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分析

2023-09-04 01:52满庭芳
法制博览 2023年17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听证会环境保护

满庭芳

平顶山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于2015 年施行至今,环境管理管控变得更加严格,条例更加细化、范围更加广泛,目前获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其中,对于调整环境污染违法责任评价制度、加重环境污染违法惩戒,应用按日计罚的模式,提升环境污染违法成本等方面都进行了完善。如此一来,不仅逐步让潜在环境污染违法人员变得更敬畏法律,还提高了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法》的重视度。从法益属性角度而言,《环境保护法》具有双元性,也就是其同时具备公益与私益,并在实际实施中强调实现公共实施行为、私人实施行为的双重性。而为促使环保整体利益得到充分实现,必须要推进公共实施行为与私人实施行为有效结合,并且在公共实施行为推进中引发的各种不足问题,往往有赖于私人实施行为进行纠正弥补。因此,秉承公众参与原则,推进社会民众积极参与是当下《环境保护法》发展的趋势之一。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虽然时间不长,但其为环境保护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广泛的群众基础,且积极鼓励群众投入到环境保护中来,使得《环境保护法》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实施效果更加理想。对此,本文将对《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进行研究分析。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相关概述

(一)公众参与原则的含义

针对法律的调整内容与对象来说,《环境保护法》对应的调整对象在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并不局限于为某项个人具体权益提供保护,而侧重于对污染行为进行规制,进而使社会总体环境质量得到有力维护。在环保工作开展中,因为法律处理方式、处理结果与公众密切相关,因而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基于此,《环境保护法》并非一部私法,强调的是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在《环境保护法》制定、实施的过程中,如何尽可能维护群众的利益,让群众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去,成为践行者与监督者,对于切实做好环保工作十分关键。对此,需要切实秉承公众参与原则,让这一原则成为推动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提高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水平。因此,学界普遍指出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在激发广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性,实现公众环保目标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二)公众参与原则的相关理论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最初由管理主体单一行使公权力,导致在实际的社会治理过程中由于无法充分使得群众积极参与,导致治理成效显得不尽如人意。对此,罗马法提出了公众参与原则,强调通过调动公众力量,构筑公权力的公共运行模式,让社会治理变得更为科学、广泛。在发展实践中,因为环保工作涉及面十分广泛,依托贯彻公众治理思想,可让环保工作更具科学性、广泛性,并可切实增强公众环保意识,促进社会治理目标实现。在《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公众参与原则的运用是公共权利理论的基础,在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实现现代化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同时,在环保工作开展中,通过贯彻公众参与原则,对解决一系列实际问题至关重要。除此之外,就《环境保护法》治理对象而言,受环境、资源、人口等因素影响,为切实保障《环境保护法》的规范施行,通过秉承公众参与原则,可提升《环境保护法》规范效果。

二、公众参与环保的主要内容

(一)公众参与环保之环境知情权

一般而言,环境知情权亦可称之为环境信息权,主要指的是公民有权知悉本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环境状况,国家环境管理状况,及自身生活的环境状况等相关信息,该项权利不仅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还是环境保护所不可或缺的民主程序。伴随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面对日趋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社会各界愈发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所以,在环境保护中保障公众知情权,推动其可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是环保工作的重要一环。国际上通过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赋予公民以环境知情权,如此一来,不仅可让相关政府部门在行使权力时受到一定约束,还可缩减环境管理的成本,以及可通过让公众获取各种环境状况信息,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进而切实降低因为已发生的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损失。

(二)公众参与环保之环境参与权

环境参与权作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项核心权利,其主要包括参与环境立法权、参与环境决策权、环境行政听证权以及环境监督权等方面权利。参与环境立法权指的是在环境立法期间,公众有权介入其中。为保障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必须要确保对这一权利的足够重视;参与环境决策权指的是行政部门在制定决策开展管理过程中,公众有介入其中参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通过对参与环境决策权的行使,可让公众认识到自身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者,而并非只是单纯的执行者、接收者;对于环境行政听证权而言,其指的是在行政部门作出相关行政决定时,与案件相关的主体有参与行政部门举办的听证会,并在会上表达自身意见的权利,如此对制约行政部门滥用权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制定法律法规时,必须要通过举办听证会这一法定程序。对于行政监督权而言,其指的是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发现相关主体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时,向相关行政部门予以检举的权利。诸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对这一权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如此一来,能够让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民间力量得到有效发挥,并降低政府部门的行政成本。综上,公众参与环保的环境参与权属于一项集合性的权利,这一权利不仅能为公众参与环保工作提供可靠支持,还可切实推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三)公众参与环保之环境救济权

环境救济权,主要指的是公民有权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这一权利一般可分成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其中,公益诉讼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私益诉讼旨在保护私人权益。如今,世界范围内尤以美国施行的环境公益诉讼相对最为完善,其大量发展经验可供我国学习吸纳。例如,在美国倘若有人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公众会积极踊跃地采用法律手段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离不开他们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以对公众这一行为提供支撑。在环境公益诉讼种类上,一方面公众可直接将环境污染人员列为被告;另一方面公众可将行政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不作为,纳为诉讼理由以将其列为被告。另外,还调整了过去的诉讼费用担负方式,即为由过去的完全由被告担负,转变成法官具备相应的自由裁量权,由此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众可能担负过高诉讼费的风险。

三、《环境保护法》中完善公众参与原则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方向

为让群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可行性更高,则需要充分保障公众获取环境基础数据的全面性与精准性。为此,相关主管部门应致力于推动环境信息公开不断向更简单、更全面、更广泛方向发展。首先,让环境信息公开变得“更简单”,即为对一系列监测信息予以科学转化处理,让处理产生的数据及评价指标更易于被公众所接收、理解,防止数据过于专业化,使得环境信息公开显得与公众格格不入[3]。例如,在环境信息公开实践中,可将相关环境监测信息转化成图文、音视频形式,并对其中涉及的专业术语予以通俗易懂的解读,如此一来既可提升环境监测信息的传播效果,还可提升公众对环境监测信息的关注度,进一步提升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度。其次,进一步提升环境信息的公开程度。也就是要全面公开环境保护的基础信息与重要数据。如要重点强化对土壤信息、水文数据等方面的公开力度,特别是在饮用水、灌溉水、农业耕地等相关信息公开方面,应确保不同数据信息能够实现实时更新,且进行红线预警通知,让群众可以随时随地获取准确、全面的环境数据。再次,对相关重点排污企业名录予以全面公开,并结合地方发展情况,对这一名录进行及时更新,在名录公开内容方面,不仅要对排污企业的基础情况进行公开,还需要向群众公开该污染可能导致的潜在环境问题,让群众能够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4]。最后,让环境信息公开变得“更广泛”,在如今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一系列监测数据信息除去通过传统媒体、政府文件、网络平台等途径进行公开之外,还可通过新媒体平台、手机客户端开发等途径进行公开,以此让公众能够通过更多途径获取相关环境信息。

(二)提升公众参与规范化、程序化

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有效参与,并让公众行为对环境保护形成实质影响,保证制度措施的规范化、程序化至关重要。当下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为听证会。因此,需要重点规范听证会的召开,这也是推动公众参与原则落实的重中之重。对于听证制度的规范,可从以下几方面内容入手:一是在听证会举办时,除去将利益相关者确立为听证参加人之外,还应引入相应的不同类型社会主体,以保证参与听证会的主体均可以保持中立的态度,从而维持听证会的客观性、真实性,切实维护社会群众的利益。二是保障听证会进行的适用情形。如邀请第三方环保主体对听证会进行监督,同时避免被其他参与方式所替代。三是健全听证会程序,全面保障所有参与听证会人员所提出的意见能够被记录,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引入专家论证,并最终将听证结果纳为作出环境行政决策的有力依据。

(三)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公众参与的需求主体,即为公众通过主动获取信息,或发现污染环境的相关行为及时上报给相关环保部门,督促其及时开展治理,以表达自身对健康生态环境的要求。而对环境肩负监管职责的相关主管部门即为供给一方,其所开展的环保执法行为只有及时、高效才能够满足公众对健康生态环境的需求,并构建起需求、供给双方的良性互动[5]。对此,为完善《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需要强化环保执法能力的提升。首先,强调环境监察执法的独立性,提升环境监察执法部门与其他部门主体的密切合作,拓展环境监察执法的范围,为公众参与提供有力依据。其次,为环境监察执法提供可靠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为建立起财政支持与环境监测工作的和谐关系,增强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还应为其提供可靠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进而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有效性,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建立环境奖励机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动力来源,在于其与环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系,每位公众都希望自身所处的生态环境能够尽可能地和谐美好,而若是环境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较为薄弱,抑或公众虽然参与了环保工作,然而并没有收获到实质的回报,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必然会大打折扣。鉴于此,必须要建立完善环境奖励机制,引导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6]。例如,公众在对相关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后,抑或针对相关部门正在处理的环境污染提供有力线索后,相关部门应为公众提供相应的奖励,由此不仅可为公众在环保工作中所做出的努力提供一定的物质精神奖励,还可一定程度上调动起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观能动性。而倘若在环保工作中相关部门存在不作为情况,也可通过环境奖励机制,引导公众对相关部门发起举报,督促相关部门不断提高自身的环境监管及执法水平,进一步保障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而言之,环境问题与人类生存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同时表现出广泛性、复杂性的特征,单方面通过政府保护及治理必然难以实现对当前严峻环境问题的有效处理,所以,应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并将其上升至法律层面。公众参与原则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对这一原则的有效秉承,对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至关重要。鉴于此,应通过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降低政府的执法成本,进而积极推动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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