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进程与网络侵权的关联性及治理

2023-11-13 07:01李泽琛
法制博览 2023年29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网民案件

李泽琛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

近些年来,互联网产生的消极影响导致了一系列网络侵权事件的发生,并持续曝光于大众视野之下。例如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事实、网暴他人、擅自盗转他人作品。如“杭州某女子被造谣出轨案”“河北寻亲男孩刘某某遭网暴自杀”“上海女孩打赏快递员200 元不堪网暴自杀”等等。中央网信办公布的2022 年4 月微博、抖音等主要商业平台受理网络侵权举报更是高达43.96 万件。早在2020 年12 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 年)》中就明确了“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这说明,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已然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此之前,各大网络平台对网络用户的IP 状态进行了公开展示,引起社会的广泛讨论。关于IP 属地展示相关信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最早在2010 年提出,其目的是对网络用户在互联网中行为的实名化,即通过展示用户属地IP 来对其发表的不良网络言论进行威慑,达到优化网络环境的目的。但是,该规定的提出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所以并不是此次各大平台展示IP 属地的法规依据。这份意见稿虽然不是执行文件,但也从侧面体现出国家有关部门对网络治理的态度和意向。2022 年4 月中央网信办开展的“清朗·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使得各大网络媒体展示其平台下网络账户IP 属地。总而言之,各网络平台对用户账号做属地展示是响应国家关于网络环境治理的号召。同时,其更是一种常态化网络空间运行的状态,即以所谓的展示IP 属地来进行规范的网络治理。对于IP 属地展示的相关规定,社会的主流观点是持支持态度的,其对于网络空间治理是具备规范性的。所以强制展示IP 归属地是具有必然性的,就如同域名备案一样成为常态化硬性要求。在2022 年6 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中明确了这一规范。互联网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媒介,它使得社会之间交流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对推动经济创造价值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滋生了大量网络侵权案件。那么,网络侵权为何频频发生?我们又如何应对网络侵权事件的“井喷”?这些问题是否与互联网发展趋势有关,二者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又应该如何规范治理网络侵权,需要深入探究和解决。

一、网络侵权概述

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较而言,网络侵权行为存在一定特殊性,但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查看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发现并没有将其作为特殊侵权行为而另行规定,因此站在这一角度上来说网络侵权仍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是由于受互联网其本身具备的隐匿性、开放性、虚拟性等特征的影响,才促使网络侵权行为产生并具备了一定的特殊性。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民事主体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1]。

二、互联网进程与网络侵权的相关性

本文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进行数据收集,因为网络侵权总体案件量相对来说并不庞大,所以统计了全国自2001 年至2021 年全部案件,并以各年度为基本统计单位,同时抽取B 市的案件量来作为样本单位。

据统计,2018 年至2021 年各年网络侵权案件数量分别是:883 件,3871 件,4533 件,5057件。其中,2001 年到2017 年的网络侵权案件数量较少,数据库将2001 年至2017 年各年案件量合并统计,所以本文也采用此方式合并统计。

如上述数据所示,以2001-2017 年为单位,共有1554 件案件,但明显与2018 年883 件案件有冲突,若采取抽样方式,则存在的误差较大。所以本文选择了一个最具代表性的城市来作为数据分析单位,即B 市。选择B 市作为基本单元解决了有些地区存在空白案件、案件数极少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2001-2017 年这一统计单位案件明显多于2018 年整年案件的问题。如果采用全国的案件数量进行分析的话,前两个统计单位的时间段数据的代表性不强,也无法体现其是否具有相关性。本文认为不管是假设的理想状态还是真实案件数量都无法体现。

B 市网络侵权案件数量同样以五个时间单位统计,分别为2001-2017 年66 件;2018 年247件;2019 年3018 件;2020 年3654 件;2021 年4359 件。

如该基本单元案件数量统计显示,其五个时间单位总体呈上升趋势,尤其是2018-2019 年期间的数据增长极为突出。根据研究调查发现,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B 市互联网法院于2018 年的成立,导致2018 年至2019 年这两个时间单位区间的网络侵权案件数量急剧增长。

根据我国第49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内容,我国网民自2017 年开始便处于稳步增长状态,仅仅5 年时间便增长了2 亿多网民,在2021 年底更是突破10 亿人。

本文搜集了近5 年网民数量及使用手机的网民数量,2017-2021 年网民数分别约为:77198万人、82851 万人、90359 万人、98899 万人和103195 万人。其中手机网民数:2017 年约75265万人、2018 年约81698 万人、2019 年约89690 万人、2020 年约98576 万人、2021 年约102874 万人。其中2019 年因没有统计公布数据,转而在2020 年3月发布相关报告。

对比来看,我国网民自2017 年开始便处于稳步增长状态,笔者还发现网民规模的发展开始受制于我国总体人口增长状况的形势,网民规模数量的趋势会呈现出缓慢增长的态势,逐步呈现与全国人口数趋同的状态。同时,我国手机网民近五年发展状况与总体网民规模趋势相同,也是处于不断上升状态。值得一提的是,前几年手机网民与总体网民的差值还稳定在1000 多万左右,然而在2021 年二者之间的差距仅仅只有300 万左右,由此可见手机已成为大众上网的必备工具。手机网民的数量也会不断接近总体网民的数量,甚至趋同。

本文利用采集的网络侵权案件数据,从考察我国网络侵权案件发展状况以及以B 市为代表的网络侵权案件发展现状入手,通过上述两组数据对比,微观层面以B 市所收集的样本数据分析,由此再对全国的样本数据进行宏观上的分析,检验我国互联网进程的发展状况以及与我国网络侵权案件二者之间存在的关联性,得出主要研究结论如下: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趋势与网络侵权案件数量增长成正比。互联网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网络侵权案件数量的变化,互联网进程是网络侵权案件增多的主要因素,与此同时,当然也存在其他因素影响着案件数量的变化,例如全球经济下行背景下的社会运转、司法系统内部机构的增设与取消等等。

三、网络侵权治理的着力点

在当前互联网发展状态下,重视网络侵权相关领域的治理和研究是必要的、现实的、紧迫的。网络侵权治理的着力点更离不开后民法典时代下所构建的有关网络侵权的规范体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网络侵权做出的基本规则,也是具有总领性的规定[2]。清晰划分网络侵权的界限,依法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规制。理解和应用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相关规则,有助于推动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完善网络空间的治理。

(一)国家层面

从国家治理层面要治理网络侵权,必须要强化法律的约束力,将网民的行为“自由”法治化。加快构建网络规范体系是治理网络侵权的重中之重,统筹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兼顾两种作用,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明确网民在网络世界中的行为准则,自由不代表可以为所欲为,有法律约束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进一步加强网络立法不仅是治理网络侵权的重要措施,也是当下网络发展的必然选择。2020 年颁布实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是法律与时俱进的体现,是有进步意义的,对当前的网络环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在加强网络立法的同时,也要推动网络文化建设,加强网络文化管理,传播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抵制不良的低俗的网络文化。网络文化的传播与发展要理性,这样才能发挥文化潜移默化的作用,提高网民理性思考的能力,推动网络空间理性发展。网络法治建设和网络文化建设是相辅相成的,是相互促进的,网络文化的发展有法可依,法治网络环境的建设有文化做基础,二者共同作用,既有利于规范网民行为,又有利于网络环境的净化。能够有效推动我国在互联网板块上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

(二)媒体层面

从媒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层面的措施来说,网络侵权就是网络舆论的畸形化,产生于网络热点事件中,而网络媒体又是网络热点事件的传播主体,所以媒体作为热点的发布者应当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实行必要的管制措施。依据《民法典》,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就是各大网络平台及媒体要积极履行“通知—删除”规则的相关规定,用户行使反通知的权利后,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在合理期限内转送给做出通知的权利人[4]。作为网络侵权社会治理层面的主力军,各媒体要特别重视正在发展的网络舆论,要对热点舆论进行良性疏导,以防舆论的情绪化、偏激化。同时,还要做好热点事件的舆论把关工作,尤其是网络评论方面。网民角色的隐匿化,导致时常出现偏激的言论,并且这些言论容易引起网络舆论的非理性情绪,大量杂乱的虚假的信息使得网络舆论产生畸变,舆论环境更加复杂。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对热点信息严格把关,也要对网民的新闻评论严格把关,及时审核过滤,哪些信息可以发,哪些不能发。媒体做好热点事件把关的同时,还要约束自我,不做幕后推手,不炒作,运用自身的话语权积极做好网络舆论的良性引导,宣扬正确的价值观引导网络舆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

(三)网民层面

从网民个体层面来看,网民作为网络侵权的最主要的主体,归根到底,治理网络侵权的根源在人身上,所有的网络侵权行为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治理网络侵权就是治理实施网络侵权的网民个人。首先且最重要的就是提高网民的整体素质,第47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网民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占全国网民数量不到一成,这数据可侧面说明网民的教育背景、个人素质是与网络侵权有关联的,并且网络侵权事件的发生与网民普遍的素质低下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网民在探索网络世界的同时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做网络侵权的发起人、参与者,同样也要树立网络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成为网络侵权的受害者,但如果遭受到网络侵权的侵害,被侵害人更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不仅能保护自己,也能让社会各界对网络侵权更加重视,从而有助于完善有关网络侵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网民的自律和文明上网才是营造和谐稳定的互联网环境的有效途径。

四、结语

网络侵权是当下网络时代的衍生品,与此同时社会更加需要的是网络事件下的真相和对网络侵权的合理规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所附带的“公共属性”已经十分显著。网络侵权在本质上不仅侵犯了受害人合法权益,更会对公共社会产生巨大负面影响。治理网络暴力需要多方一起开展,国家要推动立法,强化法律约束力,做好舆情监管;社会要做好舆论良性引导;网络平台需做好信息审核,严格把关;同时网民个人要提高素质,树立正确价值观,坚决不做网络暴力发起人,只有这样才能建设一个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当前,在我国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建设的新阶段,为实现信息的自由传播和防控法益侵害风险二者在法治轨道内的有效平衡[5],应该充分认识网络侵权产生的各式各样的危害,建立健全网络侵权的法律规制体系,最终实现对网络暴力的长效治理。

猜你喜欢
网络空间网民案件
一起放火案件的调查:火灾案件中的“神秘来电”
“左脚丢鞋”案件
共建诚实守信网络空间
网络空间并非“乌托邦”
网民低龄化 “小网虫”的明天谁来守护
有关公路,网民有话说
网络空间安全人才培养探讨
HD Monitor在泉厦高速抛洒物案件中的应用
3起案件 引发罪与非罪之争
论网络空间的公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