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的制度供给与法治保障

2023-12-19 09:53邓杰
关键词:法治保障

邓杰

摘   要: 随着国际航运中心的东移,国际海事仲裁中心亦呈全球化扩张并向亚太地区转移。上海在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及全面建成国际航运中心的战略背景下,在其“十四五”规划中做出了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的战略选择和安排。国际经验表明,先进的海事仲裁制度是打造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保障和支撑,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亦是如此。这就需要立足中国国情和已有优势,不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并扩大制度型开放,考察借鉴既有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制度经验,对标国际标准,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推进中国仲裁法律修订,用好中央立法授权/放权推动上海地方仲裁立法,不断完善中国海事仲裁规则,为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提供国际一流的制度供给和法治保障。

关键词: 高水平对外开放;亚太海事仲裁中心;制度型开放;制度供给;法治保障

中图分类号:D9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23)06-0133-(09)

DOI:10.13852/J.CNKI.JSHNU.2023.06.014

一、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不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上海作为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始终勇立潮头、勇当开路先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依托2013年建立的全国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2019年划定的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2021年确定的浦东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中央自2015年起就提出并推动上海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以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并参与国际竞争。2020年,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实现基本建成并向全面建成迈进。在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及全面建成国际航运中心(“两个中心”)的战略背景下,在《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上海明确提出要建设“亚太海事仲裁中心”。

在制度供给与法治保障层面,自2019年起已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修订,并于2021年7月3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目前已被列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拟在任期内提请审议。1 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  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意见》)为支持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特别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比照经济特区法规”变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按照这一授权,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2021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至此,面向浦东新区立法的授权已迅速落地,为浦东新区仲裁法规1 的推出提供了立法依据。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立法法》)第84条亦确认了这项立法授权,并在第11条第10项将只能制定法律事项中的“仲裁制度”修改为“仲裁基本制度”。《立法法》的这一修改,在立法权限上为地方制定相应的仲裁制度规则留下了空间。2

由此,在《仲裁法》修訂深入推进之际,立足中国国情和发展战略,考察借鉴既有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制度经验,用好中央立法授权或放权,探索推动浦东新区仲裁法规变通立法3 或在仲裁基本制度之外探求一般地方性仲裁法规4 制定,同时推动中国专业性海事仲裁机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海事仲裁规则不断完善,为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提供国际一流的制度供给和法治保障,应为当下务实可行的选择。

二、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的历史机遇

和战略选择

中国作为传统的海洋大国、海运大国及近年来快速崛起的仲裁大国,5正在向海洋强国、海运强国、仲裁强国积极迈进。在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下,面对新的国际竞争形势以及服务新的国家战略需要,推动上海发挥优势、积极进取、敢于竞争,谋求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海事仲裁中心正当其时。6

1.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的历史机遇

众所周知,海事仲裁是一国海运软实力的象征。推动本国海事仲裁发展,争得国际航运界尤其是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7 的支持和认可,在本国打造国际公认的全球性或区域性海事仲裁中心,抢占行业制高点,提升本国在国际海事争议解决中的制度话语权,支持和保障本国海运业与海事贸易的繁荣发展,一直是各国尤其是海运大国或海运强国孜孜以求的目标或方向。近年来,随着国际航运中心的东移,国际海事仲裁中心亦呈全球化扩张并向亚太地区转移。面对新的国际竞争形势,推动上海在建设“两个中心”的战略背景下,发挥优势、抓住机遇亦谋求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海事仲裁中心以融入国际竞争主流,迫切而现实。

2.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的战略选择

2021年国家“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上海即在1月推出的《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首次提出建设“亚太海事仲裁中心”,同年6月又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中进一步强调要“建设亚太海事仲裁中心,引导鼓励市场主体选择上海作为首选仲裁地”。如此明确的战略选择,显然是上海结合自身优势,面向国际竞争形势和服务国家战略需要,及时做出的准确回应。

目前,上海已基本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1 并力争在2035年基本建成卓越的全球城市,2 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以服务国家战略,已具备以下方面的条件或优势:

第一,拥有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战略支撑。

推动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正是推动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战略聚焦和提升。而为推动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中央在先后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中均专门予以规定或强调,并依托自贸区、新片区、浦东新区等“特定区域”3给予政策支持、赋权赋能:从2015年国务院《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首次明确提出“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到2019年国务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新片区总体方案》)首次提出允许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入驻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业务并提出“新片区参照经济特区管理”,4 到2021年《浦东新区意见》首次明确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比照经济特区法规面向浦东新区立法,再到2021年司法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特别强调指出要支持面向世界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培育面向区域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努力将中国打造成新的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

面对中央交给的重要任务,上海亦做出了一系列规划和安排,采取了诸多行动和举措,5 无不依托自贸区、新片区先行先试,推动本土仲裁行业改革开放,引入国际竞争、汇聚全球优质仲裁资源,6 助力上海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满足高水平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实践需要。2019年2月,上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举行组建后的首次会议,特别强调要提升仲裁服务的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努力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7 上海市司法局为此率先成立了全国首家仲裁工作处,紧密围绕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战略目标积极探索,先后推出了《打响“上海仲裁”服务品牌行动方案(2019—2021年)》《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文件,对推动上海仲裁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培育本土具有国际公信力和竞争力的仲裁机构,支持和服务境外仲裁机构入驻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业务,打造国际仲裁新高地,创立“上海仲裁”服务品牌和打造上海“法治名片”,发挥了支持引领作用,并取得了卓著成效。2022年9月30日,上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支持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提升城市软实力的若干措施》,提出要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打造仲裁对外开放合作高地、构建仲裁法律服务生态圈、优化仲裁发展支持政策、营造良好法治保障环境、建设高水平仲裁人才高地等6个方面20项具体举措,全面贯彻党中央在上海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的部署要求,积极推动仲裁制度创新,优化完善与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建设相适应的配套支持政策,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

第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基本建成,CMAC上海总部落地运行。

自2013年中央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并在上海建立自贸区以来,依托“一带一路”倡议和自贸区建设,按照《“十三五”时期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规划》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指引,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顺利推进。2021年,《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提出新的五年发展规划目标:“2025年,基本建成便捷高效、功能完备、开放融合、绿色智慧、保障有力的世界一流国际航运中心。”10年间,在新华·波罗的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指数历年排名前10榜单(Top 10)上,上海的排名不断上升,自2020年起已连续4年超过香港特区稳居第三,僅次于新加坡和伦敦,基本建成国际航运中心的目标已如期实现并向全面建成迈进。1

多年来,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一直是CMAC的工作重点。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基本建成,CMAC及时跟进、乘势而上,于2020年11月6日将其上海分会升级更名为上海总部,旨在优化组织架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全面提升服务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积极推动以上海为重心的中国海事仲裁业务升级发展,加速促进以上海为重心的中国海事仲裁法律服务体系完善,2 以更好满足和适应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全面建成的实践需要。

第三,“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日益健全完善。

仲裁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院的支持和监督及在此基础上营造专业的“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更需良好仲裁司法环境的支撑,尤其在政策先行、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形下,司法支持和保障尤显重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政策的灵活性,每在中央为上海“特定区域”赋予更大力度改革开放政策时,总会同步出台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3 其中不乏支持和保障仲裁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司法政策和意见,不仅优化了仲裁的司法环境,更为“特定区域”打造了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 2020),在营商环境10项一级评价指标中,作为“执行合同”项下二级指标的“司法程序质量指数”,上海全球排名第一,在满分18分中得16.5分。4 成立于1984年的上海海事法院多年来亦为在上海进行的海事仲裁提供了专业高效的司法支持和监督,而推动以此为基础的更专业高效的司法支持和监督体系的建立健全,亦是上海打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的题中之义和现实举措。

三、打造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通行制度

与经验借鉴

伦敦、纽约、新加坡等之所以能成为全球性或区域性海事仲裁中心,除具有高度相似的竞争优势——公认的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以及卓越的全球城市等,更重要的是均有先进的海事仲裁制度为其海事仲裁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并因而得到国际航运界尤其是BIMCO的支持和认可,将其纳入BIMCO制定或推荐的海事标准格式合同或仲裁条款中的仲裁地选项。

1.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制定或修改本国本地区仲裁法

截至目前,已有88个国家和地区共121个司法管辖区(Jurisdictions)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制定或修改其国内或域内仲裁法。1由此,全球已有近半数国家和地区采纳了《示范法》,而且这一数字还在不断增长,《示范法》已成为各国各地区仲裁立法参考的国际标准和统一标杆,在贡献通行规则的同时推动各国各地区仲裁法走向趋同和统一。

2.基于仲裁的契约性进行制度设计

仲裁与诉讼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仲裁的民间性或契约性,这就注定仲裁法必然是以尊重和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的任意性立法或拾遗补缺性立法,以使仲裁自由发展的同时不乏必要的法律规制和保障。无论是《示范法》,还是英国仲裁法、美国《联邦仲裁法》(FAA)、新加坡《国际仲裁法》(IAA)等,无不高举当事人意思自治大旗,彰显仲裁的契约性,并以此为基础制定以任意性条款为主的法律规则,或留白给仲裁机构、仲裁庭及当事人去填补,即一般除涉及国家公共政策外,几乎所有问题都允许当事人协商约定,这样既可防止和减少法院对仲裁不必要的干预,又有利于仲裁程序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安排和运行,避免拖延或不公正的情形产生,满足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期待和初衷——享有最大限度的程序自主权,并自我控制和监督仲裁程序在公正的轨道上快速低费地推进和完成。

3.秉持快速低费仲裁价值目标进行程序设计

快速低費是仲裁的生命线。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既非仲裁比诉讼更具权威性,亦非仲裁比诉讼更公正,而是看中了仲裁的快捷经济性。正是在快速低费仲裁价值目标的指引下,无论是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纽约海事仲裁员协会(SMA)还是新加坡海事仲裁院(SCMA)等,无不基于争议的性质、特征、标的额等实际情况推出灵活多元的仲裁程序,以供当事人选择和适用。例如,LMAA推出的小额索赔程序(SCP)、快速低费程序(FALCA)、中等金额索赔程序(ICP),SMA推出的简易仲裁程序(Shortened Arbitration Procedure)、海难救助仲裁程序(Salvage Arbitration Rules),SCMA推出的快速程序(EP)、碰撞索赔快速仲裁决定程序(SEADOCC Terms)、燃料仓索赔程序(SBC Terms)。

4.面向国际航运界提供其熟悉和习惯的临时仲裁

面向国际航运界提供海事仲裁服务,临时仲裁无疑是公认的主流模式。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伦敦、纽约、新加坡等之所以能先后晋级全球性或区域性海事仲裁中心,取胜之处无非就在其专业的海事仲裁机构能面向国际航运界提供其熟悉和习惯的临时仲裁服务。多年来,国际航运界已习惯和接受LMAA最早为其量身打造的临时仲裁,伦敦也因此成为BIMCO首个认可并最受欢迎的第一大国际海事仲裁中心。2 SCMA自2009年脱离只提供机构仲裁服务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独立运营后,便改弦易辙追随LMAA采取了临时仲裁,并与LMAA一样强调只在案件需要时为其提供服务型的“轻微管理”(Light Touch)。3 宣称从不介入或管理案件而只在必要时提供免费服务或协助的SMA,为国际航运界提供的同样是其熟悉和习惯的临时仲裁,4 并因此造就了全球第二大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纽约。

总之,抓住了临时仲裁,就抓住了海事仲裁发展的命脉,立足临时仲裁进行仲裁立法、制定仲裁规则、完善司法监督,打造符合国际航运界需要的海事仲裁服务产品,正是几大国际海事仲裁中心能得到BIMCO认可并脱颖而出的经验,也是其能贡献给致力于发展海事仲裁并打造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国家可参考的经验。

5.限制法院不必要的干预

当事人自主选择和安排的仲裁程序,除非必要,1是无须且应尽量排除法院介入的,以避免不必要的延误或花费,并防止对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造成损害或妨碍。这既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合理期待,更是当今国际的广泛共识。对此,《示范法》第5条即明确规定,“由本法调整的事项,任何法院不得干预,除非本法有此规定”,为以《示范法》为基础修改或制定的国(域)内仲裁法设定了制度理念和规则范式。虽未直接采纳但尽可能参考了《示范法》的英国《1996年仲裁法》则更进一步,在第1条即从基本原则的高度确立并强调了有限法院干预原则,不仅为曾因司法监督过严遭受重创的英国仲裁业2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司法保障,更明确宣示了该原则在现代商事仲裁法中的基础性地位。直接纳入了《示范法》的新加坡IAA等对该原则的规定自不待言,与《示范法》的表述别无二致。美国FAA虽未采纳《示范法》亦不曾纳入该项原则,但其第10条限定裁决撤销理由的规定,正是对该原则的贯彻和体现。

四、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所需要的

制度供给与法治保障

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亦需先进的海事仲裁制度提供保障和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由此,立足中国仲裁发展战略及上海仲裁改革创新实践需求,借鉴既有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制度经验,对标国际标准、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推进《仲裁法》修订、推动地方仲裁立法,不断完善CMAC海事仲裁规则,为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提供国际一流的制度供给和法治保障,应是题中之义和必由之路。

1.推进《仲裁法》修订并推动地方仲裁立法

《仲裁法》修订仍在有条不紊地继续推进,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意见稿》中的相关制度还可做进一步的调适,以更好适应国内国际仲裁发展形势,尤应对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所需要的制度供给和法治保障做出回应。同时,用好中央立法授权或放权推动地方仲裁立法,无论是在不触及或不违反仲裁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变通立法推出浦东新区仲裁法规适用于浦东,还是在仲裁基本制度之外探求制定一般地方性仲裁法规适用于上海市全域,协调呼应《仲裁法》修订的制度方向,推动制定一部支持性、保障性、促进性的地方仲裁法规,助力上海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海事)仲裁中心,应是不变的和可行的立法方向。

第一,参考《示范法》。随着采纳《示范法》的国家和地区日益增多,《示范法》已成为国际仲裁立法标准和通行规则渊源。《仲裁法》自1994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诸多方面已暴露出与现代商事仲裁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或缺陷,对中国商事仲裁尤其是海事仲裁的发展造成束缚。也正是基于此,参考《示范法》,兼及英国、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仲裁法的最新立法成果,成为《仲裁法》修订的一个基本思路和重要依据。而参考《示范法》推动上海地方仲裁立法先行先试,则是对标国际标准构建国际一流仲裁法治环境,为上海加快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提供可靠法治保障的必然要求。

第二,明确仲裁契约性及快速低费仲裁目标。与四大既有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仲裁制度相比,《仲裁法》的一个明显不足就是未能充分反映仲裁的契约性及明确设定仲裁的价值目标,致使《仲裁法》从整体制度架构到具体规则设计均尚未达到我们一直追求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水平。由此,顺应仲裁发展的国际潮流,坚守仲裁的本质和天性,忠于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愿望和初衷,在《仲裁法》中明确仲裁的契约性及快速低费仲裁目标,当为必要的明智选择和改革举措。这在《意见稿》中已多有体现,但仍不乏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例如,对于仲裁程序,《意见稿》在第四章以多达48个条文做出了近乎详尽的规定,其中一些问题如仲裁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送达方式等,其实是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抑或仲裁庭自由裁量决定的,不必都在立法中一一列明或交代。上海地方仲裁立法,无疑亦应秉持仲裁的契约性及快速低费仲裁目标,做出最有利于保障和促进仲裁发展的制度选择和安排,为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注入新动能。

第三,以仲裁地为基础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推动仲裁行业改革开放。

《仲裁法》颁布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期,国际化、现代化水平还较为有限、亟待提升。与国际商事仲裁普遍立法及实践相比,最大的不同应在于《仲裁法》是以仲裁机构所在地而非仲裁地为基础进行制度建构的,表现出较浓厚的机构中心主义和计划经济色彩,使得《仲裁法》实际成为一部面向中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的“组织法”,不仅没有考虑到中国仲裁机构境外仲裁的情形,更未考虑到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甚或入驻中国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的情形。其后新的仲裁实践难免遭遇制度空白或法律“黑洞”引发的困境。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下,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无疑需开放仲裁市场,引入国际竞争,推动本土仲裁行业改革开放、创新发展,1 面向国际培育本土优秀的仲裁机构,吸引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入驻开展仲裁业务,以汇聚全球优质的仲裁资源及用户,打造新的国际仲裁高地。由此,在仲裁地基础上参考国际通行规则,推进《仲裁法》修订,实现制度改革完善,去除仲裁机构所在地基础上的属地主义、本位理念及行政化、诉讼化倾向,还原仲裁的契约性本质和超越属地的国际化天性,应是契合上海构建平等开放、公平竞争、互利合作的国际仲裁统一服务平台所需要的制度选择和法治保障。基于中央立法授权或放权而率先推动的上海地方仲裁立法,更应从“促进法”的角度针对性地提供支持性和保障性的制度供给。无论何者,引入仲裁地这一国际通行概念,锚定制度基础进行制度设计或重构,应是实现制度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关键,亦是推动本土仲裁行业持续改革开放的制度依据和保障。

第四,引入临时仲裁。多年来,《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对中国商事仲裁尤其是海事仲裁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虽然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和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先后提出在自贸区和新片区开展“三特定”仲裁2 以来,临时仲裁可望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进行,或将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中国海事仲裁面临的实践困境,但截至目前效果尚未显现,还有待进一步观察。《意见稿》虽一举引入了临时仲裁,却将其限定在涉外仲裁范围内。相比于国际上临时仲裁的通行实践,《意见稿》的规定在以下方面还需进一步斟酌:首先,对于临时仲裁,《意见稿》采用了“专设仲裁庭仲裁”这一表述,而未直接采用“临时仲裁”这一国际通行概念;其次,将临时仲裁限定在涉外仲裁范围内,与仲裁的契约性不符,与国际通行实践存在差异,在操作层面亦存在难以明确区分涉外仲裁与非涉外仲裁的困难。为在浦东新区乃至上海市全域打造国际一流的仲裁法治环境,上海地方仲裁立法应紧密对接国际通行实践,尝试逐步突破“三特定”仲裁或《意见稿》中对临时仲裁适用范围的设限,加大压力测试有序引入临时仲裁。

第五,进一步完善司法监督。为进一步支持仲裁发展,完善司法监督,打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或意见,不仅通过案件归口办理强化了司法监督的专业性和统一性;3 通过完善司法审查报核制度强化了仲裁的独立性和终局性,并缩小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差别;4 更通过确立不重复审查、不主动审查、不扩大审查、限期审查、基于当事人失权不审查、基于禁反言原则不审查、严明审查标准等一系列谦抑性审查规则弱化了对仲裁的司法监督,5 取得了良好成效,堪称自2006年以来中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最大的一次革新。6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持续完善仲裁司法监督,无疑是《仲裁法》修订及上海地方仲裁立法的制度方向,尤其《意见稿》第10条还首次明确提出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这既是当今仲裁司法监督的国际潮流,亦是中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多年改革的重要成果,更是进一步的制度完善须予以贯彻遵循的理念和原则。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尤其需要先进完善的司法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司法支持和保障作用,促进仲裁健康发展。从目前来看,中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亟待厘清和完善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仲裁地基础上明确裁决的籍属,进而明确仲裁司法监督的管辖权和法律依据。其实,多年来,在《仲裁法》以仲裁机构所在地为基础的制度框架下,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早已大胆突破,先后引入了仲裁地概念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裁决籍属和法律适用。1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不断增强仲裁地意识,在一些司法解释或文件及案例中以仲裁地为基础确定裁决籍属及司法监督的法律依据。可见,在仲裁和司法实践层面,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引入仲裁地概念、完善仲裁司法監督制度已成共识,亦是《仲裁法》修订的制度选择,《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即是明证。2 作为直接服务保障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的地方仲裁立法,更应顺应《仲裁法》修订的方向、对接国际通行规则,率先在立法上引入仲裁地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打造国际一流的“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二是取消“内外有别”的双轨制监督,并将司法监督限定在程序审查范围内。其实,无论是从顺应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制度一体化发展的国际潮流来看,还是从对接国际通行规则进一步完善中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实践需要来看,取消《仲裁法》下“内外有别”的双轨制司法监督尤其是对国内仲裁的实体监督,已是大势所趋。为此,《意见稿》第77条取消了双轨制监督,却保留了裁决撤销事项中的实体审查。下一步应如何选择,还有待更专业务实的权衡和考量。

2.不断完善CMAC海事仲裁规则

打造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当然离不开专业成熟的海事仲裁机构通过其专业完善的海事仲裁规则,面向国际航运界提供其熟悉和习惯的海事仲裁服务,这也是几大国际海事仲裁中心成功进阶的共同经验。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无疑亦需专业优秀并具国际公信力和竞争力的海事仲裁机构推出其完善的海事仲裁规则。CMAC作为专业性海事仲裁机构,近年来为更好服务上海“两个中心”建设,不断完善其海事仲裁规则,为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亦夯实了制度基础。

第一,完善机构仲裁、引入临时仲裁,争取BIMCO的支持和认可。成立60余年来,CMAC已建立日益完善和成熟的机构仲裁制度并形成了自己的优势,2021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的新仲裁规则在此基础上又更进一步,尤以“八个首次”做了诸多创新和突破,3 一方面吸收了国际商事仲裁近年来发展的新经验、新成果,提升其机构仲裁的传统优势,另一方面则着重突出海事仲裁的专业特色,尤其在扩大仲裁庭权限,弱化仲裁机构的管理、强化其服务方面,使机构仲裁向临时仲裁靠拢,大大提升了机构仲裁在海事仲裁中的适应性。2022年3月18日,中国海商法协会推出《临时仲裁规则》,CMAC配套推出《临时仲裁服务规则》,这意味着中国海事仲裁实践中首次明确承认了临时仲裁,并正式引入了临时仲裁规则,为中国海事仲裁发展补上了最关键的一块短板,毕竟临时仲裁才是符合国际航运界需求的常规模式,才是彰显海事仲裁专业特色的标配,才是真正能释放中国海事仲裁活力并提升国际公信力和竞争力的“助推器”和“杀手锏”。至此,参考国际经验,不断完善机构仲裁,实践并优化临时仲裁,应是推动中国海事仲裁迅速崛起并融入国际竞争主流,争得国际航运界尤其是BIMCO的支持和认可,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的重要支撑。

第二,深化快速低费仲裁目标,设计推出灵活多元的仲裁程序。多年来,CMAC一直通过适时修改仲裁规则致力于程序改革优化、提高效率。早在1995年,CMAC就在其仲裁规则中首次专辟一章(第三章)引入“简易程序”,开启了中国海事仲裁中快速低费仲裁的实践尝试。为进一步对接国际通行规则,CMAC不仅于2020年专门推出了《网上仲裁规则》,亦在2021年修改推出了新的仲裁规则,前者率先引入了快速程序,4 后者则对接国际通行概念,将采用多年的“简易程序”改为“快速程序”,1 并将可适用的争议金额一举从人民币2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显示了CMAC一方面通过引入网络技术为仲裁提供便利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务实举措,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快速程序深入推进快速低费仲裁目标的决心。相比之下,CMAC的程序还可进一步细化,以更好满足国际航运界对快速低费仲裁的期待和需求,LMAA、SMA、SCMA、HKMAG的规则和经验无疑值得借鉴。唯有如此,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CMAC才能紧跟国际潮流,不断提升国际公信力和竞争力,赢得国际航运界尤其是BIMCO的支持和认可,为上海加快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提供助力。

Institutional Supply and Legal Guarantee for Shanghai to Build

an Asia-Pacific Maritime Arbitration Center

DENG Jie

Abstract: With the eastward shift of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enters, international maritime arbitration centers are also expanding globally and shifting to the Asia-Pacific region. Under the strategic background of building a globally oriented Asia-Pacific arbitration center and a comprehensive international shipping center, Shanghai has made the strategic choice and arrangement of building an Asia-Pacific maritime arbitration center in its “14th Five-Year Plan”.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shows that an advanced maritime arbitration system is the guarantee and support for building an international maritime arbitration center, and so is the building of the Asia-Pacific maritime arbitration center in Shanghai. It is necessary to continuously promote the high level of opening up, examine and learn from the institution experience of the existing international maritime arbitration centers, align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rules, promote the revision of relevant Chinese laws, make good use of the central legislative authorization/delegation of authority to promote the local arbitration legislation in Shanghai,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 China’s maritime arbitration rules, so as to provide Shanghai with international first-class institutional supply and legal guarantee for the creation of Asia-Pacific maritime arbitration center.

Key words: high-level opening up; Asia-Pacific maritime arbitration center; institutional opening up; institutional supply; legal guarantee

(責任编辑:知   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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