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侵权类型研究
——基于隐私侵权案判决书

2023-12-20 01:21万丽唯
法制博览 2023年33期
关键词:纠纷案隐私权民法典

万丽唯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文化与旅游学院,浙江 嘉兴 314000

进入网络时代,各种类型的隐私侵权问题不断出现,如:不良商家为谋取利益非法收集和出售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公共场所和“半公共场所”非法安装的监控侵扰公民的隐私,短信、电话、邮件的骚扰,偷拍偷录对个人隐私的暴露,以及晒朋友圈、刷抖音、分享微博都可能泄露个人隐私,所有的这些共同构成了网络隐私侵权现象泛滥的媒介景观。在公民个人隐私矛盾如此突出的现在,亟需探究网络时代隐私侵权的现状和类型,在此研究基础上才能更有针对性地提出保障公众隐私权益的对策。

一、基于隐私侵权案例裁判文书的编码

(一)样本案例选取

深入分析网络时代公众隐私保护的现状,得到更为详实的结论不能只局限于宽泛的理论研究,而应该从具体的案例出发,进行实证分析。本文将“北大法宝”作为样本案例库的来源,选取近三年有关公民隐私的判例的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的选取中,笔者限定了如下条件: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隐私权纠纷”;在刑事案件的选择中,笔者限定了如下条件:案由:“刑事—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针对以上所有检索到的民事和刑事的裁判文书,笔者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基本相同,案件事由和上诉请求基本相同的案件进行合并,认定为一个个案进行分析。同时剔除裁决、剔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剔除空白或重复的文档,最后得到民事案由的裁判文书70 例,刑事案由的裁判文书100 例,共计170 例。

(二)编码工具及划定主要维度

研究运用NVIvo 11plus 工具对170 个隐私侵权案例进行编码分析,从权利客体的角度出发,对隐私侵权类型进行划分,探究互联网环境下公民隐私的现状。第一步,通过开放式编码、关联式编码、核心式编码,对案例样本材料进行自下而上的开放式编码,同时在节点上借用了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专家学者的意见,归纳整理后得到5 个主要维度,如表1 所示。

表1 隐私权纠纷案中5 个编码维度与主节点表

确定5 个编码维度之后的第二步是计算节点频次。编码次数越多,代表注意力的配置越高。为了得到相对准确的节点频次表,本文对170 例样本全部进行了手动编码,形成了1200 余个参考点(每次编码形成1 个参考点)。第三步是描述内容特征。根据以上编码的结果和频次的统计,本文对网络时代隐私侵权类型展开了研究。

二、原告与侵权类型的编码

在民事判决书中,主要涉及了原告,被告与法院三方的对话,原告主要为公民。而在刑事的隐私侵权案件中,主要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和信息权的犯罪分子提出诉讼。因此原告的编码为:公民;公诉机关。

2020 年5 月28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指出:“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民法学家王利明在对隐私权的研究中,将内容丰富的隐私权划分为“私人生活安宁”与“个人私密”两部分。其中“私人生活安宁”包括“物理空间安宁”和“精神空间安宁”;个人私密包括“个人身体私密”“生活私密”“个人身份、财务信息”。[1]顾理平教授提出了大数据时代隐私的新类型——整合型隐私,阐述了“数字化时代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分野的消融与数字化特征隐私的产生”。[2]

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用大数据技术,出现了较多严重的个人信息侵权事件,这些案件中包含着公民隐私权的内容,又因其违反法律到达了一定的严重程度,而受到刑法的规制。迟大奎将侵犯个人信息权案件中的事实行为类型分成“生成个人信息”“传播个人信息”以及“利用个人信息”三种。[3]缪文升认为,要区分各种信息数据的属性,根据信息数据的属性、类别、对信息数据原始权利人的影响等进行分类,从而界定保护的级别。[4]虽然个人信息常受到刑法和行政法的保护,但王利明教授认为“个人信息权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是一种新型的人格权”。[5]笔者认同这种观点,个人信息权包含着大量与隐私权交叉的内容,尤其是在互联网与大数据广泛应用的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是极其重要的部分。此外对个人信息中除了能直接识别的信息之外其他的个人信息,法学界和实务界暂无明确的界定,在此,笔者将其笼统概述为“重要与敏感”信息。

因此,本文根据《民法典》第六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并结合上述著名的专家学者已有的研究,在充分理解、分析和借鉴学习的基础上,以权利客体为基本标准将侵权案例的类型划分为“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个人私密被公开”“个人信息被侵犯”三大点,详细的划分情况如表2 所示。

表2 隐私权纠纷案中侵权类型的节点编码分类表

三、被告与侵权动机的编码

对侵权主体类型的编码,分为:个人;机构;个人和机构。其中“个人”之下,又分为“普通个人”与“利用职务之便的个人”。对侵权者侵权动机的编码分类,因民事与刑事侵犯隐私权的动机区别,因此笔者将两者分开编码。并将民事案件细分为:无意型;故意损害型。刑事案件细分为:收集窃取型;倒卖牟利型;推销诈骗型。如表3 所示。

表3 隐私权纠纷案中侵权动机的节点编码分类表

四、法院判决的编码

如上文所述,判决书包含原告、被告和法院的三方对话,在原告对侵权事实进行举证,被告进行反驳后,法院会进行判决,判决结果是对公民隐私权主张的回应,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隐私权保护所面临的真实情境。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章“一般规定”中的内容,侵权责任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共同加害行为”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还规定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包括:“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等。杨立新教授在分析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进行了归纳:“一是加害行为及违法性;二是存在损害后果;三是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存在过错”[6],并在对《民法典》的分析中阐明了:将“造成损害”,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7]。

因此,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上述专家学者已有的研究,将本研究的裁判结果划分为“支持诉讼”和“驳回诉讼”。将原告得到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编码为“支持诉讼的原因”,并分为四个二级子节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其他”。将原告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以及没有认定为隐私侵权的结果编码为“驳回诉讼的原因”。法院驳回原告诉讼的理由具体情况如表4 所示。

表4 隐私权纠纷案中判决结果的节点编码分类表

以上主要是关于民事隐私权纠纷案判决结果的编码,刑事纠纷案的判决结果较之更为简单,且本文的所涉及的案例中并没有公诉机关败诉的,因此笔者将判决结果编码为:判刑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追缴所得;赔偿损失;公开道歉;删除信息。

五、结语

本文选取与隐私侵权相关的裁判文书,反复进行详细的阅读和梳理,运用NVIvo 11plus 工具从原告与侵权类型、被告与侵权动机、法院判决结果这三大角度完成了对互联网环境下网络侵权案例样本的编码。未来的研究可以从原告、被告、法院三方的对话展开。从原告即个人层面入手,能考察公众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的强弱,以及在维护自身隐私权方面所遇到的矛盾和困境;从被告层面入手,可以发现侵权者的特点、侵权方式的变化;从法院判决出发,可以了解司法实践对隐私权的态度、分析司法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从现状和困境出发,为保护网络时代的公民隐私提出参考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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