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权力与关系:民初汉冶萍公司矿权博弈

2023-10-01 16:51姜迎春 于燕鹏
江汉论坛 2023年9期
关键词:北洋政府盛宣怀国有化

姜迎春 于燕鹏

摘要:民初汉冶萍公司两大矿山成为湘鄂赣三省督军、北洋势力、日本、南京临时政府等各方角逐目标,但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群体却没有任人宰割,他们以股权和债权做武器,编织各种社会关系网络,左右捭阖,最终维护了矿山产权和开采权。这场资本和权力的对话,揭示了中央威权孱弱背景下,资本的韧性和张力,从微观角度揭示了民族资本家抗争性的一面。

关键词:萍乡煤矿;国有化;北洋政府;盛宣怀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英国藏开滦煤矿档案史料搜集、整理与研究”(21BZS084)

中图分类号:K258;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3)09-0099-07

中国近代民族资产阶级在封建势力和外国强权的夹缝中生存和发展,这种特殊的成长环境造就了其抗争性和妥协性兼具的特质。其中关于妥协性的探讨,学术界颇为丰富,大量案例都揭示了民族资产阶级在封建势力和外国资本之间挣扎;但是民族资本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力量,与强权专制有天然矛盾,与外国资本有市场利益的冲突,其抗争性亦与生俱来。毛泽东早在1926年论述道:“他们在受外资打击,军阀压迫感觉痛苦时,需要革命,赞成反帝国主义反军阀的革命运动。”(1) 然而,这种抗争性不仅仅是以对待革命的态度,还表现在与封建势力与外国资本的市场竞争中。民初汉冶萍公司矿权之争,无疑是观察这一属性和民初资本家群体特征的绝佳视角。

1908年盛宣怀集股商办汉冶萍公司,利用其邮传部长的政治背景,垄断国内铁轨市场,盈利丰厚。然而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廷倒坍,盛宣怀瞬间成为政府罪人,亡命日本。其负面的政治形象和身处异邦的现实,已不能够直接参与国内公司的管理。汉冶萍公司群龙无首,偌大产业面临着湘鄂赣等地军阀、北洋势力、日本等势力的蚕食肢解,但是公司股东们却表现出惊人的团结和灵活性,他们以股权和债务为武器,在各省督军、北洋政府、日本势力之间捭阖,最终保全两大矿山的矿权和开采权。这场抗争之所以奏效,研究者的解释有两种:一种认为经营矿山的专业性,限制了各方势力的直接接管,毕竟保持公司的盈利能力才是根本。时人郑观应道:“矿务之兴,有益于公私,上下者非浅鲜也。”(2) 另一种观点认为,主要是由于股东们依附一个官僚或官僚集团制约另一个官僚集团。费维恺称:“这些官僚因在公司中能得到特殊的利益而反对局外人的索取。”(3)

这些解释都忽视了资本家群体的主体性和能动性,本事件的主角是失去庇护的商人群体,这些抱团取暖的个体如何利用股权和债权编织、重组、扩张利益防护网,在多元的权力丛林中寻找生机,是本研究的主题。

一、鄂省之争

汉冶萍公司的主体汉阳铁厂和大冶铁矿位于湖北境内,本应是湖北地方势力的当然摇钱树。但是它因为规模庞大,利润丰厚,一直是买办资本和中央政权依附物。其创立者盛宣怀身兼商方董事长和官方邮传部长双重职务,成为权力和资本的代言人。一方是众多买办股东,另一方是朝廷重臣甚至慈禧太后的金主。盛氏利用这种背景垄断了国内大部分铁轨的生产,盈利丰厚。1908年61883.5元、1909年15400.53元、1910年达到历史高点64151.7元(4), 公私双方都获利。

显然鄂省不是公司盈利的最大获益者。1911年盛宣怀执意将川汉铁路修筑权收归国有,引发了四川保路运动,继而武昌首义。盛氏因此成为朝廷罪人遭革职。清廷倒坍后又成为革命的敌人,可谓四面楚歌。只得以养病为名,逃亡日本。盛氏的缺位意味着中央威权保障的丧失,此时鄂省的机会似乎来临。

汉阳铁厂处于革命军和北洋陆军战场的中心,敌我双方都没有保护铁厂的义务,其首要问题在于如何自保。盛宣怀担忧道:“叛军如真能按其所发表之宣言采取文明行动,或无立即破坏之虞,但若被官军击败,溃退之际,则难保不采取破坏手段。”(5) 然而盛氏所仰仗的朝廷庇护消失,而其公司法人的债务承担者信用尚在。武昌首义爆发第3天,即10月12日盛氏求见日本驻汉口领事请求日本出面予以保护。

诚如布迪厄所说:“经济资本是所有类型资本的根基。”(6) 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虽然认为当时清廷和革命派孰胜孰败,形势未明,不能轻易表明立场,拒绝了盛氏提出的官方出面保护的要求,但是日本政府又不能放弃对本国资本的保护责任。如果汉阳铁厂停产,正金银行1911年4月刚刚签订的600万日元预借生铁借款很可能无法偿还,成为死账。因此日本公使很快提供了一个变通方案,即以正金银行债务的名义要求革命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汉阳铁厂。此种理由无论外交层面还是商务层面都无可厚非,湖北军政府初肇,黎元洪根基未稳,不愿牵涉外交纠纷。诚如盛宣怀所言:“此次汉阳大别山党军架炮,铁厂危如压卵。幸由正金银行预借生铁合同,日本汉领事持以示黎元洪,乃得无恙。”(7)

当然,鄂军政府之所以让步还有另一层隐含的意图,即汉冶萍公司的巨额资产。作为当时亚洲最大的钢铁联合企业,其财力和利润足以让每一位军阀心动。1911年11月初局面稍稍穩定,刚度过生存危机的鄂省军政府,立即派员到汉阳铁厂和大冶铁矿任监督,(8) 试图直接以敌产的名义没收公司资产。1911年11月下旬,受派遣的陈再兴、万树春和陈维世等三人按要求宣布将盛宣怀所有财产尽行没收,大冶铁矿将由革命军管理。

鄂省军政府急不可待试图取代盛宣怀成为汉冶萍财产和关系的代替者。高级职员许恒在1911年11月25日致电盛宣怀言:“汉冶萍素负重名,人皆视为肥美而欲攫食之,……吾知即使共和,亦岂有公理之可言耶。”(9) 汉冶萍公司协理叶景揆一言蔽之:“民国虽建,……鄂人艳汉厂收支之巨,跃跃欲试。”(10)  但是盛宣怀却较为平静,认为自己和日本的关系基础——巨额债务偿还能力,是其他势力难以取代的:“目下时局变迁未定,就令黎元洪受抚,华界商产,恐非洋债终难保全。”(11)

盛宣怀的自信来源于其债务信用。当时日本首先考虑的是债务安全。截止1911年4月汉冶萍公司欠日本横滨正金银行1023万日元,折合银两767万两。(12) 如果汉冶萍公司被没收或停产,盛宣怀也无以还债。为此,日本加强了以资源抵押债款的比重,进一步获得大冶铁矿的控制权。1911年 4 月再与汉冶萍协商1200万日元大借款,正金银行总经理高桥是清在同日本外务省、大藏省等会商后,特别电告日方谈判代表务必保证汉阳铁厂和大冶铁矿的担保权:“日本之所以重视此次借款,其目的旨在汉阳、大冶取得优先权,如实际上不能确保汉阳、大冶之担保,而即于此时进行巨额借款则殊无意义。”(13)  日本为什么不愿意抛弃和盛氏的关系?社会资本的价值取决于所有者位置、权威、规则和代理人四个因素,盛宣怀被革命党通缉,其位置、权威等价值要素丧失,但是其代理人的作用依旧。因为民初债务的特殊性,债权人只有保持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才能确保债务安全,盛氏的信用在国内很难找到替代者。这就构成了其竞争优势。

其次获得武力保护本国资源安全的法理依据。武昌首义的第二天,即10月12日,日本驻汉口总领事立即严厉警告鄂省军政府,不得损害日本的利益,特别提到汉冶萍公司:“汉冶萍公司夙与我国关系甚深,即使采取上述措施,我方利权亦不得因此而受到丝毫损害。”日本一方面利用贷款获取盛氏掌握的资源处置权,与此同时,日军紧急行动以军事存在维护这种利益,1911年11月13日日本藉口保护侨民,驱逐舰“神风”号先行警戒航路,“满洲”舰于当日正午開抵大冶石灰窑。诚如日本海军大臣斋藤实致电时在汉口的第三舰队司令官川岛令次郎和上海的加藤中佐所言:“大冶,如暴动波及该地,我方即有理由以国家自卫权名义加以保护。”(14)

值得注意的是,在辛亥革命发生前后的短短1个月内,日方较之当时其他国家的反应要迅速和坚决许多。这当然与正金银行与汉冶萍公司的债务关系有联系,但是比较日本对待汉阳铁厂和萍乡煤矿的谨慎态度,就会发现对待大冶铁矿不容置疑的强硬举措与众不同,原因是大冶铁矿作为八幡制铁所能源基地的战略地位。大冶铁矿从1905年开始到1910年历年向八幡制铁所提供的矿石数量分别为120903吨、121472吨、121696吨、134140吨、104329吨、126665吨,分别占八幡制铁总需求量的83%、87%、90%、81%、53%、43%。(15) 而八幡制铁的钢铁产量1905年开始常年占日本国内钢铁总产量90%以上,1910年达到95.4%,(16) 可以说大冶铁矿是日本钢铁工业的能源基础,它的存亡关乎日本国运。10月13日,日本最高决策集团对于大冶铁矿的利益就已下定了不惜一战的决心,在田中义一的建议下日本海军部起草《对辛亥革命的方针》中道:“大冶和我国关系极为密切,如有以武力加以保护之必要,则实行事实上的军事占领也可。”(17) 黎元洪所派的监督在这种强大的军事外交压力下,也只能拿拿空饷,对具体事务无法干涉。当然日本在强硬之余,也许以同样条件与鄂省政府签订阳新、马鞍山铜矿开发协议,提供购货款资助鄂省军费,维持与鄂军政府的一团和气。黎元洪以盛宣怀私产的名义没收汉冶萍的计划刚刚展开就因为日本的干涉而受阻,其以盛宣怀私产没收的所谓正当性也受到了股东们的反击。1911年12月11日至17日,汉冶萍公司董事会在《申报》上连续刊载《汉冶萍公司董事会上湘鄂赣沪都督书》一再重申公司属于集股商办,非盛宣怀个人财产,请求保护。他们呼吁道:“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系完全商股组织而成为我国机器制造之根本,惟局外人不知底蕴,……军兴以后,凡萍冶三处以及江各埠船栈货物,悉承军政府一律保护,至深感佩。”(18) 股东们之所以再三强调汉冶萍的商办地位,其目的无非是提醒各省督军以没收盛宣怀私产的名义没收汉冶萍缺乏合法性。

在债务关系网络面前,黎元洪接收大冶铁矿的行动受阻。在萍乡煤矿他又陷入了另一个关系网络之中。萍乡煤矿没有外国势力的直接插手,又地处湘赣两省边界,鄂沪湘赣都有利益其间,其间关系颇为复杂。该矿行政隶属江西省,但是辛亥革命爆发时实质性控制该矿的却是湖南督军谭延闿。因为辛亥革命时,湖南紧随湖北独立,谭延闿成为湖南督军,在时间上取得先机,控制了萍矿(没有接办或参与),并在各地设立分销处,出售萍煤获利。湘省的获利无疑刺激了竞争者的斗志,汉冶萍公司基地在鄂省,萍矿归属其子公司,这就为黎元洪染指萍矿提供借口。 1912年2月谭延闿收到黎的一封的命令信:“萍乡煤矿前经盛宣怀收归铁政局公产,兼可供兵工厂之用。敝处已札叶绅懋康、邹绅梦麟前往接办,请转饬醴陵等县妥为弹压保护。”

黎元洪这种居高临下的措辞的试探作用不言而喻,黎元洪和谭延闿作为久居官场的老官僚,清楚知道新生的临时政府只是各省革命势力的松散联合,官阶的高低只是一个符号。没有实质性的占领,何谈产权,更别说要对方提供保护。黎元洪的这种试探遭到了谭的拒绝,叶、邹二人被遣返回鄂。但是深谙权力规则的谭延闿,顾忌到了同是革命同志的黎元洪副总统的权威,以及萍矿与汉厂的供销关系,还是婉转地致信表达了自己的理由:“若遂行占领,消息传出,盛氏素倚外援,必将全权寄托洋商。股东知识有限,更将股票转售外人。如此甲午开平覆辙,殊非保全之道。”(19) 谭延闿的言辞虽是托词,但是也道出贸然占领的弊端:因为如果股东撤股,或转卖洋人,将会使得公司沉沦或被收购,这样的话大家都无利可图。而如果军政府直接接管,又没有经营能力,反而成一大负担。

为了进一步向黎解释没收萍乡煤矿的失当,谭延闿首先证明以盛宣怀私产没收公司的不合理性。谭延闿派下属沈明煦到萍矿调查该矿股份状况,以核实萍乡煤矿是否盛的私产,应该没收。沈明煦的报告显示:“萍矿并无单独股份。有该矿外债均由总公司经理,此间并无直接外债。”(20) 这就意味着不存在盛宣怀单独的萍乡煤矿股份,要以没收其私产名义接收萍矿,除非直接没收盛宣怀汉冶萍股份,这就需要去上海调查。

其次证明以维持代接管的优越性。沈氏报告的萍矿财务状况印证了谭的预判,萍矿每月的开支“有十万余金之巨,以湘、鄂、赣各省财力,当此军饷外债紧迫之际,合谋尚不能支。”(21) 而萍乡煤矿总办林志熙正四处筹款,维持该矿运作,正合谭的心意,因此当沈氏建议 :“……该矿为完全商股的办法,公家有维持之责,查问之权,而不必实行干涉,仍令林君竭力维持。庶湘、鄂、赣三省不致互相妨害,且能保全该矿于不败之地。”(22) 谭延闿觉得此项建议颇为有利,就转发给了黎元洪,成为另一个理由。

当然谭并非全是示弱之词,他在信中隐含表达出与黎元洪划定利益边界,各取其所的暗意:“鄙意不如暂时不动声色。汉阳铁厂、大冶铁矿则由尊处派人,萍矿则由敝处派人,均暗地运动联络。俟将盛氏股份调查清楚,先将其股份充出,然后再以股东名义邀集众股东,晓以厉害,实行保全之策,较为有益。”(23)

在谭氏的软硬兼施之下,黎元洪无可奈何,因为谭、黎二人同属革命阵营,这一层政治关系之下,任何强硬或者敌对的行动都会成为整个阵营的敌人,政治成本太高,所以双方的竞争必须保持斗而不破的局面。

二、鄂省再争

谭延闿的思路颇具代表性,当时革命党高层希望维持汉冶萍公司的完整,并帮助其恢复盈利能力的主张占上风。此时南京临时政府财政困窘,孙中山迫切希望用汉冶萍公司做抵押,获得日本的借款。但是临时政府的命令对于鄂赣实力派地方督军来说,权威有限,无法直接制止各地的蚕食。公司在辛亥革命年亏损230万元,(24) 虽然直接原因是市场因素。(25) 但是深层次的危机则来自管理层,盛宣怀逃亡日本后,公司缺乏核心领导,无法扩展業务,更无法抵抗地方势力和外国势力的瞰窥。临时政府的愿望与公司迫切的需要,达到契合,于是物色一位合适的董事长,来维持盈利和对抗各地军阀的蚕食成了当务之急。

这个经理人既要有相当的财力,在经济领域有相当影响,还要有深厚的政治背景,能够得到南方革命党和北方北洋势力的一致认可。经过多方寻找,1912年当时中国政商两界的名人赵凤昌进入孙中山的视野。

赵氏出身常州的富商家庭,是清末民初的社会名人。辛亥革命期间,赵凤昌不仅与南方革命党人关系密切,与北方袁世凯之间的联络也十分频繁。辛亥革命后,局势未稳,赵氏始终保持谨慎,坚持不介入任何政党纠纷。1912年孙中山亲自致函赵凤昌,邀请他担任临时政府的“枢密顾问”,赵凤昌婉却;袁世凯特意发电邀请他到北京政府中担任“顾问”,赵凤昌也拒绝了袁世凯的延揽。赵氏符合经理人所需要的与北京和南京两方的关系背景。

1912年1月18日孙中山、黄兴正式出面邀请赵凤昌出任汉冶萍公司董事会会长。2月9日孙中山在他亲笔书写的邀请函中对赵凤昌溢美有加:“执事(赵凤昌)智珠在握,天下为心,想当慨然惠顾,共济前途。”(26)

此时赵氏热衷于政治色彩较少的实业活动,当孙中山邀请他出任汉冶萍公司董事长时,赵凤昌慨然应允,赵氏之子后来回忆道:“南京临时政府组成,先公固自矢勿预公职。而中国第一矿业汉冶萍,以旧人盛宣怀逃日本,无主持者,势且辍业。鄂中屡电政府维护,孙、黄一再请先公代表国家股份出任董事长,公以商业非官职,勉允之。”(27)

赵氏的财力和影响力入主汉冶萍公司马上带来了显著变化。因为名声代表着社会资本,社会网络和他们的价值表现物也可以被动员起来产生某种回报。赵氏认购24928权股本,成为第一大股东,并重组了董事会,延揽了9名拥有不同社会资源的新董事:杨士琦(轮船招商局董事会会长、交通总长,且与袁世凯关系密切)、朱葆三(上海商会会长)、聂云台(恒丰纺织局总经理)、王存善(收藏家)、沈敦和(华安保险董事长,四明公所董事,红十字会会长)、何声灏(前清军机章京)、袁思亮(前清两广总督袁树勋之子)。仔细观察这9人,除了财力雄厚之外,背景来历意味深长。朱、聂、沈、王属于老股东与革命党关系密切,例如朱葆三在辛亥革命期间任上海财政总长,为革命军筹款200多万元(28) ;而杨、何、袁都是前清官员,与袁世凯根源颇深,杨士琦曾经营过北洋势力倚仗的交通银行,可见赵氏的意图明显。为了进一步增加实力,1912年4月26日赵凤昌邀请张謇就任汉冶萍公司总经理,张謇当时是中国商界的领袖,在北洋势力和革命势力中都有极高威望。当袁世凯确定成为民国总统之后,1912年12月23日与袁世凯交往颇深的李经方(李鸿章之子)、陈廷绪(浙江兴业银行监察人)进入公司董事会,而董事袁思亮直接就任工商部秘书。股东大会的用意不言自明,希望这些拥有政治资源和财力资本的董事能够对抗各地虎视眈眈的窥觊者,保护汉冶萍公司的利益。高层的稳定,坚定了各投资人的信心,日本正金银行1912 年 2 月凭大冶矿局全部产业担保,马上押借 300 万日元,其中 250 万日元交南京临时政府。(29)

1912年4月13日,董事会正式成立,两个月之后就受到了第一次挑战。原因是1912年2月15日袁世凯就任中华民国总统,黎元洪正式担任副总统。副总统地位让黎氏再次雄心勃勃,机会也不期而至。1912年6月,鄂省士绅夏寿康、张大昕在鄂省议会再次提议:汉冶萍公司系属盛氏私产,应归鄂省公有。匪夷所思的是此案在鄂省议会议员居然多数赞成,议案获得通过并在汉口报纸刊载。鄂省议会迅速将此决案知会赣议会,请求协助赣督将萍矿一并充公。黎元洪看到此结果后,感觉不可思议“称奇长叹”。并顺应“民意”,再次向汉阳铁厂和大冶铁矿两厂派驻监督。(30) 李烈钧同时也借机向萍乡煤矿派遣专员接办。

董事们面对这种来自“民意”的强词夺理很是无奈。好在民国各个部门已经初具规模,各种纠纷可向工商部陈情,工商部本身就是汉冶萍股东之一,袁思亮马上具文陈明自己每年的分红事实,证明汉冶萍公司确系商办,从原因上否定了没收的理由。这种来自中央的认可虽然在当时不具备决定性作用,但董事会可据此向黎元洪申辩。以法理而言,没收盛宣怀股份,并不意味着汉冶萍财产应该全部没收。“盛得罪民国,应将股罚令充公,持盛氏所有股票至公司过户,公司自应照章办理,否则非公司所能与闻。”(31)

股东的证据只能获得舆论上风,要改变议会的决定,还得靠利益来争取。股东们力陈汉冶萍公司的存在对鄂省和国家的好处。“敝公司每年所出钢铁煤焦,售价已达六七百万两,股东所得官利不及百万,其余除债项利息外,大半用于地方,养活穷民何可胜计,而抵制洋货,使外来钢铁煤焦不能充斥于长江流域,尤为大局挽回间接之利权,敝公司对于鄂省,对于中国,自问尚有微劳。”否则国家就会“内顾实业之凋残,外怵客货之充斥。”(32)

汉冶萍公司董事会还抓住了黎元洪的弱点——即在财力和技术上无法接办汉冶萍,以退为进,放言可连同债务一起转让公司:“今鄂省议会既收回利权,如将全体股东所投资本,一律给还股东,并将公司所欠内外各债二千三四百万两,继续承认,由鄂省议会筹还债主,敝公司董事等自当召集股东大会,竭力陈请各股东解散公司,收回股本。”(33)

此举没有让黎元洪知难而退,他还是坚持不承认汉冶萍公司的商办性质,以盛宣怀私产处理。于1912年12月14日派孙武赴上海强行督办整体没收汉冶萍公司。其理由无非是:内外债巨大恐外国势力乘机占有,盛宣怀逃亡公司无序。孙武1912年12月19日到上海后俨然以特派员自居,高调宣称收办汉冶萍公司,盛宣怀私自借贷的,均由盛宣怀清还;与盛氏伙串舞弊者股本不在保护之列,断言道:“应维持厂矿不为盛氏一人所断送,收回地方应享公权。”(34)

就在鄂省向上海派驻督办的同时,盛宣怀向时任财政部长梁启超寄送了5本账簿,证明公司属于股份制;12月10日袁思亮、杨士琦、叶景葵三人代表董事会进京面见袁世凯,要求汉冶萍国有化,为此张謇特地向袁世凯写了一封请愿信。此种以退为进的策略令中央颇感为难,国有化就需要退还股本,承担债务,涉及巨额投入,北洋政府无款可兑;肢解汉冶萍公司更不现实,汉冶萍公司下属厂矿的煤铁资源令日本垂涎,掌握这种资源实际上拥有了外交筹码,中央不会坐视这个筹码落入地方军阀手中。

因此,袁世凯既希望保存汉冶萍公司的完整,又不想承担国有化的代价,唯有支持商办。黎元洪试图以督办的方式控制公司,无疑触动了中央政府的奶酪。孙武在上海迟迟未见大总统袁世凯正式任命,沪上媒体言:“大约大总统不甚赞成此举也。”(35) 而工商部也致电汉冶萍公司:“目前自应维持现状,鄂督电举孙武,未经中央认可,应据理婉拒,自不能轻易交接。”(36) 黎元洪最后不得不以鄂省军政分治为推脱,民政部门作为该事件的始作俑者承担了舆论责任。

黎元洪在此事中的政治优势和地域优势面对有股东、中央构成的经济利益网络,丝毫未见优势,赵凤昌打造的社会关系网络已经深入到了中枢机关的核心人物,再加之事关财政外交大政,黎氏再次无功而返。诚如盛宣怀对梁启超所言:“汉冶萍所负中西东息债,两倍于资本金,皆属股商肩任,岂亦是一人私产可以大言没收乎?此风一播,四洲嘲笑,黎公德望,未免影响。”(37) 问题在于这一起在旁人看来似乎不可为的接收案,黎作为一个久居官场的老官僚,为什么会越走越远呢?其中萍乡煤矿最为明显,黎元洪既没有实质控制萍乡煤矿,也没有足够使谭延闿让步的政治军事优势,况且萍乡煤矿远离鄂境,鞭长莫及,即使接管还得仰仗湘赣两省保护。如果简单用失策来评价似乎过于武断。观察整个过程,发现黎的强势并未带来任何损失,相反日本大棒加萝卜的战略,使得黎在本无干系的前提下,强行挤入了汉冶萍公司这个利益圈,获得外交和经济的“萝卜”;而股东的抗争、工商部的调解,包括袁世凯的考量无不以慰藉鄂省为目的,失之桑榆,收之东隅。成则趁乱获利,败则获得道义高点的投机心态,致使黎能够将这出“接收戏”愈演愈烈。反之,如果鄂省在此问题上不闻不问,显然将会一无所获。

三、赣省之争

如果说黎元洪的争夺是隔空争利的话,那么赣和湘省的争夺,就是短兵相接了。首先萍乡煤矿属于赣省地界,是当然的管辖范围,谭的代管无法理基础;其次赣省主席李烈钧属于早期同盟会会员,政治基础雄厚,而且对萍乡煤矿志在必得。当鄂省咨议局要求赣省接办萍乡煤矿的时,李烈钧觉得时机難得,授意赣省官员开始声讨。1912年2月九江卫戍司令余鹤松发布军学商全体公电:“萍乡煤矿大半为盛宣怀私产,又在江西境内,理宜归赣管理,前屡电达在案。湖南光复虽在南昌先,萍矿虽暂归湖南,然全赣光复后理应归还。”公电严厉批评了湘省的做法,并且极力陈述了赣省的难处:“然江西贫困,筹款甚难,骤失此大利,更难坚持。”(38)

赣省的贸然出招,被深谙政治捭阖之术的谭延闿抓住了漏洞,他直接致信李烈钧对赣省官员的攻击予以回应。他声明控制萍乡煤矿是因为辛亥军兴之时,应萍矿绅众要求予以援助。“敝省起义之初,以萍乡界连湘省,煤矿工人近万,饥溃堪虞。维时赣省尚未独立,据萍乡士绅、湘界矿东禀请保护,以保安宁。”而出售萍煤则是为了接济鄂军,解救萍矿经济危机。“敝省为顾全大局起见,不分畛域,于万急之际,勉拨五万金与该矿订立借款合同,以济眉急。该款将煤作抵,即借此煤以济鄂省军用。该矿得此煤款,分发工食,始得解危。”(39) 在信的末尾,谭延闿反戈一击,对赣省垂涎萍矿利益的意图做了揭露。(40) 谭延闿还特意将江西官员的公电与回信粘贴在一起,公之于众:“现接九江来电,既不能无疑于湘。不得不将始终详情公布,合并声明,须至咨者。”(41) 如此一来,似乎赣省接收萍乡煤矿变得别有用心了。

第一回合的较量似乎谭延闿占了上风,其原因是在革命阵营的关系网络中,谭和李实力相当,双方都不能贸然决裂,谭的实质占领是重要筹码。但是后续的交锋接踵而来。时值萍乡当地绅商段鑫组建的集成公司以解决灾民生计为名私开煤矿。他称:“惟该矿停工将及十月,又值水灾民饥,失业工人恒与勾结,四出尽劫,且洋煤乘隙进口漏卮愈巨,即在公司亦有机械窳锈,窿井崩塌之虑者,股东与董事竟至不过问”(42) 。这种私煤开采很快危及萍矿的安全,因为按照惯例,即大矿十里小矿三里禁人开采,据工商部调查员张轶欧称:“(集成)公司冒称在部立案,私发牌照,令人在王家源一带开挖土井,遂至土人纷纷效尤,私井已达三四十,而赣省复援刻前清矿章百六十亩之限制,派员来矿乞界,于萍矿公司事业之进行大有妨碍。”(43)

为了保证煤矿的安全与利益,公司董事会1912年6月17日致信李烈钧,希望他能下令将集成公司牌号取消,并号召四境新开各井一律停闭。(44) 但是29日李烈钧的回复却是要求汉冶萍公司由赣鄂筹办,筹备公股,并决定派专员周泽南入矿调查。(45) 李氏的意思非常明显要重组萍乡煤矿,将萍乡煤矿置于赣省控制之下,才能杜绝这些私挖。公司董事会7月5日只得向工商部申诉:“安源官矿之外接买矿山自行开采……名为无碍官矿,实则于萍矿工程进行处处妨碍。”(46)

还未等到工商部回复,第二天萍乡煤矿就接到李烈钧的正式文告:集成公司非系违反禁例,不便取消牌号,封闭井口。(47) 这实际承认了集成公司的合法性,公司7月8日不得不表态接纳周泽南的调查,以拖延时间等待工商部的裁决。谁知李氏毫不手软,马上任命欧阳彦谟为萍乡煤矿总理,周泽南、刘树堂为协理,并颁发委任状,携巨款接办萍乡煤矿,移交时间定为9月5日。(48) 李烈钧此举用意在于快刀乱麻,先斩后奏,造成既成事实。因此当8月16日工商部致电要求其收回成命时,他依然执意以汉阳铁厂停工,萍乡煤矿煤焦销路不畅,工人无着为由,声称是迫不得已而代办萍乡煤矿的。(49)

李烈钧一连串实质性的举措,使得萍乡煤矿高层内部出现分歧。一部分人逃之夭夭,如萍乡煤矿会办薛宜琳9月3日不辞而别;还有人甚至充当内奸,通风报信,大有树倒鸟散的势头;一部分人主张委屈求全。但是大部分职员主张坚持待变。会办李寿铨认为:“倘若示弱,待接收后,再图挽救,无可救矣。”因为“彼若到矿,本摇匪入,立即哗溃。破坏者不在同人,而在土匪。矿力固内有权,抚外无策。一到糜烂,争回何用。”(50) 李寿铨的主张得到那些力图保矿的员工的支持,他们推举李为临时矿长,与赣省周旋,目的只为争取接收展期。就在李寿铨争取时间获得展期的同时,赵凤昌密集活动向工商部、大总统求救;并致电谭延闿,提醒湘省附有巨股,请协力维持。(51)

9月4日李烈钧派人到萍乡煤矿张贴公文,称10天(展期10天)之后将全矿产业一律点交接收;同时命令安源三营的沈营长开拔,意欲“兵力从事”(52)。但是这10天时间显然给了公司改变局势的机会。赵凤昌于当日再次向大总统、工商部、黎元洪急电要求制止,请求中央和舆论的支持;但赵氏深知此事件能提供实质性帮助的只有湘省谭延闿,为了将其纳入到汉冶萍的关系网络中,赵凤昌在致电北京的同时单独致电谭延闿,希望其确保权益,放言与其让归江西,毋宁自行炸毁。(53) 谭本人也是股东,继承了熊希龄200万两的股本,当天命驻醴陵李旅长率一营兵力出面保护,并强硬表态:“赣省委员开工未先与股东接洽,似不宜遽以武力……公以保全东南实业为心,各必采纳。”(54) 一个营的兵力,矿方仍然认为势力尚单薄,为此萍乡煤矿矿长李寿铨辗转请求当时驻湘军统王铁珊——李烈钧的老师,出面调和。也许是李烈钧并没有做好与湘省刀兵相见的准备,也没有军事冲突必胜的把握,在这些名流的调和下,态度稍稍缓和,“四面松根,乃得缓解。”(55)

李氏接收萍矿的举措也受到了日本的强烈抗议。9月15日,外交部转来日本驻汉领事的抗议:“查该矿产于前年本国横滨正金银行与汉冶萍公司立约借款时同在抵押之例,若一都没收入官,则既有债权归于无保护之危势,摇动案本殊不堪设想,未便付诸不问矣……以免损害债权。”(56) 李烈钧为了避免树敌太多,不得已而承认债务,保护债权方:“贵国正金银行与汉冶萍借款关系在敝国中央政府,果系有案可稽,自可咨查,籍悉贵国正金银行与该公司债权关系之究竟,再依据该公司性质及其内容分别研究而为。”(57)

由于谭延闿的强硬出招,使得李烈钧希望快刀乱麻,实质性占有萍乡煤矿的意图落空。他于10月5日致电游说谭延闿放弃保护萍乡煤矿,作最后的挽救:“公司开矿利在个人,收效小,公家筹办利在全国,收效大,况萍乡尚多铁锰诸矿,实为将来兵厂造械第一场所,……如承迅赐协助,便得早日接办,筹画远大,则受福当不仅赣省也。”(58) 谭延闿对于李烈钧的游说当然严词拒绝,最后将决定权授予工商部调查员:“或国有或商办,应俟中央解决。”(59)

而公司董事会为了稳住李烈鈞拖延时间,以待工商部调查员的到达,让李氏能够体面地撤回接办之命,一面致信陈明萍乡煤矿的艰难。“公司负外债项2000余万,萍矿如有摇动,则全体瓦解,势必群起索偿”(60);另一面则大打感情牌,10月10日专电赣督:“夙仰贵都督铸造民国当代伟人……恳终始成全,优予保护。”(61) 时值孙中山正准备赴赣考察,赵凤昌不失时机地致信孙氏请求予以疏通。(62)

由于各方势力的共同作用,再加之中央调查组即将来临,最后的调查结果李烈钧可能不用想都知道答案,在调查展开之前,不得不宣布暂停接办萍乡。其部下称:“该局联合湘军多方抵抗,又运动工商部出面干涉,并宣言与其让归江西,毋宁自行炸毁,都督恐酿成破坏实业之恶名,饬令暂不接收”。(63)

明取不得,暗夺乃生。李烈钧不甘心萍乡煤矿优厚的经济利益旁落。安源矿脉甚长,矿体甚厚,而前清矿章规定萍乡煤矿只有960亩的矿场,于是李烈钧先行派员划界,并令欧阳总经理于安矿界外广购地皮,为自行开采之准备,到10月份购买了80余处之多,费价两万元左右,再行添购数处,足够开设工厂之用,如果再加上以前的集成公司和后来的百炼公司,私矿达到百余座,人数达到5000多人。(64)

李烈钧的计划是:先在安源最近之黑家源地方开一口井,绝其来脉,然后自王家源龙家冲至高坑,开二机窿以资开采,将来安矿出煤逐渐减少,汉阳铁厂及长江下流各机场轮船铁道并销售出口焦煤仰仗萍矿者,必转而仰仗新矿,“利益远大,何可胜计。”(65)

李氏这种釜底抽薪的办法又让汉冶萍上下一片紧张,赵凤昌致电孙中山:“赣人在汉冶萍公司之萍乡煤矿左近开挖土井、凿断矿脉。”工商部调查员张轶欧也言:“赣省借口暂行矿章,急切从事,实属有意破坏”。而此时谭延闿的驻矿湘军正在退伍,赣军随时准备接管萍乡。李寿铨急电请求谭延闿以湘股为重,勿撤湘军;同时赵凤昌再次上书工商部警言,如果此类事件不能制止,各地效仿,那么“开滦、峄、晋无一可以保全。”(66)

工商部此次虽然接到调查员张轶欧的报告,知道此事的危害,但是苦于无章可循,于是只能有限度加以制止:“电阻赣督收回成命,并将该公司原报界内之私挖,一律禁止,(其余)自当遵照将来民国矿法。饬令缩减。”(67) 将来的民国矿法解决不了当下的危险,汉冶萍公司的股东们只有各展所长,先后致信王铁珊、聂士杰、孙中山、黄兴等请求帮忙周旋。

而就在工商部犹豫不决的时候,10月20日,萍乡各地乡绅联名向工商部上书请求给与乡民生路,允许萍乡煤矿界外由乡民开采,解决当地贫困状况:“大部固有保护实业之全权,应亦不至断绝我萍人之保持土产之观念,竟任其侵权夺利,使我萍人笥衣号寒,窖粟啼饥,一至于此极也,用是集会议决敬陈请愿于下一请愿解除苛禁也,萍乡矿产煤为大宗,煤矿之富,安源为最,土人开采已久,籍以营生者不下数十百家。”(68)

萍乡乡绅历数盛宣怀之罪状,专吞矿利,未能惠及当地,并引用民国约法之精神声讨。(69) 这些来自“民间的声音”反映了地方利益与公司利益的矛盾,与私采煤矿的行为遥相呼应,道义与事实俱在,公司一时之间无从解决。但是好在萍煤民间私挖无法控制,运输可以控制,百炼公司在萍乡附矿设厂,收土井炼焦,当其申请株萍路局租车运煤时,路局以车少推辞,于是百炼公司决定填筑分路,向交通部控制的湘路借车另行运矿。公司董事会当即向工商部呈文指出,如果答应必将有三大危害:一是矿一破坏,厂即停废,同归于尽;二是土煤与机煤争车,必将影响汉阳铁厂生产,损失重大;三是土煤煤质不净,如果同车运送,无法辨别,破坏铁厂质量。(70) 因此要求江西民政长官,“将萍矿界内私开土井,一律照案饬县封禁,以保危局而维实业。”(71)

十多天之后工商部终于明确表态,封禁所有私开土井。工商部的突然强势事出有因,因为众多股东在赵凤昌、张謇的带领下,再次要求北洋政府将汉冶萍公司收归国有,而北洋政府无力承担股东的遣散费用和巨额外债,暂时无力接办,于是并先借款500万元资助汉冶萍公司生产,其中谭延闿负责筹措银10万两,(72) 意味着中央政府、汉冶萍公司以及谭延闿联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其态度不言自明。而汉冶萍公司为了减少阻力,决定花费10万元收买李烈钧购置的矿地,“再与绅士熟商,嘱将收买土井之绅商姓名、原呈连卖契抄来。”(73)

最为重要的转机在于幕后的主事者李烈钧在1913年3月18日宋教仁遇刺后,参加“二次革命”,失败后逃亡日本,此事也就告一段落。汉冶萍公司之所以能够得到中央政权的强力支持,来源于其规模经营的影响力早已超过了乡民谋生的狭隘境界,发展成了政治、外交的影响力量。

综上,汉冶萍公司在民国元年遭受“群起争食”的命运是当时中央威权倒坍、经济失范现实的写照,但是意外的是,汉冶萍的股东群体并没有“树倒猢狲散”,在强权面前表现了足够的韧性和张力,这也是人们常说的“抗争性”。它之所以得以保全,一方面是工业化特别是重工业已经成为国家实力的象征,它的影响超越经济范畴而延伸到政治、外交领域,维护企业的生存成为政府责任和倚重,地方军阀的短期谋利行为不得不让位于中央政府利益;另一方面中国新式资本家团体的力量。汉冶萍股东颇有代表性,赵凤昌、工商部官员、谭延闿,还有众多小股东,拥有丰厚的符号资本(名望和声誉),它们以此为桥梁连接军、政、商各界,编织了一个渗透各个领域,随形聚散的社会关系网络,抵御各方面的蚕食。资本、债务、专业技术、管理技术这些都成为其武器,使得那些权倾一方的军阀,即使能够得其物,但是不能续其利,因为他们不擅经营,不懂融资,无法代替企业家的作用。这是中国历史上一次资本与权力的交锋,昭示着进入工业化时代后,社会权力多元化的一面,汉冶萍公司的保全可以说是中国孱弱的资产阶级面对强权的一次反抗,这次反抗与其说是企业的胜利,不如说是资本与权力交換的胜利,植根与中国传统土壤的近代工业似乎只有依附权力才能获得生存,这既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悲哀。

注释:

(1) 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 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页。

(2) 夏东元:《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02页。着眼于经济原因揭示的文章有朱荫贵:《试论汉冶萍发展与近代中国资本市场》,《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李海涛:《清末民初萍乡煤矿的市场角色转换及其历史启示》,《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年第1期等。

(3) 费维恺:《中国早期工业化:盛宣怀(1844—1916)和官督商办企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页;孙立人:《民初汉冶萍公司中日“合办”问题探析》,《历史教学》1998 年第 3 期;杨华山:《论南京临时政府期间汉冶萍“合办”风波》,《学术月刊》1998 年第11 期等;

(4)(25)(34)(44)(45)(46)(47)(48)(49)(51)(52)(54)(55)(58)(59)(60)(61)(62)(66)(67)(70)(71)(73) 湖北省档案馆编:《汉冶萍公司档案资料选编》 (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60、258、303、283、283、284、285、285、286、286、287、287、289、290、290、286、291、291、292、292、294、294、295页。

(5)(12)(13) 武汉大学经济系:《旧中国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9、183、197页。

(6) 林南:《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和行动的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

(7)(8)(9)(11)(19)(20)(21)(22)(23)(29)(30)(37)(38)(39)(40)(41)(72) 陈旭麓等编:《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四—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220、194、194、206、206、206、206、206、662、285、285、207、207、208、208、207页。

(10) 《汉冶萍国有策》,《中国实业杂志》1912年第3期。

(14) 李超:《民国初年湖北地方政府争夺汉冶萍公司鄂省产业探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

(15) 转引自李海涛:《清末汉冶萍公司对美国市场的开拓与影响》,《江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10期。百分比根据所列数据计算而得。

(16) 转引自李海涛:《清末民初汉冶萍公司与八幡制铁所比较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3期。

(17)(27) 段云章编:《孙文与日本史事编年》(增订本),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00、251页。

(18) 《汉冶萍公司董事会上湘鄂赣沪都督书》,《申报》1911年12月11日。

(24) 湖北省冶金志编纂委员会:《汉冶萍公司志》,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5页。

(26) 《孙中山致赵凤昌函》,《辛亥革命在上海史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973—974页。

(28) 宁波帮博物馆编:《朱葆三史料集》,宁波出版社2016年版,第199页。

(31)(32)(33) 台湾“中研院”档案馆馆藏:《鄂议会拟将汉冶萍收作公产不胜骇异请秉公维持以照公理而维法律由》,档案号:07-24-15-001-01。

(35) 《孙武督办汉冶萍厂矿》,《申报》1912年12月14日。

(36) 台湾“中研院”档案馆馆藏:《国务院函》,档案号:07-24-15-002-01。

(42) 台湾“中研院”档案馆馆藏:《铣电悉赣省为维持实业起见不得已投资代办于原有股东权利初无防碍请勿误会由》,档案号:07-24-15-001-02。

(43) 台湾“中研院”档案馆馆藏:《集成公司在王家源一带私挖土井赣省又派员来矿乞界请电赣省收回成命由》,档案号:07-24-15-001-03。

(50) 李为扬:《李寿铨与安源煤矿》,《扬州文史资料》第2辑,扬州市政协1982年刊行,第72页。

(53)(63)(64)(65) 台湾“中研院”档案馆馆藏:《赣省萍乡自创新矿之大规划》,档案号:07-24-15-002-03。

(56) 台湾“中研院”档案馆馆藏:《驻汉日领事电询汉冶萍公司前年与横滨正金银行立约借款时同在抵押之例今将来往电文陈即布察核由》,档案号:07-24-15-001-03。

(57) 台湾“中研院”档案馆馆藏:《敝省与驻汉日本总领事来往电文》,档案号:07-24-15-001-03。

(68)(69) 台湾“中研院”档案馆馆藏:《萍乡绅商学界代表呈》,档案号:07-24-15-002-01。

作者简介:姜迎春,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湖北武汉,430070;于燕鹏,武汉纺织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责任编辑 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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