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国式现代化的传统文化生态智慧及当代法治实践

2023-09-20 01:15张媛媛
关键词:共生文明法治

张媛媛

(清华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84)

创造怎样的精神财富才能为现代世界人类的发展重新定向是当下各类文明都不得不思考的关键性问题[1]。随着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海洋水资源污染、生物多样性锐减等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加剧,如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成为全球发展共同面对的重要问题。我国历来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系列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思想,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该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2]。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重要理论,并进一步指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色和本质要求之一[3]。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既有各国生态文明治理的共同特征,更是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鲜明主题。该理念的提出和发展既是基于我国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发展的生态实践,亦离不开我国传统文化生态智慧深厚的理论土壤与文化根基。在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传统文化生态智慧进行系统分析与探讨,对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理论研究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目前学界有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传统文化生态智慧挖掘及法治实践的相关研究,呈现出多学科、多领域交叉融合的研究特点。徐朝旭、叶锦华从儒家的传统生态文化思想中批判性地吸收现代生态法治智慧[4];白洋从法家经典中有关人与自然、社会三位一体整体视域探讨自然资源利用思想的当代生态法治价值研究[5];屈振辉从墨家“兼爱交利”中引发对自然生态修复与补偿的法律思考[6]。总体而言,现有研究成果多从单一视角对传统文化分析解读,缺少对传统文化生态智慧进行系统梳理与综合分析研究,尚缺乏在中国式现代化这一特殊语境下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传统生态文化溯源的相关研究。因此,非常有必要在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传统文化生态智慧发展机理进行探究。本文试图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传统文化生态智慧的理论根基和文化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将其如何更好地运用与发展于生态文明法治实践进行探讨,以利于中国式现代化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发展。

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发展与法治实践

如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西方文化共同关注的话题,在全球气候变化、生态环境危机日益加剧背景下,近代西方基于主客观二分的人类中心主义非但未能妥善处理生态危机,反而激化了人与自然的矛盾。在全球共同面对生态环境治理问题过程中,“在自然之中生存”的东方文化逐渐受到关注[7]。经过几千年历史发展传承至今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塑造和滋养了中国式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观及其伟大实践,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断创新发展与突破,在中国式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逐渐形成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鲜明特色。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系列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思想,围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提出了诸多原创性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全面回答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党的十八大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于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要求我们尊重、顺应和保护自然[8]。在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首次以独立段落的形式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详细阐述,彰显了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9]。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10];并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将“必须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明确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之中[11]。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3]23。同时提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3]50。

与此同时,传统文化生态智慧经过几千年的积淀与传承,也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奠定了深厚的文化基础[12]。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智慧,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我们必须坚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不断赋予科学理论鲜明的中国特色”[3]18。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其中蕴含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取之有节、用之有度”等生态思想对当代仍有深刻的警示和启迪作用。中华传统文化生态智慧契合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取向,超越了“人类中心主义”的认识,是生态文明现代化的中国式表达。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的物质生产是社会生活的基础,但是上层建筑亦可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上的讲话中所言,“中国用生态文明理念指导发展。从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中国传统智慧,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中国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13]。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下,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方面亦取得长足发展和显著成就。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五)》首次将“生态文明”与“和谐美丽”等国家目标写入宪法序言,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规范体系,为积极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奠定了宪法基础[9]。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首次将“绿色原则”和生态保护的相关条款进行编撰,成为以民法为起点的法律体系生态化的开端。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颁布和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颁布,意味着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不再局限于某一单一领域的环境保护,而是扩展到整个部门法体系。在立法方面,我国的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步伐。截至2023年,我国已公布施行生态环境类法律30余部,出台生态环境相关行政法规100余部、部门规章600余部、地方性法规1000余部[14],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核心,覆盖污染控制、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环境法律体系,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二、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传统文化生态智慧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历史悠久,内容博大精深,其中蕴含丰富的生态文化思想与智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内容与核心亮点之一。我国传统文化生态智慧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以人为中心形成了差序格局的模式,这种秩序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同心圆模式。因此,传统文化强调人要融入大自然,将自然视为美好的人生境界。这需要人们克制索取欲望,与自然保持相生相克的关系,而不是单纯地从利益角度看待两者之间的联系。传统文化的生态智慧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平等、尊重和敬畏,且要克制自己的欲望,减少对自然资源的索取,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达到“天人合一”的融合状态[1]。人心与天道的互动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键。在“天人合一”的生态哲理框架下,传统文化不同流派都有各自的生态价值主张,但共同的主题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有其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深厚的理论土壤。

(一)万物平等,尊重生命的价值

1.儒家主张“民胞物与”。儒家思想主张平等的价值观。张载提出“民吾同胞,物吾与焉”,虽然人与万物有类之分别,但更强调人与万物的同胞关系,人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主宰万物。程颢在提倡尊重自然的同时,又在深层次扩展了该问题的维度,认为人类应该承担更多的道德责任,从而超越万物与天地参[15]。这种“民胞物与”的人文关怀是体现“天人合一”哲学理念的实践,肯定了自然界万物与人类之间的联系。人不仅应以同胞关系泛爱众,更应以伙伴关系兼爱物,从而为合乎德性的实践提供了一种观念阐释[15]。这是一种有别于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体现,但又与西方的“萨拉俱乐部式”的纯粹生态中心主义有不同,“民胞物与”更强调中庸的“弱人本主义”,既肯定人类利用自然谋求自身生存与发展,又抑制对自然的索取,是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向往。

2.道家强调“以万物为刍狗”。道家思想通过对自然现象的观察,从万事万物的变化中抽离出“道”,道家思想所体现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伦理关系和伦理规范不仅限于人与人之间,还应向自然界投射和延伸,即伦理关系包括人与物所构成的整个世界,实现“泛爱万物,天地一体”的理念[16]。庄子提到“鱼处水而生,人处水而死。故必相与异,其好恶故异也。故先圣不一其能,不同其事”(1)王先谦,《庄子集解》,三秦出版社,2005年,第241页。。“普天下有形之物各有其功,各有其能,各有其才,各有其用”[17],说明不同的生命因其功能不同而有所差异,正是这种差异显示了人与动物在生存价值的平等地位,它们共同构成了世界的整体,从而确立了“万物平等”的思想。在这种思想下,人们不仅需要尊重自己的生命,也需要关注其他生物的生命。与西方强调的人类中心主义不同的是,道家思想认为人类并非万物的尺度,而是认同万物平等价值观,“生生之厚”思想既不利于人类也不利于自然[18]。倡导人们回归于道德质朴、恬淡、无欲的世界,“故君子不得已而临天下,莫若无为”。

(二)道法自然,尊重自然的规律

1.儒家:重时尚中。“时中”思想即依据自然规律而行,是儒家重要的生态智慧。在自然生态观上,儒家注重自然生态内在规律,并要求人们将其作为认识世界内在规律的基础。儒家要求人们“勿夺其时”“取物不尽物”,强调自然的永续发展。儒家主张“取物以顺时”,认为人们应当“与四时合其序”,以实现“爱物”的目的。孔子曾提出“知天命,畏天命”,强调人与“天”应实现和谐统一,人要尊重规律,在自然规律内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同时我们还要常怀敬畏之心,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基础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12]。荀子认为“天不为人之恶寒也辍冬,地不为人之恶辽远也辍广,君子不为小人之匈匈也辍行。天有常道矣,地有常数矣,君子有常体矣。”(2)叶昀,《荀子集解:下》,广益书局,1936年,第12页。因此,他在天人相分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天命而用之”的思想,强调人们应当按照“天”的变化规律来利用它,而不是盲目崇拜。

2.道家:道法自然。在春秋战国时期,旧秩序的衰落和新兴文明的崛起割裂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19]。在此背景下,道家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向往愈发强烈。《道德经》中,老子提出了“道”的认识论和“德”的玄同论的主张,两者结合形成了老子道学的自然哲学生态伦理。道家发现万物“合乎自然”的大道,“道即自然”是基于一种“善于给予万物并成全万物”的性质而来,万物皆恃之以生并以之为归[20]。道家的生态智慧建立在“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4)河上公、王弼,《老子道德经注》,凤凰出版社,2017年,第21页。的基础之上,只有遵循自然规律、顺应自然才能实现和谐。“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5)出自《周易·文言传·乾文言》。坤六二爻卦“直方大,不习无不利”,即在大地的法则中,直行和横行是互相交错的。只要顺其自然,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没有必要重复占卜,一切都会顺利进行[21]。道家思想体现了对自然秩序的信任,肯定了自然、社会、生命系统的自然状态和自组织演化机制。道家的“道法自然”观念对我们重新认识人与自然关系、纠正现代文明中的物质主义价值导向和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念具有重要启发(6)陈红兵、杨龙,《道家的“无为而治”及其可持续发展意义》,《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第29-33页。。

(三)天人合一,规范过度的行为

1.儒家:仁民爱物。对自然环境依赖性极强的农业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生产方式,因此,“顺天而行”“人与天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成为一种社会公认的生态观念[22]。“天人合一”思想富含哲学意蕴,可视为儒家对自然与人类理想状态向往之总结,具体而言,天、地、人及万物是一个生命的有机系统,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体现着“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的生态整体观。这种理念包含着对自然万物、人类责任与义务的坚定信念。孟子提出“爱物”,也就是要求人们由爱亲友而至于泛爱他人,再由泛爱人民而最终至于爱物,强调“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7)杨伯峻、杨逢彬,《孟子译注》,岳麓书社,2021年,第269页。。换言之,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应该具备保护和维护自然的意识,并对自然资源的开发采取节约措施[23]。孟子倡导的“勤俭治国”思想则进一步体现了节制思想,通过“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方式,实现天人关系的和谐理想。其曰:“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此率兽而食人也”(8)杨伯峻、杨逢彬,《孟子译注》,岳麓书社,2021年,第1页。。以此要求统治者考虑让苍生黎民也受惠于统治阶级的勤俭。这种对欲望的节制便是对天人与自然和谐理想关系的向往。唐代的陆贽认为,“生物之丰败由天,用物之多少由人,是以圣王立程,量入为出”(9)出自《资治通鉴·唐纪五十》。,这要求统治者应该具备自律和持重的品性,承担起保护生态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以从本质上实现对环境和生态的保护价值。

2.道家:寡欲节用。道家以和谐平衡的自然为法宗,从宇宙整体的角度出发,极为重视人与自然之间的有机统一,这是其“生态”观念框架的根基之一。唯有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相互保护,才能达到“两不相伤,故德交归”的境界[19]。道家强调生态伦理建设着眼于确立人与生态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为了改变人的行为,需要有组织、有计划的将生态伦理原则和规范内化为社会成员的“道德律”,并将其外化为他们的价值行为。这样才能够培养出具备生态智慧的人,正确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关系[24]。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随着冶铁技术的到来,人类生产力及对自然的改造能力得到大幅提升,生产的范围和对象逐步扩大,进而刺激了人类物质欲望膨胀[19]。道家却认为人类应该通过追求虚静、恬淡无为的境界来控制自己的欲望,从而实现“寡欲节用”。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对物质资源的滥用,预防环境的恶化以及生态危机的进一步恶化。老子在《道德经》中提到:“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只有回归到自然状态,并摒弃外界那些让人困惑的事物,才能真正还原人类的本性[15]。

总体而言,我国古代传统文化不同流派关于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均有不同的见解和主张,例如我国古代法家、佛家以及墨家思想中亦有对人与自然和谐统一观念的表达与体现。法家试图通过立法顺天道的理论,寻求将人与人交往同人与自然交往两者相统一,将把天道无私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并行以“四时之政”[25]。佛家秉持“依正不二”的立场,人与自然环境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应当有情众生,注重珍惜和利用自然,而不是简单地把自然作为人类掠夺的对象[26]。墨家主张“节用”,反对奢侈,劝告统治者自省,在资源利用上倡导节约可持续,并主张以“法仪”“天志”“兼爱”的自然法观念治国[27]。

三、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当代法治实践

我国传统文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智慧在古代法律制度中表现为“圣王之制”,国家法律秩序的建构是对宇宙自然秩序的模拟并遵循自然发展的规律[28],比如《秦简·田律》中规定的关于森林保护、动物保护的律令条文:“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谷;毋毒鱼鳖;置穽网,到七月而纵之。”[29]《礼记·月令》规定了古代帝王在不同时段的行政活动和法律规定,涉及到伐木、捕猎、土地利用以及管理农事、政策开展和战争等方面,对宇宙自然秩序的尊重和自然环境的保护也有力地加以体现。总的而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智慧,在法律实践层面顺应天时,保证了对自然的保育,在民间习惯中,派生出尊重自然规律、规范过度行为的道德要求。传统文化生态智慧囿于历史背景有其局限性,“天人合一”思想曾长期作为封建社会巩固政权的思想工具[30],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仍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对丰富和发展我国生态法治理念有重要启示作用。因此,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建设进程中,可以通过挖掘法治本土资源,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态智慧[31],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道路。

(一)加快推进环境法典编纂,夯实环境法治建设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建设中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32]99。由于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和研究相较于其他几大传统法起步相对较晚,随着党和国家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高度重视,我国环境法的法律体系建设和相关理论研究,也取得了较大发展和显著成就,目前我国已颁布施行生态环境类法律30余部,出台生态环境相关行政法规100余部、部门规章600余部、地方性法规1000余部[14],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大都分散在不同的领域和部门,尚未形成系统化的法律体系,为此,学界提出尽快编纂环境法典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环境法典作为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综合性、核心性的法律功能。《环境法典》的编纂与颁布,可以有效解决当前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碎片化的问题,并且能够全面地反映和落实宪法中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规范和制度内涵要求,这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33]。“苏联法对我国法学学科发展的影响已经逐渐褪去”[34],如何充分汲取传统文化生态智慧,挖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理要义,自觉地把社会经济活动纳入地球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中,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双重和谐,是环境法典编纂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我们应充分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等生态哲学和“寓道于术”的立法智慧,将其融入到现代环境法典的编纂过程中,以确保法典编纂的理念和内容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一致,探索形成中国式现代化环境法典编纂的路径和方案[35]。

(二)强化绿色司法实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实质上是在强调人类社会的生活理念与生产方式的科学性与可持续性,传统文化生态智慧以“道法自然”“抱虚守静”为根本原则,倡导人们应遵循自然规律,采用温和的方法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当前,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进程中,我们应充分吸收和借鉴这些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推动绿色发展,强化绿色司法实践,“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3]50。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美丽中国建设[3]。一方面,合理利用“绿色原则”,推进绿色司法实践。2020年,在我国《民法典》中明确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利用绿色原则权衡相关价值冲突,确保作为利益关联整体之中的法律主体赖以生存和发展前提的生态安全、环境良好和资源永续利用[36]。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握绿色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在特殊场域适度应用的同时,要特别谨慎绿色原则的单独适用,以便增强其法律适用的实际效果,充分发挥其现实价值,促进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平衡[37]。

另一方面,加强绿色司法实践,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当前,气候问题已成为全球性问题,我国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加快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法》和《碳中和促进法》的立法进程,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同时,应完善绿色低碳发展经济政策,强化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将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要素一体纳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38]。此外,应不断提高司法能动性,明确气候诉讼的受案范围,创新气候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路径,推动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的落地,使公民免受气候风险威胁,为“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司法保障,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绿色低碳,积极参与国际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中华文明自古有“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思想,并且关注山川树木与人的关系,中华传统文化生态智慧能为国际生态治理提供中国方案。在“民胞物与”的思想中,人类应该承担更多的道德责任,从而超越万物与天地参。这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同此凉热的理念一脉相承。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世界各国人民前途所在。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只有各国行天下之大道,和睦相处、合作共赢,繁荣才能持久,安全才有保障”[3]62。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仅意味着人类与自然万物共生共荣,而且意味着不同民族、种族、国家命运与共、休戚相关,因此,应重视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态智慧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赋予传统文化生态智慧新的时代内涵,将其融入到“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理念当中。因此,应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丰富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从原则层面完善国际环境法,推动国际环境法治的实现;此外,应积极参与国际环境条约的制定,2021年,中国作为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主席国,引领推动达成“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为全球生态多样性治理贡献力量。最后,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的丰富思想融入国际环境法治争端的处理中去,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避免因分歧产生的对抗,在国家主权平等的前提下,以法治解决国际环境争端。

猜你喜欢
共生文明法治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请文明演绎
人与熊猫 和谐共生
共生
漫说文明
优生共生圈培养模式探索
优生共生圈培养模式探索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对不文明说“不”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