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册登记预查验新模式研究

2023-11-12 02:56文图苗泽霖陈君
道路交通管理 2023年10期
关键词:车辆管理小客车购车

文图|苗泽霖 陈君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给交通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机动车注册登记是管理和监督机动车辆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辆管理所)承担着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等公共服务职能。但在实际业务办理工作中,还涉及小客车查验、资料审查、牌证发放等多个环节,因此出现流程复杂、排队较长等问题,导致滋生非法中介、群众意见大等现象发生。

为更好地满足群众快捷办事需求、服务汽车行业发展、履行公安交管职责,公安部持续推进机动车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车主购车上牌衔接,推出了由汽车企业在出厂时协助查验小客车、与车辆管理所共享信息,车主购车后免予验车、网上登记的新措施。本文基于《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 号)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等文件,梳理了购车群众、汽车企业、车辆管理所三方的需求,详细介绍由汽车企业在出厂时协助查验小客车,与车辆管理所共享信息,车主购车后免予验车、网上登记的新措施,提出小客车生产、查验、流通、销售、上牌等流程优化建议。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预查验业务需求

(一)车辆管理所业务需求

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量不断增加,车辆管理所受限于场地和人员配置,面临工作增加和人力不足的情况,无法做好各项业务流程衔接,并且大量的登记申请和资料审核耗时费力,可能导致办理登记的速度较慢,给车主和相关企业带来不便。机动车注册登记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车主提供的资料有时会存在错误或遗漏,导致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受到影响,这也给车辆管理所带来额外的工作量,需要进行核实和纠正,以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还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协调与合作,进行信息共享和数据对接,以确保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这需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解决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的问题,提高登记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群众购车需求

机动车注册登记是购车的必要程序,能够确保车辆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为车主提供合法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障其合法权益。购车群众只有完成注册登记手续,车辆的所有权才能正式转移到自己名下,可以防止车辆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犯。但群众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往往会遇到排队时间长等问题,这可能会延误群众使用车辆。机动车注册登记还涉及一系列的手续和文件,购车群众需要提供大量的资料和证明文件,部分购车群众对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流程和要求不够了解,导致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延误了办理时间,从而增加了购车群众的工作量和时间成本,这也促使了非法中介和不法分子滋生,给车主带来财产损失和安全风险。

(三)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需求

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需要配合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并提供相关的车辆信息和证明文件。但一些不法分子盗用车辆生产合格证、销售流通等数据,以欺骗手段为走私、盗抢骗车辆申领机动车牌证,导致车主购车后无法正常登记,影响机动车企业品牌信誉。随着信息化时代到来,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了提高品牌竞争力、更好促进汽车消费流通,纷纷推广互联网线上售车、群众订单式生产等新型售车模式,这种模式的落地应用,同样也需要公安交管部门予以配合,改变传统验车上牌流程。针对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存在业务量大、手续繁、环节多、不法分子盗用信息等症结,亟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优化工作流程,推行新型牌证办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减少车辆管理所一线查验警力和窗口业务办理人员,切实给基层减负,更好地服务汽车产业经济发展。

二、机动车注册登记预查验工作规程

针对上述新挑战、新需求,公安部持续推进机动车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车主购车上牌衔接,在满足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实际需求的前提下,推出小客车生产企业在机动车出厂前进行车辆查验,并将查验信息与车辆管理所进行联网共享,车主购车后免予验车、网上登记的新措施,实现了“一站式”购车上牌的便利。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预查验整体概况

机动车注册登记预查验工作主要包括机动车生产企业预查验信息采集共享、生产地车辆管理所抽查复核、机动车销售企业数据采集共享和登记地车管所核发牌证四个阶段。车辆的查验信息和销售流通信息实现和车辆管理所共享,车主可直接在网上提交资料、选择号牌,牌证直接邮寄到家,既节约时间,又提升品牌车辆购车上牌体验,为便企利企模式推广提供支撑。具体流程如图1 所示。

图1 机动车注册登记预查验整体概况

(二)机动车制造阶段数据采集共享

机动车制造阶段的数据采集工作包括实车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资料(VIN 电子资料、VIN 电子拓印膜)采集,可结合小客车制造工艺流程,在车架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环节进行采集。如果车架车辆代号打刻工位无法满足生产节拍,或车架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后喷底漆,可以在适宜的工位进行后置VIN 电子资料的采集,生成1:1 电子拓印膜。此外,机动车标准照片组应包括同一品牌型号、相同颜色、相同外观的机动车,包括机动车标准照片、车辆右后方45°角照片2 张,面包车还需上传乘客座椅布置照片。机动车查验照片包括车辆识别代号电子拓印膜、车辆查验时的左前方与右后方45°角照片。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时,应从机动车生产企业上传的机动车标准照片组或查验照片中选择。机动车生产企业还应规范采集机动车查验、生产溯源、车辆流通等信息,并按照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及时、准确、安全地上传共享信息,包括共享合格证明纸张编号等机动车生产唯一性溯源信息。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按“总部+基地”模式搭建主机厂预查验系统,实现统一数据上报和查验业务衔接。对于已进行预查验的车辆,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在合格证备注栏签注“预查验车型”,并可使用车身标注、网上信息共享等方式,告知预查验信息。

(三)生产地车辆管理所进行抽查复核

车辆管理所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生产企业新车预查验工作,并对查验结果进行抽查复核。抽查复核的内容包括车辆类型、型号、颜色、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查验数据信息与相关资料凭证的一致性,车辆识别代号是否存在明显的篡改嫌疑,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电子资料、车辆外观标识照片是否符合规定。同时,还要核实查验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以及机动车查验是否在规定的查验工位进行。对于复核和抽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应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管理系统,并告知具体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求机动车生产企业重新对机动车进行查验。对于发现有盗抢骗和走私嫌疑等情况,应启动相应的嫌疑情形调查程序。机动车生产地车辆管理所应在预查验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预查验信息进行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少于5%。对于抽查复核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车辆管理所应当通知机动车生产企业重新核对确认相应工作日同一批次预查验业务,并上传相关信息。

(四)机动车销售阶段数据采集共享

机动车销售阶段的数据共享工作包括在预查验小客车申请注册登记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合格证等信息采集,并上传至机动车生产企业,同时根据注册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信息。如果因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的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等原因,导致实车外观与机动车生产企业采集的机动车标准照片不一致,机动车销售企业应采集录入机动车标准照片影像信息,并将其上传至机动车生产企业,经确认后再上传至预查验信息服务系统。机动车销售企业还应将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交给机动车所有人,并定期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转交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进行归档。机动车销售企业还应将机动车销售终端数据、机动车所有人信息,通过机动车生产企业共享至车辆管理所。

(五)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核发牌证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审核机动车预查验信息、预登记信息和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核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与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机动车销售流通信息,进行查验、销售信息唯一性比对,并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对机动车所有人通过车辆管理所业务网点申请小客车注册登记,应核查合格证是否签注预查验车型信息,在机动车预查验有效期内应免予查验机动车,制作申请表和机动车标准照片交申请人确认,审核机动车预查验信息以及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对预查验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的,按规定办理登记业务,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和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所有人选择邮寄方式领取机动车牌证的,宜一并邮寄送达。

三、机动车注册登记预查验工作的研究意义

(一)支撑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促进汽车消费流通

为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提供支撑。机动车注册登记预查验工作规程明确了机动车生产企业预查验车辆项目、方式方法和具体要求,实现车辆有关数据均由生产厂家采集提供,车主在汽车销售网点购车后,无需再到车辆管理所提交登记手续、交验机动车,以及适应生产企业互联网线上售车、群众订单式生产等售车新模式,可以更好地促进汽车消费流通,节约群众购车成本,有效预防中介、“黄牛”等违法行为,净化营商环境。

(二)支撑公安机关打击车辆违法犯罪

为公安机关打击车辆违法犯罪提供支撑。通过对预查验结果抽查和预查验车辆唯一溯源、销售流通等信息进行核对,实现了机动车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全流程可追溯,从源头防范入手,有效预防利用虚假资料、盗抢机动车骗领机动车牌证等行为,降低机动车管理业务的隐患风险,并且满足工信、公安等部门联合加强车辆一致性监管、预防打击非法车辆登记相关管理需求。

(三)降低公安交管行政成本,减轻基层负担

为降低公安交管行政成本提供支撑。实现机动车生产企业预查验业务办理模式标准化、规范化,可以有效压实生产、销售企业的主体责任,促使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协助登记查验,可以大幅减少车辆管理所一线查验警力和窗口业务办理人员压力,切实做到为基层减负,并且在履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职责前提下,更好地服务汽车产业,促进经济发展。

(四)推动政企数字化协同,优化企业成本

通过汽车企业和车辆管理部门间查验工作的数据共享,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政企能效的数字化转型,推动数据要素流转,促进汽车行业数字经济发展。随着机动车注册登记预查验的普及,电子拓印膜、标准照电子照片、电子合格证必然被广泛应用并逐步替换现有纸质材料,节省机动车生产企业的材料费及综合管理成本。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机动车注册登记预查验新模式是《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 号)的准确实施重要技术保障,对机动车登记制度变革具有重要意义,打通了小客车生产、查验、流通、销售、上牌等环节,对于支撑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打击车辆违法犯罪、降低公安交管行政成本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该新模式的实施将为汽车消费流通提供更便捷的服务,能够实现群众便利、行业发展、管理规范的“三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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