设计和建构也离不开当时所处的政治背景和社会环境,纱厂的治理模式和管理机构较为简单,主要是以厂务的集权为主。大生纱厂初期的管理机构设置有总理,各主要部门设置有出货董、厂工董、杂务董、银钱账目董等,在生产机构中设置有轧花、清花、纺织、摇纱、成包五“厂”和修机、炉柜、电灯等车间。总理是纱厂最高权力的掌握者,纱厂的一切厂务要对总理负责,张謇亲自担任纱厂的总理,在纱厂中拥有绝对的地位和权力。“张謇作为全厂的总理,大权独揽,可以决定企业的一切方针大计。对于大生纱厂重要人事的任免和董事、执事的考核赏罚,张謇都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大生纱厂创办伊始,张謇事无巨细,事必躬亲,尤对财务抓得很紧,经济往来,发放钱款均需凭他本人手书之便条,张謇在大生纱厂内部拥有绝对权威。”[6]

大生纱厂初期设置的这种绝对集权的管理模式,虽然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对纱厂初期的发展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这种治理模式却缺乏相应的民主和监督,容易导致管理者权力的滥用,不符合近代公司法的精神,也不能适应近代经济发展的潮流。在清末的《公司律》颁布后,张謇不仅将大生纱厂注册为有限公司,还开始运用法律来不断改善企业的管理机构和规范公司的治理模式。大生纱厂依照《公司律》召开了第一次股东大会,并且此次大会的会议流程、内容等都是依据该律的规定而开展的。张謇提出:“从前厂初办时,国家尚无商部,无公司商法,今则日渐开通,各股东可执商法以经营一切。”[7]在这次大会中规范了纱厂的管理机构,设置了三权分立式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查账员,对于有争议的议题采用了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表决方式予以解决。大生纱厂召开的这次股东大会充分体现了近代公司法的精神,不仅完善、规范了大生纱厂内部的公司管理机构和治理模式,还是在清政府颁布《公司律》后中国近代民营企业召开的首次股东大会,是近代公司制度在中国的第一次实践,对中国近代公司制度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三、主张公司本位主义以规范政府行为

张謇认为,“私以为中国今日振兴实业,要在标本兼顾。顾标之道在整顿,顾本之道在改良。而非得在上之保护提倡。”[8]张謇主张公司自治,应以公司自身为本位,不应过度强调公司社会责任,应规范政府行为,减少政府对公司的干涉,以谋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统治者一直实施重农抑商的政策,商人在社会中处于卑贱地位,有所谓“以法律贱商人”的政策。商人在传统社会中社会地位低下,其经济权利不仅得不到有效保护,反而往往成为封建统治者利用权力合法或非法侵害、剥夺的对象。

清末商法出台之前,商人在法律上没有投资实业的权利保障,经常遭受重重刁难与阻挠,从而不得不庇护于外国势力,或者依附于官办企业。[9]这种重农抑商,商人身份地位不高的状况,直到清朝末期才有所改善。随着国外资本涌入和外国建厂的开始,使清政府认识到兴办实业的重要性,清政府也开始实施一些奖励工商的措施,商人的身份地位和经济权利的保护也才得到一些提高和改善。但是,这些奖励措施并未消除清政府对商人的干涉和侵害,清政府实施的这些奖励措施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并非真的是要发展民族工商业。“尽管清末政府曾颁布《奖励华商公司章程》,试图以爵衔奖励商人,推进实业,但正如《东方杂志》所指出的,中国的企业家们并不需要荣爵虚衔,而需要政府真正和有效的保护措施。”[1]张謇虽有状元身份和一定的政治背景,但其在经营大生纱厂期间也曾遭遇过当地官府干涉公司事务、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张謇在创办大生纱厂时利用了“官机”,导致清朝地方政府以纱厂为政府所有为由,意图接管纱厂,对张謇经营的企业进行干涉。面对此种情况,张謇主张公司本位主义,急切希望有法律和利用法律来规范和制约政府行为,减少清政府对公司自身的行政干预。因此,在1904 年清政府通过《公司律》后,张謇就将大生纱厂以该律注册为“大生纺织有限公司”,使大生纱厂获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拥有了自主经营权而摆脱了官方控制。“大生纱厂虽然利用了官方资本,却基本摆脱了官方的控制,获得了独立的经营自主权。”[10]在当时中国特殊的社会、政治环境下,面对清政府对商业活动的侵害和干涉,张謇急需寻找制约清政府不当行政行为干涉的有效手段,强调公司的本位主义,依法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企业的合法权益,正是极为有效和直接的措施。

四、主张利用法律规制境外公司侵害行为

清末民初的世界正是西方资本主义扩张的时代,中国在西方列强坚船利炮的侵略下已不再是一个封闭的国家,开始逐渐走向世界,中国经济的发展与西方国家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西方国家运用法律进行国家治理和保护经济的发展,并在侵略过程中通过攫取到的司法权而发挥本国的法律优势。中国的民族企业在与西方国家的交往中,由于缺乏近代法律制度的保护,面对西方列强的法律优势而导致中国利益屡遭侵害。又因为西方国家利用在中国攫取到的政治利益,而利用其本国的法律来保护自身利益,就导致中国民族企业在对外交往中处于被动地位。“即使最廉之人工,最多之原料,最轻之成本,而合运费与税厘计之,终不能与外货争衡。”[11]中国缺乏对境外公司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而当时的统治者实施的各项政策却是非常有利于外国企业的。“如在华的外资纱厂在内地采购原料,按照外商采购出口货物规定,纳税一次就可在全国通行无阻。相比之下,华商纱厂向内地采购棉花,既要交纳出口税,转运时又要上缴产、销税等。”[12]由于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致使当时的当局政府对外商企业也是心有畏惧,外商企业在中国畅行无阻、肆意妄为,并凭借享有的各种特权、雄厚的资本实力、先进的管理制度等优势,在当时中国工商业的各个领域中欺压、打击中国的民族工商业。在面对西方列强的侵略和中国利益的损失,使中国一些有识之士认识到法律在对外交往中保护本国利益的重要性。张謇作为当时先进的爱国人士,面对世界发展潮流和中国内忧外患的困境,认识到法律在发展经济和维护国家利益中的重要性。张謇认为:“自今后,经济潮流,横溢大地,中外合资背业之事,必日益增多。我无法律为之防,其危险将视无可得资的为尤甚。”[4]要实现中国的自强抵御西方列强的侵略,就需要借鉴和吸收外来先进的法律文化,改革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制度。张謇认为,“然法则不备,而欲以司寇所据,绳各国之人,不可谓也。事连彼族,而使我国之人,讼伸其理,亦不可得也。”[13]因此,中国的民族企业在对外交往中,需要有适应近代经济发展的法律,来保护本国企业和规范外方的经济行为。

同时,清末民初的中国面临资本匮乏的境遇,中国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因资本缺乏而难以为继。张謇在创办大生纱厂时就面临筹资的困难,在其担任农商总长期间,也因缺乏资本而难以实施“实业救国”的主张。近代中国的民族企业缺乏资本已属普遍现象,而此时的西方列强又在积极对外进行资本输出。在这种背景下,张謇提出利用外资可以积极发展中国实业,使中国强大起来。但是,西方列强向中国的资本输入带有政治和经济上侵略的目的,中国民族企业在对外利用外资中要特别注意保护本国公司,不能让外资以资本输出为名来操纵和控制中国公司。张謇认为,在利用外资中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外资行为,对外资要“依法呈验资本,预缴税银,限制债方的权利”,不能让外资侵害到中国的主权和公司的利益,他提出“借外债,不可丧主权,不可涉国际。凡办矿必照矿业条例,办垦必照垦荒条例,并各应守其他有关系之法律”。张謇提出的在对外交往中运用法律保护中国公司的这些主张,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国的主权和公司的合法利益,还有利于依法利用外资来促进中国工商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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