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跳“广场舞”猝死,组织者该担责吗?

2023-09-25 08:40肖天存
银潮 2023年7期
关键词:参加者倒地广场舞

文|肖天存

杨女士怎么也没想到,因为组织一场广场舞,自己竟然成为被告。

2022 年1 月的一天,她像往常一样组织大家在广场上跳舞,团队里舞龙爱好者张先生突发心源性心脏病,倒地身亡。张先生去世半个月后,其家属将广场舞组织者杨女士告上法庭。家属认为,张先生在倒地后,被告杨女士发现后不仅没有拨打急救电话,反倒是采取遮挡的方式,脱掉了张先生身上的舞龙服。

而对于原告的诉请,被告杨女士表示张先生倒地后,团队并不存在延误急救的行为。“张先生倒地之后我们就打了120 急救电话,120 急救车没来之前在路过医生的帮助下,为他做人工呼吸和按压。”

目前,法院对该案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点评】

广场舞既可以愉悦身心,又能锻炼身体,对于老年人来说着实是一举两得的运动方式。对于广场舞的组织者而言,如果跳舞过程中有人出现意外,大多会因其组织者的身份而被伤者或死者家属确定为索赔第一对象,但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可见,认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存在过错。

具体到组织活动的角度而言,判断有无过错的标准就是经营者或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该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该法条规定来看,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公共场所管理人,另一类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本案即属于第二种情形。

本案杨女士作为广场舞的组织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会被法院认定为有过错,并可能会被判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反之则无需承担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界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是认定组织者有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准确界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可以客观公正地平衡各义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那么,如何合理界定类似本案这样的广场舞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呢?我们认为,应当运用理性认知风险规则,综合考虑组织者是否具有营利性目的、是否系专业机构或人士,是否尽到符合普通人认知的保障义务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还要考虑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情况。理性认知风险规则,即首先确定组织者在理性认知下应预见的风险和义务,包括法律规定、行业标准、双方约定以及合理注意,同时还应考虑组织者的实际能力和客观环境的限制,以初步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其次认定参加者决定参加活动时通过理性判断应当预见的自愿承担的风险,并将其排除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之外。

本案中,杨女士作为此次广场舞活动的组织者,组织的目的是为了群众健身,应归入社会公益的性质,而并非为了营利,且杨女士属于普通群众,并非专业组织者,因而对其安全保障范围的界定就要相对限缩。本案张先生倒地本身属于意外事件,与场地及设施等并无直接关联,且并非他人实施侵害;事发后杨女士对其实施了紧急救治并送医,且不存在拖延,因而据此就认定杨女士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对于死者张某而言,其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最为清楚,决定参加活动,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没有外力侵害,且组织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相关损失只能自行承担。

猜你喜欢
参加者倒地广场舞
骑车撞狗倒地受伤 饲养者有责赔四万
迎春分
小偷被追身亡,失主该担责吗?
广场舞与群众文化建设
“纸袋相亲”
“土地爷”退休后“倒地”
裤G落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