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乎契约之上:柏克与黑格尔对契约国家观的批判进路比较

2023-12-22 10:18蔡超
学理论·下 2023年6期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自由主义黑格尔

摘 要:在近代西方由神权政治转向世俗政治的过程中,启蒙思想家提出并完善了一种契约国家理论。柏克从惯习的角度对契约国家理论展开了批判,认为实际的国家形态是由不同世代的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逐步确立起来的,建立在一系列的传统惯习基础之上。在思考政治问题时必须给予惯习充分的尊重。黑格尔从伦理的角度对契约国家理论进行了批判,认为真正的国家应该是承载着伦理精神的功能性实体,个人只有借助国家环节才能够安放现世的自由。伦理国家应该不断发展出国家理性。契约国家观表达着个体主义的进步主义立场,惯习国家观表达着社群主义的保守主义立场,伦理国家观则表达着社群主义的进步主义立场。三种国家观的分别,大体构成了现代政治思想谱系中的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社会主义思潮的分野。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黑格尔;柏克;自由主义;惯习国家;伦理国家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3)06-0034-05

不同的国家观对应着对国家本质的不同理解,以及对国家行为的不同期待。在近代西方由神权政治转向世俗政治的过程中,一批启蒙思想家重新审视民族国家存在之理性根据,逐渐形成一种较为系统的现代国家观——契约国家观[1]。从政治思想史的视野来看,是霍布斯较早地预设了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然后从自然法尤其是生命保全的功利角度,推论出一种建立在大众契约基础上的强力意志型国家。洛克试图指出,国家统治者本身也属于缔结契约的一方,如果统治者做出有违契约原则和契约内容的行为,那么人们有权重新建立一个符合契约精神的新政府。特别还从“自然物权”的角度,论证了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有限权力型国家。孟德斯鸠则进一步追求将国家政府纳入法治的框架中来,以实现政治自由,并且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置的问题,论证了分权制衡型国家。卢梭探讨了自然权利基础上的社会契约,转变为道德权利基础上的社会契约的艰难过程,并在包含有道德意蕴的社会契约之上提出建立人民主权型国家,基本构建完成了古典的契约国家观。这种契约国家观在社会民众之间得到广泛传播,成为一种影响深远的政治思想原则,甚至直接推动了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值得关注的“思想史事件”是差不多同时代的两位著名思想家柏克和黑格尔,在考察了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契约国家学说,以及其直接诱发的法国大革命政治实践以后,分别对其展开了不同进路的批判。

一、柏克的惯习国家观

柏克想要说明,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契约国家理论是用纯粹抽象的逻辑来演绎国家的存在,缺少经验上的依据。那些国家契约理论,都是预先设定了一种人人享有自然权利的自然状态,然后以此推导出国家理应是由所有人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确立起来的。然而,众所周知,社会上每个具体的个人并没有实际参与过缔结国家契约的行动,也没有实际签署过什么文件,这种契约式国家完全是靠自我得证、自我维持的,如果将其简单解释为是一种默认,这是非常牵强的。问题还在于,既然人们没有实际参与国家契约的订立,而所谓的国家契约又不能像普通的民事合同那样可以依靠相对超然的法律来确认,那在对自身极其不利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采取机会主义的态度来撕毁和违反国家契约,为何还要对这种契约国家保持内在的忠诚?而如果没有普遍地对国家的忠诚,那根本无法建立起来一个稳固的国家实体。

柏克更是从实践的角度指出,“一门建设、革新或改革一个政治共同体的科学,跟任何其他经验科学一样,不是先验就可以教会的。”[2]98也即是说,现实的政治管理活动不可能完全遵从个体的想法来展开,而是有其内在的运行逻辑。启蒙思想家热衷于宣扬为了保障实现所有人的权利,必须重新建立起体现新原则的契约国家,这更多地体现的是政治理想,这种理想化的目标很难落实到国家建设与管理行动中。正如法国大革命发生以后,革命后的执政者领导废除了很多旧制度,却没能建立起与社会状况足够适配的新制度。这些执政者并不具有政治上的美德与经验,参与政治的第三等级也缺乏参与政治的素养与能力。再者,很多革命参加者高呼着平等的口号,但“那些试图消除差异的人,永远都无法实现平等。在由形形色色不同阶层的公民组成的所有社会中,有些阶层必然居于最上层。因此,那些平等主义者,只是改变和扭曲了事物天然的秩序。”[3]83诸如财产等方面的不平等是符合自然秩序的,强行达到一致性的平等,反而可能会造成一系列的不公正问题。此外,深受启蒙思想影响的一些革命领导者还将自己的国家主张神圣化,甚至热衷于发明新的“公民宗教”。启蒙思想家声称现代国家是由市民社会里的社会契约所奠基的,就这种建立在意识形态与宗教理性上的政治国家而言,看起来似乎不是国家嵌入到了社会中,而是社会嵌入到了国家之中,这样的情况,显然与契約国家观的基本原则相悖离。

柏克提出了一种惯习国家观,认为任何国家都建立在特定族群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惯习约定基础之上。那些契约论者通过高扬理性的旗帜来演绎国家存在的正当性,与此不同,柏克恰恰是想要防止“理性的僭越”,认为“国家的本质不是物质性的,而是道德性的。国家是人为的组合,它们产生的直接而充分的原因乃是人类心灵的决断。左右着这种动因去创造的稳定的必然规律究竟是什么,我们迄今还不知晓。”[3]74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国家存在之合理性并不来自于私有市场交易过程中建立起的公共协定,国家制度体系是由人们在群体性的互动合作中不断建立和完善的。正因为如此,那些流传下来的司法传统、宗教礼俗以及文化观念等惯习,当然也直接参与了现实国家形态的塑造。例如,柏克认为,宗教具有显著的社会功能,就当时的英国来说,英国教会拥有财产是有利于公共事业的,教会制度能够产生一种道德训诫的效果,从而保证人们在巨变的社会转型期,依然能够安顿好心灵,不至于茫然失措。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非要从契约的角度来理解国家,认为应该由社会契约来为国家奠基的,那这些契约也不是由当代人通过一次性缔结来完成的,而是由不同世代的人们在累进的历史进程中逐步缔结完成的。“它是所有科学领域、艺术领域及各种德行在最大程度上的合作,由于这种合作的目的只有通过很多代人的努力才能实现,因此它不仅仅是现在生活的这一代人之间的合作,也是那些当下活着的与已经死去的,以及那些将要出生的人之间的合作。”[2]145而历史上的人们缔结的各种“广义契约”延续至今,就表现为大众默认遵守的各种惯习,正是这些持久存在的因素,确证了国家存在之合法性。

柏克教导人们应该保持对历史文化和政治传统的敬畏,如果公然地扫荡一切旧的惯习,那会动摇国家存在的根基,使得人们的社会生活体验发生断裂,导致混乱无序的政治状况。既然想要彻底清除惯习的因素,来设想创制一个全新的国家是不可能的,那怎样才是可行的呢?首先,应该充分尊重和保留诸多延续至今的惯习。那些流传下来的各种惯习是先人们的生活经验和集体智慧的沉淀,传承这些惯习不仅是在遵守与先人之间的代际约定,充分体现出对历史契约的尊重和守护,而且能够保证将前代人的智慧承接下来,代代延续,从而为一个民族的生生不息提供必要的导航。其次,即便真的认为有些制度需要完善,那也必须充分考虑到大众的文化情感和行为特征,坚持审慎的改革原则。不能“以扰乱国家的方式,即让国家中每一件心爱之物都遭受到危险的方式去追求这种宪政制度的改善。”[3]303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柏克认为,英国继承着先人流传下来的、符合自然法则的理性的古典政治智慧。那种多数人民主决策的政治体制,并不能保证决策的有效性,反而可能在一定环境下激发“人性的恶”。因此,应该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来实现一种有限的政治运作机制,要求保留光荣革命以后的既定政治体制,包括法治、司法独立、代议制以及私有产权制等,在此基础上渐进性地推进改革,根据具体情况适度调整。

二、黑格爾的伦理国家观

黑格尔试图指出,启蒙思想家们随着高举着理性的旗帜要为国家之存在立法,但他们构想的契约式国家没能彰显出兼容所有人的理性原则,其缺少普遍性的维度。现代市民阶级的兴起,造就了一种全新的市民社会形态。启蒙思想家都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以捍卫市民社会作为其契约国家理论的落脚点。然而,考察市民社会的运转机制可以看到,这里都是原子式的个人在相互打交道,普遍尊奉的正是自由的契约原则[4],从利己主义的动机出发来进行交易,在此基础上形成持续扩大的交易市场,构建起一个“需要的体系”。初看起来,由人们自发自主确立起来的自由市场秩序,似乎能够带来一种广泛的劳动分工格局,带来所有人都会获益的利益分配格局,增进公众的福利。深入分析会发现,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之下,不同的群体反而会发生明显的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最终会导致出现“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现象。正是市民社会内部敞露出来的根本矛盾,使得整个社会秩序表现出种种反伦理的特征,甚至存在着内部崩解的风险[5]。既然现实的人在市民社会中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那把国家建立在无数原子式个人签订的契约之上,就是要求国家行动服从于市民社会的要求,服务于市民社会的内生秩序。这样的国家只能是“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的“外部国家”[6]203,根本无法以代表全体人民普遍利益的面貌出现。

尽管卢梭在其著作中明确区分了“众意”与“公意”,认为国家应当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上,国家体系必须依循具有普遍性的意志的指导来运转,但他依然没能阐明“国家的理念”。在卢梭那里,“公意”概念的具体内涵是相当模糊的,也是引起争议较多的地方。一种情况,“公意”可以被理解为是个体契约基础上推论出来的一种抽象共识。那在这种抽象共识基础上形成的国家则只是表现为一种否定性原则,注定是不稳定的存在。当面对外部冲击时,不得不依靠“绝对恐怖”的方式来维持自身。另一种情况,“公意”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个体可以普遍化的意志”[7]。很显然,这种“公意”无非是导向康德所阐明的那种道德律令,而建立在这种道德律令基础上的国家只能是停留在理想的层面,缺少客观化、制度化的可操作性。在由异质性个体组成的总体生活秩序中,无法有力地回应日常生活中“他者”和“社会”的问题[8]。总的来看,这种所谓的“公意”最终还是会归流于众意,代表的只是一种偶然的统一性,不能作为国家存在的合理性根据。真正的国家不是共同意志的产物,而应该是普遍意志的产物,这种普遍意志代表着超出自我,面向总体的超越维度。

黑格尔提出了伦理国家观,将国家看作是担负着伦理精神的社会系统中枢。只有经过国家环节,才能实现自我意识和实体性原则的统一。所谓的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不过是一种“假人”,任何人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着。个人永远无法拥有比群体更大的力量,个人只有结合成群体才能拥有更大的力量。个人所结合的群体力量越大,个人的积极自由也就越大。借鉴现代系统科学的系统论思想,黑格尔所理解的国家是在人类漫长的群体性行动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就人类来说,最有力的社会功能组织就是作为政治共同体的现代国家。现代国家是由不同个体组成的一个有机体,而“机体的本性是这样的:如果所有部分不趋于同一,如果其中一部分闹独立,全部必致崩溃。”[6]268这意味着,个体与国家之间具有一种不可分离性,每个人都要隶属于一定的社会国家,无法想象个体能够完全脱离国家,甚至直接来创制国家。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相比于由其统一起来的个体,国家拥有哲学上的在先性。”[9]14然后,就像个体与优先于个体存在的家庭之间存在着伦理关系一样,个体与国家之间事实上也存在着伦理关系。把整个人类社会理解为一个宏观生命系统的话,那么“国家是自为的神经系统,它自身是有组织的;但它只有在两个环节,即家庭和市民社会,都在它内部获得发展时,才是有生气的。”[6]264-265即是说,这里不能用契约论的思维范式来理解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就契约关系的实质来说,其对应的是不同主体之间有限互动过程下的“有限责任”,因为是“有限责任”,所以才能界定清楚权利和义务等等。而公民与国家之间,对应的乃是一种无限互动过程下的“无限责任”。这种“无限责任”体现在国家层面,就是要求国家担负起关怀所有国民生活状况的伦理责任。

黑格尔想要阐明,如果将作为整体的国家赋予一定人格的话,那作为伦理实体的国家,当然不能停留在感性或知性层面,而应该进展到理性的高度,充分体现出“国家理性”。“一般来说,现代世界是以主观性的自由为其原则的”[6]291,自由权利具有可欲性,但当我们谈到各种权利的可及性时,就会清醒地意识到,不能抽象地谈论人的自由权利。自由并不单纯意味着把人类从消极的外部法律限制中解放出来。例如,有产阶级知道他们的经济力量能够使他们在竞争中满足自身的欲念,因此乐于主张自由市场制度是保证人们获得自由的充分必要基础。然而,对于那些失业者,还有快要饿死而又没钱买东西的人来说,“人人有权进入商店”的权利,却并不能增进他的实际自由。更重要的是,当他面临着生存威胁时,他有没有进行诸如盗窃等“不法”行为的权利?在考虑到不同群体之间的权利会存在冲突以及人们具有某些“必需的权利”时,作为伦理实体的国家介入和回应“权利的纷争”,采取理性的行动就成为必要的了。“一切国家制度的形式,如其不能在自身中容忍自由主观性的原则,也不知道去适应成长着的理性,都是片面的。”[6]291这也就要求,伦理性的国家需要不断培育国家理性,及时地将伦理精神注入到客观化的制度体系之中,例如,对国民经济进行干预、开展社会救济、发展公共教育事业等,以推动所有人权利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个体怀抱着“爱国心”来“忠于绝对国家”本身便是积极自由的体现[10]。

三、对两种国家观的政治哲学解读

当我们谈论国家理论的时候,牵涉到的核心问题其实是人的自由在“现代社会”中如何安放的问题。启蒙思想家们建构的契约式国家观,表达了一种个体主义的进步主义立场。其首先强调的是“绝对自我”的独立和自主,即以个体的自由作为出发点,将个人权利置于最优先的位置。由于害怕丧失自我,使得人们试图将感受到的一些社会关系固定下来,并借助君主制或代议制等外在的形式投射到“国家”的理念中,以此来伸张所谓的普遍权利。更进一步,他们潜在地坚持一种“自发自然秩序”,强调在个人互动博弈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来创制社会秩序及其国家制度。这里或多或少折射出现代市民阶级在社会地位上升期的天真向上心态,即认为,由市民阶级主导开创的现代世界秩序具有一种“似自然性”,并且将资本的内在发展诉求当成了社会国家整体的进步要求。柏克和黑格尔则敏锐地抓住了契约国家观的个体主义前提,站在社群主义的立场直指其理论前提的“虚假性”。

柏克代表着社群主义的保守主义立场。柏克不想去关注那些形而上学的绝对观念,而是表现出一种“实践智慧”。柏克清晰地意识到,所有人都是生活在复杂的社会历史情境之下的,人的存在都有历史维度以及情感维度,不能无视社会历史结构的总体性,抽离掉成约惯习来想当然地创制全新的政治秩序。或者,更务实一点来看,政治本身就是不同群体之间进行权力博弈,并最终达成权利妥协的艺术。近代以来,各国不断发生的政治革新运动已经表明,没有哪一个社会阶级群体能够完整主导整个社会的走向,按照少数人的意志去追求那种纯而又纯的“绝对自由”,更是会导致灾难性的社会后果,使得所有人都不得安宁。当不同的群体在经过几番博弈之后,发现自身既无法控制自由市场,也无法控制政治国家运作时,那就应该转而采取妥协的态度,来努力维护一种基本稳定的政治社会秩序。毕竟,稳定秩序总比混乱无序要好,累进调整总比无谓损耗要好。可以看到,启蒙思想家的“建国方案”尽管存在缺陷,但还是张扬着以普遍自由和平等为核心的现代政治原则。柏克在证伪了契约国家理论以后,却并没有能够回应和说明如何建设体现现代政治原则的国家。因此,柏克对契约国家观的批判,与其说是深刻的,不如说是迂回的,是以一种迂回的方式回避了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现代政治原则。他坚持以稳定的名义保守着体现历史智慧的惯习。细看来,他想要保守的,与其说是传统惯习,不如说是传统的不自由以及历史的不平等。

黑格尔代表着社群主义的进步主义立场。在黑格尔看来,启蒙思想家想要建立新型国家来实现更多的自由,这种出发点并没有错,错的只是对自由内涵的理解。黑格尔深刻认识到,个体的真正自由离不开他者的自由或者说群体性的自由。而且“自由”理念的落实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过连续的不同历史阶段,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实现。“自我”是在社会中不断生成的,在实际生活中,每个人的自由权利必须获得他者的承认才能被确证,而相互承认的过程是一个冲突的过程。这就要求,建立一种能够不断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以实现一种基于自我规定的普遍承认状态。黑格尔想要证明,那种个体主义的自由主张以及契约式国家是纯粹抽象的,不具有制度化的可能性,无法体现这种内在要求。只有借助主体间性的自由表达以及伦理式国家才有可能建立起制度化的相互承认秩序,使所有人处于一种自由共在的关系。在能够协调和驾驭市民社会矛盾的伦理国家中,道德责任的观念逐渐为每个自由民所接受,公民又能够通过政治社群的组织以及政治行动表达自己,从而将“规范的自主性”与社会规范结合起来[11]190,把自由和政治义务等结合起来,促进国家理性能够不断地确立起来。在不断优化的国家制度体系中保障“自由”理念的最终实现。就此来说,黑格尔是将启蒙运动以来确定的现代原则全部承接了下来,并将理性进一步推广到国家理性层面,尝试用承载着理性的伦理国家来保证自由原则的真正实现。在这里,笔者不赞同那些认为黑格尔晚年是保守主义思想家的流俗见解,而是认为,在黑格尔那看似冷酷理性的逻辑体系之中,恰恰饱含着对于普遍自由以及历史进步的信念。

柏克与黑格尔的理论具有不同的实践指向性。柏克作为拥有丰富的从政经验的政治家,当然是深谙了政治运作之复杂,与其说是老成持重的,不如说是圆滑世故的。自然不能同意那些“半吊子哲学家”幼稚的政治论调,特别指出了惯习的粘连性或者说阻力。当然,这道出了部分真理性的内容,提醒我们不能被激情冲昏了头脑,要充分考虑到传统惯习的影响以及大众的接受程度,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稳妥地推进政治实践。不过需要指出,如果依照柏克的这种理解来指导行动,那就意味着,对社会惯习的任何改变都需要通过协商或者说“契约”的方式来完成。这就消解了政治参与者通过革命活动来将自身意志加于政治制度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因此,柏克的这套话语常常沦为一种辩护性话语,只是为论证“现状在意识形态上的合法性”[12]56。黑格尔作为用哲学来把握整个时代的思想家,自然也明白人总是会受到历史传统乃至惯习的影响,但是,人是不可能一直停留在过去的,人的精神的成长性总是会要求去创造。当下的创造性活动,会带来不同以往的生活经验,这些经验未来则可能会沉淀为新的惯习。黑格尔在考察了现代社会的内在矛盾之后,论证了承载着伦理精神的理性国家之必然。尽管他想要拉开与现实政治运动的距离,但还是不可避免地包含着对现存国家的潜在批判,毕竟“不是每个国家都有资格具有黑格尔赋予国家理念的那些属性。”[13]231面对理念与现实之间的张力,这里已经隐约敞露出政治革命的动向。由此也就不难理解,马克思后来通过批判性地继承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走向了社会批判乃至社会革命之路。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阐明了国家应当是理性的,却没能说明国家何以能够是理性的。只有通过具有社会主义原则高度的系统性革命,使得以无产阶级为代表的普遍等级掌握国家政权,才能以一种普遍意志来塑造现实的国家,为建设理性国家提供必要前提[14]。只有始终把人们感性的生命活动以及涌动的生活冲突作为政治关注的焦点,并着力为重新摆放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提供解決方案时,才会召唤出自觉的国家理性。

四、余论

如果足够敏锐的话,很容易意识到,正是以契约国家观、惯习国家观以及伦理国家观的不同分野为基础,后来衍生出自由主义、保守主义以及社会主义三元组的政治思想谱系。相应地,在一个国家内部,依据不同社会群体信奉的政治理念差异,大体可以区分出自由派、保守派以及激进派的政治运动。更进一步来说,在如今这个资本主义全球化的时代,自由主义政治运动往往体现着强势资本集团的自由诉求,占据着强势地位的资产阶级在获得经济社会权力的同时,还渴望获得更多的政治权力,想要构建基于契约自由的国家秩序。保守主义政治运动则不断表达出对自由化资本势力的警惕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与反资本倾向的文化保守主义、民族保守主义乃至宗教保守主义运动形成一种复杂的结合和微妙的共振,以保卫传统生活的名义来简单地捍卫一些旧的国家制度。而社会主义政治运动则鲜明地提出规制资本势力的任务,要求国家担负起伦理责任,不断改革和完善国家制度,来回应社会危机以及大众的关切,以建设合乎理性的社会共同体。需要意识到的是,这些不同政治思潮以及相应政治运动的存在,表征着一个国家内部政治经济秩序的结构性紧张关系,而其互动与博弈的结果,将直接关乎一个国家的未来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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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广东)

收稿日期:2023-06-04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现代化道路探索历程与经验研究”(21JZD006);湖北省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项目“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的若干重大问题研究”(21ZDMY08)

作者简介:蔡超,讲师,博士,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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