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赋能逻辑与规制策略

2023-09-27 14:16
关键词:制度

牛 津

(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2202)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回顾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从而指明了信息时代背景下借助数字技术等科技手段赋能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方向[1]。当前,公安机关广泛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算法推送、大数据、生物科技等新兴技术辅助执法,有效提升了执法效能。然而,随着新兴技术在警务工作中的大规模应用,潜藏的风险隐患也不断引发学界思考,其中公民个人权利与警察信息处理权力失衡的问题愈发严重。如何让技术治理在警察执法中发挥最大效益,又要让技术赋能的权力边界有所限制,实现警察执法创新、技术治理与制度顶层设计的协调互动,避免权力滥用所带来的风险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重大现实话题。

通过文献回顾,我们发现关于技术治理概念的理论分支众多,其内涵目前尚未达成共识。因此,在研究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赋能逻辑和规制策略时,首先需要论证清楚何谓技术治理。西方语境下的技术治理、技治主义,可追溯至弗朗西斯·培根,代表性学者有凡勃伦、纽拉特、费雷德里克·泰勒和丹尼尔·贝尔等[2]。西方学术界关于技术治理内涵的讨论可以从两个核心立场出发:一是技术治理作为工具和方法应用。韦伯认为现代官僚制的理性主义精神建立在严格的簿记和核算之上,而基于理性主义精神建立起来的官僚体制,其行政管理优越性的强大手段是专业知识,专业知识的不可或缺性是受商品生产的现代技术和经济制约的[3]。二是技术治理作为权力框架规范行为。在福柯看来,国家的治理术是用技术构成框架而塑造人的行为,其原理是一整套制度、程序、计算、分析组装起来,以政治经济学为知识类型,以安全配置为工具的一系列复杂的权力运作[4]3-5。我国学者对技术治理概念的探索聚焦于公共治理场域,其内涵逐渐从单向度的工具维度向工具与制度维度并重过渡。彭亚平认为技术治理是指政府为了实现既定的社会治理目标,通过应用各种当前最为先进的自然科学技术手段,提升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效率和治理效能[5]。庞锐强调通过对国家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建立起科学的政府管理体系,通过制度对技术手段实施有效管理,链接宏观层面的软技术与微观层面的硬技术,实现技术与制度在公共治理目标上的搭配组合[4]4-6。综上所述,本研究提到的技术治理概念具有两个面向,即作为工具的技术治理和作为制度的技术治理。前者把各种技术手段尤其是现代信息科技作为实现执法目标的工具,以此提升执法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后者强调制度顶层设计的软治理,侧重科学的执法框架体系对技术手段的规范,实现技术与制度的协调互动。

此外,我国学者对技术治理的应用研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从政治学角度出发,探索技术治理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影响。解胜利、吴理财认为形成了“以技术发展行政,以行政吸纳政治”的行政—政治发展模式,并深刻形塑了国家与其他内外部多元主体的关系结构[6]。马卫红和耿旭指出技术工具的过度开发和滥用,将逐渐解构国家治理的多样性、公共性和回应性[7]。二是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出发,着眼于犯罪技术治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技术运用、精准脱贫中的技术治理、网约车技术管理及韧性社区应急治理等具体内容。三是从科技伦理学和哲学角度进行研究,思辨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风险。张铤认为,技术治理呈现出技术嵌入与隐私保护失衡、技术赋能与技术索权并等失灵症候[8]。徐国冲和陈宇环认为目前的实践需要通过技术发展和制度完善之间的动态平衡推动技术治理走出困境[9]。

近年来执法现代化的推进,使得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逐渐引发学术界关注,相关研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基于实践角度探讨不同技术工具对基层执法的应用与作用。谭俊指出大数据技术能更准确地预测违法行为的时空分布、实现对于个体行为的监控与危险评估,有助于了解执法过程中的风险点和社会公众的需求[10]。赫广平、孟昭阳认为人工智能背景下警察执法行为创新的规范体系出现了规范控制不足的情况[11]。吴毅铿从交通违法非现场执法现实应用出发,分析人工智能嵌入交通违法非现场执法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现实应用困境[12]。二是基于宏观理论层面探索技术治理在公安工作中的现状。齐昱泽、李建认为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需要以正确的价值取向引导技术向善、以完善的制度来规范技术治理中的对立范畴,以便消解技术手段应用的潜在风险[13]。李洪雪指出以“智慧警务”战略为代表的警察权数字赋能为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带来了历史机遇,同时也对公民权利和传统行政法学、警察法学的基本原理提出了挑战[14]。这些研究在宏观层面上探索了技术治理在除警察执法之外的其他领域的局限性及相应对策;在微观层面上探讨了不同技术在执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但针对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赋能逻辑与规制策略,现有研究稍显不足。

技术治理既有工具属性,亦有制度属性,作为一种治理方式,技术治理必须兼顾这两种属性。目前学术研究中,学者们更多聚焦于技术治理的工具属性,对其制度属性研究较少。警察执法是技术治理嵌入最多的领域,而当前警察学界缺乏对技术与制度之间动态互动的有效探索,经常忽视技术治理嵌入时的制度顶层设计。技术的应用与落地是深刻嵌入在组织结构、群体力量和社会规范当中的[15],在警察执法领域,应在制度维度对技术应用加以干预、协调,否则技术治理的工具属性就可能走向失控。本研究从技术治理的双重性出发,将技术治理分为两个面向,即作为工具的技术治理和作为制度的技术治理,建构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赋能逻辑。同时,本研究将分析并归纳出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不完善引致的风险,并从平衡视角提出规制策略。

二、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逻辑建构

技术治理的双重内涵为我们从工具维度和制度维度两个层面理解其嵌入警察执法的逻辑提供了依凭,作为工具的技术治理属于“硬”技术治理,侧重通过技术应用创新执法手段与方式,以提升执法效率;作为制度的技术治理属于“软”技术治理,侧重通过执法体制与框架完善,以搭建执法场域。两者在执法实践中相互作用、良性互动,最终完整呈现出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整体框架。

(一)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双重性内涵分析

“硬”技术治理以“技术工具论”为基础,即将各种技术手段尤其是现代信息科技作为实现执法目标的工具,以此提升执法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技术上的变革将重塑国家治理模式和社会生活方式,信息革命中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算法推送、大数据、生物科技等新兴技术的创新发展与深度融合,将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不断拓展执法主体的四肢、感官和思维,在深度、广度和速度上提升其基础计算能力和数据资源收集能力。信息科技的赋能可以使执法部门突破原有业务领域的限制,总体上改变了执法的传统思维定式,如郑州铁路警方在全国铁路率先使用人像比对警务眼镜,其可高效筛查出旅客中的网上在逃和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人[16];为满足治安管理和违法打击需求,我国已经建成全世界最大的视频监控网,视频镜头超过2000 万个,其中北上广深等大城市均已实现无死角覆盖,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以广州为例,目前已完成建设的摄像头近60 万个,主要对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等公共区域全覆盖,依托天网系统广州市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4630 宗[17]。在美国警察执法实践中,以预测性警务为目标的大数据软件相对于传统的分析技术已经取得了更好的效果,能更好的预测违法行为的时间和空间分布[18]。英国达勒姆警察局依托大数据技术根据个人的成长生活轨迹、个人经历和其他背景特征,去评估和辨别执法客体的社会危害程度[19]。综上,硬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建设了各类智能化系统和平台,整合了数据采集和共享的渠道,极大地提升情报获取和分析能力,为实现警务智慧化奠定了数据基础;另一方面在人工智能技术辅助下,通过算法模型支持和预警,提升了警察执法的精度和效度。

“软”技术治理强调制度在技术治理中的价值,即构建技术治理运行的规则体系,实现技术与制度的良性互动。就实践而言,我国“软”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有了新的进步与发展,最近颁布的执法“三项制度”通过建立健全执法制度和创新发展执法监督,形成了技术适用正当和权责统一明确的警察执法体系。首先,明确规定了警察执法公示制度。这是指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制度。其次,完善警察技术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图文、音视频等形式对警察执法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地归档保存,便于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归责。最后,建立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所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20]。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能够及时发现“硬”技术治理带来的工具理性风险,使执法主体的决策合法合理。“软”技术治理通过科学系统的顶层设计辅助执法制度的科学化嵌入,以此实现警察执法权的合理配置。

(二)以技术治理双重内涵为核心的执法逻辑建构

在基层执法场域中,执法目标的实现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既涉及执法手段与执法方式,也涉及执法体制与机制,实践中往往需要执法者通过技术工具与制度设计互构才能真正实现治理目标。因此,以技术治理双重内涵为核心的执法逻辑建构就是把以上两种技术治理过程融合为一个整体,在执法实践中促进技术与制度的相互作用和良性互动(如图1)。一方面,“软”技术治理通过法制审核、信息公示、过程全纪录等体制规范的完善在执法场域中搭建起宏观外部框架。另一方面,“硬”技术治理通过算法科技、大数据采集、天网系统、生物科技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执法效率和目标的准确性,为技术治理提供现代化、科学化支持。在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逻辑建构中,执法主体和客体分别扮演不同角色、承担不同责任,执法者通过体制框架建立确保技术的运用受到约束;而执法客体作为实践活动的参与者不仅仅处于被动地位,还承担着监督执法主体技术应用合规性的责任。近年来,工具维度的技术治理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制度维度的技术治理较为滞后,在一个平衡的技术治理架构中,技术运用的不良后果需要通过制度的设计弥补。综上所述,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逻辑建构需要“硬”技术治理与“软”技术治理在执法场域中相互建构、良性互动,最终实现执法目标。

图1 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逻辑建构

三、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引致的风险

在肯定技术治理提升警务工作效率的同时,也需认识到技术治理广泛应用会衍生诸多风险,特别是技术治理本有的工具性冲动如不能被有效控制,将导致执法价值疏离,技术自我内卷也将导致去人性化的治理,技术化简逻辑下虚假的确定性与现实执法复杂性形成矛盾,还会导致执法技术赋能中个体权利与警察权力走向失衡等问题。

(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博弈:执法价值维度边缘化

马克思·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对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区分充满着现代性的思考,两者之间的关系至今仍然是社会科学领域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马克思·韦伯认为,工具理性强调欲达目的之效果和手段,而价值理性则强调意义与价值合理性[21]。从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角度来理解:工具理性是指警察执法行为受到以技术崇拜与利益优先为取向的价值观影响,执法者纯粹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漠视人文精神、情感温度、德善伦理等人本价值,强调执法行为必须实现最终目的,追求效率最大化,消解人的主体性地位;价值理性则可以被理解为在执法活动中警察强调动机的纯正和以正确的手段实现执法者的动机,重视情感、伦理、美德和社会公平正义等人文范畴的价值要素[22]。就实践而言,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带来效率提升的同时,也过度强调以结果导向和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工具理性价值观,逐步淡化价值维度的考量,使得警察执法活动在技术和利益中失去了人文温度,导致社会治安治理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引致的价值理性边缘化风险具体表现为:一方面,警察执法活动逐步陷入“唯指标主义”陷阱。在基层执法实践中,上级政府和组织希望通过数据技术来解决违法犯罪问题,因此设定了一系列执法者必须达到的强数字目标,这就导致技术数据治理在执法中表现出了一种比其他治理手段更具优越性的倾向,使部分一线民警陷入“唯指标主义”陷阱,仅靠重视与包装衡量执法情况的指标数字来指导执法活动,而对于执法客体的现实诉求是否能够实现并不真正关心,警察执法呈现出明显的工具主义色彩,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割裂开来。另一方面,技术崇拜与数据推崇主义严重冲击了执法过程中的人文价值取向[23]。正如尤瓦尔·赫拉利所说,数据技术的全面扩张可能导致人文主义的崩塌,数据主义将取代人文主义成为一种新的世界观或宗教,故而应警惕与批判数据主义[24]。由此可见,当警察执法迷信于“数据权威”“算法中心主义”“技术决定论”等错误认知时,人的主体地位和人主观能动的执法经验就被完全忽视了,导致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被不断边缘化。这表现为在基层实践中执法者将判断决策的权力让渡给算法和技术系统,而搁置执法主客体的情感意志和价值经验。换句话说,即算法决策正在不断消解执法主体的积极性与自主性,从而消解人的主体地位,使工具理性凌驾于价值理性之上。

(二)技术自我内卷逻辑导致执法制度设计脱嵌

在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过程中,其不断强调从技术层面进行自我强化,忽视关于警察执法各类制度的具体构建,导致顶层设计与技术合作脱轨。技术的自我内卷取决于两方面因素:自上而下严密的科层行政体系与技术治理的不确定性。一方面,自上而下的科层行政体系决定了公安机关对警察执法目标的实现有着严格的指标管理与约束,但对执法实践的手段与工具则约束较弱。与此同时,由于各类“黑天鹅”与“灰犀牛”事件层出不穷,风险社会的标签被日益强化,执法环境中自然风险与人为不确定性风险愈加复杂。由此,受到自上而下的行政压力与风险社会复杂化的双重影响,基层执法民警就会选择在合理范围内惯性规避责任,倾向依靠“技术治理创新”回避体系结构的制度性改革。另一方面,技术治理的不确定性是指由于技术应用问题,导致警察执法实践出现失误,却习惯性忽视体制和结构框架上的短板。由此导致技术自我内卷逻辑不断循环往复,从上级机关到基层民警都强调技术革新和进步,但对创新可能产生的风险则采取回避或者漠视态度,不注重配套的制度构建和完善,使技术的改革创新脱离警察执法的实际需要,最终导致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过程中呈现出内卷化现象。技术自我内卷逻辑与执法制度设计的脱嵌不仅与技术发展与应用的单兵突进有关,同时也与制度设计的滞后有着密切关系。毋庸置疑,执法制度设计需要回应技术治理的要求,促进技术与体制协调发展,但实践中,执法制度设计并未跟上技术革新的速度,忽视了行政结构、执法机制和民警自身能力的提升,两者发展存在明显的脱节与滞后,这就影响了警察执法的实际效果。不难发现,如果缺乏责任追究机制、行政执法程序等制度性的规范,缺乏与技术治理相匹配且与时俱进的执法保障机制等限制,警察执法可能会陷入“唯数据主义”和“技术崇拜”的陷阱,技术决策失误和其不确定性也会成为执法主体逃避责任的借口,这对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良性发展具有严重的消极影响。

(三)技术化简逻辑下虚假的确定性与现实执法复杂性的矛盾

斯科特指出,技术治理必须以可测量的物理事实为基础,只有建立在精确的社会测量基础之上,技术治理才能保证科学性以及客观性[25]。但基层社会的复杂程度并非仅仅依靠技术测量就能完全体现和兼容。公安机关利用大数据和算法等技术手段对执法客体进行信息采集和分析,该个体的身份信息、生命经历和行为轨迹都被化简为屏幕里的一串指标或表格里的一行数字,但人作为社会生物,具有复杂性,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各类信息在技术筛选、转化的过程中被过滤掉,也会导致部分执法客体的现实诉求被忽视。社会复杂理论认为,若只通过技术测量的方式将基层执法的所有情况化简为数据信息,那必然会陷入信息失真的泥淖中,激化技术化简逻辑下虚假的确定性与现实执法复杂性的矛盾。首先,化简的数据和指标无法准确显示出人类自身的复杂社会关系网络,也无法归因执法过程中的感性因素,大量安全感认同与附加情感需求无法被冰冷的技术网络所囊括。因此,仅依靠技术手段的警察执法无法准确预估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甚至可能导致执法实践往不好的方向发展。其次,执法的整体性要求与技术治理的化简性采集产生了割裂。由于整个社会都处于动态发展之中,警察执法面临的环境和状况也是实时更新的,公安机关因此无法通过技术获取到全部的信息数据。也就是说,化简逻辑下的技术治理嵌入会导致信息因筛选和分割而存在失真的可能性,这也意味着警察执法所依据的信息数据或许本身就存在片面和虚假,进而导致执法主体产生错误判断和行动,直接造成执法活动的无效和对警察权威的消解。最后,技术治理始终带有推测未来行动的意味,因此一旦出现偏差就会导致虚假的确定性。执法实际问题的复杂程度可能超越了化简逻辑下技术治理的效用边界,过程中的判断偏差可能导致错误的结果。由于虚假确定性的存在,执法者就会在技术预测和主观判断之间犹豫不定,尤其在紧急情况下,基层执法者会无法辨析到底是依赖于数据判断还是执法者人员的经验抉择,导致警察执法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四)执法技术赋能中个体权利与警察权力的失衡

阿马蒂亚·森认为:“我们必须通过理智的审思来对感官信号进行批判性考察,才能确定我们目睹的悲剧是否可以成为谴责的依据,才能将不可抗拒的天灾与本可预防而未能阻止的人祸区分开来,才能将我们的视野由于惨状的单纯观察和施救,转向对于其中不公正现象的深刻分析和解剖”[26]。技术治理尤其是信息技术在治理中的应用具有赋权功能,公安机关可以依靠技术治理的力量延伸其权力触角,渗透社会治理的各种场域。但与此同时,由于信息数据和算法偏见等技术应用,其所产生的隐形不公平现象与日俱增,算法决策在基层的广泛适用导致歧视性执法现象越来越普遍,警察执法过程中公民隐私被侵犯和数据使用的不公平对待逐渐成为产生消极影响的“灰犀牛”事件,警察权力借助技术治理的无限制扩张、无监管的数据技术监控和社会公正的关系亟须深入研究。

首先,警察执法过程中的技术赋能干预和影响了公民个体权利及隐私安全。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重要体现为公民个人的数据信息被不断采集和使用,公安机关通过城市监控、智慧门禁、各类APP 的后台数据等各种渠道广泛采集公民的身份、居住、谈话和日常生活轨迹等信息。但过度的信息采集和个体信息隐私的无底线暴露已经突破公民群体信息安全保障的权利边界,当越来越多的隐私数据被泄露和滥用时,公民对于技术治理的信任感将越来越弱,对技术治理的担忧与排斥会越来越强。例如近年来,部分小区住户抵制物业安装人脸识别机器已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同时,公安机关采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警察权力与个人权利的边界也因此变得模糊,这逐渐引发执法客体的反感和不满。其次,基层民警感受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便利的同时,也可能陷入歧视性执法的陷阱而不自知。正如唐纳德·布莱克所说:“警务工作是一种社会控制,一种对越轨行为进行界定并作出反应的权力体系。警务工作可以说是法律生活中最引人注目的,它与大多数人密切相关,也可能是最具争议性的”[27]。当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在执法过程中被轻易地识别和共享时,将由于其身份、地域、民族、身体健康、经济状况、社会地位及职业等原因产生不公平对待和歧视性执法。最后,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警察权力与个体权利的失衡,警察权力正在无序扩张。例如,在传统执法程序中,确定初步调查对象后,警察的后续流程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执法客体的监督与限制;但在技术治理嵌入后的执法过程中,大数据与算法的应用却避开了执法客体的沟通与监督,对民众权利构成了实质性的影响,这在某种程度上间接扩大了执法者的权力。

四、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规制策略

规范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路径,不仅要明确执法核心价值,利用技术工具促进其实现;还要突破技术自我内卷的逻辑闭环,搭建适配度高的执法制度框架;同时正视技术治理的局限,运用多元化执法工具与手段;最后坚持执法技术应用的程序正当与技术民主的原则要求,全面提升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效能。

(一)明确执法核心价值,利用技术工具促进其实现

考虑社会利益和价值是警察执法活动必须坚守的原则。在基层执法实践中,价值维度的彰显在很多情况下比纯粹只考量结果与指标更为重要,工具的阴影不应遮蔽价值的光辉。在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过程中,我们应以价值理性为目标规划技术工具的应用范围及程序。执法的核心价值是维护公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构建在价值理性基础之上的技术治理,才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以人为中心的治理。一方面,警察执法需要以公众的安全感、满意度为核心价值引导技术治理嵌入警务工作中,明晰其应用场景和嵌入的方式。当前,最重要的是抑制过度追求技术工具作为执法活动决策主体的趋势,避免工具理性凌驾于价值理性之上,避免人的主体地位被消解。警察执法必须保证决策来源于人自身的价值判断而非技术工具量化的结果,确保工具理性的扩张限缩在合理限度内,强调维护价值维度中的社会秩序与安全,以此保障民众对警察权威的认同感和信念感,摒弃片面强调通过技术治理实现单个执法案例的目标和效率,甚至导致大量执法客体因“技术异化”而逐渐丧失对警察权威的认同。另一方面,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需要考虑和回应群众情感需求。用情感关切回应人们的需求可以弥合因治理逻辑和技术逻辑的分歧而产生的关系鸿沟[28],执法为民就是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也是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根本目的。为了避免陷入情感冷漠的社会治安治理困境,在执法实践中采取刚柔并济的手段,使用具有“人情味儿”的执法方式,注重执法客体的情感体验,才能有效缓解技术治理嵌入不当带来的警民关系裂痕。由此可见,执法活动不仅需要技术治理的嵌入,也需要情感治理的维系,实现“效率”和“情感”的有机统一,才能有效消解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过程中情感日渐式微的风险。

(二)突破技术自我内卷的逻辑闭环,搭建适配度高的执法制度框架

要解决技术自我内卷与执法制度设计脱嵌的问题,就必须突破技术治理自我强化的逻辑闭环,搭建完整、有效、适配度高的技术治理执法框架体系。首先,构建不同部门、不同地域的执法信息共享制度。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主要渠道是通过数据共享实现业务协同以提高执法效能。因此,应加强信息共享的力度,通过制度规范理顺信息和数据流动的方向、共享的范围,将信息共享作为提升警务效能的重要举措,破解公安机关内部“数据山头主义”问题,加快数据的合规性流转,向基层开放更多数据权限。同时,要改变技术在一定范围内自我强化的逻辑闭环特征,构建和完善执法数据采集、利用和共享的制度框架,正确处理技术治理与制度构建之间的关系。其次,完善技术应用于执法的制度体系设计,加强技术适用的合规性审查。构建技术应用于警察执法的安全标准制度、技术应用前的风险评估制度以及技术执法适用的信息发布制度等,健全技术治理的风险监管体系。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既可以为基层民警在执法中进行数据信息收集和查询提供制度支撑,也可以有效规范技术治理适用的边界。只有制度设计与技术发展协同,才能持续推进技术治理的改进、革新和可持续发展。最后,应促进技术与制度的良性互动。在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过程中,技术与制度二者关系密切,技术为警务治理效能提升奠定了基础,制度为技术应用提供了保障,两者统一于技术治理的全过程。制度环境客观上决定了技术治理效率的发挥和目标的实现,因而,应促进技术治理与执法体制的适应与互动,不仅要通过完善制度以约束技术治理赋权的范围,确保应用的合规性;还要通过制度设计来释放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效能,提升技术治理效能。

(三)正视技术治理的局限,运用多元化执法工具与手段

技术治理有利于警察执法效率的提升毋庸置疑,但在应用技术手段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同时,还应正视技术治理的局限性。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执法活动不能仅依赖技术与指标,还需要运用多元化执法工具与手段。首先,重视情感维系在执法中的价值。情感在沟通民众与警察关系上具有重要作用,良好的情感既能增进民众对警方了解、支持警方执法,同时还能缓解警力不足,提升民众对警务执法的认同。因而,在当前技术治理大规模应用于警务工作中时,更要重视维系与民众情感,增强治理的韧性。其次,持续推进线上技术治理与线下联动执法的深度融合。一方面,加强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的数字协同,发挥各自在人才、技术和资金方面的优势,增强各部门数据平台融合,丰富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分析维度。另一方面,加快公安线上平台与线下业务执法的融合发展,加强技术设计与警察执法的实践互动,避免陷入纯粹的“技术崇拜”和“指标形式主义”陷阱。最后,重视科技创新驱动,突破原有路径依赖,消解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实践惯性。技术治理的局限不仅在于价值理性与责任制度的缺失,还包括对于科技创新驱动思维在执法中的滞后显现。例如,警察执法对算法数据、人工智能和平台建设的应用,不应当仅限于对客观事实的描述,还应当可以为执法决策提供备选方案,或者模拟具体执法行为预测对应结果。通过技术创新驱动提出新方案、新途径和新策略,让技术进一步解放警力,提升警察执法的稳定性并降低行政成本,以此扩展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范畴。

(四)坚持执法技术应用的程序正当与技术民主的原则要求

马里兰大学教授丹尼尔·西特鲁恩为保护因自动化技术引入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公民权利的可能侵害提出了技术性正当程序(Technological Due Process)的概念[29]。技术性程序正义作为判断技术治理融入警察执法过程和结果的基本标准,包含排除偏见、充分参与、程序对等、程序合理、问责有效五项基本要素[30]。因此,在执法改革过程中必须赋予相应客体“技术性正当程序权”,这不仅意味着公民个人有权拒绝完全通过自动化决策做出的决定,也包括公安机关需要持续完善关于公民个体技术性正当程序权的规定。例如,在基层执法实践中应当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告知公民,其对于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适用具有监管程序正义的权利,这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执法人员在应用新科技程序时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为执法客体的全程参与和有效交流提供相应机会和探索、完善现场处理、人工审查和留存记录等监管权利。必须要强调的是,警察执法的权力规制更应当注重技术应用过程中和事后的责任追究机制。执法人员必须要明确主体责任意识,应当为技术适用的执行结果负责,不能逃避而将责任转嫁于技术手段。

同时,无论技术手段发展到何种程度,在执法过程中涉及客体正当权益的事项都需要坚持技术民主的原则。因为技术赋权并不能脱离群众而独立存在,其必须生长存活于特定的社会政治结构之中,也必须被执法客体所尊重和认可才能实际发挥作用。换言之,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也必须体现民众在执法实践中的能动作用,鼓励民众利用技术力量监督执法信息公开和监管执法决策执行,这就为公众参与技术程序正义导入提供了重要支撑。一方面,应保障民众的知情权,优化执法的程序和结构,重视执法客体的实际需求和情绪体验,推动技术治理从警察主导进化为社会建构。另一方面,依法规范警察执法中的技术滥用和数据算法风险,使技术治理回归民主导向和权利本位,通过增强公安机关和民众之间互动合作的深度与广度,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促进个案的公平正义,让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从封闭式管理走向开放式治理。

结论与展望

本研究基于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双重性,从工具治理和制度治理两个维度出发,建构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赋能逻辑。一是以“技术工具论”为基础的硬治理,即把各种技术手段尤其是现代信息科技作为实现执法目标的工具,以此提升执法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二是强调制度顶层设计的软治理,侧重科学的执法框架体系对技术手段的规范,实现技术与制度的协调互动。但在基层执法的具体实践中,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赋能逻辑也引致了诸多风险。一是警察执法行为受到以技术崇拜与利益优先为取向的工具理性价值观影响,纯粹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漠视人文精神与人的主体地位,导致执法价值维度逐渐边缘化;二是执法制度设计并未跟上技术革新的速度,忽视了行政结构、执法机制和民警自身能力的提升,技术自我内卷与执法制度设计出现明显脱节,影响了警察执法的实际效果;三是执法实际问题的复杂程度可能超越了技术治理的效用边界,技术治理中的判断偏差和虚假确定性的存在,导致警察执法在技术预测和主观判断之间进退两难;四是警察执法权力借助技术治理的无限制扩张、无监管的数据技术监控和社会公正的关系亟待被探讨。因此,本研究尝试在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逻辑建构路径上进行完善:一是明确执法核心价值,实现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良好平衡;二是突破技术自我内卷的逻辑闭环,搭建适配度高的执法制度框架;三是正视技术治理的局限,运用多元化执法工具与手段;四是坚持执法技术应用的程序正当与技术民主的原则要求,提升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的效能。

总的说来,未来我国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必然越发深度化,自上而下的规则化制度框架设计与逐步更新的工具技术应用都将不断深入基层警察执法中。本研究提出学界虽要意识到制度顶层设计的重要性,但未来实践中也要摒弃对制度化规则的盲目崇拜,慎防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过程中走向另一极端——即陷入制度理性的陷阱,过度鼓吹技术治理中的制度主义。我们需要客观认识技术治理嵌入警察执法中工具属性和制度属性各自的优缺点,二者相互作用、息息相关,是做好各领域技术治理必须要平衡好的两个方面。未来的研究可以从技术治理的制度属性与工具属性如何平衡进行拓展,探索影响制度框架设计背后的结构性因素,探索技术、顶层设计与体制的关系,进行不同技术治理制度的比较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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