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与法学教育发展之路

2023-10-17 06:40王健
中国大学教学 2023年9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中国式现代化中国特色

摘 要: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法学教育,在推进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艰辛探索,走出了一条中国式法学教育现代化发展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是在彻底否定和深刻批判旧的法学教育体系,创建以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法律观为指导的新的法学教育体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在学习借鉴苏联模式,结合中国具体实际,自主探索基础上创造和发展起来的;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并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不忘本来,借鉴外来,在贯彻新理念、构建新格局中不断创新发展,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理论支撑,为推进法学教育从大国走向强国提供强劲动力,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关键词:新时代;法学教育;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法治,包括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在推进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团结带领全国人民艰辛探索,不忘本来,借鉴外来,取得了丰富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形成了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建成了种类齐全、内涵丰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走出了一条中国式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现代化发展之路。新时代党和国家赋予法学教育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地位和作用,擘画法学教育面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宏伟蓝图,明确提出了为实现法治中国建设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为构建中国式现代化法学教育体系提供了根本保障。

一、中國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是在彻底否定和深刻批判旧的法学教育体系,创建以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法律观为指导的新的法学教育体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逐步形成了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学说和革命法制理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以董必武、谢觉哉、彭真、张友渔、李木庵等为代表的一大批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和进步法学家,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批判中国古代和西方反人民、反科学的法学思想,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与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理论的界限,为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开始了培养政法人才和开展法学教育方面的探索。1921年7月为传播马克思主义学说,培养党团干部,毛泽东在长沙创办了湖南自修大学。学校设文法两科,法科课程即开设法律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科目。毛泽东所主持的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的理论课中也设有“法律常识”(9小时)教学科目[1]。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随着宪法、劳动法、土地法、红军问题、经济政策、少数民族问题等决议和法令的颁布,以及相应建立起的司法体系对各级苏维埃政府干部培训的迫切需要,中央苏区开办了司法干部培训班,临时中央政府司法部负责人梁柏台制订了培训班教学计划并指导开展培训工作,成为中央苏区司法干部培训工作的开拓者[2-3]。延安时期党在政权组织和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进一步发展。为培训大批的抗战和边区各方面建设人才,中共中央在延安等地创办了一批学校、培训或研究机构。这些学校的机构都具有政治教育的性质,与后来更加专业化的法学教育关系密切。1940年成立的陕甘宁边区行政学院和1941年成立的延安大学都设有法学院或司法系。院系以“学的即用的”为办学原则,强调学习科目与政府工作和社会现实的沟通,开设了“边区建设”(边区革命及建设史略、三三制及政权问题、文教政策、财经政策、司法政策)、“中国革命史”(主要讲授毛泽东等领导主要著作和党的重要文件)、“革命人生观”(主要讲劳动观点、群众观点、革命观点)、“时事教育”(党和边区政府重要文件)等共同课,以及“边区法令”“判例研究”“司法业务”“民间调解”“法学概论”“现行法律研究”等专修课。编写了《马恩列斯法律语录》《比较宪法》《司法业务研究讲义》《边区法令提纲》《监狱材料》《判例研究提纲》等教材。采取听讲、阅读、漫谈、谈论和实习的学习方式,校内占60%,校外40%;学习占80%,生产劳动20%[4]。此外还成立了边区“新法学会”学术组织。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急需大量干部接管政权。全国各大区通过创办或合并组建的方式设立各区的人民革命大学政法院系,政法教育由局部迅速向全国推展。在西北,1949年以延安大学为根底,合并西北人民艺术学校、西北财经学校成立了西北人民革命大学,后发展为西北政法大学。在华北,1948年设有政法学院的华北联合大学与晋冀鲁豫边区的北方大学合并成立了华北大学,1949年底该校进一步发展为中国人民大学。在东北,1948年以东北局成立的东北行政学院(1946年成立)为基础合并哈尔滨大学成立了设有行政、公安和司法系科的东北科学院(不久复名东北行政学院),1950年学校改名东北人民大学,即今天的吉林大学。1948年中原局成立中原大学,该校不久即开设政治学院,并于1953年在全国院系调整中成立了中南政法学院。在西南,1950年4月西南局成立了设有政法系的西南人民革命大学,后在院系调整中发展为西南政法大学。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探索和开创的政法教育工作实践,成为今天传承和弘扬政法教育优良传统宝贵的红色基因。第一,政法教育是在党的领导下创办和发展起来的,是党的干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干部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的教育培养,对干部教育提出具体的方针和政策加以指导。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第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其中国化成果是政法教育的必修内容,把政法人才的政治素质和政治要求作为政法教育革命性、进步性的主要标志。在此前提下,强调政法干部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三,遵循理论联系实际,教学为现实斗争服务、为革命战争服务的教育原则。法学院或司法系要与实际部门对号挂钩,强调为政府部门直接培养各种专业干部。例如延安大学的教学原则为:教学内容与社会实际需要及学生原有文化程度密切配

合;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各系要与边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一定联系,聘请有关负责人参与领导和教学活动,强调学习期间的实践环节;教员要以身作则,诱导启发学生,学员要着重个人自学,辅之以集体互助,提倡敢于怀疑、自由研究、民主讨论、服从真理的学风等。第四,办学形式从短训班到正规化办学交错发展。中央苏区主要采取司法干部短训班形式,延安时期的司法教育则比之前更正规。随着革命形势的迅猛发展,短训班式大学与正规学制大学交错发展。第五,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法干部教育思想和经验渗透到新中国的政法教育中,经过院系调整,成为组建新中国政法院系的重要元素,在法学教育发展中长期居于支配地位,形成了牢固的传统。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是在学习借鉴苏联模式,结合中国具体实际、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基础上创造和发展起来的

传统中国一直以经律兼习和官学私学并立的方式培养维护皇权专制制度下的法律人才,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演变。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欧美日本列强的影响下,清朝政府开始实行新政和“预备立宪”,中国传统律学和知识传习方式随之发生系统性转变。全国兴起的法政教育与政治改良、法律变革兼程并进,一批既有中国传统旧学基础,又有西学法律知识和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法政人才,顺应了立宪修律和从封建专制向共和制转变的时代需要,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推展起到了纽带作用[5]。20世纪30年代,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构造完成和大学学制的定性与拓展,民法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初步形成。到新中国成立时,全国已有北京大学、朝阳大学、东吴大学、中央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复旦大学、山西大学、兰州大学、湖南大学、浙江大学共约50所办学条件较好的法学院校。但是正如20世纪50年代初董必武在接见苏联法学专家时指出的那样,苏联根据马列主义发展了的法律科学,在中国过去一点也没有,1937年国共合作后才开始传播苏联法学。当时文学、哲学、政治经济学的学习和传播,我们有人可以演讲、写文章,占领了些阵地,放出了光芒,但在法律方面完全无阵地[6]。

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有计划开展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新法学的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在思想理论、体系结构和管理体制以及运行机制上展开了除旧布新的大规模调整。在高校全面开展思想改造运动、集中组织旧法人员政治学习的同时,还采取了两项影响深远的重大措施:一是按照苏联模式构造新中国的法学学科体系和法学教育制度。具体通过派遣留学生赴苏联学习法律、聘请苏联法学专家到我国的法学院校等机构担任顾问和教授,大量翻译苏联法学的教科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法学著作等途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为学习苏联先进经验、传播苏联法学理论的“工作母机”。经过之后十多年的消化吸收和对本国素材的汇集、编纂和诠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逐步中国化,并在改革开放后结出硕果,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奠定了重要基础。二是1952年至1953年对全国政法院系进行的大规模结构性调整,史称“院系调整”。按照全国各大区均衡布局的需要先后成立了北京、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五所政法学院,史称“五院”;重构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法律系并创办了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史称

“四系”[7]。随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1954年召开的全国第一次政法教育工作会议确定了发展法学教育的总方针、目标任务并制订了全国统一的法律专业课程教学计划,初步确定了综合大学法律系兼顾培养政法工作者、法律专门人才和法律科学研究人员,政法学院重点培养法院、检察院和国家机关政法工作者,强调法学教育要贯彻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学习苏联经验要与中国实际结合,重视和加强对国内司法实践经验的教学和研究等。至此,经过对旧法律人员的思想改造,全国法学教育机构的结构性调整,到政法教育目标的确立及制度化建设的完成,中国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格局已经基本形成。

历史地看,“五院四系”的布局设立,充分考虑了我国近代史上法学院校过度集中在东南沿海和少数通都大邑不利于有计划地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问题。从办学任务和功能定位看,“五院四系”代表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政法教育组织模式,其办学模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體系提供了示范样本。“五院四系”的创设与发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政法人才的坚定意志,体现了举办政法教育坚持全国一盘棋和东西南北中大一统的战略远见和工作部署,体现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胸怀魄力和工作思路。长期以来,“五院四系”为培养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的大批法律专门人才奠定了重要基础,为培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法治人才发挥了重大作用。2021年2月统计,全国31个省级法检两院在任的62位法检两长中,仅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四所政法大学的就有41人,占总数的66%。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政法教育的发展经验还表明,党和国家举办法学院校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给各级政权机关、政法机关和社会需要培养合格的法律专门人才。相关管理部门和高校教育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要算政治大账,而不应过度关注于如何把高校分为三六九等,如何把学科专业划分为ABC。评价一所法学院校的办学成就,不是把短短几年里的几个状态数据收集到一起然后代入公式那么轻松简单,而要看它到底在什么条件下培养出了什么样的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怎样的贡献。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并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党、国家和人民遭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经过这一严重曲折之后,党和国家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8]。1978年中央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特别是深刻汲取“文化大革命”中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沉痛教训,借鉴世界社会主义成败得失,立足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我们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随之开启了新的发展之路。

改革開放时期法学教育的发展主要表现在规模体量的持续扩大、学科内涵的不断丰富、教育模式的不断调整和拓展以及管理措施的日益多样。根据中央尽快恢复过去撤销的政法院系和大力培养司法人才的指示,恢复设立不久的司法部承担起培养政法干部和办好法学院校两项基本任务。从1977年到1984年,“五院四系”等有条件的41个法学院系恢复法学专业招生,布局基本实现全国覆盖。到1999年设置法学专业的高校数量增加到186个。目前全国已有625个法学本科专业点。随着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实施,法学研究生教育也迅速发展,到1990年,全国已设有26个法学硕士点,其中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厦门大学8个单位设有法学博士点。目前法学硕士点已发展到220个,法学博士点已发展至近60个,形成了立足本国培养法学专业各类高级人才的格局。在法学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采取归队政策、输血政法和毕业生优先补充的办法,同时还举办各类法学师资培训班培训教师。机构数量的增加,极大满足了招生规模的迅猛扩大。1980年全国招收法律专业学生2557人,首次超过“文革”前招生数量最多的1956年(2516人)。到1993年全国已培养法学本科毕业生5万多人[9]。目前法学本科在校生规模已达36.4万人。

在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战略方针指引下,法学学科专业建设循着挖掘固有文化资源和借鉴吸收外来文化两条途径分别开展。1980年司法部和教育部合作成立的法学教材编辑部,首先在法学教材体系建设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编辑部先后组织全国三百多位优秀专家学者,自1982年至1991年十年间陆续推出了针对不同层次的法学系列教材,其中以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36种最具代表性。这套教材体系完整、科目齐全、印量巨大,代表了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多年马克思主义法学教学和研究的最高成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建设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在教育主管部门引导和法学院校协同参与下,1996年教育主管部门启动实施教学改革工程计划,促进了法学学科专业的建构,法学课程与教材体系化建设得到深入发展。在总结已有实践经验基础上,将原有的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犯罪学、劳动改造法、刑事侦查、律师等专业合并为一个法学专业;提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概念,并确定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共14门课程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并相应开展了新的教学指导纲要和教材编写工作[10]。

与此同时,开展法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专业目录修订工作,明确了法学一级学科下设的10个二级学科范围,基本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教育主管部门为加强人才培养模式内涵建设实行了一系列举措,如评选教学名师、建设国家精品课程、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启动万种教材建设计划、建设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计划、加强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建立学科专业质量监督与评价体系等,在推进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规范办学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探索构建时代需要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过程中,政府、相关行业组织和法学院校共同发挥作用,法治工作部门对法学教育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尤为显著。1995年制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关于法官和检察官任职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条件的规定,目前已经提高到本科学历层次以上,并强调非法学类本科专业毕业生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12条)。2001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极大地推动了法律工作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的进程。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法律职业资格与法学教育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成为深化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11]。1996年司法部召开全国法学教育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对面向21世纪法学教育发展战略、发展途径、办学模式、层次结构、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和经费投入等深层次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政策论证和交流探讨。在教育主管部门支持下,司法行政部门于1995年积极推动设立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面向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主战场,紧密结合法治实务部门实际需要,探索出一条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之路[12]。目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点已发展到289个,布局已覆盖全国各省区市,成为我国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

2000年前后,在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改革投资体制和高等教育举办体制、实施“985工程”和“211工程”建设等内外因素交互作用下,法学教育呈现出过热增长态势。全国主要政法院校由司法部管理分别改由中央和地方教育部门管理,其他法学院校也相应进行合并、划转或调整。随着办学投资体制多样化和鼓励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的实施,法学专业设置迅猛增加,全国法学教育资源发生了分化和重组。

为弥补教育主管部门对法学教育宏观指导的不足,在教育部主导、司法部等中央政法单位参与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全国司法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全国性法学教育行业管理组织,在提供专家咨询和有关业务指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自2001年成立至今,一直致力于宣传阐释、促进研究、交流经验、信息共享,成为团结和组织全国广大法学教育工作者最有影响力的平台[13]。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通过继承、移植和创新,既有各国现代法学教育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已经形成[14]。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通过持续组织和举办双边或多边系列大型活动,积极开展与世界各国法律院校的交流合作,向世界展示中国法学教育的良好形象[15]。

四、中國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不忘本来、借鉴外来,在贯彻新理念、构建新格局中不断创新发展,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理论支撑,为推进法学教育从大国走向强国提供强劲动力,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方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的法学教育是在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同时面临着类似三期叠加(增长速度转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问题的形势下起步的。法学教育的体制、机制、结构性矛盾以及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日益突出。为此,党中央采取一系列战略性举措,推进一系列变革性实践,实现一系列突破性进展,在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条件下,开创了法学教育事业面向未来发展的崭新局面。突出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学教育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全面系统地阐释了新时代推进法学教育发展必须遵循的根本价值理念。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九个方面:(1)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法治人才培养上不

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2)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兼有政治性和业务性双重特点,要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3)法学院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也是推进法治理论创新的重要力量。推进法学院校改革要统筹规划,整体布局,特别是要研究谋划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和法治队伍建设长远规划,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东中西部法治工作队伍均衡布局,使法学教育跟上时代发展,体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4)法学教育要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基本方针,既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打牢法学知识功底,加强道德养成,培养法治精神,首先把人做好,然后才可能成为合格的法治人才。(5)加强对中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课程体系、教材体系建设,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积极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构建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学术评价体系,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6)法学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学生首先要打牢法学基础知识,同时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把法治实践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带进课堂教学。(7)法学专业教师要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在做好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时,深入了解法律实际工作,实事求是看待社会,多看主流和光明面,多用正能量鼓舞激励学生。建设以教学科研工作业绩为主要导向的法学教师考核制度,着力破除“五唯”(分数、升学、文凭、论文、帽子)倾向。推动法学院校、科研院所与法治工作部门人员双向交流。(8)着眼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两个大局,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工作,重点做好涉外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国际组织法律人才培养推送工作。(9)发挥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指挥棒作用,把好法律职业入口关。

以上价值准则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学教育基本价值理念的主要内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对法学教育进行统筹谋划和整体布局,相应推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在顶层设计上,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重大任务。2017年中央成立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后,制定发布了有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规划、实施纲要和意见。其中,《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在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中提出了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任务的重要举措,包括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和在职法官、检察官、律师同堂培训制

度;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和基层法治专门队伍建设等,并以一个段落描述了“构建凸显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内容。《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规划(2021—2025年)》均着重提出了法学教育相关工作任务,充分体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对法学教育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为落实上述工作部署的精神和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出一系列具体工作举措:

(1)2018年9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实施《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对两部门2011年出台的相应计划进行升级。(2)修订和实施新版法学类专业培养方案(2021),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纳入法学教学体系,形成了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的“1+10+X”新模式。(3)研制和实行新版《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及其管理办法,设置了中共党史党建学、纪检监察学、国家安全学、区域国别学等有关法学的一级学科和法律博士、社会工作博士、知识产权硕士、国际事务等专业学位,为法学学科体现时代风貌、服务国家和社会需求提供制度保障[16]。(4)发布了体现新时代教育评价导向的新一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即将对我国数量庞大的所有法学本科专业进行一次全覆盖式的专业资质鉴定,是牵动所有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的一项重大质量检验工程。(5)重构国家职业教育体系,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和《关于推动新时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修订颁布了新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将原来中等职业教育、高等专科教育、高职本科教育三个层次的专业目录整合为中专、大专、本科专业目录,在这三个学段设置“公安与司法”类专业。在中专设“法律事务”;大专设“法律实务”(下设法律事务、法律文秘、检察事务3个专业)和“法律执行”(下设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司法警务、社区矫正5个专业)两个专业类;本科阶段在“法律实务”专业类下设“法律”本科专业,在“法律执行”专业类下设“刑事矫正与管理”“司法警务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3个本科专业,使政法类高职教育得到了整合和规范。(6)为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司法行政和教育主管部门于2021年和2022年先后实施了法律硕士(涉外律师)、法律硕士(国际仲裁)等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项目。国家留学主管部门也于2021年设立了为期三年的“国际组织后备人才培养项目”,全额资助国内在读和有志于到国际组织工作的优秀硕士生,选派赴国外攻读学位。教育主管部门还计划出台有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指导意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外交部、教育部、司法部、商务部六部门联合组建了一批“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以及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界持续性关注的一个重点领域。(7)明确教材是国家事权,重构教材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和工作框架,出台“一规划四办法”,分别为:2019年12月16日国家教材委员会印发《全国大中小学教材建设规划(2019—2022年)》,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办法》,以“马工程”示范教材建设为统领加强全国法学教材建设,设立了国家教材奖励制度。

以上工作部署和举措,塑造了法学教育新的时代风貌,为深化法学教育改革注入了新的动力,为坚决破除阻碍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构建法学教育基础性制度框架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和明确的政策依据。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是把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上升为党和国家意志的标志性文件,是新时代全面擘画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发展蓝图的一份纲领性文件,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理论支撑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意见》对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发展具有重大意义。(1)《意见》在充分总结和反映新时代中央关于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法治人才培养、高等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实践经验和取得成就的基础上,首次集中阐述了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领导体制、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相关要求和组织实施保障,体现了对法学教育顶层设计的系统性和完整性。(2)明确了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发展的目标方向和主要任务,提出到2025年和2035年两个阶段性发展目标;部署了改革完善发展三大体系(法学院校、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建设的一系列重点工作任务,首次提出法学教育应遵循的五项基本工作原则,完整概括了推进中国式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发展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在对法学院校今后干什么、怎么干给出明确指引的同时,也回应了法学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热点问题。(3)《意见》强调把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首次明确了我国法学教育管理指导体制,即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统筹规划和中央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的宏观指导地位,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法治工作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提出了发挥重点政法院校骨干示范作用以及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专家组织作用的任务和要求,从而为实现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目标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意见》高屋建瓴,法治特色鲜明,聚焦矛盾焦点,内容丰富立体,决策明确,部署有力,彰显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规划性、系统性和战略性,为形成内容科学、结构合理、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法学教育体系和法学理论研究体系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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