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解读

2023-12-29 16:12
上海质量 2023年10期
关键词:声明办法标准化

嘉 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以及《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有关要求,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总局令第83号),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出台背景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内容。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

自2001年成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来,我国标准化事业得到快速发展,标准化工作改革日益深入,覆盖一二三产业和社会事业各领域的标准体系基本形成,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数量逐年增加。但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长的整体需求来看,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

同时,企业是市场活动的主体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源泉,通过制定和应用标准等活动,可以规范企业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技术创新、拓展国际合作,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保持高度统一行动和高效率运行,是一切标准化的支柱和基础。

现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发布于1990年,实施了三十多年,已不能满足目前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新需求。同时,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10月发布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重要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对企业标准化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基于上述背景,自2019年1月起,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牵头,正式启动《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本着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服务企业发展的原则,将《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更名为《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二、出台目的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主要目的有三个。

一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提出的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发挥企业主观能动性,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的出台,贯彻落实了有关决策部署,为全面服务企业标准化工作、全面优化企业标准化工作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适应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方式变化的要求。《标准化法》在企业标准化方面,要求建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代替原有的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办法》的出台,规定了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相关的要求,保障了制度的落地实施。

三是将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纳入《办法》。标准化工作改革以来,企业标准化工作改革积累的行之有效的做法,比如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对标达标、标准化良好行为等,需要纳入规章,更好支撑和保障企业标准化工作开展。

三、《办法》主体框架

此次修订出台的《办法》3千多字,共三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企业标准的制定、企业执行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化促进与服务、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第一条至第六条为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企业标准定义、企业标准化的基本原则、基本任务,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在企业标准化促进发展中的任务等。

第七条至第十三条为企业标准的制定部分,主要规定了依标生产、企业标准制定的原则、制定程序、知识产权、联合制定企业标准、试验方法和编号规则等。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为自我声明公开部分,主要提出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和时间、公开渠道等。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为促进与服务部分,主要提出了促进企业标准化工作和为企业标准化工作提供服务保障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为监督管理部分,主要规定了对企业标准监督检查的范围、方式、内容以及处置措施等。

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为附则部分,主要明确了例外情形和生效时间。

四、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调整企业标准管理模式。根据《标准化法》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新要求,对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进行细化,强化企业主体地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标准化工作职能重心从标准管理转为服务企业标准化工作,因此将规章名称由“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调整为“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调整的目的,在于聚焦政府职能转变、着力激发企业主体创新活力、规范企业标准化工作,从而引领企业标准化水平提升。

二是构建企业标准政策体系。《办法》首次明确企业标准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信息披露,提升市场透明度。同时,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标准融资增信制度、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开展对标达标活动和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等,多层次、多角度引导和激励企业提升标准化工作水平。

三是完善产品包装标准的明示要求。首次明确要求公开限制过度包装商品的包装标准,明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产品包装物所采用的包装标准,为强化社会监督,制止商品过度包装提供法治保障。

四是强化企业标准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的企业标准监管制度,有针对性地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具体来说,在为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企业标准化工作内生动力方面,《办法》提出了三方面举措:一是用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代替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与备案制相比,企业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一项标准,仅仅需要10分钟左右的时间,并且不需要任何费用,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为企业节约了大量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二是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无事不扰”,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更加优良的环境。三是加大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激励和服务力度。比如,加大对具有自主创新技术、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标准奖励力度,支持将先进企业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丰富标准化服务供给;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为企业参加国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参与政府和国际标准制定提供便利。

在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方面,《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作出了详细规定,有利于提高企业标准技术水平、推动企业不断拉高企业标准高线,以及对标国际水平提升整体标准水平。此外,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标准技术水平低于推荐性标准不明示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自我声明公开是对企业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公开渠道的安全、可追溯是企业标准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该规定是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设计完整性的一个环节,能有效保障各相关方利益,便于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办法》在自我声明公开方面,第十四条第三款要求“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推荐性标准是综合考虑科技发展、社会消费水平等各种因素制定出来的,符合或者接近广大消费者的心理预期与常规定位,低于推荐性标准应该让消费者知情。通过条款修订,一方面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另一方面通过要求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明示其指标情况,充分保障消费者选择权,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同时倒逼企业不断提升标准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此外,第十五条规定,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对于在其他渠道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在具体的企业标准制定方面,《办法》要求,企业制定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这主要是考虑,保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落地实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其中,监督检查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应该是被各相关方广为接受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公平、公正,而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恰恰是经过实践检验、普遍认可、广泛使用的成熟方法,也与我国各级政府的监管工作实际相协调。同时,《办法》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引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没有相应标准的应当自行制定科学合理、准确可靠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五、制度创新及对企业的影响

《办法》进行了制度创新,将对企业标准化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一是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是标准化运行机制的深度创新,一方面以标准创新先行带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企业不断追求标准与技术创新的内在机能和运转方式,另一方面促进企业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创新成果融入标准,提升标准技术水平,以标准创新助推技术创新和产品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二是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2023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多部门印发了《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对标准“领跑者”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与要求。《办法》在《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再次鼓励企业以标准“领跑者”为目标,对标国际标准与国内先进标准,基于创新技术成果和良好实践经验,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以高水平标准引领产品和服务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扩大中高端产品和服务供给,支撑行业保持高质量发展,助推形成“标准领跑、产品领跑、企业领跑、品牌领跑”的高质量发展格局。对企业而言,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可以极大提高产品在行业内的竞争力,同时有机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确保自己的企业在行业处在领跑的位置。

三是实施标准融资增信制度。《办法》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的方式建立支持企业标准创新的专项基金,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给予标准化水平高的企业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标准交易与标准质押活动。可以说,为广大企业扩充了融资渠道,可以有效解决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也进一步保证了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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