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伽蓝记》“夜行罪人”中的典中典

2023-10-21 03:12李会玲
长江学术 2023年4期
关键词:罪人夜行

李会玲

(武汉大学 文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洛阳伽蓝记》卷二《城东》篇在记载秦太上君寺时,谈到了东阳门外御道北的晖文里内的四座豪宅。因其中一座曾属于太傅李延寔,所以杨衒之在子注中就记录了关于李延寔的一则轶事:

要想理解李延寔何以在接受皇帝外甥任职时自称为“夜行罪人”,必须弄明白田豫“年过七十而以居位,譬犹钟鸣漏尽而夜行不休,是罪人也”的确切含义。而要明白田豫的确切所指,必须回到他说话的语境,以及魏代依旧在沿用的汉代法律和其中的《诗经》典故。田豫之语记载在《三国志》卷26《魏书·满田牵郭传》中:

首先,需要讨论其中的“夜行”与“老年”的关系问题。很明显,在田豫的答辞中“钟鸣漏尽而夜行不休”只是一个比喻。田豫其语中的本体和喻体之间的对应关系非常明确:“年过七十”对应“钟鸣漏尽”;“居位”对应“夜行不休”。所以,这里的“钟鸣漏尽”固然如王伊同所解释的那样是指年岁已高;但是,“夜行”却并非指风烛残年。范祥雍、王伊同等将“夜行”理解为“老年”,显然是没有仔细分析田豫答辞中“譬犹”两端的对应关系。

其次,要讨论“夜行”与“罪人”之间的关系。张家山出土的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比王伊同所引用的蔡邕之语更能展示汉代的宵禁令:

以上是汉代编户齐民制度中的一部分,以及与之相应的所谓宵禁令。以“里”为单位的居住区域定时开关里门,目的是“止行及作田者”。里门关闭后只在“献酒及乘置乘传”和其它特殊情况下才可以打开让人通行。这就是汉魏人“夜漏尽鼓鸣则起,昼漏尽钟鸣则息”的日常生活。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人“不从律”,只是“罚金二两”,而并没有将之定性为罪人。在汉代,罪人是有专门的名称的。上引《户律》中的“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等才是汉代罪人的名称。《户律》规定“隶臣妾”等罪人是不能居住在里门内的,如果有“居民里中者”再以逃亡罪论处。所以,根据《户律》,我们可以断定汉代的宵禁令完全不适用于罪人。也就是说,王伊同根据宵禁令建立起来的“夜行”与“罪人”之间的联系是不存在的。

排除了后代阐释中人们所建立起来的“夜行”与“年老”“罪人”之间的联系,我们就可以来分析田豫其语中“年过七十而以居位”与“罪人”之间真实的关系了。由于“年过七十而以居位”与“钟鸣漏尽而夜行不休”之间是本体和喻体的对应关系;所以,这里我们可以先抛开后者而只谈前者。那么,田豫为什么要将“年过七十而以居位”的人称之为“罪人”呢?这与汉魏时期的另一条法律《傅律》有关。上述《户律》中“隶臣妾”等刑徒罪人为什么不能“居民里中”呢?因为要在严格的监管下从事艰苦的劳役,如男筑城、女舂米、为祭祀鬼神男要砍柴、女要做饭等等其它官役。同任何时期一样,汉魏时期作为刑徒的罪人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即使年老体弱也没有休息的权利。而汉代《傅律》规定二十等爵中的下层和无罪的庶民在年老的时候是有免除徭役的自由的。《二年律令·傅律》:

“睆老”减半服徭役,“免老”因年岁已高而免服徭役。看过了汉代的法律,再结合田豫的人生经历,就能明白其答辞的言下之义。除年少时曾短期依附过刘备外,田豫的绝大部分人生都在为曹魏政权服务。素有功绩和威望的他年过七旬又被提拔为卫尉,可是对于“清俭约素,赏赐皆散之将士。每胡、狄私遗,悉簿藏官,不入家;家常贫匮”的田豫来说,做官真正是无异于服役。而汉魏时期连最底层的公卒、庶民都在年满66 岁后即可免除徭役,只有像“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这样的罪人才在年过70 以后还劳动不休。所以,田豫的言下之义是:我年过七十了,这时如果还继续做官而不退休的话,过的是罪人的生活啊!而不是如王伊同所说的“人老了就不要再谋求官职了”,再谋求官职就是罪人。

通过汉魏法律,我们明白了田豫其语中的“年过七十而以居位”与“罪人”之间的关系。“钟鸣漏尽而夜行不休”与“罪人”之间的关系又该怎样解释呢?田豫答辞中的“居位”对应的是“夜行不休”;可是,单从字面上来看,“居位”对应“不休”,还可理解,为什么还要加上“夜行”二字呢?如果了解其中所使用的《诗经》典故的话,其纠结就能迎刃而解。《诗经·齐风·东方未明》:

东方未明,颠倒衣裳。颠之倒之,自公召之。

东方未晞,颠倒裳衣。倒之颠之,自公令之。

折柳樊圃,狂夫瞿瞿。不能辰夜,不夙则莫。“夜行罪人”的确切含义的,更无法让人深入体会李延寔以其语回答皇帝外甥时的复杂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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