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2023-12-15 05:59李婷
中国市场 2023年35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教师

李婷

摘 要:随着国家和政府对教师工资待遇的重视,教师群体的个人收入水平有了大幅提高。随着新个税法的颁布,为了有效减轻教师税务压力,积极响应国务院提出的提高教師薪酬待遇的号召,相关部门开始重视教师队伍的合法纳税筹划工作。文章通过对当前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实际应用措施,以提高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可操作性,真正实现减轻教师税务压力、促进教师工作积极性的目的。

关键词: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23)35-0179-04 

DOI:10.13939/j.cnki.zgsc.2023.35.179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教育受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在个人所得组成上呈现出多样化、层级化的特点。教师收入水平和工资结构的变化使教师成为工薪阶层中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群体。为了提高教师的实际收入,在严格遵守新个税法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教师纳税筹划,以提高教师群体的工作积极性。

2 教师个人所得税及纳税筹划新变化内容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劳务报酬所得;③稿酬所得;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⑤经营所得;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⑦财产租赁所得;⑧财产转让所得;⑨偶然所得。按照教师群体的具体收入情况来看,教师的主要个人收入集中体现在工资、薪金所得, 主要由基本工资、教龄工资、课时工资、绩效工资、特优津贴、乡镇补贴等构成。这是绝大部分从事基础教育、义务教育等基层教职工的主要收入。而少部分教师可通过课外辅导、教学讲学等获得劳务报酬。一些高职称或者高校的教师可通过编制教材、出版书刊、刊发论文等获得稿酬。根据新税法的实施,单一分类征收模式被打破,变成了由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综合性收入主要为劳动者工资、薪酬、劳务所得、稿费等)相结合的模式,这对于教师群体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是一种便利模式[1]。同时,在个税税率结构上,新税法在原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基础上扩大了低税档税率级距,降低了低收入人群的税负,这对于从事基层教育的基层教职工来说是一利好政策。

目前我国个税计税计算方式主要参照七级超额累计税率法来计算,1级为不超过3000元,为最低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因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以此类推,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年度表换算)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新税法将综合所得扣除标准从3000元/月提升至5000元/月,并根据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缴纳所得额时可对6项专项附加(即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大病医疗、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一定金额的扣除。此项可通过自主选择个人或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

由此可见,教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个人总收入+费用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应严格遵守新税法中的相关征管模式规定进行教师个税纳税筹划,使教师综合所得税必须按年计税、按月预扣,同时做好次年汇算清缴工作,清缴过程还应做好优化服务工作,多退少补,事后还必须做好抽查、审核工作,这样才能使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现最优化,既能有效提升纳税效率,又能保证教师群体收入的公正公平,享受到新个税法所带来的红利[2]。

3 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3.1 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混乱

一是由于当前教师体制改革,学校教师的性质呈多样化结构,在部分基础教育群体、基层教育部门除了事业编制教师、离退休教师,还有控编教师、代岗教师、劳务派遣教师、外聘教师等多种性质,在工薪发放上组合名目就呈现多样化,导致纳税申报上需要根据薪酬发放方式进行区分统计,容易造成混乱。二是教师薪酬待遇的提高使津补贴名目增多,导致归集困难。目前基层教师的待遇提高体现在津补贴发放名目的增多,而纳税申报中只有固定项目,这容易导致一些学校胡乱分类申报或者将津补贴全部归集到工资薪金范畴进行发放和纳税申报,或者将津补贴剔除在纳税范围之外,导致纳税申报违规甚至违法,这些都不利于纳税工作的正常开展。

3.2 扣税统计不合理

当前教师工资收入因为国家相关政策有了明显的提高,但由于扣税统计的不合理,如财务人员出于各种原因没有对部分杰出教师或者薪金奖励绩效高的教师群体进行计税,而是将所有薪金项目全部进行整合,从而出现此部分教师的缴税比例大幅上涨,而税后工资却和普通教师薪酬水平差不多一致,这不能凸显薪酬制度的按劳分配和公平原则,侵犯了此类教师群体的应得利益,严重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

3.3 纳税筹划工作人员专业能力有待提高

第一,教育群体纳税筹划工作人员没有充分理解、掌握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教育部门中的纳税筹划人员一般由财务部门相关管理人员担任,他们往往身兼数职,肩负的岗位职责繁多,容易出现岗位重叠、职权权限混乱的情况,没有专职和大量的时间专门从事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对于很多新的纳税筹划政策和知识都没有充分理解和掌握。如现阶段的纳税方式是申报纳税、收入按月预缴、按年汇总清算,加上教师收入的多元化态势,纳税筹划难度增大,从而导致纳税筹划工作效率不高。

第二,教师对纳税筹划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主要体现在当前个人所得税缴纳基本实现全民网上个人办理申报,但由于缺乏深入宣传,加上很多教师认为缴税是学校财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事情,没有积极主动参与配合进行个人个税网上申报,从而影响了纳税筹划进度。

4 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相关路径

4.1 工资、薪酬方面的纳税筹划

在工资方面,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门颁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将涵盖在教师实際工资中的原本教师工资薪金中的津贴、补贴转换为日常固定福利费用开支,如按月发放住房补贴、午餐补贴、通信补贴等。通过以改善教师福利待遇的形式来增加教师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在保证教师消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使教师的基本收入实现费用化和福利化,这样教师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现合法降低,合法规避高边际税率,最大程度上减轻计税收入,减轻教师的纳税负担[3]。

同时,按照新税法中的相关规定,教师通过课外辅导、讲学所获得的劳务报酬不超过6万元的,可以按照3%的综合所得税率进行计算。

4.2 年终一次性奖励的纳税筹划

对于居民个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所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新个税法做了新的规定,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可以并入综合所得进行纳税,也可以不并入。学校在进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是否纳入综合所得进行纳税的规划。如果不纳入综合所得,可以按照规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所得数额就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金额,计算公式为: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按照这个政策,财务可以合理地利用其所提供的纳税空间做好纳税筹划,以此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但做好年终一次性奖励的纳税筹划,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操作。

年终奖发放数额应根据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盲区的相关规定做好规避工作。目前,我国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税前税后的税收盲区做了六个区域的划分:(36000~38566.67元)、(144000~160500元)、(300000~318333.33元)、(420000~447500元)、(660000~706538.46元)、(960000~1120000元)。如果年终奖发放额在盲区的临界值,则可能出现年终奖增加了,但真正税后所获得的实际年终奖收入骤减的现象。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教师A只比教师B年终奖金多了1元,但由于税收盲区的存在,导致A的税收收入反而比B少了13209.1元,因此为了避免这种容易拉开教师间实际收入的情况的出现,学校纳税筹划人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法、合理设置教师年终奖金额度,以此规避税收盲区。或者可以采取第二种方式,如推迟法来使高数额的奖金通过延后一到多个阶段的形式进行发放,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效果。

因为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模式可并入综合所得税,也可不并入,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额度应该是全年最高的一项收入,且一般又是放在年底这个时间段发放,与教师工资、薪酬等一起相加而得到的总工资就比平常时段高出很多,因此会产生更高的税额。为了实现个税负担最小化,纳税筹划人员可采取推迟法,即将过高数额的奖金以延后一到多个阶段的形式进行发放,如平摊到每个季度或学期来进行发放。或者选择工作量较低的时间窗口寒暑假或者选择教师在这项税率基数较低的月份分批次发放过高的奖金,通过数额的平摊或者分摊,避开年终奖税收盲区,以达到规范避税、合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4]。这种操作方法需要纳税筹划人员具有非常专业的纳税筹划水平和耐心、细心的职业品格,必须做到因人而异,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个性化的纳税筹划。

4.3 充分利用“三险一金”、专项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

4.3.1 充分利用个税优惠政策,扣除职业年金和“三险一金”

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部门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结合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联系当地经济、财政实力等,自从2014年国家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制后,相关部门对于公务员、教师等体制内人群的养老金、职业年金等缴纳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2015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单位应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业年金方面,单位应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缴纳工资基数的最高比例不能超过8%,个人则是不能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

此外,在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规定上,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比例是最低不能低于5%,最高不能高于12%,最高比例特殊情况除外。按照新个税法的相关优惠政策要求,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个人缴存份额可以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其中,个人按规定缴纳的职业年金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根据以上相关政策,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让每位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当地财政能力给予每个教师建立职业年金账户,依照规定扣除“三险一金”、职业年金等,以此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数额[5]。

4.3.2 充分利用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做好纳税筹划

专项附加扣除主要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缴纳所得额时,允许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大项内容上扣除一定的金额。专项扣除规定纳税人可以在家庭成员的一方或多方之间进行分配扣除,如夫妻双方、纳税人兄弟姐妹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扣除项。

按照规定,纳税人每个月享受1000元专项扣除的条件如下:有子女接受全日制教育、有个人首套房按揭贷款或者纳税人要赡养60岁以上父亲或者母亲,如果是同时赡养父母亲,则是2000元的专项扣除。如果纳税人居住房为出租房,根据所处人口城市规模可以享受800~1500元的专项扣除[6]。

此外,还有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个人所得税管理App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个税缴纳申报工作。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出现使个人所得税缴纳更加人性化,也更贴合群众的生活实际。综合“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优惠政策,如一位教师为独生子女并赡养60岁以上的父母且其他条件都符合专项附加扣除,那么他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该为:[税前收入-应扣除的基本减除费用-应扣除的专项扣除( 即“三险一金”)-应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因此,学校在做好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工作时,应积极做好个人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教师对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认知。学校纳税筹划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还应加强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个性化的指导力度。

目前,全社会已经逐渐普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实行网上个人账户申报、信息化、自动化平台管理。学校应指导每个教师严格按照个人和家庭实际情况,在相关软件管理平台上做好个人所得税相关事项的申报工作。

通过学校和个人的通力合作,才能使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得到有效的执行落实,让教师真正享受到个税优惠政策所带来的红利[7]。

4.4 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当前国内主要是采取按次征收劳务报酬所得,所以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一项重点在于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通常可以采取费用转移法与增加发放次数法这两种途径进行处理。

第一,费用转移法。该类方式具体是由学校负担有关费用。校外人员在提供劳务时,必定会产生材料、食宿以及交通等费用,如果交通费用是由学校进行报销,并且提供实验、办公设施设备、住宿服务等,那么可以在劳务报酬总额中扣除该类费用,也就是采取降低名义劳务报酬所得的方式来开展纳税筹划,从而实现税务的减少。

第二,增加发放次数法。对劳务报酬次数,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有明确规定:如若劳务报酬是一次性收入,那么就以获得这项收入为一次计算纳税;如果属于相同项目连续收入的情况,就是根据一个月中所获取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纳税。在具体筹划环节还需要将速递管辖和划定时间中出现交叉的现象考虑在内,所以以当月在县管辖区中的劳务服务为依据,如若出现跨区域的情况,那么就需要分开进行计算。

要想实现增加方法次数,则能采取如下两种方式。其一,如若一个连续性项目支付时间间隔在一个月以上,则能够将其分作数月发放;如若在当月,相同纳税人非连续性项目,也能够分为数次发放。其二,劳务地点较为分散,实现同一项目收入的跨地域分别计算纳税。

5 结论

综上所述,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所涉及的项目繁多,需要学校人事、财务、其他业务部门和教师个人多方面的协调配合,在严格遵守国家税法的前提下认真做好工资收入分配工作和纳税筹划工作,如此才能使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效率得以真正提高,切实保障教师的实际可支配收入的有效提高。

參考文献:

[1]苏祯.基于新税法视角的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研究[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21(5):191-192.

[2]王元琳.个税新政下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及对策——以W 学院为例[J].潍坊学院学报,2021,21(3):34-37.

[3]苏敏,马悦,谢华,等.基于新个税法的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22,25(3):32-35.

[4]王海艳.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相关途径探索[J].纳税,2020(27):49-50.

[5]石晗.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若干途径[J].中外企业家,2020(13):23.

[6]景帅,高玲.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分析及税制模式选择研究[J].云南开放大学学报,2021,23(4):121-125.

[7]阳叶萍.新个人所得税法视角下高校个税筹划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21(16):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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