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绿色能源合作

2023-12-21 18:12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希良
经济 2023年11期
关键词:一带一带一路能源

■ 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所长 张希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让绿色切实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底色”。绿色能源合作对共建绿色“一带一路”意义重大,可以帮助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也有利于保障共建国家能源安全。在当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绿色能源合作在经济、资源、资金与技术等方面均具备广阔前景。我国可以充分利用《巴黎协定》下的市场机制,结合绿色低碳领域国际合作趋势,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发具备碳减排效益的绿色能源项目,创新绿色能源合作模式,服务我国低成本实现国家自主贡献(NDC)目标和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绿色能源合作对共建“一带一路”意义重大

绿色能源合作能够帮助共建国家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很多为发展中国家,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据统计,2022年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含中国)的GDP 总量占全球GDP 的比例超过40%,东盟经济增速超过6%、非洲经济增速接近4%。可以预见,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也是未来经济增长潜力最大的地区之一。但是,这些国家的经济增长大多以高能耗、高排放和高污染的粗放型模式为主,有非常大的绿色低碳技术和投资需求,迫切需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绿色能源合作,在新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新能源装备制造等方面进行投资和技术转移,可以为共建国家带来经济增长新动能,增加就业、消除贫困,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

绿色能源合作能够推进全球能源转型和全球气候治理进程。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预计也是未来全球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增长潜力较大的地区。据统计,当前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含中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约占全球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60%,其中煤炭、天然气和石油消费量分别约占全球的77%、59%和53%;能源相关二氧化碳排放量约占全球三分之二。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与能源消费、碳排放尚未脱钩,经济高增长会带来显著的温室气体排放。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六次评估报告指出,如果要将全球温升控制在2摄氏度左右,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须在2025 年前达峰,并在2030 年前减少四分之一。目前看来,该地区国家的碳排放趋势与全球长期温升控制目标碳排放路径都存在不一致性,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面临着巨大的能源转型和温室气体减排压力。“一带一路”绿色能源合作可以帮助共建国家构建绿色低碳能源体系,为实现全球碳减排目标做出重要贡献。

绿色能源合作有利于保障共建国家能源安全。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俄乌冲突、巴以冲突等背景下,国际地缘政治格局深刻调整,绿色贸易壁垒不断显现,能源稳定安全供应风险大大增加。但以风电、太阳能光伏等为代表的新能源不同于以石油、天然气、煤炭为代表的传统化石能源,具有明显的去地缘化特征,更多的是依赖技术创新和资本投入,相比化石能源受到地缘政治的影响相对较小。秉承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绿色能源合作有助于构建更安全、更有韧性的全球能源供应产业链。

“一带一路”绿色能源合作大有作为

全球低碳转型行动为“一带一路”绿色能源合作创造了条件。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实现《巴黎协定》提出的“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 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 摄氏度以内”的目标,全球绝大部分国家采取了积极措施,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在努力实现NDC 目标的同时,部分国家提出了更有雄心的碳中和目标。截至2023年3 月,全球已有133 个国家或地区提出了碳中和目标,覆盖全球94%的GDP、91%的碳排放量。很多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战略、目标与规划。全球范围的绿色低碳转型大大加速,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贸易投资的方向也将发生很大的变化,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绿色能源合作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带一路”绿色能源合作在经济方面具有成本有效性。根据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的模型测算,我国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35 年的边际减排成本大约为25 美元/吨,即需要付出较高的经济成本。而届时,非洲和东南亚地区的边际减排成本分别只有中国的六分之一和三分之一左右。减排成本之间较大的差异,为合作提供了可能性。通过绿色能源合作,可以优化和合理配置减排资源,使减排发生在成本最低的地方,从而降低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成本。

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具备天然的资源优势。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拥有巨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潜力,例如非洲地区拥有全球60%的太阳能资源,技术潜力达到79 亿千瓦,风能、地热、水能等可再生能源也非常丰富,但2000 年-2020 年间,非洲可再生能源投资只占全球的2%;东盟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也较好、开发潜力大,水能资源技术可开发量约1.7 亿千瓦,光伏和风电技术可开发量分别达到99 亿千瓦和11 亿千瓦。中国同这些国家开展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开发和应用合作具有充足的能源资源保障。

中国可为“一带一路”绿色能源合作提供所需的资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大多自身财力有限,缺乏发展可再生能源和实现绿色低碳转型所需的资金。调研分析得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要实现其NDC 目标,2020 年-2030 年资金需求保守估计超过4 万亿美元,其中非洲国家资金需求为2.6万亿-2.8 万亿美元。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等重点金融机构能够为“一带一路”地区提供长期、稳定、风险可控的金融支持。

中国具备“一带一路”绿色能源合作的技术潜力。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电气化率为46%,农村地区仅为29%,仍有9.06 亿人无法获得清洁的生活燃料和技术。而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居世界第一,低风速风电技术位居世界前列、光伏产业化技术水平和光伏电池产业装备制造水平已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已成为全球主要的光伏和风电设备出口国,是全球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和设备制造国,从技术角度来看也有巨大的合作空间。

绿色能源合作需要重大机制创新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年来,我国先后与9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政府间能源合作机制,签署了100 多份能源合作文件,与10 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双边能源合作规划,“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成员国达到33 个,已经成为共建“一带一路”框架下成员国数量最多、活动最为丰富、成果最为务实的高质量合作新平台。2022 年,我国发布《关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意见》,提出“全面停止新建境外煤电项目,稳慎推进在建境外煤电项目”,绿色已经成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鲜明亮点。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宣布中国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八项行动,其中之一为“促进绿色发展”。在下一个十年的起点上,如何更好地“促进绿色发展”,需要顺应国际低碳发展趋势和国际合作潮流,创新绿色能源合作的机制和模式。

《巴黎协定》第6 条提出,各缔约方可遵循自愿原则,采用基于市场机制的国际合作来帮助实现其NDC 目标并不断提高减排行动力度。《巴黎协定》第6条为缔约方提供了两种市场机制,分别是第6.2条的合作方法和第6.4 条机制。第6.4 条机制是类似于《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一种集中管理机制;而第6.2 条的合作方法可以是一种双边碳信用机制,可以通过两国合作开发绿色低碳项目,交易产生的碳减排指标,促进当地的绿色低碳发展,同时帮助购买方以更低成本完成其NDC 目标。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之间就可以基于《巴黎协定》第6.2 条开发新的绿色能源合作模式。

有别于《京都议定书》CDM 下中国主要是作为碳信用的出售方,未来基于《巴黎协定》第6.2 条的绿色能源合作中,中国将主要是碳信用的购买方。通过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作开发绿色能源项目,构建范围广、层次高、参与者多的国际碳交易市场,沿线伙伴国可以获得更多的来自我国的资金、技术等绿色增长要素,推进绿色低碳能源体系构建。通过建立双边国际碳信用机制,我国也可以更低的成本实现NDC 目标,同时扩大低碳技术产品和服务出口,拉动国内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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