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党内法规法典化主张商榷
——兼论党内法规体系化的路径与方式

2023-10-02 10:00段占朝姚建龙
社会科学 2023年5期
关键词:体系化法典法规

段占朝 姚建龙

一、党内法规法典化的渊源及其主要观点

党内法规法典化的主张渊源于法律法典化说。在这一观点看来,法律法典化至少有两大意义。首先,在目的论上实现法律体系化。这主要通过五个方面予以实现:法典是有层级且有层级高低的法理范畴,综合性、体系性和集成化是法典的主要特性;法典既是一种特定形态的成文法规范,也是一种法律思维方式;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法典(化),是法律理性化和法学科学化的内在要求;法典化存在明显的差序化特征,反对法典主义;法典化存在不同类型。①瞿郑龙:《重访法典(化) 的基本法理议题》,《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其次,在价值论上实现良法善治。之所以能够实现这个价值,在于法典具有三大基本属性和制度优势:(1)在形式上具有完备性。法典在形式上具有体系性、完备性、内在逻辑性。②石佳友:《解码法典化:基于比较法的全景式观察》,《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4期。法典的完备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法典不自诩完备而走向封闭,而是处于发展之中的。(2)在内容上具有体系性。法典化传统理论认为:“法典=体系性+法律总则。”③陈景辉:《法典化与法体系的内部构成》,《中外法学》2022年第5期。体系化是法典化的目的和价值,法典化是体系化的手段、工具和方面,法典化能力是有限的。④郑智航、曹永海:《国家建构视野下法律制度的法典化》,《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3)在地位上具有至上性。法典之于其所在领域或部门,其重要性在于它是该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他法律为补充性的特别法。法典对于该部门特别法的意义在于提出基本议题、贡献核心概念、设定理论范式乃至塑造思想传统。⑤高仰光:《法典化的历史叙事》,《中国法学》2021年第5期。在传统中国,法典化的价值为统一法律秩序、强化正统治道和传承先贤经典,其目的在于追求良法善治。⑥谢红星:《发现“法典化”传统的法理:价值、进路与限度》,《东岳论丛》2021年第11期。在当代中国,法律法典化同样具有促进良法善治的价值。

由上可见,法律法典化的目的论和价值论的确颇具吸引力,这也不难理解为何党内法规法典化观点会被提出并引起不少共鸣。部分学者主张党内法规是法律或具有法律特征、法律属性、法律性质,并把法律概念移植过来或直接套用,从而主张党内法规法典化。梳理相关论著,可以将党内法规法典化主张的主要观点概括如下:

其一,在概念论上,提出党内法规法典化命题。论者提出这一命题的主要逻辑是,基于党内法规具有法律属性,将法典化引入党内法规顺理成章。这种观点认为,党内法规属于法治范畴,进而推出党内法规是广义的法(律),具有法(律)属性,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组成部分,而法治仅限于法律之治,因此得出党内法规就是法律的论断,并从法律法典化引申出党内法规法典化的命题。在这一观点中,党内法规法典化不仅有法理依据,还有党内法规规范上的依据。党内法规规范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第39条,该条规定:“党内法规的编纂、汇编、出版等事宜,由制定机关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该条使用了“编纂”一词,论者据此认为,编纂是指法典编纂,党内法规编纂就是党内法规法典化。⑦蒋清华:《迈向法典的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11期。在命题的提法上,论者均采用“党内法规法典化”⑧祝捷、杜晞瑜:《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百年回顾与前景展望》,《决策与信息》2021年第8期。一词,既没有把这七个字全部用引号引起来,也没有将“法典化”三个字用引号引起来,这说明,在使用党内法规法典化概念时,论者用的是法典化的本体涵义,而不是借喻用法。

其二,在方法论上,主张以法律法典化方式实现党内法规法典化。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主张借鉴法律法典化理论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这是法律法典化理论在党内法规建设上的具体运用和发展。具体而言,党内法规法典化有三个基本的方法论观点:一是法典制定方式上,既可以开展实质性法典编纂,也可以开展形式性法典编纂;⑨孟涛:《论党内法规的法典化》,《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二是外在形式上,党内法规法典化可以借鉴法典的技术方法,从体例结构到规范构造再到规则形式,党内法规可以完全照搬法律法典化的形式,党内法规法典化以党内法规标准化为前提,反过来也反映了党内法规的标准化;①邓嵘:《党内法规制定的标准化及其推进路径》,《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三是法典名称上,既可以以“法典”命名,如《党的组织机构法典》,②蒋清华:《迈向法典的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11期。也可以不以法典命名,如采取“条例”的命名方式。不难发现,党内法规法典化及其方法论主张,基本上是照搬法律法典化的理论。

其三,在目的论上,坚持“法典—体系”范式的党内法规体系化道路。持相关观点的学者认为,就党内法规建设而言,党内法规法典化旨在实现党内法规的体系化,提高党内法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如“以党内法规法典化深化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以法典化推进新发展阶段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③肖金明:《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民主与法制时报》2021年9月16日,第6版。为实现这个目的,党内法规法典化是必由之路。该主张揭示了“法典—体系”的理论思维和实践范式,其意旨在于,坚定不移走党内法规法典化道路,向着党内法规体系化的目标迈进。这种范式的逻辑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就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来说,党内法规体系化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二是就法律法典化目的和原理来看,党内法规法典化是党内法规体系化的发展趋势和必然选择,是党内法规高质量发展所需;④祝捷、杜晞瑜:《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百年回顾与前景展望》,《决策与信息》2021年第8期。三是就党内法规内在体系而言,“法典化可以消除党内法规体系内在的矛盾,增强党规之间的融贯性”,⑤孟涛:《论党内法规的法典化》,《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提升党内法规的体系性和统一性。

二、党内法规法典化之观点辨正

主张党内法规法典化,反映了将法律法典化理论移植到党内法规领域的“雄心壮志”。但笔者认为,党内法规法典化的命题是否成立还有待商榷。具体辨析如下:

木偶已经有1000多年的历史了,在2006年被评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木偶分为杖头木偶和卡通木偶。演员们分别为我们表演了杖头木偶戏《手绢佛珠》和卡通木偶戏《疯狂吉他手》,并进行了互动,若提问的问题回答正确,就可以上台体验卡通木偶,八位学生与四位老师分别进行了互动。后来,那里的工作人员带领我们走进他们的工作室,向我们展示了木偶造型的制作过程。我真佩服他们的聪明才智,他们高超的表演技艺使本无生命的木偶表现得富有生机活力。最后,我们体验了动手彩绘脸谱,感受到了艺术的乐趣。

(一)党内法规法典化缺乏法理基础

首先,法典化概念不宜用于党内法规领域。法典是“经过整理、编订而形成的系统化的法律文件。法典不是已有法律文件的汇总,而是在原有法律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新的法律文件。是法律规范系统化的立法活动的成果”。⑥夏征农、陈至立主编:《大辞海•法学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3页。而且,把“法典”放在法学卷,本身就意味着法典是法律或法学概念,⑦关于“法典是法律或法学概念”的主张,另可参见王利明:《民法法典化与法律汇编之异同》,《社会科学家》2019年第11期。其基本内涵是部门法律通过法典编纂为法典形式而形成的系统化存在。法典(化)概念主要适用于国家法律领域或法理领域,如刑法典与刑法法典化、刑事诉讼法典与刑事诉讼法法典化、民法典与民法法典化、行政法典与行政法法典化。尽管“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实践中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复杂样态”,⑧强梅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实证分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差异。在党内法规领域引入法典化概念,易引发思想混乱,令人误以为党内法规就是法律,或者党内法规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甚至误认为党内法规可以直接作为司法裁判依据。⑨党内法规不能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论断,并不否定党内法规在裁判文书中作为裁判说理依据的功能和作用。党内法规法典化命题把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混为一谈,模糊了二者之间的界限,既可能淡化党内法规的独特属性,也可能不利于党内法规的独立发展。党内法规和法律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均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范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属概念”下的“种概念”。但二者之间不是逻辑学上的“同一关系”,而是“并列关系”,二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内法规和法律都具有法治化特征,党内法规可以借鉴法律体系化的方式方法,⑩王建芹:《融贯性与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党内法规研究》2023年第1期。但党内法规不因借鉴而使自身性质产生根本变化。党内法规概念的提出,是一种借喻的修辞用法,是借喻法律而形成的,其中本体(词)是党内治理规范,喻体(词)是法律。借喻使用的前提是,本体和喻体各代表的必须是两种本质不同的事物,否则不能构成比喻。党内法规和法律是两种本质不同的事物,党内法规和法律之间不能完全画上等号。不能因为党内法规借喻了法律的特征,就把党内法规当成法律,进而用法律的概念、范畴、体系、原则、原理、规则等理论,来框定党内法规。在学界主流否认党内法规是“法”“法律”的情况下,直接把法典化的法律概念引入党内法规领域的法理基础是不足的。

其次,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所谓法典化的理论基础也并不具备。尽管党内法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并不短,但是对党内法规的系统和深入研究主要开始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后。必须承认,党内法规领域的很多基本理论尚不成熟、尚未定型,甚至还存在空白,尤其是在基本理论方面还没有形成共识,就连党内法规是不是法律这个基本命题也都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党内法规法典化主张的理论根基并不牢固。

(二)党内法规法典化缺乏实践依据

除了法律领域和法理领域,其他领域尚没有出现适用法典或法典化的场景。对于政党治理规范、社会组织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等,都没有用法典化来比喻其规范的系统化、综合化特征。从世界范围来看,也尚未发现哪一个政党、社会组织或企业把自己综合性的治理或管理规范称为法典。因此,套用法律概念中的法典化而提出党内法规法典化命题,是缺乏科学性的。在这里还需要澄清的是,虽然《制定条例》第39条将“党内法规”同“编纂”放在一起使用,但这也不必然导向党内法规法典化概念的出现,或使党内法规法典化的提法具有合理性。编纂的基本意思是“编写资料较多、篇幅较大的著作。如:编纂词典;编纂百科全书”。①夏征农、陈至立主编:《大辞海•语词卷》(一),第187页。编纂这个词并不是只能与法典搭配,编纂出来的成果也不是只有法典一种形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相关规定释义》,“党内法规编纂,是指对某一领域的全部现行党内法规进行编订纂修,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党内法规的活动,这其中包括创制新的规范,修改不合适的规范,废除过时的规范,从而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系统化的新的党内法规”,②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相关规定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115页。其中并未涉及法典。而且,权威机构在解读《制定条例》时也谨慎地认为,“对党内法规进行编纂,是借鉴了法典化思维”,③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相关规定释义》,第115页。并没有提出党内法规法典(化)概念。

其次,所谓党内法规法典化也不具有急迫性和可行性。法典化体现了法律的综合性、稳定性特征。虽然党内法规需要体系化和系统化,但党内法规走向综合性并不是必然、必需和急迫的要求。希望一部党内法规能够在形式上成为百科全书,在内容上无所不包,在体系上极其庞杂,持有一部这样的党内法规法典,就能很好地推进党的建设、提高党的领导能力,这样的愿望很好,但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实践及其需要并不契合。法典化具有稳定性特征,但这恰恰与党的建设特点不适应。每一个历史阶段,党都会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党的建设主题、主线和重点进行必要调整和部署,而法典化是不能适应这种特点的,反而可能会妨碍党内法规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事务的及时调整。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党内法规法典化并不具有可行性。

此外,法典化较单行法并不必然更优。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法典化的价值在于推进新时代党内法规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推进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依托和法治保障。④肖金明:《推进新时代党内法规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4月20日,第4版。按照这一观点,党内法规法典化有助于增强管党治党、制度治党能力,推进依规治党深入发展,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有助于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保证和实现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使党始终成为党和国家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然而,对于党内法规法典化的价值应当辩证看待,党内法规体系化以及提高依规治党能力的路径不是单一的,法典化更不是万能的,这从法律法典化的长期争论可见一斑。法学界关于法典化的论争从未停止过,并且始终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派力主法典化,另一派极力反对法典化,这种状况在大陆法系国家也普遍存在。⑤瞿郑龙:《重访法典(化)的基本法理议题》,《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法典化和反法典化两种派别的相互对立,世界范围内成文法传统的大陆法系和不成文法传统的英美法系的长期共存,恰好反映了法典化本身优劣兼具的鲜明特征。而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均存在法典的法律形式,这说明法典只是一种法律表现形式,是“一般性法律概念”,①陈景辉:《法典化与法体系的内部构成》,《中外法学》2022年第5期。法典化不是法律存在的完美形态,不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不是法律发展的终极目标,更不代表法治水平的高低。尽管法典化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最重要成果之一,②何勤华:《法典化的早期史》,《东方法学》2021年第6期。但法典和单行法始终是法律存在的两种基本形式,没有优劣之分,各有自己的存在价值和逻辑,有些领域因法律关系稳定而适合法典化,相反,有些领域因法律关系变动不居更需要灵活性较强的单行法。从功能上看,单行法与法典没有根本不同,两者都可以实现法律系统化,只不过路径和方式不同罢了。一个国家选择法典化还是非法典化的法律发展道路,是由这个国家的法治传统、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决定的。

三、通过法典化迈向党内法规体系化之省思

所谓党内法规体系化,是指部门党内法规形式上的系统性,其目的在于解决不同位阶和同位阶的党内法规之间的抵触和冲突问题。③这里需要对党内法规体系化和党内法规体系作出区分。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概念,根据党内法规所规范内容的不同划分出四大板块,即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官方将这种“1+4”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称为党内法规体系。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人民日报》2021年8月4日,第1版。这意味着我们探讨的体系化不能简单等同于党内法规体系。通过法典化实现党内法规体系化是党内法规法典化主张的实质目的所在,笔者认同这一目的的价值,同时试图指出党内法规体系化路径的多样性,发现党内法规法典化主张对党内法规体系化的方法论价值。

(一)法典化并非党内法规体系化的唯一路径

有人认为,党内法规法典化在促进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中的作用在于,一方面,解决党内法规之间的抵触和冲突问题,解决党内法规之间“制度规定交叉重复、叠床架屋等问题”,④宋功德:《党规之治的自信与理性》,《党内法规研究》2022年第1期。解决制定主体“各条各线各行其是、就事论事”⑤刘红凛:《百年党内法规建设:发展图景与基本启示》,《人民论坛》2021年第36期。的不统一问题等。另一方面,强化党内法规的系统性、综合性、集成性特征,最终实现党内法规的统一性,促进党内法规之间的统一和协调,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在系统性方面,法典化可以更好地促进党内法规自成一体,在有机统一的系统中共生共长、相得益彰,“加快推动党内法规法典化进程,促进党内法规分科分类体系化排列”。⑥祝捷、杜晞瑜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百年回顾与前景展望》,《决策与信息》2021年第8期。在综合性方面,法典化可以更好地把某一方面、某一主题的党内法规综合在一起,促进党内法规之间的协调。在集成性方面,法典化可以将成熟的党内法规制度编纂成法典,便于党内法规的统一实施和执行。在统一性方面,法典化可以更好地促进党内法规的融贯统一,增强党内治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法治化。⑦王宏哲:《纪律性党规的外在规范性:标准与法典化》,《治理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3期。

笔者并不否认党内法规体系化作为党内法规法典化目的的价值。党内法规体系化的工具价值在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健全民族复兴和新时代的中国之治的体系性,⑧田飞龙:《历史决议的治理之要: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和普遍化》,《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⑨刘茂林:《宪法体制视角下的党内法规体系化》,《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8年第4期。党内法规体系化还有深层的目的价值,即推进依规治党理性化,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因此,笔者认同党内法规体系化的发展方向,但党内法规的法治化特征和体系化发展方向,仍不足以在党内法规领域引入法典化概念进而得出党内法规法典化的论断,不足以把党内法规法典化作为党内法规体系化的必由之路加以推崇。

前述对党内法规法典化主张的辨析,有助于我们形成清醒认识。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党内法规体系化的道路是多样丰富的,需要理论、制度、实践协同创新,且理论和制度创新应当是基于实践基础上的创新,不能脱离党内法规实践,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当前党内法规的发展情况继续深入探索。片面追求党内法规法典之名,既与党内法规性质不符,也与党内法规实践不合,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称之为党内法规体系化中的“法典形式主义”。

(二)党内法规体系化可以借鉴法典化思维方式

法律法典化在形式上呈现物质与意识的辩证统一,表现为两种智识类型或理论成果:一种是物质的,称为法典化存在形式,即在名称上具有“法典”二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或虽无“法典”二字,但有法典之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种是思想意识的,称为法典化思维方式,即虽然不呈现法律规范形式,不使用法典名称,但在社会规范的体系化建设过程中,借鉴法典的立法技术和体例结构,实现社会规范之间的协调统一。

由此可以区分出“法典化存在形式”和“法典化思维方式”这两种法典化进路。党内法规体系化不必然在规范上呈现法典化存在形式,不必然追求借鉴法典立法技术、模仿法典编纂体例,但法典化思维方式隐含着深刻的法律法典化法理。尽管笔者主张在党内法规的规范名称上不宜用法典的表述方式,在概念上也不应当用党内法规法典化代替党内法规体系化,但是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并不排斥在方法论上借鉴法典化思维方式。

法典化存在形式和法典化思维方式是具体与抽象的统一。法典化存在形式是法典化思维方式的载体,是贯彻体系化、系统性思维的结果,法典化思维方式是法典化存在形式的抽象化和思维方法。二者不是同一概念,前者是一种规范形式,后者是一种思维方式,二者的关系是法典上的物质与意识的关系。物质与意识关系原理是,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客观的反映。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反作用,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正确意识能够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法典化思维方式经过抽象上升为一般理论,可以成为各种规范体系化建设的思维方式,当然可以作为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的一种思维方式。

法典化思维方式旨在以系统性思维为指引,以体系化、综合化、集成化、统一化为要求,推进社会规范的体系化建设,经过高度抽象,可以形成方法论意义上的体系化或系统性思维方式。法典化的体例结构和立法技术是形式之形式,只是系统性思维下创制法典的规范形态和外在形式。必须反对法典形式主义,即法典主义化、法典形式化,不管社会需要与否,不问法律发展状况如何而一概主张法典化,甚至泛化法典化的概念和价值。

四、党内法规体系化之路径与方式

党内法规体系化的方法论本质是坚持系统性思维,“用普遍联系的、全面系统的、发展变化的观点”去认识事物。①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20页。由此,党内法规体系化实际上也涵盖了法典化思维方式的功能价值。党内法规体系化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党内法规之间的融贯协调,其内涵是丰富的:一是可以分为外在形式的体系化和内在内容的体系化;②高艳阳、耿洪彬:《党内法规体系化的学理分析与路径考探》,《长白学刊》2020年第5期。二是体例形式、调整内容、功能作用等不同方面的体系性,有学者称之为结构体系化、规范体系化和内容体系化;③侯继虎:《新时代党内法规体系化的法理逻辑与发展路径》,《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4期。三是体现为党规编纂、党规汇编或体系规划下的单行党规等,其中党规编纂、党规汇编比较好理解,体系规划下的单行党规是指通过党内法规制定规划,对某一方面、某一主题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作出安排,并通过系统制定单行党规的形式,实现党内法规在这些方面的全覆盖和体系化;四是体现为单一主题的规范、某一领域的规范、实体规范、程序规范、综合性规范等。

上述四个方面,代表了党内法规体系化的不同程度,也决定了党内法规体系化的实现形式是多元的。我们可以在党内法规法典化之外寻找党内法规体系化的路径和表现形式,而无须与国家法混同。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完善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完善公开制度,通过备案、解释、修改、废止、评估、清理等党内法规创制活动,理顺党内法规左右、上下、内外关系,①王春业:《以国家法律体系化为借鉴的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求索》2019年第1期。健全党内法规汇编、党内法规编纂等方式和机制,都是实现党内法规体系化的重要方式。笔者根据党内法规体系化程度的不同,对这些方式进行归纳,提炼出以下三种体系化方式:

一是集成型方式。以这种方式制定的是一部涵盖某一方面、某一主题,内容完备的党内法规,是体系化的高级形式,类似于《民法典》的创制方式,如现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等。集成型方式适用于“党内关系比较稳定、党内法规制度已经成熟”的领域,②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相关规定释义》,第115页。党内法规价值完备的领域,而且以该领域体系的完整无缺和理论基础的充实丰富为前提。③王建芹、农云贵:《党内法规清理的反思与法治化重建》,《学术探索》2017年第12期。这种体系化方式是典型的法典化思维方式,且在规范形式上具有类法典特征,但为了把这种体系化方式与法律法典化相区别,我们可以将其称为集成型方式。一部集成型党规能够做到调整领域全覆盖、规范内部相协调、制定技术规范化,④秦前红、周航:《通过制定技术规范完善党内法规的路径分析》,《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从而实现“内容、结构、功能、适用”⑤高艳阳、耿洪彬:《党内法规体系化的学理分析与路径考探》,《长白学刊》2020年第5期。等方面的体系化。

二是汇编型方式。汇编也是体系化的方式,⑥高仰光:《法典化的历史叙事》,《中国法学》2021年第5期。即把某一方面或某一主题的党内法规汇编成册,前者称为综合化汇编方式,后者称为专门化汇编方式。这是体系化的中级形式。这种体系化方式适用于不宜采取集成型方式的场合,如某一方面或某一主题的党内法规规范已经比较丰富但较为零散,将相关党内法规规范汇编成册,便于查找和适用。汇编型方式可以根据调整领域、规范类型等因素进行汇编,可以将党内法规按位阶顺序编排,当党内法规之间发生冲突时,即下位党规与上位党规之间相抵触、同位阶的党规之间相冲突时,可以根据党规适用规则解决。

三是单行法规型方式。党内法规体系化具有形式多样性,可以在一部党内法规中体现,也可以在党内法规系列规范中达成。单行法规型方式属于后一种形式,该体系化方式适用于无法在一部党规中实现体系化要素的集聚集中以及“价值完备性”⑦陈景辉:《法典化与法体系的内部构成》,《中外法学》2022年第5期。欠缺的情形,属于体系化的初级形式。以单行法规型方式实现体系化,可以通过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进行系统性规划和顶层设计,就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定作出体系化规划。在规划的指导下,在党章之下,我们可以通过构建党的组织法规体系、党的监督法规体系、党的建设法规体系、党的领导法规体系,来实现各领域各方面党内法规制度的体系化。需要注意的是,党内法规体系化具有内容交叉性,这是基于不同的划分标准和党的建设需要。例如《纪律处分条例》相对于纪律处分的主题而言是单一的,但其内容包含对党的各项建设中违纪行为的处理,因此又是综合的、交叉的、繁杂的。此外,党内法规体系化还具有纵向层级性和横向类分性。纵向层级性是由于制定主体不同产生的,如中央和地方立规主体制定出来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分层级的,具有适用上的位阶性。横向类分性是指因地域、部门、领域等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同地域、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党内法规体系。

上述三种体系化方式展现了党内法规体系化的形式多样、层次丰富,其共同理论基础是系统理论,是基于系统理论和系统观念对系统中的要素进行不同排列而形成的。三种方式是有机统一的,并不相互排斥、割裂或对立,而且只是表明党内法规体系化可以有三种方式,并不是说只能采取某种方式。比如在党的领导制度方面,条件成熟的,可以创制一部集成型的党内法规,还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若干单行党内法规予以补充;同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党内法规汇编,在汇编中发现抵触和冲突问题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予以立改废释。

结语

党内法规体系化是党内法规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党内法规规范数量较少时,不会产生党内法规体系化的要求,但当党内法规规范数量足够多时,就必然需要体系化,否则党内法规之间易产生抵触或冲突问题,进而影响到党内法规的执行。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是党内法规建设的方向和趋势,但党内法规体系化不宜在部门法纷纷追求法典化的吁求中迷失自我。

党内法规体系化与法律法典化确有相似之处,即都追求规范的体系化,解决规范之间相抵触和相冲突的问题,但党内法规体系化与法律法典化也有着重大的差异,具体而言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内涵不同。党内法规体系化是价值层面的概念,而法律法典化是法律体系化的一种方式,是实现价值的工具层面的概念。二是目的不同。党内法规体系化是目的层面的概念,而法律法典化是法律体系化的手段,是实现价值的路径方面的概念。三是地位不同。从静态上看,体系化是党内法规的内在需求,①刘凯、蒋悟真:《党内法规体系化的逻辑结构与价值依归》,《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而法典化是法律的一种存在形式。四是思维方式不同。从动态上看,党内法规体系化是包含法典化思维方式在内的系统化思维方式,并不认为法典化是实现党内法规体系化的唯一方式,但法律法典化内含着对法典形式、地位的推崇和追求,而不只是将其作为体系化的方法,这恰恰是在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化时需要保持理性认识之处。

本文在与党内法规法典化主张商榷的基础上,试图吸收党内法规法典化的合理成分即法典化思维方式的建设路径和党内法规体系化的目标追求,剔除法典化的不当提法,将其融合在党内法规体系化的路径之中。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我们要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②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64、65—66页。确立了未来持续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的价值目标,法典化之外的集成型方式、汇编型方式与单行法规型方式是重要的路径选择,随着这一体系化进程的不断展开,党内法规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自我革命中必将发挥更为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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