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强国视阈下“代理退保”耦合协同金融诈骗犯罪及打击方法研究

2023-12-31 03:34李大鹏
重庆行政 2023年6期
关键词:黑产保单投保人

李大鹏

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冒充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等,以有内部资源名义,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虚假宣传可办理全额退保,并从中非法牟利,形成“代理退保”的金融诈骗模式。而“代理退保”就是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保单投保人的名义向保险金融机构申请办理退保,通过捆绑目标客户、逼迫保险公司、線下发展代理等形式获取不法收益的犯罪模式。目前,“代理退保”已成为扰乱保险市场、损害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利益的重灾区,逐步形成黑色产业链,并正从传统寿险、健康险等人身保险产品向车险领域延伸[1]。加大对“代理退保”的金融诈骗犯罪打击力度以及方法研究,是实现金融安全,进而保障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

一、“代理退保”的行为特点及获利模式

“代理退保”黑产团伙模仿直销模式,通过加盟代理、中介合作、招收学员等形式,广泛发展线下代理,并开展所谓的“保单维权说明会”“专业培训会”,形成线下逐层获益、线上网课收费的获利模式。

一是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委托其代理退保。

“代理退保”黑产团伙往往包装为专业团队,通过自媒体等平台营销,或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客户信息后,诱导消费者与其签订代理合同,委托其代理退保。

二是操控投诉,阻断消费者正常维权。

部分“代理退保”黑产团伙中,混杂着保险机构的在职或离职人员,利用其熟悉保险消费投诉和相关监管政策的信息不对称优势,操纵消费者,反复向保险业监管部门投诉,并控制或诱骗消费者不能与保险公司直接联系,阻碍消费者正常维权[2]。

三是伪造证据,向保险公司施加压力。

“代理退保”黑产团伙,通过与原保单销售人员联系,钓鱼取证,诱导多数正常保单出现一系列人为制造或伪造的问题。在钓鱼取证成功之后,“代理退保”黑产团伙就针对销售误导、学历造假、培训记录缺失、给予合同外利益等上述人为制造或伪造的问题理由,进行高频次投诉,向保险公司施加压力要求全额退保。

四是谋取非法利益。

在实施前三步的非法行为过程中,“代理退保”的黑产团伙通过向保险消费者收取“代理费”“咨询费”手续费,或者通过从消费者退保之后,投资其他产品获取不当利益,甚至是通过贩卖消费者个人信息,谋取非法利益[3]。

二、现有打击实践与新型金融犯罪

近年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对该类违法犯罪行为深入研判,实施了有效的打击实践和实务探索。

(一)现有“代理退保”黑产团伙的打击实践

有效打击实践的分类研判:

第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施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代理退保”黑产团伙实施代理退保行为中的预备行为[5]。在这一行为中,黑产团伙多通过非法方式获取投保人信息,以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游说客户委托其办理退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名的打击对象是代理退保的预备行为,能够实现对“代理退保”黑产团伙犯罪行为的前置阻断,但尚不能形成对代理退保完整实行行为的整体打击,难以作为打击的典型实践。

第二,以诈骗罪实施打击。犯罪团伙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以能够代理客户办理退保为名,从意图退保的保险消费者手中骗取手续费,实施诈骗犯罪。该类犯罪的主体是电诈团伙成员,而非“代理退保”黑产团伙成员。以诈骗罪实施打击,能够重点打击电诈团伙,但较难打击到“代理退保”黑产团伙。

第三,以职务侵占罪实施打击。在上海经侦办理的“代理退保”职务侵占案中,犯罪事实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侵占公司“开单”奖金,劝说投保客户全额退保并重新投保,骗取公司财产的行为。该案中,犯罪主体是保险公司员工,“退保”是其职务侵占的手段行为,不具有典型性。

实务探索的结构化分析:

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就“代理退保”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进行了探索。

第一,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前提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归属已经确定无疑,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强拿硬要,或者强行索取。而在“退保”这一行为中,投保人期望退还的金额,与保险公司愿意返还的金额并不一致,且因为保险条款、累计缴纳保费金额、保险金额、投保时间、退保原因等因素产生纠纷。关于退保金额的财产所有权尚处于争议之中,导致以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定罪存在争议。

第二,虽然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犯罪。但“代理退保”明显不属于“经营保险业务”的范畴,且非法经营作为列举型犯罪,在其列举规定的非法经营的表现形式中,并没有代理退保行为,因此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新型金融犯罪揭示“代理退保”的另类途径——保单转让

保单转让须遵循“保险利益”原则。

保单转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不能更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一旦确定便不可随意变更,但投保人可以经被保险人同意后作出更改。寿险保单作为一项金融资产可以进行转让,即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但必须遵循“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

保单转让须提交具有证明保险利益的书面材料,即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劳动合同、户口簿等等。投保人、受让人提供上述“保险利益”凭证就可以在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处进行转让登记。因此,将寿险保单通过“转让”方式出售给受让人,也成为寿险保单通过保险公司“退保”变现之外的另类途径。

“助贷”黑产团伙收购寿险保单实施骗贷、骗保犯罪行为。

融资性保证保险,是指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还款违约后,由保险公司代偿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一种保险。此类险种是银保合作的创新应用,既符合高效申请贷款的市场需求,更有效降低金融机构放贷风险,已成为保险行业财险业务第二大险种。2021年全国保证保险保费收入已近千亿规模。其中,融资性保证保险,依托互联网科技应用,具备较高市场认可度和便捷操作性,也成为不法侵害的重要目标,面临严峻的风险隐患。近日,重慶警方侦破全国首例利用虚构“车资质”、转让过户“寿险保单”实施诈骗的融资性保证保险诈骗案,成功打掉一个“助贷”金融黑产团伙,及时发现贷款类、保险类诈骗犯罪的新手法和新特征。

在重庆警方破获的融资性保证保险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严某为首的“助贷”金融黑产团伙,以获取高额手续费为目的,通过线上广告、线下推介等方式,利用国内各地金融中介人员搭线,招揽全国各地贷款资质极低的资金需求人员,并以承诺顺利贷款、提供交通费用、安排在渝食宿等为条件,组织借款人来渝贷款。其间,该团伙针对借款人征信资质差异,采取为借款人购买“车险”、转让过户“寿险保单”、虚构工作单位、虚报工资收入和编造居住地址等系列手段,伪造并提升借款人贷款资质。同时指导借款人下载贷款APP,并填写虚假信息,骗取金融机构视频审核和大数据审核。借款人贷款成功后,该中介团伙即按约定贷款30%—50%作为中介费用,并扣留借款人还款银行卡和三期还款资金,由该中介团伙安排履行三期还款后即终止还款,故意触发“拖欠借款”的保单生效条款,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严某在重庆先后面向全国20余省市招揽了360余名借款人伪造个人信息和资质证明,采取向金融机构贷款并故意逾期等手段,对平安财险、太平洋保险等多家公司,实施融资性保证保险诈骗活动,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

“代理退保”黑产团伙通过转让保单全额变现。

“代理退保”黑产团伙,将寿险保单转卖给“助贷”黑产团伙,然后由“助贷”黑产团伙将收购寿险保单过户到借款人名下,以提高借款人的借款资质和授信额度,进而通过投保融资性保证保险顺利获取贷款。在这一过程中,“助贷”黑产团伙,利用伪造的借款人资质,成功诈骗到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贷款、保险金。而“代理退保”黑产团伙,通过转让保单,实现了保单的全额变现。

三、“代理退保”与“助贷”黑产团伙耦合协同的共同犯罪模式

2018年以来,“助贷”黑产团伙通过收购“寿险保单”骗贷、骗保的犯罪日益猖獗,而“代理退保”黑产团伙的高频次犯罪日期与之高度重合,形成二者耦合协同的最新金融诈骗犯罪模式。

(一)“代理退保”与“助贷”黑产团伙相互助力,协同增力

具体来说,“代理退保”黑产团伙通过转让寿险保单变现是其最优选择:

首先,相比于“维权”方式的退保,转让寿险保单的变现方式时间更短、成本更低;其次,寿险保单可以多次转让,手续费可以多次收取;再次,寿险保单转让可以网上异地办理、不受“维权”退保方式的地域限制,便利性较强。所以,寻找合适的寿险保单受让人,就成为“代理退保”黑产团伙的最迫切需求。

不仅如此,“助贷”黑产团伙收购寿险保单使其骗取贷款的犯罪效率快速提升:

寿险保单作为一种金融资产,是银行、保险公司授信审核的重要依据。“助贷”黑产团伙通过招揽信用“白户”,受让寿险保单进而骗取贷款、保险金。在重庆警方破获的融资性保证保险诈骗案中,严某招揽借款人赵某从吉林到重庆骗取贷款,高价收购原投保人张某的一份“平安福终身寿险”保单,并伪造了赵某和张某的结婚证一张,成功骗取保险公司完成保单转让过户,赵某从而获取贷款资质,成功骗取年缴保费金额三十倍的贷款,可谓“一鸡三吃”。

值得注意的是 “一鸡三吃”的最大犯罪收益:

在“代理退保”与“助贷”黑产团伙耦合协同的共同犯罪过程中,“代理退保”黑产团伙既可以在原投保人处收取高额手续费,也可以从“助贷”黑产团伙的客户处收取高额手续费,还可以从“助贷”黑产团伙处收取转让过户费用,真正实现“一鸡三吃”的最大效益。

因此,该类犯罪中,“代理退保”黑产团伙手中掌握大量寿险保单需要变现,而“助贷”黑产团伙需要寿险保单包装借款人,两个团伙通过买卖寿险保单而相互助力,从而联合起来产生增力,协同完成了代理退保、骗贷骗保的犯罪行为,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金融稳定产生了严重影响。

(二)“代理退保”与“助贷”黑产团伙构成金融诈骗犯罪共犯

“助贷”黑产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招揽借款群体、伪造核心资质、培训应对审核、引导骗取贷款、收取高额费用、触发违约责任、保险理赔代偿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保险公司保险金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在该类犯罪中,“代理退保”黑产团伙手中掌握大量寿险保单亟须变现,而通过“代理维权”方式不仅时间过长,而且不能全额退保。其将保单转让给“助贷”黑产团伙,不仅能够快速变现,更能全额、超额变现。

在与“助贷”黑产团伙合作过程中,“代理退保”黑产团伙为能够足额,甚至超额转让保单,往往承诺“包干”完成转让过户程序。其不仅明知保单受让人以该保单骗取贷款、保险金的犯罪意图,也帮助原投保人、现投保人(暨受让人)伪造“保险利益”凭证以在保险人(暨保险公司)处完成转让过户手续,最终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构成“助贷”黑产团伙金融诈骗犯罪的共犯。

四、“代理退保”黑产团伙的打击对策

正如对公职人员的打击应该以职务犯罪定罪,对金融黑产的打击也应该以金融犯罪的罪名科刑。对“代理退保”黑产团伙建议以上述侦查实践引导打击思路,并研判该类犯罪的打击模型。

(一)开拓“代理退保”黑产案件打击思路

对寿险保单进行多维度(如过户日期、投保险种、保险公司等)筛查,明确“助贷”黑产团伙和“代理退保”黑产团伙的共同客户(通过“助贷”黑产团伙伪造寿险资质成功实施保证险诈骗的投保人),查明过户寿险保单时提供“保险利益凭证”的真假,厘清 “代理退保”黑产团伙帮助“助贷”黑产团伙金融犯罪的共犯关系,锁定退保中介嫌疑人。

(二)创建“代理退保”黑产案件打击模型

首先,通过“投保融资性保证保险且已理赔的寿险投保人&投保前一个月内变更投保人&投保后一个月内退保或转让保单”明确投保人。其次,通过投保人与黑产中介的手续费转账规律“两个及以上投保人给同一人转账”明确黑产中介。具体而言:通过条件1:“购买融资性保证保险且理赔的投保人”,筛选出贷款、投保、理赔的三个条件都具备的保证险投保人。通过条件2:“贷款前一个月内变更投保人”,筛选出以变更寿险保单获取授信的投保人。通过条件3:“贷款后一个月内退保或转让保单”,筛选出疑似“退保”黑产团伙操作的订单。综合条件1、2、3得到“投保人清单”,该清单是“助贷”黑产团伙和“代理退保”黑产团伙的共同客户。通过投保人与黑产中介之间手续费交易的转账规律(暨两个及以上投保人给同一人转账),锁定“助贷”和“代理退保”黑产团伙人员。

(三)加强警银协作,实现预防与打击并重

“代理退保”黑产团伙定性难、打击难,一直是制约该类犯罪的瓶颈问题。以公安机关为主导,联合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保险企业,加强警银协作配合,利用上述打击模型对“助贷”和“代理退保”黑产团伙进行批量打击,可以有效铲除信贷、保险行业面临的风险隐患,维护金融领域良好秩序。同时,公安机关、监管部门、银行保险企业也应当结合职能职责和角色定位,通过案例剖析、风险提醒、行业整顿、违规警示等途径,采取线上线下宣传、教育和引导,揭露此类犯罪的手段方法,曝光金融黑产团伙的现实危害,依托全民金融法治意识的提升,构建金融安全的防护屏障。

参考文献:

[1]徐凌波.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功能性重构——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導案例第40号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2018(10):31-42.

[2]劳东燕.金融诈骗罪保护法益的重构与运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04):3-29.

[3]李媛媛,张春蕾,随力瑞.居民金融素养对防范金融诈骗风险研究——兼析风险偏好的中介效应[J].价格理论与实践,2020(08):92-95.

[4]肖周录,何旺旺.金融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问题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20(11):181-185.

作者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经侦支队

责任编辑:刘小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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