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认定

2023-10-16 08:23张芷汀
法制博览 2023年26期
关键词:诈骗罪区分借贷

张芷汀

山西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0

一、民营企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构成要素之异同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创造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在经济活动中,经济纠纷十分普遍。经济纠纷是因民营企业在同一权利义务关系中的分歧和矛盾引起的,通常通过仲裁和民事诉讼解决。相应地,经济犯罪是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损害公私财产以及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具有关联性,表现在它们之间的竞合上。

(一)损害的法益

刑法的法益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与人们生活安宁相关的利益,主要涉及秩序和权利的保护。民法是权利法,其体系围绕权利的确认、授予、保护、救济而构建。民法中的法益是对法定权利之外,不能归纳到具体的、有名的民事权利中,一切合乎价值判断具有可保护性的合法民事利益。经济纠纷主要侵害私主体的法益,而非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故将其附属于私主体个人的法益来保护。经济犯罪更注重对国家公共经济秩序的保护,虽然也会侵犯个人法益,但是其核心在于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

(二)行为的方式、状态和结果

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存在差异,同一类型不同程度的行为可能构成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例如侵害商业机密,所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非都构成经济犯罪,只有在严重情况下才构成;销售少量未批准进口药品或少量自制药品不会构成经济犯罪,必须造成严重损害才能构成。当经济犯罪和违法行为竞合时,需要注意区分调整范围,全面考虑民事和刑事责任,避免经济纠纷的刑事化,也不能把经济犯罪按经济纠纷处理,以确保犯罪人接受刑罚。

(三)主观过错的内容与程度

主观过错的不同内容和程度体现了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和与法敌对的意思表示。刑法上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民法上不区分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更多的描述为恶意,指当事人知道或是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可能给另一方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在主观上对这样的侵害纵容或是期待的心理状态[1]。

主观过错的差异是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重要方面,主要表现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目的的不同。以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为例,刑法和民法上非法占有的程度和内容有差异。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想要通过合同诈骗手段从而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权益,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而民法上的合同纠纷只是通过合同履约的形式获得利益。

二、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刑事化

在商事纠纷中,执法司法部门可能会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混淆或强调它们的关联性或差异性,这可能是受到地方法保护主义的影响或执法人员水平不高的因素所致。这种混淆使得公权力试图通过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甚至将一些民商事纠纷视为刑事案件处理。此外,受害者一方如果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则可能会错误地将刑事纠纷案件作为普通的经济纠纷提起诉讼。总之,在这种情况下,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不当干预是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刑事化的实质。

(一)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刑事化的司法现状

随着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刑事化的趋势日益严峻,企业最大的法律风险由民商事风险转变为刑事法律风险,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许多因素共同作用。第一,我国法律防范措施不够完善,立法步伐滞后,司法程序、政策和执法方面仍存在漏洞;第二,民营企业管理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难以正确对待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之间的关系,有时候甚至将经济纠纷刑事化;第三,由于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之间的区分涉及客观和主观方面,很多办案人员难以准确判断,需要经过审委会讨论后才能做出决定。这种困难导致了案件审理时间长、成本高,影响司法公正,给民营企业带来极大的负担[2]。

(二)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刑事化的原因

近年来,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迅猛,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企业家遭受刑事司法惩罚,并且其创立的企业也面临解体的情况。这种情况涉及许多原因,包括企业家个人、公司法治建设、外部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从外部因素来看,我国法律尚未完善有效的防范体系,立法步伐也没能与时俱进[3]。此外,在司法程序、政策和执法方面仍然存在不少漏洞。这些问题导致公权力在经济纠纷中干扰加速其刑事化处理。从企业自身来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这些问题使得当事人难以正确对待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之间的关系,有时候甚至会利用各种手段将经济纠纷刑事化。

(三)民营企业经济纠纷刑事化的危害

第一,损害当事人的权益。经济纠纷刑事化会损害纠纷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并导致企业破产和倒闭的风险。同时,也会引发民营企业的恐慌,影响市场经济的积极性。第二,损害司法公信力。经济纠纷刑事化扭曲了司法的公正,使得司法失去公信力。许多经济纠纷是由于非正常手段的干预,滥用公权力,有明显的利益偏向,有的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物,有的是通过经济纠纷刑事化获得办案提成。第三,反映国家治理能力存在缺陷。国家没能针对经济纠纷进行有效解决,一味动用刑法去解决经济纠纷,是懒政的表现。经济纠纷刑事化违背了法秩序统一的原则,使得这一类案件在民法领域和刑法领域之间的调整范围相互交叉,不利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有损国家形象。

三、民营企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界限的立法界定

(一)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分析

第一,区分罪与非罪。不仅在性质上区别,也要对不同罪名进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不得违法犯罪处理非法占有和客观无偿债能力以外的行为。还要具体区分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恶性、情节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第二,严格遵守司法程序。不可“带病起诉”,确保符合起诉条件才能起诉。对于民营如实供述、企业重大立功和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可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三,尽量减少公安机关执法司法程序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给予民营企业合理关切。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对于科技创新和新产品研发进行取证时,可以灵活变通。

(二)区分民营企业罪与非罪的界限

随着经济犯罪与纠纷不断增加,为确保维护民营企业罪与非罪的边界,避免公权力不当介入经济纠纷,有必要进行以下方面的改进。第一,在认定经济犯罪时,需要精确识别非法占有目的,防止将正常商务情形误认为经济犯罪;第二,融资困难一直是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难题,而为了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筹集资金所给付“回扣”也是迫不得已,司法机关对“回扣”的定义需进一步明确,避免过度裁量权而导致误判;第三,法律需要更明确地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以便在涉及经济纠纷时,公正衡量当事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使刑法发挥有效的保障作用。

(三)区分自然人或分支机构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

区分自然人或分支机构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需关注三个方面:《刑法》分则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和民营企业单位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第一,单位犯罪必须有明文规定,以双罚制为原则。自然人盗用单位名义犯罪,非法所得由个人私分,仅按自然人刑事处罚。第二,私营企业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以分支机构名义实施的犯罪视为单位犯罪,不得按自然人犯罪处理,违法所得属于分支机构[4]。第三,民营企业单位犯罪时,应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私营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不能将管理者或责任人财产视为单位财产。

(四)区分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的界限

我国大部分民营企业存在公司财产和个人私有财产混淆,账簿记录不全面,产权不明晰,难以区分清楚。因此需要对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加以区分。产权是指基于物、管理权、知识产权等能为权利人带来可预期利益的权利,所有具有合法来源、能为企业或个人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权利都应属于产权范畴。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包括收入、储蓄、房屋、生活和生产资料、股份、股票、债券、其他财产等。而非法所得包括通过违法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获取的收益、代替品和孳息等,如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合同诈骗所得等。

四、民营企业涉罪具体罪名的司法认定

(一)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罪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双方因某种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而引发的权利义务争议。合同诈骗罪则是针对在合同交易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虽然它们都产生于合同订立和履约过程中,但二者本质上存在差异。第一,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责任不同。合同纠纷具有违约责任,但是可以通过协商、和解来解决,不会涉及刑法问题;而合同诈骗罪则是一种违反《刑法》的严重犯罪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第二,二者主观目的不同。合同纠纷的主观目的在于通过合同履行获得合法利益,而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目的则是通过欺诈手段非法占有标的物。第三,二者客观行为也存在差异。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具有履约能力,即便最终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也具有积极履约的诚意和行动,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完全不具备实现承诺的能力,从而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民间借贷纠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民间借贷属于民商法调控范围,是一种民事活动。它本质上是自然人、法人、非金融机构之间在不违反法律并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出借人将资金借贷给借款人,并在期限届满后归还本息及利息的行为。但有些未获许可的民间借贷不具正规性,可能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区分民间借贷纠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常从主观目的和客观结果两方面来考虑。从主观目的看,民间借贷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因难以偿债而引起的纠纷;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是行为犯。从客观结果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害公众多,数额巨大,破坏经济环境;而民间借贷即使发生纠纷也只存在于私主体之间,不会危害到经济环境。

(三)集资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民间借贷纠纷和集资诈骗犯罪

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而民间借贷纠纷则源于虚假信息导致出借方与借款方间的争议。两者均涉及以借贷合同为基础的集资活动,且具有高额回报的特点,但在目的、对象、诈骗方式和结果等方面存在差异。第一,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社会公众,其行为产生的危害极大,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产生极大威胁。相比之下,民间借贷纠纷只涉及特定对象的民间融资,即使存在纠纷也仅限于私人财物,对国家金融秩序威胁不大。第二,在诈骗方法上,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往往利用信息不对称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而民间借贷纠纷则是夸大收益或前景。集资诈骗常采用虚假宣传或承诺高回报率的方式吸收资金,实际项目并不存在或回报率远低于所宣称,这是诈骗行为的显著特点。第三,在结果方面,集资诈骗罪危害较大,由于面对社会公众,不特定性强,具有不可控性,相比之下,民间借贷纠纷只会造成私人财物上的损失。

(四)贷款诈骗罪的司法认定:贷款纠纷和贷款诈骗罪

贷款纠纷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意图和欺骗手段。正确区分需遵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从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和客观上欺骗手段两点进行把握。判断时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行为人是否在获得贷款时已意识到丧失偿债能力,导致贷款到期无法还款,若存在私吞贷款意图,则属于贷款诈骗罪;否则若仅是高估履约能力,只能按贷款纠纷处理。第二,需考虑行为人是否将贷款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符合合同约定则即使无法偿还也只能按贷款纠纷处理。第三,对于行为人偿还贷款的态度,需多方面观察,若已付诸实际行动,则有还款意愿,不能轻易认定其具有完全的诈骗故意。然而,行为人口头承诺要还款但不作为,则可判定为贷款诈骗。

五、结语

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边界在许多情况下并不十分明确,尤其是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难免涉及交错和重叠的情况。这也给刑事司法带来了很大的挑战,需要对案件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和调查,以便进行准确的定性。同时,对于经济纠纷的处理,我们也需要重视民事诉讼的作用和效果,并采取更加灵活和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更高水平的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够充分发挥法律的机能和作用,从而有效应对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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