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正义价值*

2024-01-03 12:29徐海红岳乃松
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2023年2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共生正义

徐海红 岳乃松

(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基地, 210044,南京)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历经新时代十年伟大变革,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污染防治攻坚向纵深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迈出坚实步伐,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1]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形成了富有时代气息、蕴含生态特色的正义价值体系。从种际逻辑来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共生正义是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以“人”或“自然”为中心的抽象困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美好图景的价值目标;从人际逻辑来看,让绿色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共享正义是超越绿色资本主义思潮,实现当代人与当代人之间、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共享资源配置和生态产品的价值理念;从国际逻辑来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正义是应对西方环境霸权主义挑战,实现不同国家和地区享有平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共同构建和守护人类美好家园的价值指引。生态文明制度正义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梳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正义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1 生态文明制度正义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2]制度是否正义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成效。推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探讨我国生态文明制度正义的价值贡献,首先要厘清我国生态文明制度正义的内涵。

1.1 制度正义的概念

诚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3]谈论制度离不开正义,谈论正义也离不开制度,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制度是正义的实现保障。

诺斯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4]制度的规制和约束功能是理解制度概念的重要维度,但仅从功能维度来理解制度并不能涵盖制度的所有特点。马克思认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5]生产关系决定了制度上层建筑的内在特征。制度作为人们有目的建构的产物,在其建制之初就蕴含着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因此,在特定社会生产关系中产生的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就约束着制度的功能,也内在决定了其对社会基本结构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安排。概言之,制度是指由人们在特定生产关系中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所决定的,对社会基本结构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安排。正义是人类社会价值哲学中存在的恒久问题之一。自古以来,正义多指代“善”“好”,更倾向于一种“善”的价值。“正义的所有属性一概独立于社会和历史语境,因此任何关于正义的研究都没有必要考虑社会和历史语境。”[6]正义作为一种理念,是指对至善价值的追求,其核心在于表达一种向“好”、向“善”的趋向,即合乎某种道义。如在政治领域中,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理性安排是一种“善”;在生态领域中,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合生态性安排也是一种“善”。概言之,正义作为对至善价值的追求,是一种对社会领域合乎道义的安排。

制度正义是否存在,或者说正义是客观存在的吗?“在我们所熟悉的现代社会中,很可能不存在一个所有人都有充分理由同意的正义制度,更不用说所有人实际上都会同意的正义制度。”[7]的确,这种纯粹性的制度正义是虚妄的、与实践脱节的。然这并非意指制度正义不存在,在谈论制度正义时,忽略制度前提就不可避免落入抽象困境。制度正义存在应然和实然的两种状态,制度正义的应然状态意指该制度对社会基本结构中权利—义务关系所做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合乎道德性的安排,而实然状态下,或多或少存在可供改进的空间。所以制度正义不是一个存在问题,而是程度问题。一般而言,制度具有一定程度的正义价值。对制度正义概念的界定,必须将其置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中来解释:“制度正义根本决定于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在此基础上建构起来的社会制度体系和国家结构以及社会秩序。”[8]因此,制度正义指建立于特定生产关系下,对社会基本结构中权利—义务关系所做出的符合人们公平正义价值观念的基本安排。

把握制度正义的概念需认清以下三个层面:首先,制度正义首要价值是公平。一切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处理社会结构中人们权利—义务关系的安排,实现权利—义务的共享与共担。其次,制度正义是一个程度问题,“对制度正义的期盼和实现必定是一个不断努力追求的过程”。[9]不同生产关系条件下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所实现的正义范围和程度不等,所体现的正义内涵与价值有别。最后,制度正义遵循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公平性原则”,即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权利、也共同承担义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多重领域);二是“时效性原则”,即制度正义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存在着质的差异,随着时代的变化,制度正义的内涵与价值、范围和程度也要随之变化。

1.2 生态文明制度正义的内涵

生态文明制度指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建立的一切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正式性与非正式性的规定和准则,既是为规范生态文明建设行为而制定的规则,也是对以往旧文明形态及其制度的超越。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们要建立健全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制度,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制度约束作用。”[10]制度正义是一个程度问题,其受制于不同生产关系体系、现实的制度正义的本质是具体的、历史的、现实的。封建制度较于奴隶制度、资本主义制度较于封建制度都具有较大进步性,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的解放,然究其本质“都是剥削阶级主导和体现其意志和利益的制度体系,是剥削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制度外化形式”。[1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仅铲除了剥削的根源,也极大程度上彰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把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作为两大历史任务,始终把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始终把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根本目标。生态文明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正义价值既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正义的时代特征,也彰显了区别传统制度正义价值的生态底蕴,形成了一幅“红绿”交融的价值图景。因此,生态文明制度正义指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对生态领域内权利—义务关系所做出的合乎生态性的基本安排。

当我们把视野从制度正义转向生态文明制度正义,生态文明制度正义体现出有别于制度正义的三重内涵。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层面,体现为种际间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种际正义指自然界中的其他物种和人类之间享有相同的生存、发展和延续的权利,强调人类在开发和利用自然时要遵循适度原则,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二是人与人的关系层面,体现为人际间的生态环境与资源的共享。人际共享包含代内和代际两个方面,代内正义指当代人之间既能共同享有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所带来的“红利”,也要承担因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所产生的责任。代际正义指每一代人不应当以其所在当代利益为准则,肆意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在合理注重自身发展同时切实关心下一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代内与代际正义所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权利共享与责任共担,其所要实现的是人与人之间权利享有和责任分担的公平合理与内在统一。三是国与国的关系层面,体现为全球环境治理视野下国与国之间的权责共担。全球正义指在面对全球环境治理时,各国之间据其综合发展水平高低及其在全球环境治理中所处的角色和地位,合理分担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切实构建公平正义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

2 中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正义价值

正义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12]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构建公平正义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既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生态文明制度正义主要呈现为人与自然和谐的共生正义、让绿色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共享正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正义三重价值取向。

2.1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共生正义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人与自然和谐的共生正义是处理种际关系(人与自然间其他物种的关系)的重要价值维度。在人类世界或属人世界(人类社会和人化自然的统一)里,人与自然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人类与自然界中的其他物种都享有平等的生存、发展和延续的权利,主张人和自然之间应达到一种动态平衡的共生关系,即人类不应为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过度攫取自然资源,剥夺其他物种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也不能走向为保护生态环境而放弃发展的浪漫主义想象。人与自然和谐的共生正义指人们依据适度原则,通过劳动改造自然界中的存在物来实现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通过 “反哺”自然界、保护自然界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人与自然和谐的共生正义指向两个层面:一是共生层面,人与自然是相互统一的有机整体,“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13]自然界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是自然界中的一部分,人依赖于自然界而生存,自然界也依靠人类确证自身的价值,人与自然实现共生共存。二是正义层面,马克思认为人来源于自然,但又不同于自然,人与自然界中其他物种的本质区别在于劳动,人可以通过劳动来改变自然界,为自己创造新的生存空间和条件。同时,人也受制于自然条件的制约,人的能动性要遵循自然规律,否则就会受到大自然的惩罚。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经典论述,意指人与自然之间是对立统一的整体,即人与自然之间地位对等。“人不在自然之下,也不在自然之上,而是在自然之中。人与自然融为一体,就彻底消解了人与自然的‘主人’与‘奴隶’,‘中心’与‘边缘’结构,从而建构起人与自然在价值地位上平等正义的关系秩序。”[14]共生是正义的基础,正义是共生的价值,二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本质统一。

2.2 绿色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共享正义

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一直以来是党和国家关注的重点领域,习近平同志指出要注重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15]习近平同志关于共享正义的重要论述,集中体现了我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立场,也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内蕴的正义价值。共享正义指人人都能平等享有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人人都能平等享有自由和权利。“借助于特殊社会基本制度,每个社会成员在最大程度上拥有平等地分享公共事物(包括其利益与负担)的权利和自由。”[16]在生态文明制度视阈下,绿色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共享正义指当代人与当代人之间、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人人都能享有优美的生态环境和丰富的自然资源,这就要求每代人在享有生存和发展权利的同时,既要承担当代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责任,也要兼顾后代人发展的需要,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

基于共享的四个特性(均等性、公共性或非排他性、法定性、渐进性),我国绿色发展理念的共享正义呈现出四个层面的内在要求:一是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共享的均等性,即当代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均等地享有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同时也有责任偿还先人的“生态债”,有义务留给后代人丰富的自然资源与优美的生态环境。二是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享有的公共性,即当代人和后代人都有享有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权利。三是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享有的法定性,其意指生态环境与资源的共享正义是依靠制度的刚性原则来约束的。在制度前提下人们享有环境与资源是有限度的,人们既享有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权利,也要担负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以及生态补偿制度等,都从根本上规范和制约着我们开采自然资源的限度和所要承担的生态责任。四是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享有的渐进性,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共享具有长期性、复杂性,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当代人既要重视自身正当、合理的发展,也要偿还先人的“生态债”,尊重和保障子孙后代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2.3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环境正义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也正处于变革困境之中。在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下,全球环境治理面临着各国环境治理能力差异明显、利益难以达成共识、权责分担不公、缺乏监督等诸多严峻性挑战,世界各国正处于生态与治理危机、和平与发展危机之中。针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习近平同志在俄罗斯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的演讲中创造性地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思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呼吁,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17]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思想不仅为全球治理体系建设贡献了中国方案,也为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完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现实路径。

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的囚徒困境(个人的理性选择导致了集体的非理性选择)根源在于世界范围内公平正义仍未得到充分实现。习近平同志强调:“公平正义的全球治理是实现各国共同发展的必要条件。”[18]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世界范围内形成了全球化产业链体系,其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两极分化”的严峻后果:一是部分发达国家不愿承担因其肆意消耗自然资源实现经济快速发展而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历史责任,甚至运用污染转嫁与资源掠夺等手段,将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设在他国以实现污染转嫁的同时攫取自然资源利益;二是部分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承担全球环境治理责任能力欠缺。因此,生态正义如何实现成为处理国际关系,推进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首要问题。“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19]正义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准则,是实现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变革的价值引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正义为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原创性的价值遵循,具有两方面的内涵: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立足于人类整体利益,根植于“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凝聚着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彰显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全球正义价值理念,对完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全球正义是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目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坚持以公平正义为要旨,倡导全球积极合作,世界各国团结一致,共同应对全球环境治理挑战,解决当代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难题,实现可持续发展,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3 中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对人类文明发展的价值贡献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从种际、人际、国际三个方面出发,建构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与人平等共享、国与国合作共赢的正义秩序,深刻回答了如何破解种际之间地位不等、人际之间分配不公以及国际之间权责不明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促进人类文明发展做出重要价值贡献。

3.1 共生正义:破解种际地位不等的时代难题

人与自然和谐的共生正义以人与自然如何得以共生为问题导向,旨在推进人与自然之间达到一种动态平衡的和谐共生关系,是化解人与自然矛盾、破解人与自然利益冲突的重要价值指引。人与自然应该以何种关系相处?以人为主体、还是以自然为主体,是近代以来学界争论的焦点。人与自然和谐的共生正义坚持人与自然互为主体的立场,促进保护与开发的双向互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创造性回答了种际之间地位不等的时代之问。

种际之间的地位不等主要缘起于西方哲学传统中的两种价值流派:一是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发端于西方主客二分的哲学思想,认为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人与自然之间是一种认识与被认识、改造与被改造、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主客二分的哲学思维模式是在劳动过程中,人的实践能力逐步增强从而不断塑造自身主体性意识、确证自身主体性地位而形成的。这种思维模式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必要条件。然而随着人类实践能力的增强,人的主体性地位被不断拔高,尤其是在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类对自然的改造取得了巨大成功,进一步固化了人与自然之间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为人类中心主义奠定了基础。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以人为中心,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要把人的利益作为评判事物的价值原点和道德依据,其实质在于“一切以人为中心,或一切以人为尺度,为人的利益服务,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20]在人类中心主义主导下,人与自然相对立,人统治、支配着自然,自然界被视为满足人们需要的,只具有工具价值而无内在价值的客观存在物。人自诩能主宰自然,这种扩张、侵略、宰制的主体性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破裂,从而引发生态危机的产生。

二是自然中心主义。自然中心主义产生于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批判,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一种价值反思。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自然中心主义在反对以人的利益为中心时,也不可避免地陷入另一个极端,即以自然为中心。自然中心主义强调自然的内在价值,主张将道德关怀扩展到自然万物之中,摒弃人的扩张性、侵略性、宰制性,实现从征服者到参与者的角色转变。利奥波德指出:“土地伦理是要把人类在共同体中以征服者的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中的平等的一员和公民。”[21]自然中心主义强调了自然的主体性地位,弱化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制约了人的生存和发展。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争论的焦点在于:以人为中心,还是以自然为中心。无论是强化人的主体地位,还是偏重自然的主体地位,二者都是各执一端,“追问‘绝对首要性’的形而上学也就失去了解释现实‘关系’的任何可能性”。[22]也就是说,追问人与自然间何为主体,在人与自然之间做出选择,就不可避免地落入形而上学的猜测和臆想之中。无论是人消解自然,还是自然消解人,“人与自然关系上的‘中心’一旦形成,就会出现‘中心’对‘边缘’的支配和控制,导致对‘人’与‘自然’双重遮蔽的状态”。[23]显然,人与自然关系的“创伤”难题,需要以一种“守中”的“疗伤机制”来破解。

人与自然的“创伤”关系始终是困扰人们的时代难题,习近平同志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24]这一重要论断创造性回答了种际之间地位不等的时代难题。

首先,人与自然和谐的共生正义为如何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提供了价值指引。与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不同,人与自然和谐的共生正义既不以人为中心,也不以自然为中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既是对中国传统天人合一思想的创造性转换和创新性发展,也是将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思想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相结合形成的理论成果。共生正义强调一种“守中”原则,这里的“守中”并非指在人与自然之间寻找另一个“中心”,而是指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要中正平和、公平正义,二者互为主体。人与自然和谐的共生正义表明人与自然是有机统一的整体,而非对抗性的存在,强调要在人与自然之间追寻一种既享有自然,又反哺自然的共生关系,为破解人与自然矛盾提供了价值引领。

其次,人与自然和谐的共生正义为如何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难题提供了解决思路。按照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内在逻辑来认识和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可能会出现重经济发展而轻环境保护、重环境保护而反对经济发展两种不良倾向。关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25]“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26]“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又是经济财富。”[27]这些重要论断深刻回答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一要转变人征服自然、自然宰制人的对立思维模式,二要树立正义观念,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双向互动、动态平衡的和谐共生。

最后,人与自然和谐的共生正义为人类文明发展做出了价值贡献。人类文明发展历经渔猎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的演进历程,正在向生态文明迈进。现代工业文明的发展带来严重的环境危机,人与自然走向分裂和对抗。习近平同志指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许多重要特征,其中之一就是我国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28]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成功实践证明了人与自然、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辩证统一关系。人与自然和谐的共生正义不仅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价值指引,也为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做出了重要贡献。

3.2 共享正义:回答人际分配不公的历史难题

人际正义包含代内正义与代际正义两个层面。人与人之间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分配不公是社会发展所遇到的重大历史难题。近代以来随着生态危机不断加深,国外绿色思潮逐步兴起,以期解决人际之间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分配不公的历史难题,实现代内正义与代际正义。

面对人际间的生态非正义,以美国保罗·霍肯、莱斯特·布朗等为代表的理论家们提出了绿色资本主义理论,即通过“市场手段和技术革新从而实现生态环境与资本主义协调发展”。[29]信奉技术万能论,认为通过绿色革新手段能够实现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赢。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代内和代际间的生态非正义都在不断扩大,其原因主要在于:

第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不互通。马克思认为资本的本质在于增殖,追求剩余价值最大化的资本逻辑内在决定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相互对抗的矛盾状态,也诱发了生态帝国主义的扩张,如环境污染的转嫁(将难降解垃圾出口到他国以达到获取利润和污染转嫁的目的)。“资本主义在鼓励一种‘有今天没明天’式的无底线的消费主义。”[30]这种消费主义所主张的是一种快时尚的奢靡消费模式,即快速生产、快速消费、快速淘汰,其结果是加速对自然资源开发和破坏。显然,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追求利益与保护环境是不可调节的矛盾关系,在环境保护与资本利益相冲突时,“利润最大化是资本主义的铁的规则,这个规则压倒了其他一切规则”,[31]资本利润受到侵损时,环保必将为其让步,日本批准核废水排海是最有力的例证,这就导致了代内和代际间环境治理责任分配的不公。

第二,技术万能论的失败。技术万能论是人类主宰自然观点形成的重要原因,其认为科技发展总会解决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甚至当地球不再适宜人类居住时,科技也能带领我们找到新的家园。随着科技发展,以往困扰人们的诸多难题都迎刃而解,使得人们更加信奉技术万能,认为正如技术能解决其他领域难题一样,技术也能解决生态领域问题。的确,技术在新能源开发、水体与空气净化等领域取得一定的成果。然而,技术在满足人们物质生活需要时也带来了更严重的环境危害,如化学农药对土地、水源的污染,汽车尾气对空气的污染等。令人惊讶的是,新能源汽车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环保。据研究,汽车所造成的污染仅有40%来源于行驶阶段,而60%来源于生产和报废阶段。[32]技术万能论的失败在于,技术发展在解决旧的环境污染过程中,也带来了新的环境问题。与此同时,技术成果享有方面也具有局限性,技术革新往往伴随着高昂的成本付出,这就必然会造成绿色科技购买面临价格壁垒的问题,导致人与人之间无法平等享有优美的生态环境与优质的自然资源。

第三,市场失灵。面对生态危机,以新自由主义市场为准则的西方国家主张依靠自由市场来解决生态问题,如碳税、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等制度。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在西方资本主义制度裹挟下,碳税等措施并不能有效实施。就政府来说,西方政府是利益集团的政府,这就使政府在颁布碳税等制度时会最大程度照顾企业的利益。对企业而言,部分企业主在参与政府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对碳税等制度起影响作用。对社会公众来说,碳税所造成的企业成本负担往往会转嫁到消费者手中,影响消费者对碳税制度的认同。市场机制的失灵导致环境保护防线的破裂,生态环境的修复与保护并非一朝一夕,环境损坏后果也将转嫁到子孙后代,从而造成代际之间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权利享有和责任分担的不公。

中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所蕴含的人与人平等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价值诉求,是对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与人之间根据财富多寡而享有生态环境质量的不平等关系的超越。受资本逻辑的支配,富人与穷人生活的自然环境质量有着显著的差异,富人可以选择生活成本较高但生态环境优美、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地区进行生活,而穷人只能生活在环境污染较为严重但生活成本低廉的地区,富人与穷人生存环境和生活品质的差异表明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与人之间无法实现真正的平等。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我国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遵循。从价值取向来看,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始终秉持“环境正义”原则,通过生态扶贫、生态移民、生态补偿等制度来使环境受益人和环境受损人公平享有生态权利、共同承担相应的生态责任。中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平等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提供了制度保障,为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构建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做出原创性贡献。

第一,绿色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共享正义主体是人民。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要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人民是社会的基础、国家的根基,实现绿色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彰显了马克思主义发展观中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指向。面对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习近平同志指出:“发展经济是为了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同样也是为了民生……生态文明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要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33]这表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共享正义的理论内核,人民不仅是生态共享的主体,也是生态共享的创造者。绿色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共享正义所追求的不仅是人人都能平等享有环境与资源权利,也要求人人都应担负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与共建美好家园的义务。以人民为中心作为绿色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共享正义的价值内核,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

第二,绿色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共享正义是人际的共享。绿色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共享正义所主张的并非是部分人的共享,而是更大范围的人际共享。从横向维度来看,既包括国内全体人民的共享,也包括全球人类的共享。从纵向维度来看,既保障当代人正当合理的发展权利,也要为后代人留下优美的生态环境与丰富的自然资源。习近平同志指出:“生态环境保护就是为民造福的百年大计。”[34]生态环境保护不是一地得失,而是关系全国生态安全,乃至全球生态安全的重要问题,保护生态环境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习近平同志提出“四个负责”,即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世界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强调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共建良好生态、共享美好生活的良性循环机制,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充分彰显了我国对人际间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权利共享、责任共担的态度,体现了我国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始终贯彻绿色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共享正义,为人际间的生态共享正义贡献了中国智慧。

3.3 全球正义:应对国际权责不明的世界难题

人类命运共同体立足于人类整体的前途和命运,深刻回答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美好世界、如何建设美好世界”的重大课题。以生态文明为切入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正义是我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中面向国际范围内生态权责分配不公而产生的价值理论,深刻回答了国际之间权责分配不明的世界之问。

当今社会,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威胁着人类整体的生存与发展。随着全球环境污染的逐步加深,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显得错综复杂,在生态问题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西方既表现出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建立的决心,又大肆鼓吹“发展中国家生态环境威胁论”,妄想推卸生态责任,借此打压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莱斯特·布朗在《谁来养活中国》一文中指出:“大量烧煤使空气污染和酸雨日益严重,其结果不仅使中国作物减产和降低了森林的生产率,而且也波及日本和韩国……中国若不能大力制止人口增长,将影响整个世界。”[35]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西方鼓吹“发展中国家生态环境威胁论”的同时,也未能展现出其大国担当。《美国损害环境事实清单》细数了美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损害环境十二条清单,诸如全球历史温室气体排放第一大国、弱化保护和贩运野生保护动物、出口固体废弃物等。“作为当今世界最先进的发达国家,美国在环境领域劣迹斑斑,不仅在国内环境保护政策上大开‘倒车’,还严重损害全球环境治理的公平、效率和成效,是公认的‘共识破坏者’和‘麻烦制造者’。”[36]总的来看,当今社会存在的全球不正义主要体现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一方面积极开展与发展中国家的沟通与协商,订立契约、制度约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以维护全球范围内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好转;另一方面却倒行逆施,对他国进行环境污染转嫁,以躲避自身所需承担的生态责任和义务,迫使发展中国家减缓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保证发达国家在国际上的发展优势和话语霸权。

中国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始终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与世界各国共同应对全球环境治理挑战,努力推动共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我国始终坚持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正义为价值导向来构筑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规划了我国大气污染的防治标准、限期达标规划、监督管理以及在工农业等诸多领域的防治措施。2021年发表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涵盖了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新理念、国家战略和历史成就,向世界发出了共建公平正义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倡议,充分彰显了我国在面对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的责任与担当。

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目标与理念来看,习近平同志于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庄严承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在领导人气候峰会上指出:“面对全球环境治理前所未有的困难,国际社会要以前所未有的雄心和行动,勇于担当,勠力同心,共同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37]强调要坚持多边主义,以公平正义为要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发达国家要肯定发展中国家在气候治理中的贡献和切实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绿色转型),坚持多边主义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充分诠释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正义价值,体现了我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对权利和责任的公平分配,为破解全球环境治理的权责分担不公难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所取得的成效来看,中国始终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积极参与、推进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建设,为全球环境治理作出了积极贡献,如推动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绿色丝绸之路建设,提出系列绿色行动倡议等。同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我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如在碳排放方面,中国碳排放强度2020年比2015年下降18.8%,比2005年下降48.4%,累计少排放二氧化碳约58亿吨,基本扭转了二氧化碳排放快速增长的局面。除此以外,在能源生产与消费革命、产业低碳化、生态系统碳汇、绿色低碳生活上都取得了显著成就。[38]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中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致力于构建合作共赢的国际关系,促进了全球环境正义的实现。

生态文明制度正义是人与自然共生正义、人与人共享正义和全球环境正义的统一,这是习近平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对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价值贡献。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正义价值指引下,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全面理解与深刻把握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正义价值,对于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创建人类文明新形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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