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发达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完善分配制度的做法及启示

2023-09-26 22:56冯文猛
中国经济报告 2023年1期
关键词:分配

◎ 冯文猛

提 要:中共二十大报告对未来如何完善分配制度指明了具体方向。在此指引下,借鉴主要发达国家推进现代化过程中的做法,建议我国在以下方面加强探索:一是继续加大对农村的综合支持力度;二是继续强化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综合支持;三是完善教育和培训机制;四是强化初次分配中增加劳动收入的手段;五是发挥税收在收入再分配中的基础作用;六是确保社会保障在调节收入再分配中的决定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时代新征程的使命任务,并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同时,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提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需要认真研究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则和有关做法,确保起点公平和规则公平,让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个人致富和自身发展的机会。

在人类发展史上,分配问题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并贯穿人类发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推进现代化过程中,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迅速提升,社会财富极大丰富,与之相伴的分配差距问题以史无前例的规模逐步呈现,对分配问题的关注度也空前提升。在这一过程中,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有些取得了积极成效,有些不尽人意。对主要发达国家在分配制度领域采取措施的分析,能为我国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主要发达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完善分配制度的相关做法

对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瑞典、韩国、新加坡9个发达国家进行分析发现,在推进现代化进程中,这些国家相继在分配制度领域采取了一系列做法,以应对社会中不断扩大的分配差距,相关内容可概括为持续推动经济发展、注重劳动者收入增长、采取综合措施有针对性地应对差距扩大三个方面。

(一)持续推动经济发展

全球范围内分配差距较小的国家,其分配模式通常以高收入、低差距、全民富裕为特征。这一模式的基础,是促使经济高度发达,采取措施积极做大经济和财富总量。持续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高度重视经济发展中的创新驱动是两个重要做法。

1.以产业转型升级持续提升劳动生产率和生产附加值

20世纪60年代,美、日等发达国家开始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密集型产业发展,为韩国转向出口导向战略创造了机遇。韩国依靠其丰富、低廉、高素质的劳动力吸引了从美日等国家转移过来的企业和资金,使其以纺织业为主的工业迅速发展起来。70年代,韩国再次抓住发达国家从资本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产业调整的机遇,开始发展以重化工业为重点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实现了国内产业升级。80年代,韩国发展以电子信息业为重点的高技术产业,实现了新一轮的产业升级,劳动生产率和生产附加值再度大幅提升。

2.加快技术自主创新,促进经济竞争力持续提升

加强自主创新,由要素投入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发展,是多数发达国家在历史上突破增长瓶颈、获得经济持续增长动力的选择。20世纪80年代,受国内劳动力成本快速上升和国外技术保护加重的影响,韩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国际市场失去竞争力,产品出口额不断下降,同时技术引进难度不断增大。为此,韩国政府推动实施“科技立国”战略,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提出“科学治国”“专家治国”等思想,更加注重提高技术贡献率,创新体系逐步完善,创新能力快速提升。同样,日本汽车产业发展也是值得重视的创新范例。目前,日本的汽车产业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支柱,在全球汽车领域极具竞争力,但这一产业的发展,也经历了前期引进模仿到后期不断强化创新再到逐步提出自己发展方向进而实现全球引领的艰难过程。

(二)注重劳动者收入增长

实践证明,经济增长并不必然带来劳动者的收入增长。在推进现代化过程中,这些国家主要从就业促进、提高劳动报酬增速、增加农民收入三方面采取措施抑制分配差距的扩大。

1.实施就业促进和减税政策

经过持续努力,这些国家在就业促进领域先后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政府会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制定具体措施为低收入人群或失业者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德国是较早实现“积极型”就业促进的国家。1969年,德国颁布《就业促进法》,目的是转变过去对雇员失业后的“消极型”生活保障,将职业培训、职业流动、职业安置等“积极型”促进就业举措作为政府调控就业的首要目标。2003年,德国在“2010议程”中提出了新措施,进一步促进低收入群体就业,并推出针对女性、残疾人和外来移民等弱势群体的就业帮扶计划。

法国在促进就业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政府设立国家就业局,对青年人和失业者进行就业指导、培训和帮助,促进劳动力充分就业。二是政府把青年人和低收入者作为就业重点扶持群体,对雇佣青年人和低收入者的企业进行财政补贴。同时,法国先后颁布《青年就业法案》《帮助困难青年就业机制》《残疾人就业保障法》等法规,为就业促进提供法律保障。三是政府鼓励和扶持个人创业,为社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2003年,法国制定了《迪特雷依法》,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注册门槛,并对中小企业在贷款、税收方面给予优惠。2009年,法国推出“一揽子服务”政策措施,简化中小企业申办手续。

在加拿大,联邦政府于1996年修订了《失业保险法》,新法在保留为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障功能同时,将政策重心放在促进就业上。政府通过对失业者进行就业培训、就业服务,促进失业者再就业。

2.提高劳动报酬增速

针对劳动报酬增长缓慢、财富向资本集中、机器替代劳动等问题,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有针对性地采取了调整就业和工资政策、加强税收调节、完善社会保障等做法,实现了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的不断提高和劳动者报酬占比的不断上升。

日本的主要做法,一是在“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中加大对促进劳动者收入增长、提升劳动收入占比的安排,使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中所占份额不断提升,从1961年的49.3%提升至1971年的60.2%。二是借助年功序列制、终身雇用制以及企业内工会等保障劳动者利益,提高劳资对话话语权,同时由人事部门设定的工资标准决定总裁酬劳,使同等规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的收入大致只有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经理人收入的一半,取得了提高劳动报酬份额与缩小劳资收入差距的双重功效。三是通过税收手段对收入分配进行调整。主要采取以阶梯累进制所得税、法人税为核心税种的直接税,所得税大于生产税,阶梯累进制税种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在经济增速加快时更为明显,而固定资产税、住民税、收入税及遗产税、赠与税等其他税种也对收入分配起到了很强的调节作用。四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弥补和保障失业、年老、妇幼、残障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政策的主要特点是社会保障金负担向高收入阶层倾斜,社会保障金支付只针对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低收入阶层。

韩国的主要做法,一是建立健全劳资政三方谈判机制,提高劳动所有者的实际工资水平。二是对个人所得、年金储蓄与住房征税,调节资本所有者的较高收入。韩国实行了边际税率高达75%以上的累进个人所得税,将年金储蓄起征点定为每人每年240万韩元(以实际存入的金额为准),将购买住宅资金的起征点定为1000万韩元,并在住宅的流转、保有、继承各环节建立起完整的税收调节体制。

新加坡在20世纪90年代后,面对产业结构升级导致劳动力市场紧缩进而影响工资增长、劳动报酬占比降低的问题,主要采取的做法包括:一是建立劳资政三方参与工资谈判的机制,提高劳动者话语权进而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二是推行就业奖励计划和就业入息补助计划,帮助低薪及低技能工人提升技能和提高收入。三是增加对企业加薪补贴力度。政府提出企业对员工加薪部分的40%由政府承担,最高额度为4000新元,补贴政策维持三年。

3.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在推动现代化过程中,农村居民收入增速较慢、城乡差距加大是多数国家曾面临的共同问题。针对城乡收入差距较大,日本、韩国等国实施了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系列举措。欧盟等国家从多个方面着力提升农民收入。此外,在城乡之间推进相似的公共服务,也是多个发达国家的共同做法。

对于农民,日本政府从多方面入手:一是加大财政支农资金规模。1961年,日本制定《农业基本法》,通过财政为包含农田水利设施、农业机械在内的农业资料提供高额补贴。到21世纪初,农业补贴额占GDP比重超过农业产值占GDP比重。二是对农产品价格进行支持。政府对农产品实施价格保护,通过建立成本与收入补偿、最低价格、目标价格差额补贴等机制确保农户在农业生产中持续增收。三是以城市化推动农民增收,一方面让农民大量转化为市民,另一方面使农民在农村工业化过程中从非农行业获得收入。1970年,日本农民非农收入占比已经超过农业收入占比。

韩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开展了长达40多年的“新村运动”,城乡收入差距逐渐消除。“新村运动”从基础设施建设开始,以教育和培训为核心,以生活环境、生产物质、增收项目、绿化荒山、保健福利、精神启蒙等为主要投资方向。主要做法包括:一是鼓励发展农业和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农村工业。对粮食生产提供高额补贴,保护国内农产品的价格,对进口农产品实行配额制以及高额关税;开发和推广粮食丰产品种;倡导经济爱国主义,号召国民大力消费本国农产品。二是通过分散工业发展地区、新建教育文化设施等措施,对农村剩余劳动人口进行更为合理、有序的转移。韩国农村人口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从1970年的44.7%下降到1980年的28.4%,1990年下降到18%,2005年进一步下降到6%①资料来源:韩国《农林统计年报》等。。三是鼓励农民在非农部门兼业,依靠兼业提高总体收入。20世纪90年代,韩国城乡居民收入基本持平,基本消除了城乡收入差距。

(三)采取综合措施降低收入分配差距

针对现代化进程中显现的收入分配差距,这些国家从强化教育和培训、提升初次分配效率、加大再分配力度、推动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四方面采取了针对性做法。

1.强化教育和培训,缩小劳动者间的人力资本差异

基础教育,强调免费和均等。19世纪初,德国颁布了《初等义务教育法》,成为世界上最早实行普及义务教育的国家。学生在小学到中学期间,无需缴纳学费和书费。基础教育阶段的学校经费由地方政府承担。学生初中毕业后,开始双向分流: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进入普通高中学习,四年后升入大学学习;学业成绩较差的学生进入职业学校学习,三年后就业。1882年,法国对6-13岁儿童实行义务教育,1959年将义务教育年限从7年提高到10年。教育经费以中央政府承担为主,剩余部分由地方政府分担。对低收入家庭学生,法国还实行了免费午餐。在加拿大,政府通过财政出资,免费为本国居民提供12年普及义务教育。

职业教育成为提升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的重要手段。在德国和瑞士等国家,作为社会投资,职业教育成为应对收入分配差距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借助1969年的《职业培训法案》,德国逐步形成了覆盖所有部门的“二元”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公司的培训在合同约束下进行,时间为一周3-4天;学校学习在义务教育框架内进行,时间为一周1-2天。这种“二元制”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为德国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技术人才,使其在国际竞争中保有领先优势,同时也有利于降低年轻人和长期失业者的失业率,对提升低收入者收入,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保证初次分配效率,提高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

通过立法调节初次收入分配。德国先后颁布了《基本法》《劳资协议法》《劳资合同法》《企业组织法》《共同决定权法》《雇员参与决策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劳资自治法律框架。在日本,政府先后颁布了《劳动基准法》《最低工资法》《确保工资支付法》以及《确保工资支付法实施令》等,对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约束。这些法律的实施,保证了弱势群体在初次收入分配中获得较为合理的收入水平。在美国,最低工资制度对保障劳动者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最低工资为每小时0.25美元。之后,随物价增加和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美国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在逐步提高。1978年,最低工资为2.65美元/小时,到1997年调整为时薪5.15美元。2007年,联邦政府通过《公平劳动标准法》修正案,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提高到5.85美元/小时,2009年最低工资又被提高到7.25美元/小时,70年间增加了近30倍。

劳资谈判对保证劳动者合理收入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世界范围内工会/行业协会作用最为显著的国家,有瑞典、德国和日本。早期瑞典工会活动主要集中在缩短工人工作时间、改善工作条件和提高工人工资方面。20世纪30年代以后,瑞典工会活动集中在推动国家福利政策立法、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住房和养老金改革等方面。1952年,德国颁布《集体合同法》,明确了工会和雇主协会的地位、集体谈判的原则等内容。2010年,德国的集体协商工资覆盖了55%的雇员,其中50%根据行业标准进行工资协商。此外,德国企业在治理中采取了“利益相关者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工人的代表在企业董事会中占有席位,不仅能发挥建议作用,而且是决策的积极参与人。在日本,每年春天工会同雇主之间会围绕工人的工资涨幅进行谈判,这被称为“春斗”。但在经济不景气的时期,日本的工会也会主动提出以降低工人工资水平来避免可能出现的部分工人失业的情况。

发达国家将下岗职工、残疾人等作为就业促进保障的优先对象,通过建立下岗职工补贴制度、雇佣保险制度等举措,保证弱势群体就业机会。韩国在2009年推出“就业成功一揽子计划”,提高低收入者求职成功率;针对老年人再就业问题,韩国政府推出“寻找新工作项目”;针对残疾人就业难问题,韩国政府先后制定《残疾人就业促进法》《促进残疾人就业及职业康复法》《优先购买重度残疾人生产产品特别法》等法律,促进残疾人就业。同时韩国劳动部设立职业能力开发院等机构对残疾人就业进行培训,保健福祉部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和技术支援服务。

3.以促进公平为目标,加大国民收入再分配力度

(1)建立完备的居民税收体系

在现代化过程中,这些国家均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居民税收体系,通过个人所得税、遗产税与赠与税、暴利税、财产征税等手段,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功能。

个人所得税。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其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2019年,英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年收入1.25万英镑,含有20%(年收入1.25万英镑到5万英镑)、40%(年收入5万英镑到15万英镑)和45%(15万英镑以上)三档税率。在法国,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家庭征收的。法律规定,家庭中成年人的家庭参数为1,孩子的家庭参数为0.5,典型家庭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为2.5。税务部门将家庭收入总和除以家庭参数的数值作为纳税基数,根据收入不同,按照7.05%到49.58%的税率征收。

财产税。一些国家采用了财产净值税(也称为“财富税”)的课税模式。在这一模式下,财产税的税基为财产总额扣除纳税人债务后的余额。财富税具有很强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同样,财产税也较普遍地设有免征额。通过免征额与税收宽免的科学设置,资产很少的低收入者将无需缴纳或仅缴纳少量的个人财产税,而中等收入群体的个人直接税负担也会获得较明显的减轻。课征财富税的国家主要是一些欧洲发达国家,包括法国、德国、荷兰、瑞典、挪威、冰岛、瑞士等。

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可以减少代际财富转移,缩小财富不平等,促进社会公平。大多数发达国家在遗产税和赠与税方面都建立了相关制度。比如美国个人超过1158万美元、夫妻超过2316万美元的遗产(或赠与额)需要缴纳遗产税(或赠与税),税率为18%-40%不等;日本遗产税实行10%-55%不等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法国遗产税实行5%-45%不等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英国遗产税税率只有一级,为40%。

暴利税。1997年,为弥补国有资产流失、缩小收入差距,英国曾征收“暴利税”。征税对象为在私有化过程中获益的企业,税基是企业私有化四年之内的超额利润,征税税率为23%。美国曾在1980年针对石油行业征收高额盈利税,根据石油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率等分别规定了30%-70%不等的税率。

引入可返还的税收抵免项目。美国是实行可返还税收抵免的最具代表性的国家。1975年,美国引入了可返还的劳动所得税收抵免(earned income credit),该项抵免主要针对低收入个人与家庭,对其取得的劳动所得提供税收抵免,目的在于对取得劳动所得的低收入群体给予税收援助。1997年,美国又引入了一项新的可返还税收抵免项目——儿童税收抵免(child tax credit),该抵免主要提供给有17岁以下儿童的家庭。与美国类似,英国也设有工作税收抵免(working tax credit)与儿童税收抵免,两者均属于返还性税收抵免范畴。

(2)实施有效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

日本中央政府将财政转移支付按照有条件转移支付和无条件转移支付进行,前者根据有关指标算出各地区相应的综合指数,作为中央政府无条件转移支付额度的标准,后者主要补助给国内发展落后地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缩小地区差距和居民收入差距。意大利明确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是保证各地居民能够公平享受相同或大致相等水平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意大利每年都会从中央财政收入中划拨部分资金转移到欠发达省份,支持地方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福利水平。

(3)构建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设立非缴费型的社会保障项目。非缴费型养老保障从20世纪下半叶起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快速发展,高收入OECD国家均建立了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制度。非缴费型医疗保障方面,部分国家国民普遍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或低价医疗服务是基于公民权利而非缴费贡献,非缴费型的全民医疗体系在这些国家的医疗保障中居于主体地位。而在采用其他医疗保障模式的国家,有不少也建立了非缴费型项目。例如,实行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法国设有医疗救助;商业医疗保险模式的代表国家美国,设有医疗救助计划(Medicaid)和儿童健康保险计划(SCHIP)两大非缴费型医保项目,前者面向满足一定条件的低收入者,而后者针对收入较低但又不符医疗救助计划条件的有子女家庭。

建立向低收入者倾斜的医疗补偿机制。按收入状况确定起付线、自付比例或免除。日本在高龄老年人医疗制度中规定,医疗费的个人负担比例,一般人是10%,而高收入者为30%。美国的医疗救助计划免除低收入患者自费费用。加拿大的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建立了针对全体居民的“公平药物补贴计划”,对处方药品提供一定的补贴,补贴力度随患者收入提高呈阶梯式下降,即收入较低患者的自付比例也较低。

规定自付上限并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许多国家为了防止患者尤其是大病与长期慢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制定了自付封顶线的政策,超过封顶线部分就由医保基金或财政负担。在一些国家,这种政策还体现出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特点,即收入越低的患者,个人自付上限也越低,这就可以缓解甚至避免“因病致贫”现象,并促成高收入患者向低收入患者的资金转移。

提高低收入人群对医疗服务的可及性。英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家特别重视社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了覆盖全国城市与农村地区、具有完善功能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极大程度地提高了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4.以推动民间互助为导向,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一是通过税收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美国通过制定具体的慈善税制引导和促进企业、个人进行慈善捐赠。在联邦层面,1917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慈善捐赠受益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捐赠接收者为符合要求的慈善组织的前提条件下,个人捐款捐物可以享受一定比例个人所得税扣除优惠,扣除比例最高为15%,企业捐赠扣除比例为10%。在遗产税和赠与税方面,2015年美国遗产税起征额度为543万美元,遗产税和赠与税均采用17级、18%-55%不等的超额累进税率。美国联邦政府对于生前赠与和将遗产捐赠给慈善组织的行为给予税收激励,可以享受100%的税前扣除优惠。高额的遗产税与赠与税税率和慈善捐赠100%税前扣除优惠,一方面限制了财富不平等的代际传递,另一方面鼓励富人捐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联邦政府除对慈善组织制定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外,还会直接对其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委托慈善组织开展相关慈善活动。

二是建立健全慈善组织监督机制。实践中,美国逐步摸索并形成政府与社会共同监督的机制。美国联邦税务局负责审查慈善组织机构运营活动、免税资格等。联邦地区法院等负责接受相关组织与民众对慈善组织的投诉。在英国,慈善组织监管实行专业监管与司法监管并行机制。英国慈善委员会是非政府性质的慈善管理专门机构。它负责准入审核与监督、日常运行监督。除慈善委员会外,英国法院和议会也承担着对慈善组织的监督职能。

二、对中国完善分配制度的启示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在高速增长同时,中国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也在迅速扩大,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317逐步攀升,1993年突破了0.4的国际警戒线。2021年,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虽然较2008年顶峰期的0.491有所降低,但依然处于0.466的高位。上述变化历程表明,自1993年开始,收入分配差距就成为中国亟待解决的问题。时至今日,中国的收入分配形势依然严峻,正如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的,当前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较大。

过去40多年间中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既有经济增长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带来的要素间分配不平等的合理因素,也有基于城乡二元体制、区域发展政策差异、市场发展不成熟和过度市场化并存、公共政策的人群差异等不合理因素。总体上,改革开放后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主要是基于制度和政策的结果。

除既有因素作用外,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未来还面临着新的扩大风险。首先,经济增长进入平稳阶段,人口增速的下降以及老龄化的快速发展,使资本收益高于经济增速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在这一背景下,源于劳动和资本要素之间增速差异带来的收入不平等的风险进一步放大。其次,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一部分人群已经积累了大量财富。在累进财产税尚未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这些财富所带来的未来收益将大大增加,这会进一步拉大富裕阶层同贫困阶层之间的既有差距。

从“不患寡而患不均”等思想开始,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谋求共同富裕就成为中国人民追求的共同理想。扶贫救助、对社会中弱势群体进行帮扶救济,在中国历史上也有着不少卓有成效的制度安排和经验做法。上述主要发达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改善分配制度的做法,有些在我国已经实施(如最低工资制度、区域/人群集中扶贫),有些正在探索(如教育和培训、工资协商机制、社会保障),有些尚未开展或尚未发生效用(如累进财产税)。二十大报告对未来如何完善分配制度指明了具体方向。在此指引下,借鉴主要发达国家在推进现代化过程中的做法,建议未来在以下方面加大探索。

一是继续加大对农村的综合支持力度。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加大政策倾斜,鼓励和引导产业资本对农村投资。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建设投入,加大对农村教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障等社会领域的投入,争取尽快缩小城乡居民间各类保障差距,补齐农村公共服务短板。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和新型农业经营方式,加大培育农村全面脱贫后的持续发展能力,持续提升农民收入。

二是继续强化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综合支持。借鉴国际做法,结合区域发展战略,根据各地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加大金融和产业支持力度,打造新的区域增长极,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为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提供全方位支持。

三是完善教育和培训机制。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教育和培训支持,贯彻实施基础教育免费制度,探索逐渐将学前教育纳入免费范围,采用综合措施降低高等教育个人家庭负担,增加低收入家庭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大力发展同市场需求紧密结合的职业教育制度,提升职业教育学生的市场竞争力、社会认可度和待遇水平。通过完善用人单位培训等安排,为劳动者素质水平持续提升提供支持。

四是强化初次分配中增加劳动收入的手段。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制度安排,继续加大对以低收入群体为核心的就业支持,探索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会/行业协会协商作用,构建有利于劳资双方权益共同保障为导向的工资协商机制。针对新出现的平台经济和不断增加的灵活就业人员,系统研究其面临的就业和收入问题,采取专项行动,逐步消除影响其收入获取和权益保障的各种障碍,完善保障制度。

五是发挥税收在收入再分配中的基础作用。推进税收从间接税向直接税转化,进一步加强累进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财富调节力度,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同时,丰富相关公共政策,确保新增税收收入更多用于社会支出,强化对弱势群体保护。

六是确保社会保障在调节收入再分配中的决定作用。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实施向低收入群体更为倾斜的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加大社会保障对低收入群体的支持力度,逐步消除社会保障水平的人群差异。探讨以家庭为单位实施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定模式。针对社会保障中的重点群体展开专项研究,完善相关保障制度,解决其面临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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