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保障体系构建

2023-09-21 21:05张守波苏贺新
绥化学院学报 2023年8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产教应用型

张守波 苏贺新 张 彤

(黑河学院文化旅游学院 黑龙江黑河 164300)

产教融合的核心在于产业与教育之间的深度融合,借助产业的力量为高校人才的培养提供实践的阵地,以高校作为人才培育的阵地为产业输送高质量的人才。当前,高校在深化改革这一过程中,越来越注重相关专业人才的实践能力培养,以满足各个产业的发展需求。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毕业之后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尤其是立法、行政、检察、审判机关以及仲裁机构等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由此可见,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化能力,才能适应行业对人才的需求。因此,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这一过程中,抓住产教融合这一新的教学理念,构建实践教学的运行和保障体系才能更好地达成人才培养的目标。

一、产教融合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激发人才的创造力及创新力。从定义上来说,“产教融合是指一种由政府、高校、企业等多方参与,以满足社会对高素质技能型劳动力需求为目的,以互信合作为基础,以项目合作为载体,以多方共赢为动力,通过对个主体优质资源的共建共享、整合优化实现多主体协同育人的社会组织行为”。[1](P102)随着产教融合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展,当前产教融合的理念也开始在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各个专业中广泛应用,并且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成果。

从产教融合的实施意义上来说,通过产教融合更有利于激发人才的创造力及创新力,为学生的专业化学习与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支持。在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中,实施产教融合能够使法学专业学生在教师的带领和指导下,把书本中学到的法律知识应用于实践中来,从而增强学生应用知识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同时积极推动产教融合能够激发学生的创新创造能力,激励学生能够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不断地创新,从而培养符合需求的创新型人才,进而提升人才的综合素质。

(二)有利于提升教师的专业化能力。积极推动产教融合更有利于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应用型本科高等院校的教师具有较强的理论能力,也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产教融合的背景下,教师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化教育能力和理论水平,更要能基于产教融合增强其自身实践教学能力,进而培养学生能够理论联系实践成为具有综合素养的高素质人才。这样的人才培养目标,对于教师的专业化能力有着更高要求,因此教师应当积极提升自己的教育科研能力以及教育教学能力,才能适应产教融合的需要。

(三)有利于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法学专业重在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和熟练的职业技能,要求学生具备过硬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能在国家相关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工作。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重在培养德才兼备,具有较强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的建设提供后备人才支持。基于法学专业的特点,应用型本科院校在教学中必须加强实践教学,并且围绕实践教学构建完善的运行体系以及保障体系,才能提高人才培养的效果。因此,从含义上来说,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要求能够以社会实践问题的解决为核心进行相应的教学活动。在教学实践中实践活动主要以案例分析、模拟审判、旁听审判等多种形式展开教学活动。同时也要求学生能够积极走出校门,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进一步学习法律,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从而更好地服务社会。

产教融合背景下的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要充分发挥产教融合的优势。而基于法学专业自身的特点,在产教融合中,要充分发挥法律相关机构的优势及资源,丰富法学专业教学的内容,并且引入更多的教学实际案例,使学生能够在真实的法律案例中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借助这样的方式为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总的来说,产教融合的背景下要结合法学专业的教学特点,为学生提供更多实践机会来提高实践教学的效果,增强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从而让学生在多元化的实践活动中不断提升能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这一过程中,需要以高素质的人才做支撑。因此,在应用型本科院校应加强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对于提高法学专业人才的素质、综合能力等各个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认识到其必要性并开展有效的实践教学活动才能更好的满足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当前,法治建设中,依然面临法律供给尚不充分,地区间的差异仍然较大的问题。立足于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培养法制化人才是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律专业教学的又一大目标。为了更好地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应当积极推动实践教学的开展,并且围绕实践教学完善有效的人才培养体系。

二、产教融合背景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运行存在的问题

(一)开展产教融合缺少运行动力。产教融合背景下的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开展实践教学,这一环节中要想构建完善的运行机制,打造完善的保障体系,需要政府、学校、行业、法律相关单位围绕人才培养的需要,调配优势资源促进体系的完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各个主体在体制功能以及结构方面的差异,以及每一个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导致产教融合背景下的实践教学缺乏实践阵地,实践教学模式不够完善也难以深入推动。政府对于产教融合的推动力度不够,虽然积极鼓励产教融合的实施,但宏观方面的政策缺乏引导,没有具体的可执行的文件。法律相关机构也缺乏参与产教融合的动力,对于法律行业相关机构及企业来说,他们更需要能够立即投入工作的“熟手”,对于进入机构实习的法学专业学生来说,他们的专业化能力不足,实践能力有待增强,机构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指导学生学习,这影响了机构的运行效率。由于机构只看到这种短期利益,导致机构参与产教融合的动力不足。

(二)合作模式单一。要想持续深化产教融合,应当推动法律相关机构、行业及企业与高校法学专业之间的深度融合,实现机构、行业及企业与学校之间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构建完善的实践教学运行机制,做好保障体系。围绕实践教学的内容发挥两大主体之间的优势,推动实践教学的有效开展。但实际上在产教融合这一环节中,仍然存在合作模式单一的问题。目前高校与检察院或者法院等机构的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主要通过“双千计划”进行合作。高校与协会的合作,“主要体现在高校组织协办参与行业协会的活动,承担行业协会部门委托的课题,行业专家应聘成为高校的兼职教师”。[2](P106)高校与企业的合作主要局限于学生实习基地的共同建设、接收实习生、顶岗实习及聘请实务导师等等。高校在合作这一环节中没有运用优势资源加强与各个机构、行业及企业之间的合作,并且合作的机构较少无法满足学生的整体需求。政府在此过程中也没有很好地进行宏观引导,导致合作难以有效开展。总的来说,法学专业的产教融合方式相对单一,各个主体对于产教融合的内涵认识不够深刻,参与产教融合的各方没有构建长效的合作机制,也没有有力的约束机制。加之高等院校自身没有做足充分的准备,也没有科学合理的产教融合方案,进一步削弱了产教融合的效果,实践教学也无以为继。

(三)“双师型”师资力量薄弱。师资队伍对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产教融合需要高校与相关机构及企业共同构建具有“双师型”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不仅具有过硬的理论知识及较强的科研能力,还需要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然而法学专业的“双师型”教师在总体的教师中占比不高,但是大多数教师承担着法学专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也面临着自身职称晋升等压力,这种繁重的教学任务和压力之下很少有教师能够针对学生的第二课堂,第三课堂进行指导。同时“高校对承担实践教学指导的教师在评优评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及奖励政策等方面从未有所倾斜,致使教师没有热情和积极性投身于产教融合中”。[3](P25)而法律相关机构及企业既具有夯实的理论知识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的师资,却欠缺在高校从事教学的授课方法和经验,让其承担一门课程的全部授课还是有一定的难度,达不到预期的理想的教学效果。如果不解决“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必将对产教融合的广度和深度进行制约和限制,进而影响产教融合的效果,因此无法保证产教融合在学生实践能力方面的培养效果。

三、产教融合背景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运行保障体系构建

(一)学校发挥主动性,提升产教融合的能力。学校应当树立产教融合的实践教育理念。“要正确地认识到产教融合的内涵以及产教融合的价值,改变对产教融合的传统认知”,[4](P7)清晰地认识到本科院校自身的特点,立足于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为推动产教融合实施实践教学,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要积极转变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技能的产业融合与工科职业技能培养具有同等效果的传统教育理念。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同样需要产教融合这一新模式来提高人才的专业化能力,适应法律机构及企业的人才需求,从而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因此,树立正确的观念才会产生正确的行动,从而产生自觉的行为,积极推动产教融合的广泛开展。

持续强化双师型师资队伍的构建,并且发挥双师型师资队伍在产教融合的关键作用,这样才能更好地支持实践教学,并且保证实践教学的效果。双师型师资队伍的构建需要对教师进行有效的价值观念引导,因此高校需要树立正确的政策导向,“把打造双师型师资队伍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对教师进行分类管理,优化教师的评价与绩效考核体系,“提升职称评聘指标及对实践教学的教师进行倾斜”[5](P94)。通过这样的方法使教师能够在教学中转变以往的教育观念,认识到产教融合与实践教学的价值。通过这样的方法构建精干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才能满足产教融合背景下开展实践教学的师资队伍需要。

(二)政府发挥导向性,构建完善的保障机制。一方面,政府要从宏观层面上发挥良好的主导作用,积极构建完善的产教融合保障机制。在有效的保障机制下,使法律机构能够进入法学专业开展有效的实践教学活动。具体来说,政府应当在舆论引导、政策干预、政策支持,以及经费投入等各个方面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其一,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做好产教融合的顶层设计,针对产教融合制定完善的运行管理以及评价政策,确保实践教学能够在有效的产教融合机制下广泛地开展;其二,要充分发挥政府组织作用,协调产教融合中遇到的各种新困难新问题,促进产教融合的有序开展。例如,政府部门可以围绕产教融合构建信息化平台,确保高校在与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实现有效的沟通,进而能够发挥双向优势。体现政府对产教融合的公共服务。

另一方面,政府相应的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学校与企业双方实现深度合作并且出台相应的激励措施。例如对于招收了法学专业学生做实习生的相关机构,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在各个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在年度考核中给这些单位予以相应的奖励。同时对于提供实习基地,见习基地的相关机构,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一系列的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确保法律机构能够积极地参与到产教融合中来,从而为实践教学提供良好的基础。

(三)企业发挥主体性,构建长效的运行机制。一方面,企业应当解决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之间相割裂的问题。企业或者相关的法律服务机构针对产教融合要进行深入的探究,充分运用自身的优势,提供良好的实践阵地,从而使法学专业学生能够进入到企业中或者法律机构中展开有效的实习工作,促进自身实践能力的发展。这就要求相关机构能够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不仅要转变传统的观念积极地参与到高校课程建设以及学科改革方面,同时法律机构还应当在参与人才培养过程中充分地体现自身的社会责任。具体来说,“法律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共同商定人才培养的方案,把法律服务的标准、要求、流程、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实践活动纳入到教学中来”,[2](P108)要求高等院校能够针对这些切实展开有效教学。同时,机构提供相应的教学资源及案例,教师充分利用这些教学资源及案例进行教学,使学生具有理论的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案例的实践能力,从而顺利地进入企业或法律机构进行实习。

另一方面,法律机构以及相关企业应当和高校实践教学之间展开有效的对接。通过法律机构或企业与高校之间的深度合作,共建实习基地,打造双师型队伍,给学校的实践教学提供明确的方向,打造良好的实践阵地。通过组建一支素质过硬、能力务实的法律工作者与高校教师组合成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实现优势人力资源的共享,进而保障开展实践教学的师资队伍。

结语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有效运行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对培养优秀的法律专业后备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在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教学中,基于产教融合强化实践教学,对于提高人才培养的效果具有重要作用。针对实践教学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在产教融合下本科院校本身、政府管理部门以及企业或相关法律机构都要积极参与进来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并构建完善的实践教学运行机制和保障体系,这样才能够持续推动产教融合,提高人才培养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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