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方式与企业纳税筹划建议
——以间接持股为例

2023-11-23 01:56赵金凤
经营者 2023年13期
关键词:合伙税务机关筹划

赵金凤/文

员工持股是一种重要的企业激励和治理机制,能够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稳健发展。在员工持股方式中,除了直接持股外,间接持股也是一种备受关注的模式。间接持股是指员工通过设立特定的投资实体,间接持有企业股权的方式,这种持股方式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纳税筹划密切相关。间接持股的设立和运作涉及公司法、税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而纳税筹划需要针对不同的持股方式制定相应的策略。因此,如何充分发挥间接持股这一方式的优势,结合企业纳税进行合理规划,对于企业实现持续发展和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员工间接持股的优势

员工间接持股是企业常见的激励和治理机制,即企业通过搭建一个员工持股平台让员工持有该平台的股权从而间接成为企业的股东。下文从三个方面分析企业员工间接持股的优势。

可独立运行

可独立运行这一优势具体表现在员工间接持股这一形式可以在独立于企业股票市场的平台上运作,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战略需求量身定制激励计划,避免受到外部市场波动的干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制定明确的激励目标、考核条件以及相应的股权奖励方案。采用科学、合理与可量化的业绩指标和激励规则,使企业员工更容易理解激励计划。

融资便捷

相比直接向员工发行股份,间接持股方式可以规避直接股权交易的复杂性。在这种模式下,企业不需要频繁进行员工股权交易,减少了市场上大量小额股权变动所带来的成本和流动性问题。此外,员工间接持股计划往往涉及信托或特定平台,企业可以通过集中管理和托管股权,降低公司管理股权的成本和风险。总而言之,这种更加简化的股权结构和交易机制在降低公司治理复杂度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在资本市场的可信度,有助于吸引更多投资者,从而为企业的融资活动提供更多元的选择。

筹划空间大

员工间接持股计划通常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筹划和实施,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可以更好地预测和安排资金流动,避免短期内大量股权变动所导致的市场波动,使企业计划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具体来说,企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阶段和市场环境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激励计划的内容和期限。新成立的初创企业可以通过间接持股的方式向员工提供期权,以吸引优秀人才和留住核心团队,激励员工为企业的长期发展贡献力量;而对于成熟稳健的企业来说,则可以通过股权分红计划等方式让员工分享企业的增值收益,加强员工与企业的利益共享,形成良性的利益连接机制。

员工持股平台模式下间接持股方式的税务管理弊端

在实务中,企业的员工持股平台一般有自然人直接持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和有限合伙企业持股三种不同的组织模式。自然人直接持股模式下,企业允许员工直接成为公司的股东,员工与大股东的法律地位平等。由于员工个人直接持股,员工激励与企业长远发展目标高度契合,因此该模式在激励效果上表现更加出色。企业通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员工持股平台,主要是员工通过持有该平台公司的股权间接成为企业股东,在该模式下向员工分配股利时,存在平台公司和员工个人双重征税的问题,税负水平是三种组织形式中最高的。有限合伙企业则是当前企业应用得最多的一种员工持股平台组织模式,这是因为该模式在决策操作上更为简便,且不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在三种组织模式中相对较低。但是,不管哪一种员工持股平台模式,企业在税务管理工作上均存在一定的弊端,下文从三个方面详细分析。

企业利益分红方面

企业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往往需要考虑不同股东(员工)的利益平衡,随着员工持股平台的扩大和参与员工数量的增加,企业的分红政策必须及时调整,以满足员工的利益诉求。在调整分红政策时,企业须谨慎考虑相关税收规定,避免因不当调整导致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个人理财收益方面

尽管员工持股平台旨在将员工与企业利益紧密联系,使员工能够分享企业成长所带来的红利,但现阶段在员工持股平台的税务管理活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员工个人的理财收益。股权转让可能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员工持股平台模式下,企业员工面临着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实际税负率较高。具体来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员工在向平台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在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股权方为扣缴义务人,一般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归为“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未提供限售股原值凭证或无法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一律按15%计算限售股原值与税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平台企业在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即员工须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股权持有期限与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之间的关系也可能影响员工的投资收益。我国个税法规定,股权期权在行权时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大大增加了员工的行权成本。因此,税务机关后续出台通知,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员工为获得更充分的个人所得税优惠,会在个税纳税时点选择提前或延迟行股权。

股权转让方面

在员工持股平台模式下,股权的转让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员工的退出,当员工在持有股权后离开企业,不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该员工其所持股权必须回收至平台,再由企业重新分配给新员工。上述的股权转让限制制度并不利于员工在特定时间内支配个人股权,影响了其在特定时期内的资金流动和风险管理能力。同时,股权回收再分配的过程也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执行和管理难题,诸如股权的重新估值与分配。而且,此过程中的税务处理问题都比较复杂,平台一旦处置不当就会导致潜在的操作风险,给员工持股平台和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员工持股平台模式下的纳税筹划建议

充分利用地域税收优惠政策

在员工持股平台模式下,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行业和地域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优化纳税筹划和降低税收负担的目标。具体来说,企业需要做好以下两项准备工作。第一,企业的财税人员应该了解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员工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在合适的国家或地区注册员工持股平台或设置分支机构,充分利用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纳税负担。第二,为了确保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企业应当组织专业的财税管理团队对纳税筹划方案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查。在这一过程中,企业要充分借助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咨询公司等外部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力量,确保纳税筹划方案合法合规,避免因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不合规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以江西共青城基金小镇为例,共青城基金小镇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持股平台类有限合伙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税收筹划机会。第一,依据相关政策规定,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满足享受扶持条件的投资类企业,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存比例为32%,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扶持力度为共青城市级留成的100%。因此,企业可以选择在共青城基金小镇注册成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以满足政策的基本要求,这种结构既可以满足法律要求,又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返还的优惠政策。第二,按政策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认缴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单个自然人须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在这一政策背景下,为享受优惠,企业可以考虑设置适当的注册资本以满足政策要求的注册资本门槛,在确保达到门槛的同时又无须过多注入资本,以减少初始投资成本。同时,当持股员工对企业进行出资时,合伙企业注册资本较低,建议选择投资净额法来记录员工持股。这是由于持股员工作为公司的股东,他们的投资应该被视为一种长期投资。根据投资净额法,公司会记录其投资的原始成本,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调整这一投资的实际价值,以反映公司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这种方法允许反映公司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变动,包括分红、增值和亏损。第三,相关政策规定,在企业设立一年内或企业设立任一日历年度内,当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合计达到20万元,即达到享受扶持政策的门槛,企业可在后续每年享受共青城基金小镇政策。由此,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财务规划和税务筹划确保自己达到门槛并享受税收返还优惠。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联系

在企业员工持股平台模式下,纳税筹划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税务机关会对此进行监管和审查,严格控制纳税筹划计划是否合法合规。如果企业的纳税筹划被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面临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为了规避潜在的税务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优化员工持股平台模式下的纳税筹划。

第一,税收政策是不断调整和改进的,企业财税人员应密切关注相关税法法规和政策的更新,特别是与员工持股相关的税收政策,并及时了解上述政策的变动调整情况。加强对税收政策变化的研读和理解,帮助企业及时调整激励计划和纳税策略,确保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在最新的法规范围内合规运作。第二,企业应当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通过合规备案的形式主动向税务机关介绍员工持股计划的运作机制和激励目标,并汇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与税务机关建立互信互利的合作关系,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纳税支持和便利。此外,如果企业面临税务机关的税务审查,则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并主动提供相关的经营数据和纳税资料,及时回应审计机关的询问。积极配合核查有助于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和信誉。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对企业开展税务审查的过程也是发现和解决问题的机会,有助于优化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第三,企业的财税人员受限于自身的专业水平,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不能完全保证纳税筹划方案的全面性和科学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寻求专业的税务咨询机构或税务顾问的帮助,如税务师事务所这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外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企业能更好地规划纳税策略,减少潜在的税务风险。

企业通过合伙企业的方式间接持股

企业以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因为该组织模式在税务管理上具有独特的优势,在有限公司制持股平台模式下,企业员工在转让限售股时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平台公司在给员工分配股息时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导致最终税负较高。但是,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合伙人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本身不承担企业所得税,这是由有限合伙制度的性质决定的,有限合伙制度框架内企业的合伙人首先按照份额分配所得,然后再根据个人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以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则能够在分红、股权转让时避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既能够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又能够保障员工的个人理财收益。假设一家企业是第一次设立员工持股平台,那么企业应当直接确立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如果之前一直是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员工持股平台,那么这家企业则需要将持股平台改为有限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企业制度还为税务筹划提供了更多的优势,在有限合伙制度下,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在合伙企业中分工明确: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的经营和决策,而有限合伙人则享受分红权。这样做既有助于降低经营风险,又能使合伙企业在税收和管理上都有更为灵活的安排。

对分红形式进行个税筹划

为针对分红形式开展筹划,企业可以在优惠园区注册个体户,将属于股东的分红转移至个体户,申请定率征收。这是因为政策规定个体户无须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与20%的股东分红税,因此可按照核定税率直接完税。例如,我国西部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享受专属于经济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园区为注册企业提供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扶持奖励,且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政策,核定后综合税负在4%以内。企业一方面可以在园区内设立分公司,享受地方留存返还政策,为企业和公司高管节税;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通过设立个体户公司的形式,享受最低综合税率,从而达到合理开展税务筹划的目的。

我国许多企业在员工持股平台模式下因员工间接持股方式在纳税筹划工作中出现诸多不便,因此企业须意识到员工间接持股对自身纳税筹划在企业利益分红、员工个人理财收益和企业股权转让三方面的负面影响,进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深化同税务机关的联系,加强员工持股平台组织形式筹划和员工持股平台分红方式筹划,切实提升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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