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司法》背景下债权人维护的措施研究

2023-09-04 01:52林绪聪
法制博览 2023年17期
关键词:公司法债权人股东

林绪聪

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浙江 台州 318000

现代公司的资本来源比较复杂,既有公司所有人自身的资本,也有股东的股资,以及债权人的融资。通常债务资本是企业融资的主体,债权人是相对于债务人而言的一种相对概念,而非实际意义上的个人,可以是拥有巨额财产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一家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是公司运作的资金来源。在公司运作中,如果公司发生了问题,甚至是破产,那么就必须先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有助于降低债权人对公司的投资疑虑,促进其积极参与公司的融资活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有关债权人的概述

(一)债权人的特定含义

债权人一般为供货商或借款人,他们经常向公司或个人提供资产、贷款、设备等以谋取利润。在交易过程中,债权人最关心的是能否根据合同条款在一定期限内收回资产、贷款等,并且通常不允许进行债权转移[1]。然而,由于我国的经济转型升级,债务关系变得复杂起来,债务和债权之间存在着转卖的倾向,这就导致了债务人除了债权人以外的第三方承担了大量的权利。而在责任和权利之间的严格区分,使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债务、债权的关联关系中容易混淆身份。

(二)债权人地位

要对债权人的身份作出合理的判断,必须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债权人为公司的经营和生产提供了一定的资本,以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另一方面,债权人向公司注资,是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如果公司发生了财务问题,那么公司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遵守公司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并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能以股东的身份侵犯债权人利益[2]。因此,《公司法》在法律上对债权人的地位起到了保护作用。

二、《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未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问题

在现行的《公司法》中,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部分相关法律和制度故意将公司股东地位抬高,这对债权人知情权是较大的损害,从而限制了投资收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3]。当今社会,我国企业制度不断完善,各种公司章程不断增加,但是《公司法》中却明确规定,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归股东所有,这样债权人就不可能知道公司的真实运作和发展,导致债权人处于尴尬的局外人地位。同时,《公司法》指出,对于公司财务数据、会计账簿和其他有关凭证的使用,必须经股东批准。但若公司股东怀疑债权人有侵害公司权益的倾向,则可以要求债权人不可进行查阅。从客观上讲,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并未得到充分的保障,而债权人处于相对不利地位,对公司的现实状况不甚了解。此外,债权人的查阅申请程序非常繁琐,很难找到相关的资料。由此可见,在《公司法》中,债权人的知情权范围与股东存在着显著的差别,总是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无法使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二)公司和债权人的信息存在不对称问题

债权人需要能够及时地掌握公司的发展情况,以便在获得资料的基础上,确定是否要加大对公司的投资。《公司法》中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都采取了保密制度,将公司的不良信息对外屏蔽,给人一种公司发展势头良好的错觉[4]。债权人获得的公司信息往往是积极的一面,经过公司精心加工才能获得,这就出现了公司真实信息和债权人获得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债权人很容易被这种信息误导,把资金投给那些本来就负债累累、运营不佳的公司,这样的公司无法正常地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滞后问题

《公司法》要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断完善,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然而,我国《公司法》中有关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在具体的公司经营和管理中仍有一定的滞后,无法充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处于不协调状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滞后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不详细、衡量方法含糊、可操作性差。《公司法》只对公司股东滥用人格权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滥用”一词存在着主观色彩,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和范围。在实际应用中,人格否认的可操作性不强,使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二是适用的领域不够广泛。《公司法》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权利而设立的条文。但是,在实践中,公司法人与股东之间的构成关系比较复杂,并不能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依据。三是债权人难以证明人格否认的真实性。因为债权人不是公司的内部人员,难以获取公司内部股东滥用权力的证据,因而难以进行举证工作。

(四)股东出资流程不规范问题

资本是企业进行战略决策和实施项目的前提,也是推动公司前进的主要动力,而股东则是公司发展的关键,如果股东出了问题,那么公司的发展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公司在创立之初就需要巨大的营运资本作为支撑,而资本所有者在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投资是公司经营与发展的重要保证。但目前《公司法》中有关股东出资的细节并不完整,缺乏健全的法律保障,通常情况下,出资人只要认缴出资,就能将出资金额确定为投资,并根据合同形式来保障。但在现实中,如果股东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时缴纳出资,那么公司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客观上来说,《公司法》的制定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补充和完善,在修改的过程中,对这些问题进行明确的判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以对出资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在实际中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5]。而且,公司股东出资的程序比较不规范,在行使权利和义务方面缺乏全方位的指引。因此,债权人的权益并未得到充分的保障,如果采取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繁复的诉讼程序不仅会对有关人员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导致公司资源的流失,甚至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五)公司信用体系与管理存在缺陷问题

在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中,必须通过规章制度,明确股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与股东利益相关的工作中,更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对公司的信用体系进行规范的基础上,建立公司的信用机制,健全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是,当前我国公司信用体系和管理尚有不足之处,部分公司信誉较差,与债权人订立了相应的合同后,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无法按期还款,造成了债权人受到严重损失。此外,部分公司的股东关注眼前的利益,忽视与债权人维持长期的合作关系,多次进行虚假交易,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如何提升公司的信誉,强化公司的规范化经营与管理,是公司实现健康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三、《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法律优化建议

(一)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强化公司对债权人的保护,必须在保证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一方面,《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资产信息公开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资产流动、出资金额、出资期限和资产范围等方面的详细情况,使债权人可以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状况进行全面把握[6]。在充分理解了公司的相关信息之后,债权人才能做出决定,尽可能地降低自己的损失。另一方面,公司要对自己的信用信息进行公开。《公司法》应当在规定公司的信用信息披露方面增设相关规定,并鼓励公司积极、主动披露其存在的不诚信行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二)赋予债权人主动权利

为了在《公司法》中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害事件的发生,必须充分认识到如何让债权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具体而言,要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有效的信息,避免信息错误等。因此,为了防止公司和债权人信息存在不对称这种情形的发生,应从下列方面考虑:第一,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公司法》应对执行活动做出明确的规定。例如,必须由选举方式明确来决定债权人代表,在确定了代表之后,确保债权人代表有权参加公司的所有运作和管理工作,并对各个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理。第二,要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公司经营信息,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可以避免对无力承担责任的公司进行投资。此外,明确公司的发展现状,并对其运作和发展中的问题加以处理,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7]。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和健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一种有效的法律制度,目前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之间已经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股东若因其滥用职权会导致公司出现经营问题,债权人有权对公司法人人格予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确定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具体界限。在债权关系中,由于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对股东行使权利的行为提供相应证据,从而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对股东滥用责任的证明责任体系进行完善。《公司法》不能只对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扩大举证的范围,使其与公司的股东分担举证责任。《公司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举证责任划分给债权人和股东,促使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更有法律基础。

(四)对股东出资程序进行规范

《公司法》可以通过增加股东的投资回报来减少公司的财务成本,从而保障公司的交易行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由公司的类型决定,而投资的时间也要视情况而定。此外,如果发现公司的注册资本虚高或者与法律相抵触,可以与公司股东协商,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催缴。《公司法》对公司股东的行为、公司债务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债权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对未履行债务的董事或者其他股东增加相应的连带责任。加强公司高管的职责与义务,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障。尽管债权具有非转移性、严格的个人属性,但是在经济制度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债权与债权的关系也会越来越复杂,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债权与债权的关系经常发生,债务与债权的关系也变得复杂。同时,由于一些债权人保护意识较弱,债权人自行对公司进行调查所需的费用较高。《公司法》需要能够合理地确定股东出资的先后次序,有效地防范股东对公司的非法占有,保障公司的利益。鉴于企业资金具有流动性、可变性等特点,在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对此,《公司法》可以对股东的资产进行合理分配,从公司的长远利益角度考虑,并对资本进行适当的控制。

(五)对公司信用体系和管理进行规范化

第一,要强化公司的内部管理,以《公司法》为指导,对公司章程进行规范和明晰。公司章程应细化明确拥有独立和有限责任控股股东之间的权利边界,从而限制其行使权利,避免股东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第二,要明确公司高管的职责,强化对高管的监管。公司管理工作质量,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维护。目前,我国部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仍有一些管理人员的责任不明确。因此,应根据《公司法》规定,建立高管责任分工、奖惩制度,从而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督。第三,作为公司的外部人员,债权人由于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很难对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的行为进行及时准确的监控。针对这种情况,公司可以引进第三方机构代替债权人进行必要的委托,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此外,要建立健全的信用处罚机制,对于违规披露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而言,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而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公司将无法正常地参与市场交易,从而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综上所述,债权人对公司的运作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所以《公司法》必须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当前,《公司法》正处于完善和改革的过程中,如何在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中实现更好的协调,成为《公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公司在经营和发展中,应当积极推进相关制度和体系的更新,确保《公司法》中有关债权人保护的规定和程序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从而使债权人在公司经营和发展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实现公司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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