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的可行性及其实施措施分析

2023-10-16 08:23刘永斌
法制博览 2023年26期
关键词:公证人员公证管控

刘永斌

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山东 济南 250014

不动产登记工作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受到重视。不动产登记对于人们合法财产权的保护意义重大。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不仅仅有助于促进对市场经济的稳定,也可以强化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然而,当前我国在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构建中,还有着一定问题和不足。因此,当前加强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可行性以及实施措施的研究分析,有助于推动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公证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

(一)公证制度

在人们行为合法性维护以及保障过程中,公证制度是一个重要的途径。公证制度有着一定的法律效应。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一直以来法律层面上我国对公证制度缺乏足够的重视。公证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无法全面发挥自身的价值和优势。但是通过公证介入的方式,加强优化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进一步深化对不动产项目的合理监督,从而使得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序运行。此外,将公证介入融入到不动产登记制度之中,可以有效规避社会中的不法行为。目前来看,我国在公证介入项目上主要集中在有限的领域,如不动产赠与公证、不动产继承公证等,有待于促进公证介入的深入发展。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

物权法定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和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相关人员必须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有效管理和控制,确保相关产权机制、运行框架能够有序工作。随着登记制度的实施,可以明晰不动产产权,不管是不动产的转让,还是不动产的消除,都需要采取一定的登记,进而使得国家在不动产项目的综合管理能力大幅度提高。作为一种告知行为,不动产登记行为满足法律常规规定,也就是不动产权利人对自己权利进行维护的过程中,拥有着向第三方告知的权利。并且该权利是受到法律认可的。通过这种方式,能够使得相关权力的公信力提高,此外在权力执行中,参与部门会积极采取保密措施,保证权力方不会因此受到侵害。由此可见,在分析和研究不动产登记项目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法律效应的存在,这样才能够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二、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的可行性

(一)适应了不动产登记制度运作的要求

不动产登记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有着自己的要求以及相应的运作规律,而公证制度的融入适应了其内在要求,能够充分保证不动产登记制度处理、运行的合理性以及贴近实际情况。在恶性纠纷处理方面,公证介入有着积极作用,有助于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充分的保障。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之中,可以使得产权交易更加公平,也更为公正。站在实践层面来看,在公证介入下,使得房产市场稳定性提高,同时能够使不动产登记的客观、真实性大为增强。项目实际运行之中,公证人员监督主要集中在对不动产项目的交易、不动产项目的转让、不动产项目的赠与以及不动产项目的继承之上。主要是从国家要求、运维系统出发,做好监督。一旦察觉存在的问题,则将会采取集中式的处理方式,并且会迅速构建起有效的处理方案,确保体系能够健康有序运行。另外在审查项目方面也会形成系统化的审查模式,一方面对相关信息结构、相关参数及时完善;另一方面会对运行的效果进行有效改进和优化。

(二)公证人员素质持续提高

在公证人员素质不断提升的情况下,逐步适应了不动产登记管理标准与要求。从国内法律情况来看,主要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不动产登记的具体类型以及针对性的公示制度,可以说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然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要从法律程序出发落实和实施相关行为,确保法律效应的实现,同时如果公证介入后不动产登记发生变动,要能够符合程序,基于数据和资料的差异,采取针对性的集中调整,提高数据、资料的客观性以及真实性。这里需要注意,公证介入融入到不动产登记管理之中,将会提高对审查人员的要求[1]。作为审查人员既要能够具备专业的职业素质,同时还要能够秉承较高的道德素养。确保数据、资料能够匹配实际的情况,这样才可以使得公信力全面提高,保证不动产登记项目能够科学合理地执行。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未来发展的必由道路

将公证介入有效落实到不动产登记制度之中,可以使得不动产登记制度运行以及管控更为科学合理。在公证介入下,使得不动产登记制度实现了健康运作。换句话说,不动产登记制度未来的发展,必然要求采取公证介入的途径。通过公证介入,既适应了项目运维,也适应了系统化处理模型的构建,充分发挥了审查作用,解决了不动产审查质量相对低下的问题。随着公证介入,减少了不动产登记结构在工作中面临的巨大压力,加大了制度的管控力度,提高了制度的系统性。而且相关机构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也在公证介入之下实现了合理的解决。特别是公证介入极大地减少了投入费用,使得单一运作的不动产制度存在的不足得到有效改善。由此可见,公证介入属于一种最为有效科学的监督途径,能够合理处理产权变化情况,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价值以及作用。

(四)不动产登记准确率大幅度实现提升

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融入公证介入,可以使得相关作业人员审核量大幅度减少,这为不动产登记准确率的提高奠定了充分的基础。以房产遗产继承项目而言,相关内容必须能够满足法律制度和规定,包括对遗产范围进行明确划分,对继承人范围进行准确划分,明确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及代位继承等等。一直以来在该领域上,房产管理部门并未针对性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都是依赖于公证机构出具相关登记证明。而在这一过程中引入公证介入就是一种很理想的途径。而且随着公证介入,使得实践当中登记人员自身的维权观念有效改善,开始主动按照相关规定,保证房产管理有序开展,这促进了不动产登记操作更为科学、有效地开展。此外,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之下,使得审查压力大幅降低,为项目的公证有序创造条件,保证了信息的准确、客观、真实,使得不动产登记准确率显著攀升,避免了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需要看到,信息真实可靠是准确率提高的基础和前提,所以构建科学完善的信息审核机制,是实现登记质量全面提高的关键。当前需要构建科学的管控体制,建立合理的信息辨别方案,从而为法律权威性的实现创造条件,并促进不动产登记制度不断优化和改进。

三、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的有效实施措施

(一)加强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有效落实

公证介入的落实,使得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信息完整度大幅度提高,而且面对具体的问题,也能够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方案。所以当前需要加强对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整个制度的系统化,有效降低系统运维过程中的阻力。在运行机制以及管理措施的实施方面,应当集中处理该制度的结构,确保公证机制是自愿执行的。特别是该制度运行过程中,要能够保证公证介入之后,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监督效力充分实现,进而给产权的完整度奠定基础。不过需要强调的是,要能够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具体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促进管理效率的提高。要能够从发展视角出发,有效推动公证介入机制融入到不动产登记制度之中,确保监督以及管理工作都能够科学落实。

(二)重视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监督工作

不动产登记制度想要能够有序运行,必然要强调运行结构的完整,确保运行结构的准确有效,这样才可以使得不动产登记发挥应有的作用和成效[2]。因此,对于这一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监督,此时公证介入就很好地起到了监督作用,促进了管控能力的加强。公证介入之下,使得不动产市场交易效力提升,不必要的失误也会随之减少。与此同时,在国内司法体系当中,公证机关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构成内容。公证机关首先需要接受来自司法部门的科学管理,其次还要能够面对来自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在这样的条件之下,使得公证机关的作用更为充分地发挥,进而有效服务于我国人民,保障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由此可见,只有积极创建系统化的公证程序,并能够持续进行优化,才能够确保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科学合理,使得整个运行结构满足法律要求,适应现实实务工作的需要。

(三)优化改进公证介入模式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言,离不开有效的房地产机制。而建立科学的管控模式,是促进房地产项目效率以及完整度的关键。当前在公证介入模式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仅仅促进了管控模式的完善,而且优化了相关的赔偿制度。基于赔偿结构以及运行机制建设的需要,公证介入使得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实中,相应的权威性大幅度提高,并且为工信法律部门的信誉维护做出了重要贡献。例如,在对房产继承等合同进行公证过程中,如果公证机构造成了对当事人的损失,那么要求公证机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赔偿方案,这样使得该模式下的赔偿机制更为有效。需要看到的是,随着公证机构加入保险项目之中,一方面能够促进公证机构自己的赔偿能力以及综合能力全面提升,另一方面使得不动产登记机构相应的风险责任也会下降,由此为整个制度的科学运行奠定良好环境,使得整个过程中存在的经济损失最大程度降低,促进了内部约束力的发挥,保障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成效以及安全性。

(四)推动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公证人员队伍素质的提高

提升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公证人员的队伍素质,对于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落实有着重要意义。在当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系统化建设的背景下,必须加强对参与执行公证人员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只有参与公证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提升,才能够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落实。而且随着公证人员队伍综合能力、专业能力的全面提高,能够使得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管控要求、管理标准得到保障,为制度的落实以及制度作用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在公证人员队伍素质全面提升之下,系统化的监督机制、系统化的管控模型也相继得到构建和落实,为公证效果的加强以及社会诚信观念的提升作出了重要贡献。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当前不管是公证机构,还是公证人员,都必须保持自身的独立以及中立地位,确保在实际工作中发挥自己的职责和作用,从而保证整个公证制度的科学有效落实。

(五)促进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审查效力提升

推动和落实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时,需要切实保证对应的管理思想以及对应的管控方案能够合理落实,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这样才能够确保整个管理模式的有效有序实现。在具体管理制度执行当中,促进审查效力的提升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只有审查效力得到提高,才能够保证不动产机制持续完善和优化,确保产权运行机构满足现实要求[3]。与此同时,在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之下,使得相关项目运维当中的审查难度实现了有效降低,促进了审查质量的全面提高,为管理结构与管理要素匹配的实际状况奠定了基础。同时也给管理的客观性、真实性、有效性提供了便利。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中融入公证介入,使得整体运维效果大幅度改善,使得不动产登记要求得以有序落实,管理模型完整度也有了较大提升。这种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压力降低,审查质量以及审查效果都有了很大改善,相关的审查工作也更符合常规要求和法律规定,这样保证了登记信息的客观真实以及准确有效。并且不动产登记信息也能够满足实际应用要求,适应了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设发展。

综上所述,随着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一方面为我国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另一方面对相关参与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参与机关和部门,必须能够积极推动融合机制、管控措施的持续完善,确保整个制度的建设能够有序开展。与此同时,要能够结合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的可行性,提出有效的实施措施。本文从加强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有效落实、重视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监督工作、优化改进公证介入模式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推动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公证人员队伍素质的提高以及促进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审查效力提升等五个方面入手,提出了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的有效实施措施。通过本文研究,期望能够为今后我国不动产登记项目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参考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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