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的学术评价引领法学研究高质量发展

2023-10-17 06:40冯果
中国大学教学 2023年9期
关键词:内涵式发展

冯果

摘 要:学术评价是学术发展的指挥棒、风向标,建立科学、权威的评价体系是营造良好科研生态的关键。为净化学术风气、涵养学术生态、推进学术创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就完善科研考核评价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出了具体部署,为法学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我们应把握历史大势,抢抓发展机遇,主动求变,勇于担当,以创新方法解决科研评价制度中的痛点难点,奋力构建符合法学学科特点和时代需求的学术评价体系和学术评价制度,推动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

关键词:学术评价;法学研究;学术繁荣;内涵式发展

学术评价是学术发展的指挥棒、风向标,建立科学、权威的评价体系是营造良好科研生态的关键,没有科学有效的学术评价,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创新和发展。为了进一步激发学术活力、净化学术风气、涵养学术生态、推进学术创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完善科研考核评价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出了具体部署,为法学科研评价体系改革指明了方向,绘制了路线图。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用正确的价值观引领和推动法学繁荣发展

学术评价是指根据一定的目的和标准,采用一定的理论和方法,评判学术成果价值,鉴别学者研究贡献,激发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规范学术研究行为,推动国家学术发展的活动[1]。学术评价工作从来不是也不应该是单纯的学术界内部之事。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进的当下,有必要将学术及与之相关的学术评价纳入中国式现代化的总进程当中加以谋划,从中找准定位、认清价值,使之科学精准地发挥作用。

法学是治国理政之学,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代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重点工作。《意见》开篇即指出: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承担着为法治中国建设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科学理论支撑的光荣使命,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党和政府正是站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在对我国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现状进行认真反思的基础上,立足中国法学的长远发展,精心谋划中国法学的未来,提出了改革科研评价制度的目标和部署。

学术的本质是研究问题,进行学术理论和实践创造。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科学理论支撑是法学教育和理论工作者义不容辞的光荣使命。新时代的中国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理应胸怀祖国、服务人民、淡泊名利、潜心研究,围绕法治中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深入研究,自觉以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为学术己任,以彰显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为思想追求,在研究解决事关党和国家全局性、根本性、关键性的重大问题上拿出真本事,做有方向、有立场、有价值、有分量的学术研究。但是现实生活中不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却令部分学者心浮气躁、无法专注科研,阻碍了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当前,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存在一些不良风气,学术浮夸、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同志比较激烈地说,现在是著作等‘身’者不少、著作等‘心’者不多。”[2]这一针砭一针见血,直指要害。

为防止学术沦落为功利的奴隶,净化学术风气,《意见》将“坚持鲜明的人才培养导向、潜心治学导向、服务党和人民导向”摆在突出位置,强化法学学术评价制度的价值引领功能,让学术评价制度真正成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引导学者潜心向学及服务党和人民的定盘星和强引擎。

法学研究需要远离浮躁、静心凝神。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只有将法学研究有机嵌入时代发展的宏大逻辑中,在正确价值观的引领下,打破套在身上的精神枷锁,去除学术功利与虚荣等,潜心向学,才能真正立时代之潮头、通古今之变化、发思想之先声,才能积极为党和人民述学立论、建言献策,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和学理支撑,才能创作出反映时代需求和人民期盼的、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优秀法学学术成果。

二、构建政治标准、实践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的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学术评价体系

构建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学术评价体系是《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法学学术评价制度改革的核心工程。学术评价的目的在于评判学术的进展、鉴别学者的贡献、规范学术行为、激发学者的创造力,以引导和促进学术研究繁荣[3]。科学性是学术评价发挥正向引领作用的关键。然而,学术评价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同科学基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其研究方法、治学周期、成果呈现形式以及社会贡献方式都会有明显的区别,学术评价应该尊重学科特点和科研规律,体现学科差异性和多样性。

构建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学术评价体系,需要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法学学科的特点和学术研究的规律及学科使命。法学学科传统上归属于人文社会科学,其有着人文社会科学共同的学术研究规律,但其自身的学科属性和特点不容忽视。

首先,法学是一门政治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无论法学教育还是理论研究都不能在一个与政治现实完全隔离的环境中进行。不管是立法学还是法律适用学,都不可能远离一个国家的政治实践。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不可能将法学当作纯粹的科学来研究,政治性是法学科学性的逻辑前提和存在依据。

其次,法学是关于善与正义的学问,是以人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之学科。马克思主义法学更是主张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服务于人类文明进步是法学研究的终极目的。作为一门教人向善的学问,法学研究需要遵循法律人应有的伦理价值,通过学术研究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实现科研活动与育人功能的有机统一,通过科研育人帮助学生提升道德和法治水平,加速其人格的健全和完善。因此,法学评价需要实现科研评价与立德树人的密切结合,推动法学研究成果向课堂教学的转化,将学术融入人才培养过程。申言之,倡导学者潜心问道与教书育人相统一是法学学术评价必须遵循的价值導向。

此外,法學是经世致用之学。法学研究固然存在探求真理、创新知识、提炼价值、指导实践等多重目的,但作为经世致用之学,其本质还在于应用。因此,法学研究不能是无病呻吟的空谈,也不能是向壁虚构的陈述,其必须能够用来指导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同时对人们如何适应在法律下的生活提供行为标准的意见、建议[4]。

构建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学术评价体系,还需要对法学学术评价体系的现状有清醒的认知。坦率地讲,我国至今尚未形成完善的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学术评价体系,基本上是借用非法学的学术评价标准来评价法学的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主要表现为:(1)以西方标准替代中国应有的自身学术评价标准。即简单照搬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作为高质量论文评价标准,一定程度上存在着“SSCI至上化”,严重制约了自主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形成和法学学科的发展。(2)以管理学等其他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标准来评价法学成果或学人的贡献。高校等学术评价管理部门为了管理便利与可操作,通常用简单的计量方式来评价学术,量化考核泛化,忽略学术规律,轻视成果社会价值。(3)以外在标准代替内在标准。期刊级别、项目级别、奖项称号等简易的外在指标在众多评价活动中成为事实上的功能性指标或核心指标,学术成果的内容与价值反而被忽视。论文、项目、著作较易获取外在标准数据,但研究报告、对策建议等成果则因可参考的外在标准较少,常被排除在评价范围以外。

基于上述法学学科自身的特点,法学学术评价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建立政治标准、实践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的科学的评价标准。其中,政治标准旨在明确法学科研成果的政治立场,核心是把握学术“为谁服务”,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四为”方针。这是繁荣发展中国特色法学的根本要求。实践标准强调学术研究要深入实践、指导实践、被实践所检验,是连接学术理论与实践、目标与结果的桥梁,应满足和体现多样化实践需求对学术的引导。学术标准则是学术范畴内的普适标准,明确法学研究应遵循的基本规律,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在标准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5]。

《意见》针对法学学科的特点和现行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方案。首先,针对过于依赖数字化评价(管理)、偏重静态评价(管理)以及外在形式等问题,提出要改进科研评价方式,包括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结果向重质量、重过程转变,实行绩效分类评价,推行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其次,完善衡量标准,强调构建以学术质量、社会影响、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的评价体系。这是学术评价政治标准、学术标准和实践标准在法学领域的具体转化和体现。最后,丰富考核评价内容,规定将报刊理论文章、教学研究成果、决策咨询报告等纳入学术成果机制,把参与法治实践、咨政建言等纳入科研考核评价体系,以提高科研考核评价工作科学性。这些改革措施既遵循了“鲜明的人才培养导向、潜心治学导向、服务党和人民导向”的指导思想,也尊重和反映了法学学科的特点和学术发展规律,为构建符合法学学科的法学学术体系绘制了清晰的路线图。

三、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治理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诚信乃学术之本。在一个社会中,学术界是最不应缺失诚信的领域。因为科学追求的是真理,其价值观是求真、求实,学术诚信则隐含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尊重他人成果、坚守学术公正等基本内涵,是科研素养的必备要素,也是学术共同体成员需要遵循的基本伦理。违背学术诚信不仅浪费学术资源、扼杀创新能力,还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工作,先后出台《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以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文件,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坚守学术道德,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努力让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目前学术风气虽有一定好转,但是整体来看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

科研是否诚信,不仅涉及制度规范的完善,也受到学者本身的自律性、外在的考评机制、社会的价值导向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面对复杂严峻的科研失德失信乃至学术腐败行为,还学术研究一片“净土”,需要找到失信和腐败行为深层次的原因,尤其是需要认识到不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在背后所起的推波助澜作用。

必须看到,不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是学术浮躁背后的主要推手。一旦名利过度地与学术成果纠缠在一起,学术圈就会变得浮躁,而浮躁是学术研究的天敌。当重论文数量而轻质量、重著作“厚度”而轻“深度”的形式评价占主导,而评价结果又与社会地位、职称、住房补贴、学术声望、经济收入等现实利益高度挂钩捆绑,特别是当从业者面临不发表就“出局”的生存压力时,广大教育研究者的工作重心自然会偏离教学活动而转向可“量化计算”的学术论文和著作的产出,导致越来越多的同质化研究和粗制滥造作品之泛滥[6]。更有甚者将学术视为赤裸裸地谋取利益之工具,为此不惜铤而走险,从而滋生各种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恶化学术风气。除了前述相对单一的量化考核机制作祟外,科研失信行为违规成本低、风险小也是学术不端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建立健全法学学术诚信治理体系是净化学术风气、深化法学学术评价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程。

《意见》将健全法学学术诚信治理体系作为法学学术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教育、激励、规范、监督、奖惩一体化的科研诚信治理体系”,要求对学术不端坚持“零容忍”。同时提出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落实学术不端与师德失范处理处罚联动机制。上述改革目标和举措为引导教学研究人员潜心钻研、铸造精品,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指明了方向。

四、打造有利于法学研究创新发展的激励机制

创新是学术的生命。创造新知是学术研究的终极目标和神圣使命。学术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学术创新一旦终止,学术也就随即停滞、窒息、死亡。然而,学术研究活动却又是一种高度复杂的知识生产活动,充满未知性、探索性和不确定性。学者保持内心的自由和独立的人格固然重要,但自由开放、兼容并包、追求卓越的学术氛围和外部条件同样不可或缺。遵循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的本质规律与特点,积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是学术评价导向的核心所在。无论是《意见》所提出的改进科研评价方式,还是构建符合法学学科特点的学术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治理体系,其目的都是“为了引导教学研究人员潜心钻研、铸造精品,推动学术创新”。但良好学术环境的营造离不开学术评价中的激励机制,特别是声誉激励机制作用的发挥。

真正的学者视学术如生命。一旦进入“学术生涯”,大家便拥有了学术身份,自然会带有强烈的声誉偏好,会十分在意学术界对自己的学术评价,珍惜自己的学术声誉。声誉激励遵循的就是利用个人声誉偏好选择,激发相关主体主观能动性的逻辑,即通过他人对自身评价的精准预测以及由此带来的诸如荣誉称号、社会地位、尊重和自主性等积极性产出,正面激励学术主体的下一步行动。相反,如果一个学术主体长期得不到同行和社会的认可,则可能导致其行动变得淡然和消极,形成恶性循环,甚至产生学术倦怠感。正因如此,除了前述针对学术不端、学术腐败、学术失当的声誉惩戒机制外,正向的声誉激励在激发学术创新方面的作用就不应被低估或忽视。

学术声誉通常由学术道德、学术能力、学术贡献三个不同维度的要素构成,体现为学术水平、社会声誉、社会认可度及所做贡献的影响力和可信度的集合[7]。学者一般都会具有强烈的心理获得需求,荣誉称号、身份地位、口碑评价等刺激物能激发更大的学术热情。为了激励学术创新,就需要社会不断释放更多学术上的“声誉”信号红利。对有关作品和学者做出及时而精准的评价,使那些潜心治学者能够通过学术共同体对于其道德品质、学术能力和既有业绩的公正认可和评价而获得学术上的尊重,便成为制度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此,《意见》将完善法学研究成果评价评奖机制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组织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等评选活动。

五、構建法学学术期刊发展的长效机制和科学的期刊评价体系

作为学术成果的载体,学术期刊一头联结着作者,另一头则联结着读者,从来就是学术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个中间环节。同时,由于其本身的地位和作用的特殊性,其又与学术成果一起成为学术评价的对象。加之期刊对其所刊发学术成果的取舍过程,也使其客观地具有学术评价的功能。在科研管理量化评价泛化,以及简单地以期刊的优劣代替论文的水平评价的“以刊评文”状况没有得到有效改观的背景下,学术期刊及学术期刊评价体系的改革就成为法学学术评价机制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学学术期刊是开展学术研究交流的重要平台,是传播思想文化的重要阵地,是促进理论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给《文史哲》编辑部全体编辑人员的回信中指出,高品质的学术期刊就是要坚守初心、引领创新,展示高水平研究成果,支持优秀学术人才成长,促进中外学术交流。这是党和政府对学术期刊应有的学术引领功能的殷切期待。但是我国目前法学期刊和期刊评价体系还无法满足推动和引领学术创新的时代需要。一方面,法学刊物数量种类繁多但良莠不齐;另一方面,由于同样基于量化为主的不合理的期刊分级评价制度的存在,法学期刊也陷入了恶性竞争的泥潭。为了提升自己的档次或位次,各类期刊千方百计地提升自己的引用率,扩大所谓的影响因子,纷纷把刊发所谓具有前沿性的热门学术话题论文当作破解期刊困境的方式,导致刊物千面一孔。此外,与法治实践紧密相关的期刊几乎被排除在了学术评价体系之外。还有不少期刊把刊发名人的学术论文当作期刊提升的关键,导致期刊提携和发现学术新人的应有功能被严重弱化。

针对我国法学期刊的发展现状,《意见》将构建法学学术期刊发展的长效机制和完善期刊评价体系作为深化法学学术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意见》着重明确了以下改革方向:(1)加强法学学术期刊管理,牢牢把握办刊正确方向和舆论导向;(2)推动法学学术期刊多样化、差异化、高质量发展;(3)支持外文法学学术期刊发展,进一步推动学术期刊的国际引领;(4)完善法学期刊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置实务类期刊评价指标,不唯引用率等学术化标准,综合考虑对法治实践的贡献进行评价。

将学术期刊发展和学术期刊评价体系改革明确纳入学术评价制度整体改革方案之中,在我国以往的文件中并不多见。这是《意见》的一个突出亮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一体化推进法学学术评价制度改革的体系化思维和战略意识。

六、结 语

法治中国建设是一场伟大的实践,法学理论研究承担着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科学理论支撑的光荣使命。《意见》对于我们繁荣法学研究,有力服务大局,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展现新作为新担当提供了难得机遇和重要遵循,也为法学学术评价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意见》关于学术评价制度改革的规定,立足法治中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直指现行评价制度的痛点难点,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重点突出且系统全面,体现了改革的战略观和系统观。我们应积极回应新时代新征程党和人民对端正学风和繁荣法学的新要求新期待,强化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认真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学学术评价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意见》的有关部署和措施予以进一步精细化、制度化,以科学的学术评价引领法学学术研究的高质量发展,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学术力量。

参考文献:

[1] 张耀铭.学术评价的异化与重建[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6).

[2] 习近平.论党的宣传思想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239-240.

[3] 李剑铭.自律的学术共同体与合理的学术评价[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

[4] 胡玉鸿.试论法学研究的目的 [J].社会科学家,2023(1).

[5] 杨红艳,戴鹏杰,钱蓉,等.立足中国 引领学术 服务社会: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成果评价标准体系初探[J].情报资料工作,2021(3).

[6] 田美,陆根书.发表还是出局?——“Tenure-track”机制下青年发表国际学术期刊论文的压力[J].复旦教育论坛,2016(5).

[7] 姜晓晖,汪卫平.高校教师学术声誉研究:一种探索性激励机制设计[J].中国高教研究,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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