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视野下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挑战与策略研究

2023-12-11 11:07邓国胜
行政与法 2023年10期

王 猛,邓国胜

前 言

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治理正从旧的治理范式向新治理范式转变。在这一背景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2021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第76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进一步提出了全球发展倡议,这既为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了方法论,也为继续推动全球治理范式转变提供了新思路。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我国作为落实全球发展倡议、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全球治理的重要力量之一,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全球治理不仅必要而且紧迫。然而,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才刚刚起步,不仅数量较少而且在国际舞台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也较小,与政府、企业尚未形成参与全球治理的合力。[1]与此同时,由于西方非政府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历史悠久、数量多、规模大、网络健全,对全球治理的价值取向、国际规范、国际标准与国际规则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形成了基于西方霸权的话语体系,这也使得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面临着国内社会的认可与支持以及如何被国际社会所接受的双重挑战。

新时代,实现全球发展倡议的目标需要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特别是在出现“逆全球化”趋势的背景下,打破西方国家对我国的科技、经贸等方面的围堵和封锁,迫切需要我国科技社团、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慈善等各类社会组织“走出去”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进程,提升我国软实力。然而,目前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还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难以满足国家外交战略的需求。因此,聚焦于全球治理视野,在阐释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面临的现实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促进我国社会组织有序、有效参与全球治理的优化策略,以期提升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国际影响力和国家软实力,促进全球发展倡议目标的实现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一、文献回顾

近年来,国内外学界围绕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全球治理从不同维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为理解全球治理视野下社会组织“走出去”的相关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分析框架,同时也为笔者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社会组织“走出去”的角色功能探讨

目前学术界对于社会组织在全球治理中的角色有着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组织“走出去”可为全球治理带来积极的正面影响,其作用广泛存在于促进全球社会公正、维护人类社会正义、倡导世界和平、治理全球环境污染、推动国际发展合作、防止疾病传播等领域。如英国萨塞克斯大学国际问题专家布伦纳对两个具有代表性的“走出去”的中国社会组织进行了案例研究,通过应用组织理论的分析认为,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对中非关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2]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全球治理会形成不可忽视的挑战。特别是在对华战略对抗性不断上升及战略筹码明显不足的背景下,美国政府通过支持非政府组织,在亚太地区开展软实力外交输出美式民主与文化,参与经济战、科技战妨碍“一带一路”建设。[3][4]此外,也有学者主张一分为二地看待社会组织“走出去”的角色功能,如刘晓凤等人提出要坚持批判地缘政治的观点,看到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依赖、合作和对抗等多向度的互动关系,充分向其借力,助力“一带一路”建设。[5]

(二)社会组织“走出去”的现状与制约因素探讨

邓国胜认为,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在国际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有限、影响较小,其国际化水平与西方国家社会组织相比仍处于初级阶段。[6]舒小立认为,社会组织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数量较少、资金短缺、影响力较弱、境外活动缺乏国家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跨国经营管理能力相对缺乏等现实困境。[7]章兴鸣、陈佳利认为,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的进程相对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政策层面上分析,国家对社会组织“走出去”相关法规、政策和体制机制的支持不完善是其主要的制约因素。[8]

(三)社会组织“走出去”的路径与策略研究

社会组织“走出去”要成为一种有一定规模的战略行动,必然离不开政府的委托和支持。[9]陈晓春、刘娅云认为应该出台并细化鼓励社会组织“走出去”的相关政策措施,包括物资出关、外汇管制、税收减免等相关规定。[10]杨义凤、邓国胜比较分析了美国、英国、日本等国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开发援助的制度,认为各国政府除了对非政府组织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外,还通过创新资助模式、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与评估、建立对话交流机制等方式不断提高其参与全球治理的效率与影响力。[11]金德尔全球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专家张文娟梳理了中国社会组织通过联合国平台参与全球治理的现状,并认为中国应该鼓励更多的自下而上的草根组织通过联合国参与国际事务和全球治理。[12]从社会组织自身的角度出发,张强等人认为,不仅应加强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各类平台建设和能力建设,营造社会组织“走出去”的社会氛围,社会组织自身也要做好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提升社会组织服务的专业化水平。[13]

(四)文献述评

以往国内外学者对社会组织“走出去”的相关研究成果颇丰,可以帮助我们梳理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现状、制度规则及参与路径,但西方学者的研究多以西方视角为主导,在探讨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时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应有的价值关怀,没有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制度环境、发展需求等客观现实,对其在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问题与冲突缺乏正视。总的来说,国内外关于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推动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全球治理为切入点,以提升社会组织国际化能力和优化社会组织“走出去”效果为落脚点,将全球治理中非国家行为体作用、建构主义、全球发展相关理论有机结合,为提高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全球治理提出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优化策略,为全球治理提供中国样板和中国方案。

二、全球治理视野下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直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利用自身在全球治理中的先发优势,通过掌握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国际组织、跨国企业和国际行业协会等的规则制定权,试图垄断相关的话语权,这严重挤压了其他国家在国际社会活动的话语权。作为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渠道之一,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对于提升自身在国际社会中的“软实力”、推动公共外交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全球治理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无论在数量方面还是在效果及可持续性方面仍然具有一定的成长空间,需要进一步提升对于全球治理的认知、规范与规则的影响。目前,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主要面临以下的现实困境。

(一)动力机制欠缺:价值理念差异与合法性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面临两难:一方面,自上而下的社会组织“走出去”能够获得国内政府的信任与支持,但由于自主性不足,导致国际社会的接受程度相对较低,难以融入国际非政府主体的主流圈和社会网络,这一定程度上削减了国际影响力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自下而上的社会组织“走出去”虽然更容易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与信任,但往往又难以获得国内对其能力与专业性的信任与支持,导致“走出去”的社会组织资源少、规模小,也难以产生足够大的国际影响力。荷兰莱顿大学国际事务专家王颖指出,我国社会组织国际化过程中与政府监管部门形成了“默契性的政治边界”,试图解决国际化过程中的合法性挑战,[14]但是我国社会组织在全球非政府主体的国际舞台中仍面临种种价值困境。而要打破这一僵局,改变西方在非政府主体领域的霸权,改变国际非政府组织对全球治理认知价值、规范与标准的垄断,就必须处理好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政社关系和国际国内双重合法性难题。

此外,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全球治理还面临着是被动接受所谓的“全球标准”抑或是主动创新构建中国话语体系的选择。早期部分学者对全球治理的批评通常集中于揭露全球治理所隐含的西方意图和价值理念,[15]而近年来在全球治理的主流价值观念影响下,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也常常面临诸多价值输出方面的批评与质疑。因此,从全球治理的价值层次来看,如何使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的价值理念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够融入国际社会,得到受援国政府和民众的接受,是目前面临的难题之一。

(二)动员机制欠缺:数量较少且可持续性较差

“走出去”的社会组织数量是改变全球治理体系中非政府主体的结构、获得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的基础条件。我国社会组织要参与全球治理,发挥国际影响力,关键是动员更多有必要又有条件的社会组织“走出去”。与此同时,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还要注重提升“走出去”的有效性问题。根据国际协会联盟出版的《国际组织年鉴(2021-2022)》显示,全球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共66425个,而我国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国际社会组织仅40家。根据联合国社会和经济事务部数据库最新统计,截至2022年7月,有6319家非政府组织具有咨商地位,其中中国大陆仅有60余家。尽管近年来我国“走出去”的社会组织数量有所增长,但“走出去”参与全球治理的社会组织规模较小的局面仍然没有改变。

从数量上来看,我国真正“走出去”的社会组织不足社会组织总数的1%,在海外设立办公室的机构则更少,如在尼泊尔社会福利部注册的国际机构共有296家,来自中国的仅有1家;从发展阶段上看,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虽然逐渐增多、逐步深入,功能也在日益显现,但总体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基本呈现出“无常驻机构、无人员代表、无经常性项目、无固定资金”的状态;[16]从可持续性来看,除了中国扶贫基金会、爱德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少数具有国际化运作能力的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典型,其他社会组织很难在外拥有完整组织体系、长期的正式工作人员及可持续运作的资金来源,缺乏实际有效的行动方案和项目支持以及常态化、可持续性的运行机制。

而且,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面临着规模小、碎片化、浅层参与等问题,其规模和作用与中国大国地位以及其他国家对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应该更大发挥的期待还不匹配,与新时代国家发展战略和全球发展倡议的需求不匹配。如何鼓励和动员更多的社会组织“走出去”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使之既能与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同向同行,又能成为全球治理“责任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当下社会组织“走出去”所面临的重要挑战。

(三)有效性机制欠缺:专业能力和行动模式尚未成熟

尽管当前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全球治理并不普遍,也尚未成为我国一些成熟的社会组织在组织发展过程中的选项,但近些年来从国家到社会都投入了越来越多的人力和资源,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已经从零星探索阶段进入到了快速发展的“新生态”阶段。[17]其中,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走出去”并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反响,有助于增强我国的软实力。但是,现实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在新时期,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角色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全球治理格局更加复杂,形势更加严峻,在此背景下社会组织“走出去”需要更加专业化的管理能力和运行能力,尤其在资金管理、人力资源、语言水平、跨国文化与国际规则的理解与运用等方面面临更高的要求。如果社会组织“走出去”只是简单捐钱捐物,没有取得实际的效果和国际影响,不仅不能达成提升我国软实力的目标,反而是一种稀缺资源的浪费。就目前而言,社会组织“走出去”尚未具备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的专业化能力,其中既涉及每个行业专项领域的专业性,也涉及社会组织能否有一套非权力的治理方法以发挥社会组织在带动社会参与、整合多边力量、协同合作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社会组织在国内存在多元化类型,根据管理身份可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按照领域又可分为公益慈善组织、科技社团、行业协会商会等。其行动模式因类型多元而产生差异,大致可以分为两个脉络体系,一种是嵌入国际社会,另一种是发起搭建以我为主的新国际网络生态。从实践层面看,有些是国家相关部门整体布局自上而下搭建走出去的路径,如孔子学院、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有些是通过华人华侨网络,如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温州市慈善总会;有些是通过自身独特的全球治理网络,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有些是通过企业自身的跨国渠道,如复星基金会;还有些是完全多元化,在全球多个国家采取多种自下而上的渠道和行动网络,如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爱德基金会。其中部分社会组织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捐赠了不少资金,但效果并不显著,甚至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果。社会组织“走出去”模式上的不同导致行动效果和国际影响上的差异逐渐“浮出水面”,需要仔细研判各类行动模式中影响社会组织“走出去”效果的关键要素,从而制定出一套成熟的行动模式。

(四)保障机制欠缺:政策扶植力度有待加强

自1991年原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发布《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到2021年8月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外交部和商务部发布《对外援助管理办法》,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实施了一些有关社会组织“走出去”的鼓励性和支持性政策,对社会组织“走出去”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但从整体而言,当前我国有关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政策体系还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亟待完善。第一,缺乏法律依据。当下,我国并没有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国际事务、在海外从事项目的专门立法,这使得社会组织“走出去”面临政策窘境。社会组织由于缺乏参与国际事务、设立海外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开展项目服务等相关活动法律依据,很难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获得正式合法的身份。第二,缺乏系统的政策体系,碎片化问题较多。现在,有关公益慈善组织、科技社团、行业协会商会等“走出去”的政策体系分散在不同的部委文件中,不仅滞后于实践的需求,还呈现出碎片化和供给不足的问题。涉及社会组织涉外活动权利义务与管理运行的相关法律包括《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外贸易法》《民法典》等;在规章制度层面,有数百篇社会组织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近400个部门规范性文件。而涉及社会组织“走出去”的问题,甚至需要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导致我国社会组织即使想“走出去”也难以“走出去”,甚至“走出去”产生不利的影响。[18]第三,援助力度不足。目前我国政府对外援助资金通过社会组织实施的比例不到0.1%,[19]说明政府对社会组织参与对外援助项目资源支持程度还远远不够,距离发达国家仍有一定差距。[20]显然,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的主要障碍之一。虽然《对外援助管理办法》也提出鼓励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通过国际组织、社会组织、智库等主体实施,但是对于多主体的参与依然缺少系统性和计划性。政策鼓励和扶持有助于提升社会组织“走出去”的能力,而完善的法律依据则有助于提升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公信力,这也是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提升国家软实力的关键。

三、全球治理视野下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的优化策略

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全球治理是国际治理范式转变和全球发展倡议不断推进背景下提升我国“软实力”和国际话语权、助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一项重大举措。然而,与我国政府和海外中资企业的全球影响相比,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综合能力较弱,规模和国际影响力较小,处于全球治理体系边缘地带,迫切需要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和大国外交的社会组织“走出去”路径机制。此外,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西方国际非政府组织走出去的时代不同,所承担的国际社会责任不同,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承载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推动全球发展倡议的使命,这也决定了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与西方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路径有很大差异,需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组织“走出去”路径。

(一)破解合法困境,促进价值认同

无论是在全球治理旧范式抑或在全球治理新范式下,关于全球治理的主体(治理主体)、客体(国际问题)、载体(治理方式)的相关研究更多地是建构在西方理性主义或建构主义理论基础之上,这为西方非政府主体参与全球治理提供了合法性。在此背景下,在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格局中,价值理念领域和话语体系的构建会呈现出直接竞争的态势,但这不代表我国社会组织无法获得参与和构建全球治理话语体系的路径。在全球治理的视角下,社会组织“走出去”所要实现的主要功能就是在实施长期复杂且曲折的国际项目和地区项目中促进创造共同价值。以往这些共有的“价值观”是高度理想化和抽象化的仿效英国和美国政治体系的有关民主、人权及法治的概念。然而,全球各个国家在历史、文化、社会及政治体系方面都存在极大的差异,且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多样性的表达日益增长与丰富,国际社会对于全球“价值观”存在的信任,已经逐步转变为尝试寻找可以增强而非削弱各个国家和社群不同特色的共有价值观,这为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话语体系提供了机遇。

一方面,构建“国际道义—国家利益”相统一的价值理念。总结我国对外政策与国际倡议中的主要做法及思想,包括《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战略与规划、人类命运共同体及全人类共同价值等,明确我国对外政策中本国特色的价值观及其对社会组织“走出去”价值取向的影响。同时,分析中国传统文化、近代西方文化引入和中国革命与建设中马克思主义文化对我国全球治理观念的影响,进而理解其对社会组织“走出去”的价值取向的影响,以此构建既具有中国特色又能够融入国际社会的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价值理念,逐步打破西方国家在当前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全球治理领域的“价值观”垄断。另一方面,夯实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合法性基础以破解合法性困境。从国内合法性的视角来看,需厘清我国“走出去”的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在“走出去”过程中获得党、各级政府与民众的信任与支持,使社会组织在参与全球治理过程中既实现自身价值又与党的政策方针高度一致,与国家推动的全球治理中国方案高度一致,实现身份理性、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自洽。从国际合法性的视角来看,在一些全球治理领域,面对西方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治理规范、标准和规则方面的霸权,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需要另辟蹊径,打造非政府主体参与全球治理的新业态、新生态;针对国际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我国社会组织可以借助后发优势和专业优势,通过积极参与和融入,努力创建新机制和新规则,推动改革现有的参与机制和话语体系,从而破解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双重合法性难题,探求我国社会组织的内在价值、国际共有价值的共振频道。

(二)营造社会氛围,强化社会动员

在全球治理背景下探讨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问题,实现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功效,必须从源头上建立完善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动员机制。一方面,社会组织天然地具备社会动员的功能,其能够以较低的动员成本迅速地将可能的治理资源汇聚起来形成集体行动;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价值实现需要动员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成为成熟的治理主体发挥效用。尽管有新近研究基于国内动员问题提出向“治理型”动员转型,但现实的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动员样貌呈现为异质性特征,表现为多元化的动员关系、动员工具、动员结果,从动员关系上看有些是“国家—社会—社会组织”关系,有些是“社会—社会组织”关系等。因此,需要从“主体—客体”维度进行类型学分析,把握动员中的冲突性和协同性,解决“谁来动员和动员谁”的问题,从而构建起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政策的社会动员机制。

一方面,我国社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环境决定了大量“走出去”的社会组织属于官办机构,针对具有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应积极发挥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作用,确保其作为国家体系的延伸和助手,充分参与国家对外发展援助和全球治理倡议的构建;另一方面,对于民间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活动,国家则侧重发挥引导和监管的作用,既要利用透明报告的机制对民间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活动进行监管,在维护社会组织“走出去”的组织使命与国家使命保持高度一致的同时降低国家管理的资源成本,同时也要加大政府宣传力度,通过外交、民政部门、学术机构和支持型非政府组织,积极展开对社会组织的宣讲,公开海外项目信息,将涉外项目取得的成效进行推广,在引导、鼓励社会组织“走出去”过程中宣传我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营造世界各国对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共识,为社会组织“走出去”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以全球安全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和全球文明倡议引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中国主张”。

(三)加强能力建设,健全行动模式

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的进程尚处于初级阶段,其内部面临自身专业能力、资源、意识不足等制约,而世界日益多元化的需求要求社会组织“走出去”更加专业,为国际提供多种类、高质量、高水平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我国社会组织需要尽快提升自身的能力,加快实现从无常设机构、无稳定经费、无固定人员、无经常性项目到有常设机构、有稳定经费、有固定人员、有经常性项目的转变。

从政府层面来讲,在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初级阶段,需要政府鼎力支持。为此,一要增强社会组织“走出去”人力资源开发,鼓励和引导高校加强社会组织国际化人才教育,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熟悉社会组织“走出去”运作的人才,如掌握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知识、国际扶贫知识的专业人才等。二要充分应用好中国庞大的海外华人华侨资源,鼓励社会组织主动吸纳海外华人华侨、海外留学生以志愿者身份参与社会组织“走出去”的项目,并通过海外华人华侨、海外留学生建立与受援国当地政府、社区和本地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联系,不断拓展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合作伙伴网络。三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组织参与对外援助的培训,分门别类培育健康类、教育类、扶贫类、救灾类、生态环境类、妇女儿童类等专业领域的社会组织,提升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

从社会组织自身层面来讲,一要加强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规范社会组织“走出去”的议事程序、选举方式、监督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对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人员及数量等作进一步的规定。二要加强品牌建设。从国际经验看,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并形成自己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最关键还在于自身的专业能力能够设计、实施具有创新性、有效性、可复制、可推广的项目并形成有影响力的品牌。因此,我国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国际援助,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化程度,形成自身的项目品牌。三要在海外援助过程中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受援国长期扎根,积极主动融入当地社区、社群,通过打造中国公益品牌、讲好中国故事,以“共情传播”赋予“中国模式”更丰富的内涵和更深远的国际影响力。

同时,健全社会组织“走出去”的评估机制。评估具有较强的导向功能,构建不同的评估体系,可能会引导社会组织朝不同的方向前行。评估体系的构建不仅会影响社会组织“走出去”的价值取向,也会直接影响社会组织“走出去”的行为。当前,国际上关于国际非政府组织开展援助影响力提升评估的研究并不少见,其体系设计的价值取向主要与西方主流的话语一致,并不能很好适应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国情和发展阶段,因此还需要构建一套适用于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影响力评价体系,既要符合国际惯例,又要能够引导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正确方向,并为中国民间社会推动全球治理带来更大的影响力。

(四)加强对话合作,拓宽参与渠道

从国际经验看,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之所以能够在全球治理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其原因之一就是构建了多元主体的合作机制、全球公共卫生协作网络等响应机制。近年来,我国借助于“一带一路”倡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举措在全球范围内与大量国家及国际性援助组织建立起了融洽的合作关系,具有良好的参与全球治理的基础。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全球治理可以借此建立对话合作机制以及风险管理为目的的信息分享机制,这样既可以有效降低风险,提高解决问题的全面性、综合性和包容性,也能够拓宽与各个国家的信息分享渠道,减少社会组织在开展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过程中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增加援助的有效性。

在政府对外援助的机制中积极为社会组织的参与提供制度化的渠道。首先,建立社会组织“走出去”的相关政府部门部际协调机制,减少社会组织“走出去”的行政成本和监管障碍,提高工作效率。其次,建立政府—社会组织信息服务机制。政府要发挥信息枢纽的作用,及时让社会组织了解国际突发事件的对外援助中自己可以发挥专长的地区、时间、方式和投入预期,以减少社会组织在开展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过程中承受的不确定性风险,在相关机制中嵌入社会组织“走出去”风险防控体系和相关专项培训,帮助社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再次,完善社会组织开展对外援助的物资供应渠道。为了使物资流通和供应更加便捷、减少行政程序和沟通成本,提高社会组织援助工作的效率,要积极争取相关部委的协同和支持,以便在重大灾害发生时确保物资运输和救援人员出境的顺畅。最后,建立政企社联动机制,形成搭建社会组织参与对外援助的有效平台,帮助社会组织及时了解政府规划和企业物资供给情况,以确定应该参与的方向和内容,优化配置资源,减少无效劳动。

(五)构建政策体系,完善制度建设

法律、政策和资金是社会组织实现国际化必不可少的三大因素。当前,政策瓶颈成为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掣肘之一,不仅缺乏统一指导性的上位法,且各类法规规章结构分散、层级较低、内容缺失。首先,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全球治理的顶层设计,从立法层面保障社会组织的地位,将社会组织作为参与全球治理的主体之一正式纳入法律框架内,赋予社会组织开展对外援助的合法资格,使得社会组织在“走出去”过程中的人事管理、税收、财务、会计、票据、用工、工资和员工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的工作都有法定义务可循、有法定权利可依。其次,基于社会组织“走出去”的范围、领域、原则、程序、纪律、环境以及发挥对外交流、交往作用等领域完善配套法律体系,制定完善社会组织设立海外机构、境外账户、援外物资海关免税、援外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和法律。[21]在其他同位性法律中完善对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保障性与支持性法律指引,包括在《慈善法》《海关法》《劳动法》等法律的修订过程中增加关于社会组织开展境外项目的流程和规定,提供社会组织开展国际合作的系统布局以及具体性业务性指导规范。再次,在行政法规和规章方面更有针对性地为社会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和开展国际性活动提供便利,如通过修订《外汇管理条例》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行政法规以打破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援助和境外活动时面临的关税和外汇管理方面的瓶颈,给予社会组织进行对外援助过程中的物资通关及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支持。

结 语

经济全球一体化下治理体系的形态和实质呈现出一个更加复杂与不断变化的世界,其中充斥着处于不同层面的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以及相应的话语,各国都在更加谨慎和全面地去思考社会组织在一国国内和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从而使主权国家的利益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得以实现和提高。我国的社会组织“走出去”可以全面嵌入国家促进和发展全球治理体系的战略格局之中,并将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带来重大的关联影响。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我国发展面临新的战略机遇。”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有和私营企业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与改革中得到了飞跃式的发展,而当前的全球治理理念与行动的推广与开展或许能够成为我国社会组织飞跃式发展的重要契机。同样,如果社会组织能够充分成长并展开跨国行动,将对我国的社会结构和国际秩序的再塑产生深刻影响。

笔者致力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组织“走出去”话语体系,对中外学界和实务界所提出的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定位功能、现状困境、路径机制等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全球治理的现实挑战与优化策略,致力于完善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相关的政策体系,与“走出去”国际认同环境相协调,减少我国社会组织的外来者劣势,帮助我国社会组织实现从价值陌生到价值融合的转变,提高我国社会组织的国际认同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