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辞职创业再承包”,跌入陷阱

2023-12-10 15:04安然
工友 2023年10期
关键词:酒楼黄某赔偿金

文_安然

部分用人单位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让为它服务多年的老员工签订承包合同,使员工突然从“劳动者”变成了“承包人”,实质就是为了逃避用工责任。

当事人黄某自入职某酒楼后,逐渐升职,并和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2021年6月,该酒楼突然提出为了转变经营方式,要求经理岗位以上的员工变更劳动形式。酒楼方面先是让黄某写了辞职申请,然后让黄某自己注册成立了一个公司,随后以关联公司的名义,与黄某注册的公司签订了一份岗位承包协议。

虽然从企业的一名高管到所谓的“承包岗位”的服务商,但黄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并未变化,仍然在该酒楼从事日常管理工作,只是酒楼不再给黄某缴纳社保,工资则以管理承包费的名义按月向黄某发放。

2022年6月,该酒楼人事部门突然通知黄某“因部门设置调整,岗位取消,经公司总经理会决定,终止与黄某的承包关系”。黄某这才发现,酒楼的做法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他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这家酒楼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但是仲裁委以双方签订承包协议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未支持黄某的申请。黄某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东城法院。

黄某认为,酒楼的种种操作事实上是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他要求该酒楼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黄某提交了工作微信聊天记录及收到的管理承包费转账记录。

该酒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示,黄某于2021年6月25日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填写了员工离职申请单,系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与公司无关,不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一名为酒楼服务多年的老员工,双方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成了稳定的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理性人角度看,劳动者是有继续服务公司的意愿,也不会贸然主动离职,另外后续黄某并未实际离职仍在为酒楼服务,因此离职申请并不是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从后续履行事实看,黄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2021年6月之后其仍从事原总监工作,工作内容并未变化,服务对象仍是某酒楼,尤其是某酒楼还给予黄某工作奖励,更能证明公司对于黄某具有奖惩的权利,双方仍具有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特征,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从承包协议来看,黄某是应公司要求成立的新公司,但这家所谓的“公司”仅有黄某一人,并未实际经营,承包的服务管理部门与黄某原岗位一致,发包人也是该酒楼的关联公司,实际上是这家酒楼通过岗位承包,将工作多年的高管人员由劳动关系变更成承包关系,明显有违诚信,违反了用工制度,具有规避劳动关系之主观故意。如果所有用人单位都将劳动关系通过岗位承包方式予以变更,那么劳动用工制度将不复存在,劳动者的权益将得不到法律保障。故黄某与某酒楼并不因辞职申请而中断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延续。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酒楼需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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