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与审判公正关系之再检视

2023-10-25 05:31贾维
声屏世界 2023年13期
关键词:新闻媒体公正审判

□贾维

新闻报道与审判公正的基本要求

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 一、新闻报道要具有真实性。新闻报道不仅具有传播新闻信息的责任,而且具有引导社会舆论的功能,因此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第一要务。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是新闻学的基本要义。事实是新闻的本源,是决定新闻存在的基础。新闻只是事实的报道,是对客观事物的描述和写真。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事实在先,新闻报道在后。按照这一基本认识,一切新闻报道都必须如实报道事实的真相,客观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基于新闻报道所具有的广泛传播效应,意味着一旦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必将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新闻报道只有具备了真实性,才能够发挥其根本功能和应有的效用。[1]

二、新闻报道要具有时效性。时效性是新闻报道的显著特征与要求,时效性是新闻的生命力,直接关系到新闻信息的价值。新闻重在一个“新”字,如果新闻事件发生了一段时间或报道比较滞后就失去了新闻报道的价值。尤其是受众十分关心的新闻事件,报道更要及时,这样既能使受众较快地了解新闻事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受众的疑惑心理。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今的新闻呈现出了多种报道形式,这就更加要求职业记者抓住快速发展的形式,充分利用多种媒介载体在第一时间报道新闻,始终保持新闻报道的时效性。

三、新闻报道要具有自主性。新闻报道的过程可以概括为收集新闻事件和播出新闻报道两个层面。从播出新闻报道层面上来讲,报道的主体是人,这就必然涉及主体认知,也就是新闻报道的自主性问题。所谓自主性,主要是指新闻素材收集到以后,要通过人本身的判断来形成报道并对外播出。因此,受众接收到的新闻信息其实是经过采编人员选择以后呈现出的所谓的“事实”。新闻报道的自主性不仅是报道本身的特质,也是新闻传播价值引领的核心所在。新闻报道通过自主性的选择,最大化实现事实的还原和价值的引领,因此自主性的判断必须基于事实。

审判公正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作出判断。“徒法不足以自行”,审判必须依法严格执行,要把法律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去。按法律的内容分类,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主要是确定案件的构成要件,程序法主要是确定案件的审理程序。具体个案的判断,首先应该按实体法的构成要件确定案件的适用,其次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审理案件,只有这样才能够做到依法审判,而依法审判是保证审判公正的重要基石。

二、必须独立作出判断。审判独立是审判公正的内在要求,“任何人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审判要旨就是法官居中裁判,不会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依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审判独立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审判的法官不受任何机关、社会组织、个人的影响而独立作出判决。新闻报道通过广泛的传播可能在民间形成了对个案的舆论压力,但不能因此就丧失对审判独立性的坚守。“唯有确立法官独立人格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权对司法的干扰,维护司法独立。法官独立人格实乃司法独立之基础、司法公正之保障”。[2]

三、必须依照案件事实作出判断。案件的事实是案件公正审理的基石。案件事实可以分为直接事实、间接事实、必然事实、偶然事实等,但案件的最终判断必须依赖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作出,并不是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都能够成为最后的定案事实。如果案件事实是虚构的或由主观臆断的,则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建立在虚假或主观臆造的事实上的判断是无效的,不仅不能解决案件,反而可能使纠纷复杂化。

新闻报道与审判公正关系的基本表现

新闻报道对审判公正的监督存在紧张关系。“阳光之下无死角”,监督是保证审判公正最好的防腐剂。审判公正要求依法进行,而依法进行的审判就可以进行监督。审判公开制度要求可以公开的审判都要公开,这涉及到公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庭审活动的公开、判决的公开等基本要素。就可以对审判进行监督的主体来讲,新闻媒体是非常重要的力量。新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的形式对审理的公正进行事中或事后的监督。首先,对于可以公开庭审的案件而言,新闻媒体可以通过庭审直播的方式进行监督;其次,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新闻媒体也可以进行多种方式的监督。新闻媒体通过多种报道形式让大众对审判加以了解和思考,从而实现广泛的监督,利用新闻报道传播的特点监督审判公正的实现。虽然通过审判的公开可以使新闻报道在一定程度上 “接近司法”,但是新闻报道“接近司法”还是比较有限的。作为法院审理者而言,他可能天然就比较排斥新闻媒体的报道,有些法院也曾经设置过一些专门针对新闻报道的指导意见。这使新闻报道不能完全实现采访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闻报道对审判公正的监督,降低了新闻报道对审判公正范围的进一步拓展。

审判公正对新闻报道的制约存在紧张关系。新闻报道的特点决定了新闻报道所呈现的案件情况有时和法院认定的案件会存在出入。新闻报道往往具有巨大的传播影响力,可能会造成普通公众不能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会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进而间接影响法官的判断,影响到案件的客观审判。因此,审判公正需要对新闻报道具有制约性,这种制约性体现在新闻报道不能代替法官枉下结论,提前作出非专业的判断,不能在案件事实没有全面展示时捕风捉影臆测事实,干扰社会舆论。对已严重背离事实的报道,法院可以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虽然对一些严重失实新闻报道行为可以进行惩处,但也存在着一定的模糊地带,在认定这种行为时可能会损害新闻报道的自由性,这就使两者之间形成了紧张关系。

新闻报道与审判公正关系表现的再检视

新闻报道与审判公正关系紧张的原因。 一、新闻报道与审判公正的基本要求不同。上文提到新闻报道与审判公正都有自己的基本要求,但这些基本要求看似一样实则不同。比如真实性,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要求全面展示案件事实,不管是构成要件事实还是非要件事实,不管是直接事实还是间接事实,都会引发公众对新闻的兴趣,进而提高新闻传播力。审判公正要求的事实虽然也以全面事实为基础,但最后定案的事实是经过法官选择的事实,是构成要件事实,可能一些具有吸引力的事实并不能成为定案事实。再比如独立性,新闻报道可以独立撰写案件的评论甚至结果,但这种独立性与审判公正要求的独立性完全不同,新闻报道的独立撰写更多充满作者对案件的主观评论,往往在案情没有明晰的情况下就下结论,以此吸引受众,而审判的独立性要求法官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秉持理性和良心依法判定。“新闻价值”和“法律价值”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衡量标准往往会引发媒体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冲突。[3]新闻报道强调时效性,要求第一时间把新闻报道传播给公众,而审判本身虽然也有效率的要求,但是更重要的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对事实进行揭示,这个过程并不要求在第一时间向大众传播,而是要通过严谨的程序进行推演,最终把案件事实呈现出来,这也是对个案公正的追求。

二、大众对新闻报道与审判公正的态度不同。随着传播渠道的增多,新闻报道的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特征,很多新闻事件往往通过微博、公众号等形式得以快速传播。新闻报道具有时效性特点,很多媒体或自媒体在案件发生后会直接引用最早报道该新闻的媒体的内容,这样案件就会快速传播,形成广泛的影响力,后面的大众在阅读新闻时就会很自然地认为案件就如新闻报道所言,很难对案件本身的情况作出全面的了解。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公众对新闻报道的一种天然的信任,公众对案件本身缺乏正确的认识,而审理的案件本身的事实呈现会受法律的约束,比如在侦查阶段对案件事实的保密。当案件最终结果出来后,有可能和先前的报道不一致,而审判公正作为公众所认可和践行的一种基本的价值观,就会和前面的新闻报道不一致,导致案件舆论出现偏差。正是由于大众对新闻报道的信任及较大的容忍度与大众对审判公正实现的极大期望之间存在不同的态度,致使新闻报道与审判公正之间存在紧张关系。

三、新闻报道与司法审判运行方式存在不同。新闻行业的运行方式主要是强调主动性,当新闻事件发生后会主动出击,第一时间报道事件,从而吸引大众的目光,提高新闻报道的吸引力;而司法审判更多的强调被动性,不会主动大范围地向大众披露案件事实,尤其在刑事案件领域,在侦查阶段要求保密,这种被动性的要求也体现在其与媒体报道的关系之中。除了按司法解释要求说明的案件以外,不允许审理案件的法官主动接触媒体,在一些地方也专门出台关于法院如何接受媒体采访报道的规定,同时法院内部存在的如案件请示、副卷等制度也不允许报道。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闻报道的范围,而新闻报道会在监督审判公正时要求公开这些内容,因此两者会存在紧张关系,前者强调监督自由,后者要求审判公正。

新闻报道与审判公正紧张关系的缓解对策。一、严格规范新闻报道行为。新闻报道虽然具有自身的要求和特点,但这些要求和特点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实现。就目前的与新闻报道相关的法律规范来说,其仍然存在着立法不足、位阶不高等问题,人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新闻立法的重要性,要做到新闻报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提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尤其是要增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尽量使其既懂新闻又了解法律,进一步加强新闻报道的专业性。通常人们会强调新闻报道的专业性,但当下仍然存在法律素养不高的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报道法治新闻的情况。法治新闻报道与其他新闻报道存在很大的不同,因为法律的专业性极强,在报道中如果处理不当,会产生较大的负面效应,严重的会引发公众质疑司法权威,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可以建立定期的培训机制,增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因为审判活动会随着法律的修改而不断变化。此外,还可以设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建立完善的处罚措施和负面清单制度,如此既能符合新闻报道的内在要求,又能全面合理、真实理性地对待新闻工作。

二、坚持并加强审判公正的基本要求。审判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建立司法权威的必经之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举措。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规范司法行为、约束司法权力、提升司法水平的联动性改革,也是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成果和体现,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这意味着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司法体制,为新闻报道与审判公正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比如对于刑事案件,媒体多关注侦查阶段,力图通过对侦查阶段的片断了解来揭示案件的最终走向,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实施后,新闻报道应更多地关注审判活动,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这就更加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坚持和加强审判公正的基本要求,在查明案件事实时要以审理活动中查明的事实为依据,独立形成法官的心证,严格依法审理案件。对于新闻报道而言,应多关注审判活动本身,在审判活动的进程中展示新时代审判公正的基本面貌。

三、建立两者良性互动的基本制度。虽然新闻报道的主动性和审判活动的被动性之间存在着矛盾关系,但不管是新闻报道还是司法审判,都是在最终层面向公众揭示了案件的事实,都满足了公众对法制新闻的关注,都增强了公众对公正法治的认知,在树立我国司法权威等方面殊途同归。因此,新闻报道和审判公正这两者在价值诉求上的一致性决定了两者可以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新闻报道与审判公正的监督与制约关系及两者的不同要求决定了两者在一定情况下存在紧张关系,但是人们要正确对待和处理这种关系,不能顾此失彼。两者紧张关系的根源是对案件事实范围和理解程度的不同,人们可以基于此进行制度建构,从而在两者中间找到平衡点。新闻媒体具有监督的天然属性,了解案件事实是其监督得以实现的先决条件,作为法院应该予以配合,但配合需要适度,这主要涉及公开的范围问题,法院应该在立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公开案件事实,及时回应社会及媒体的关切。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都不断改进自身在网络舆情方面的机制建设,开通本单位的网站、微博、公众号,加强自身信息传播,[4]通过庭审直播、建立法院发言人制度等方式来实现司法公开。新闻报道在对案件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在必要时必须履行一定的新闻报道手续,尤其对敏感案件的新闻报道更是如此,也可以在新闻媒体内部建立与法院相对接的内设部门,专门从事法治类新闻的报道。

四、引导公众逐渐转变对两者紧张关系的态度。公众对新闻报道内容的较高容忍度与对审判公正不能实现的较低容忍度,是案件舆情影响审判的重要因素,由于公众具有先入为主的思维惯性,当审判结果与其预期结果有很大出入时,就会质疑审判的公正性,而这种预期的形成往往是建立在各种新闻报道之上的。新闻报道所具有的时效性和自主性特点决定了新闻在报道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时,可能会出现与审判案件所查明的案件事实有所偏差和理解不同,这时大众更应该以法院所查明事实和审理结果作为最后的判断,而不是以先前新闻报道的预判为最终结果,更不能草率地质疑法院的审理活动。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并持续开展“接近正义”[5]等活动引导公众树立审判权威意识。公众只有转变对两者紧张关系的态度,才能更好地理解二者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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