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的信任样态与路径建构探析

2024-01-03 03:23王润稼
关键词:网络空间信任个体

王润稼,钱 蔚

(北方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 100144)

信任是维系人际互动的重要纽带,也是实现社会平稳运行的关键依凭。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网络社会,在不同的时空场域与文化生态下孕育出不同的信任样态。在传统社会中,社会成员的交往范围通常只局限于以血地二缘为基础的熟人关系之中,个体可以充分依托交往对象的身份背景和已有的交往经验完成信任关系的确立。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人们的社交场域已经由传统的熟人社会转向以陌生人为主的虚拟领域,网络社会的开放性、共享性、匿名性等特质拓宽了人们的交往范围,也促使信任关系的构建从以往的现实熟人空间延展至更为广阔的陌生虚拟场域,致使信任面临着更加复杂多元的发生情境。因此,在流动性极强的虚拟社会,传统社会中相对单一、静态、稳定的信任模式逐渐消解,取而代之的是更为复杂多样的新型样态。

一、网络空间的信任张力

基于网络空间的开放、匿名、虚拟等特性,其信任样态并非单一向度,在面对不同的交往情境与交往对象时,呈现出强信任与弱信任之间的张力,并在此基础上表现出信任样态的多元化与复杂性特征。

首先,受虚拟性、陌生化、匿名性等影响,网络社会的交往对象在某些情境下会呈现出一种较高的不信任状态。一方面,当互联网成为大众话语表达与信息传播的主要工具后,“生关系人群”成为个体主要的交往对象,陌生化的关系导致了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工具化倾向,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更多是一种谋略式信任,从而消解了虚拟社会的亲密信任连结。在网络空间中,虽然流于表层化的“弱连接”社交关系避免了现实交往的复杂性,但个体每一次关系的建立与结束均由其主观意愿决定,人们会更加在意对方所发布的信息与观点是否符合自己的立场与偏好,并进一步通过点赞、转发、评论等方式以期获取对方的关注与信任,但如果后续对方所传递的信息内容与自身预期存在偏差,个体通常会无所负担地切断互动,转而寻找新的网络交往对象。在此种情况下,较之于现实社会,人际间信任的联结力与持久性趋于弱化,网络空间中关系的疏离与情感的消解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工具理性的强化,从而削弱了信任关系的稳固性。因此,与建基于血地二缘的传统社会不同,互联网中所开展的虚拟交往通常是以交换关系取代亲缘关系,人际间持续互动的前提并非出于情感连带,而是交往对象是否能够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传统中国社会伦理关系是以“家庭”为基点向外横纵扩展的关系结构,“每一个人对于四面八方的伦理关系,各负有其相当义务;同时,其四面八方与他有伦理关系的人,亦各对他负有义务”[1],因此在传统社会的伦理观念中,与实现自身利益相比,对群体的义务往往更具优先性。而网络社会人际间更注重利益的对等交换,多数虚拟交往更多停留在计算型信任阶段。计算型信任的产生是经过理性计算之后,认为相信对方并与之合作可以为自己带来好处。如在虚拟交易里,交往双方对彼此的身份背景了解程度不高,并不会有熟人社会中紧密的情感牵连,双方之间产生信任的动机更多是因为利益诉求,这使得交往双方往往存在较强的警惕与防范,彼此的信任关系相对脆弱,失信的风险也相对较高。另一方面,除了互联网所带来的关系变化之外,网络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虚假性也是导致信任缺失的重要因素。人们对于信息真实性的感知是构建信任的前提性要素,信息的虚假与不确定会极大消解主体的信任态度与倾向。在网络空间中,碎片化信息交织混杂、多元价值思潮碰撞涤荡,人们习惯性依据片面信息或以情绪化的叙事方式制造所谓的“事件真相”,从而导致网络舆情真假难辨,使人们容易陷入纷繁复杂的信息陷阱与谣言之中。除此之外,个别不法分子为谋取自身利益,利用互联网匿名性、开放性等特点,故意制造并散播虚假信息,煽动群体情绪、混淆认知,污染网络生态。网络空间中舆情的反转现象消磨并削弱了人们对公共虚拟场域的信任度,一些时候公众无法明晰和甄辨什么该信、什么不该信,致使其对本来信息资源复杂多元的互联网环境产生抵触,进而导致人们萌生出怀疑与戒备的态度取向。由此可见,网络虚假消息与欺诈行为不仅破坏了网络生态的和谐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网络社会信任的有效构建。

其次,网络空间通过打破物理上的时空阻隔构建起虚拟交互平台,参与者之间的匿名互动形成的身份遮蔽以及由此所形成的网络圈群,在某些情况下呈现出一种较高的信任联结。一方面,匿名性与虚拟性为网络空间中信任的建立提供了基础性前提。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提出的“拟剧论”认为,我们的整个社会生活近似于一场戏剧表演,置身于网络社交的大剧场中,人们利用各种虚拟符号“精心装扮”自己以期塑造出理想化的人格形象,这种虚拟形象不仅是一种理想的全新身份,更是突破现实人际交往束缚而释放出的“本我”。主体之间每一次的沟通与交流都是情感的释放与自我认同的实现,网络社会中强信任关系的构建正是基于这种情境预想。网络生活将网络平台中的交往对象视为开展信任行为的受信方,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和虚拟性则赋予施信方全新的身份形象,使其跳脱现实社会的具体交往场景,人们无需再束缚于熟人社会诸多实在的规范与约制当中,可以依据各自偏好选择与合乎自身利益需求的特定人群开展关系联结,所感知到的人际互动较之现实社会的自由度更高。个体判断对方是否具有可信性,很大程度上源自于受信方是否能满足自身所期盼的需求,在现实社会的很多情况下,个体迫于现实交往关系的真实性与复杂性而不敢充分表达自我诉求,从而导致在面对面的沟通交流中,要么为满足他人期待而隐藏自身真实想法,要么在意见表达的过程中,个体的观点不被重视或淹没于大众呼声之中,致使个体逐渐失去与他人交往的期待与信心。而在网络空间中,匿名性的特征遮蔽了主体的真实身份,交往双方并不熟知彼此的详细信息,这就减轻了沟通带来的身份负担,而且去除了声音相貌后的虚拟身份在很多人看来比现实中面对面的交流所带来的压迫感降低许多,个体无需担心现实场域中所存在的身份束缚,从而展开更自在自如的表达与交往,彼此之间在深度交流与真诚沟通中建立起有效的信任关系。由此可见,在理想状态下,网络交往的匿名性特征为交往对象真实表达自身意愿,进而建立纯粹的情感关联提供了情境支持,此种情感基础正是信任关系构建的关键要素,许多个体乐于扮演着利用信息符号建立起的虚拟形象,并精心维护此种交往模式,从而实现网络空间中情感关系的有效搭建,使信任关系得以持续维系与强化。另一方面,由于受信者可信性的特质是信任构建的潜在驱动力,越来越多的虚拟主体会趋向于构建以地缘、趣缘、业缘等为基础的网络圈群,不同的网络圈群由于信息关注的侧重点不同从而形成差异化的话语表达风格与文化价值取向。也就是说,虚拟社群中的审美情趣、价值偏好、规则标准等要素均作为施信方判断交往对象是否可信的依据,这些与自身具有相似性的要素成为对方获得认同并得以“入圈”的关键依凭。可以发现,圈群内部成员持续性的高频度互动交流,加深了成员之间的认知与了解,强化了内部成员的身份认同,进而可能会形成虚拟性的组织,在高度的群体归属感中建立起情感型的信任关系,成员之间利用日益强化的情感连接组成高粘性的“强关系”群体,从而在网络圈群中构建起稳定的信任系统。

再次,依据不同的交往对象特征与具体交往情境,网络社会的信任关系在低度信任与高度信任之间会发生变动与转向,呈现出信任关系构建过程中的复杂性与多变性。在现实社会中,信任关系的生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熟悉的环境与原有的经验,从实质而言,信任是一种冒险和期待,是人们不确定交往对象在未来的交往中究竟会做出何种举动、究竟会如何对待自己时,就选择相信对方,甘愿与对方展开合作,相信对方不会做出背叛自己的行为。由此可见,信任指向于未来活动,是一种对未来活动中他人行为的预判与预期,而之所以做出信任选择的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过去交往经验的积累。有学者就指出,人们总是假定,熟悉的事物将一如既往地按照过去的方式延续到未来,通过这种方式人们简化了复杂性,正如德国社会学家卢曼所言,“熟悉与信任是吸收复杂性的互补方式,它们相互联系”[2]。而当人们的交往互动从现实社会转入网络空间,网络活动中的“时空脱域”使得现实生活中的熟悉感不复存在,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匿名性、开放性等特点,使得人们的交往只能以信息符号为中介,彼此无法展开面对面的真实交流,这就为信任关系的生成带来复杂性与多变性。一方面,如前所述,网络社会的信任取向并不具有一致性,在面对不同的交往情境与交往对象时,会呈现出强信任与弱信任的不同样态,网络空间的信任生态较之于现实社会而言更为复杂。实际上,虽然与现实社会相比,网络社会的信任张力更为明显,但网络社会中并非只存在高度信任与低度信任这两种非此即彼的信任样态,而是在此两个端点之间表现出复杂化的样态特征,不同的网络交往情境、不同的交互关系主体,可以表现出多样化的信任模式与信任强度。另一方面,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信任关系一经确立之后就具有相对稳定性与固定化的特征,基于网络社会的不确定性,使得信任关系的生成与演进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静态模式,而是表现出动态化的多变性。在网络交往中,对象的不同、需求的转向、感知的变化、信息的更迭、观念的革新等,都是可能造成信任态度与行为转变的影响因素,高度信任可能因为某些消极交往体验而转为低度信任,低度信任也可能受某些因素的影响而表现出积极主动的信任取向,从而使得网络社会的信任构建表现出一种多变性与不确定性。总而言之,网络社会中信任关系的生成与形塑是一个持续、动态、复杂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情境与交往主体的关系特征予以综合考量,才能构建起合乎期待的理想信任图景。

二、网络信任困境的伦理溯源

首先,在网络空间所形成的抽象系统中,可能产生的人的“空场”在一定程度上解构了人的主体性,进而消解了网络社会的信任力。基于互联网虚拟、快速、共享、开放等特征,虽然可以超越时空界限创设出更加广阔的交往场域,但交往主体的身份与人格隐匿于虚拟符号之中,此种摆脱现实连带所建构出的新身份使得人际信任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被消解的风险。相比现实社会交往对象和范围的确定性与稳定性,在流动性极强的网络社会中,随机性与不确定性交往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关系双方以虚拟身份开展交往互动,缺乏熟悉场景中的真实感与安全感,真实的身份被遮蔽,具象的交往被替代,所形成的是巨大网络系统中以符号为核心的交互活动,从而导致人的“空场”,这种缺乏真实性的弱连接关系阻碍了持久稳定的信任情感的生成。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会更倾向于与社会背景和经验认知相似度更高的人构建亲密关系,然而在陌生的网络社会,因为缺乏了相互熟知的交往经验,因此人们只能凭借对方短暂的自我呈现等外在线索进行信任选择,个体通过这些符号化经验来辨别与选择信任对象,从而产生一种预设性的信任,但是这种信任却又极其脆弱且易受损害。一旦受信方修改了自我属性与表现方式,这些新的特征与施信方的期望不符,那么这种缺乏情感连接的信任关系也就无法继续维系。值得一提的是,网络技术将“现实人”变成一连串可以修改的符号,这一特点催生出的网络失范现象也影响了信任系统的生态平衡。如在网络交易平台中,除了对产品本身的青睐之外,商家展现出的好评度、信誉度、粉丝数等外部因素也无疑是消费者产生购买倾向的关键依据,但是个别商家正是利用了网络虚拟性的特点,制造出虚假好评欺骗消费者以牟取利益。这一系列行为产生的恶劣结果不仅伤害了施信方的感情,导致负面情绪产生,而且进一步破坏了整个网络空间的信任秩序。另外,网络的虚拟性消解了人的“现实性”后,个体更倾向于利用外在化的虚拟形象开展网络交往活动,一些人在非理性的主观选择下,可能会不假思索地盲目信任他人所呈现出的虚构表象,这些多元复杂的抽象虚拟符号传递出的价值认知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个体忽略了现实人际交往,与现实社会的脱离进一步造成了主体性的缺失与人的“空场”,从而导致信任困境的产生。

其次,网络社会的身份虚化淡化了责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个体自律性削弱,进而对网络信任的构建产生消极影响。不可否认的是,网络为个体提供了充分表达自我的自由场域,这一特点大大增强了个体交往的自主选择性与自由活动度。但是,相比于现实社会严格的道德规范和法律约束,人们的规则意识和责任观念在虚拟场域中相对弱化,网络的匿名性与虚拟性更易导致个体失范行为的出现。网络空间中自律性的削弱容易导致个体的道德滑坡,如许多未加证实的虚假推文污染了网络生态,一些人为了赚取流量继而牟取暴利,经常编造并传播各种易引起关注的虚假新闻。网络上充斥的谣言和虚假信息导致大众信任度的削弱,尤其是当一些公认的权威人士在网络上做出伤害公众信任情感的行为时,大众原本对其积攒的信任很有可能在一瞬间瓦解,这种信任崩塌的负面情绪极易导致更大的信任危机,造成不信任感的递增与弥漫,为构建良好的网络信任生态带来严重阻碍。网络社会使拥有不同身份背景、性格特质、价值取向的人们汇聚在共同的公共平台之中,人们依靠各自的经验与偏好开展着网络活动,在某些情境下缺乏共通的道德规范与价值准则,缺乏现实生活中的身份约束与群体共识,如此一来,容易造成个体规则意识的淡化,原本在现实生活中不敢表达的观点与行为利用网络空间的虚拟特征得以释放,这种自律性的消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的非理性观念与行为,是导致网络信任困境的重要因素。

最后,在网络社会中,时空分离导致的真实身份缺席,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监管机制的约束效力,为建构高度信任的网络空间带来一定困难。现实社会中时空一致下个体的实在身份,为信用监管的实施提供了可靠保障。当交往双方为达成合作协议而签订契约之后,即使有一方在交往过程中想打破约定,做出失信行为,现实社会也会通过强有力的法律监管要求各方履行其必要的责任与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可以看出,现实生活中清晰规范的法规和制度为社会信任提供了有力支撑。然而,面对复杂多元的网络空间,身份的遮蔽与掩盖容易导致网络监管约束陷入真空地带,符号化的交往模式增加了监管评估的难度,一些网络不良行为的出现具有快速性、隐匿性、复杂性等特征,为网络监管带来技术与操作上的难题。信任的生成除了依赖伦理关系与道德情感之外,对契约、制度、程序的共同奉守与信心也是实现信任的重要机制。祖克尔认为制度信任是基于专业资格、科层组织、中介机构以及各种法规等的保证而维持的信任,这是基于一种非个人性的社会规章制度而产生的信任[3]。因此,制定明确的制度并进行有效监管,对破坏规则的失信行为予以禁止与惩罚,是确保信任的重要方式。然而,目前在网络空间中的监管较之于现实社会而言并不完善,网络社会的虚拟性与匿名性导致的主体身份遮蔽,使真实交往中所能感知到的信任指标难以获取,网络主体的权责边界划分难度增加,真实身份的隐匿加大了监督成本,降低了监督效率,从而因网络空间监管效力的弱化而导致信任困境。

三、网络空间中信任关系的有效建构

首先,基于网络空间中强信任与弱信任之间的张力,信任关系的建构需要在审慎理性的基础上坚持适度原则,对于信任与否能够做出清晰有效的辨识与选择。身处于瞬息万变的信息化时代浪潮中,个体淹没于复杂多元的信息网络之中,与现实社会信息的确定性与环境的稳定性不同,在网络空间中,各种片面信息、舆情反转等现象屡见不绝,网络空间的“去中心化”“去权威性”等特征使得一些人按照自身的认知判断与利益诉求自说自话,易陷入一种不自觉的非理性行为之中。聚焦信任论题,非理性的选择主要呈现出前述高度信任与高度不信任的极端取向,一部分人会因为情绪渲染而不加审思地对一些信息进行追捧与附和,也有一部分人则会选择逃避与贬斥与自身价值观念不符的信息,这两种信任心态产生的张力,可能会引起网络空间的失序与信任危机的产生。因此,网络世界中的个体应保持一种适度信任原则,也就是说,要审慎理性地去筛选与分辨什么该信、什么不该信,既要遏制盲目轻信他人的思想观念,又要摒弃质疑一切的虚无态度。信任适度原则的内核正是基于儒家思想中的“中庸之道”。孔子将中庸作为立身行事的至德要道,朱熹对此解释到:“中者无过无不及之名也。庸,平常也。”又说:“中庸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而平常之理,乃天命所当然,精微之极致也。”(《中庸章句》)由此可以看出,中庸的关键处是于动态平衡之中把握事物实质上的中(而非物理意义上的中间点),恰到好处地拿捏其中的“度”,并坚守此常道。具体到网络信任的中庸之道,一方面,在网络中处理信任关系时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原则与导向,用公正审慎的态度看待网络社会中的舆情,理性辨识他者的言行,避免对网络交往对象的盲目轻信。另一方面,需要对网络交往对象持以积极的人性预设,报之以开放、乐观的信任态度。有学者曾经指出:“信任就其本质而言,是信任方与被信任方之间的一种伦理结构关系,存在于信任双方‘托付-回报’动态反馈形成的‘信任链’之中。”[4]由此可见,信任关系的生成依赖于交往双方的循环链条,基于网络场域的匿名性与复杂性,更是需要个体主动启动信任链条,以确保信任的有效生成与长效发展。网络空间是具有较高开放性与自由度的公共平台,中庸之道所彰显出的适度原则,其背后蕴藏的理性精神与情感关照,使人们尊重差异化的价值取向,有效约束与调控网络行为,以理性平和的态度对待网络生活,从而确保交往主体间信任联结的效力与效果。

其次,网络空间中信任关系的有效建构离不开主体的道德自律与伦理自觉。互联网为大众开辟了一个自由且开放的公共话语表达空间,在这个全新的活动场域,现实生活中道德规范与道德标准的约束力和控制力减弱,身份的遮蔽进一步致使网络主体的责任意识模糊。在缺乏道德监督与制度管控的虚拟场域,个体自律意识的缺失容易导致网络信任关系的脆弱与失序。在网络空间中,一些人将自身作为脱离于社会的原子式个体,自我中心的意识增加,可能滋生出“去责任化”的网络失范行为。网络信任秩序的有效构建,需要行为主体提升自身的道德自律意识,重视内在德性的完善,将内化于心的道德规约真切体现于网络生活之中。“在网络活动过程中,当人们凭着已意识到的利益和需要,凭着觉醒了的道德权利、责任与义务,凭着自己的良心、良知去想去做,自觉地讲求道德,自觉地把握自己、检验和校正自己的时候,人们就进入了‘道德自律’的阶段。”[5]网络生活中主体的道德自律与伦理自觉,可以从儒家的“慎独”思想中得到启示。“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礼记·中庸》),儒家伦理认为即便于隐微之处,君子也需谨慎不苟,坚守道德原则,此种道德动力不在于外在的规约、舆论、监督,而是依赖于主体内在的良知信念所生发出的自律意识。在网络生活中,身份的缺席与匿名化并非是行为主体自律意识缺失的理由,网络交往互动只是场景的转化,行为者依然是具有自由意志与德性良知的主体,其失信行为也依然客观真实,“‘虚拟’并不是虚假,也不是虚无,更不是人们失信的理由”[6]。因此,在网络生活中,需要恪守“慎独”的伦理美德,将社会伦理规范和价值准则内化为主体内在的道德律令,在网络活动中反躬自省,恪守诚信,加强自律意识。有学者指出,树立网络慎独原则需要“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正心诚意,从‘隐微’处做起,妥善处理好自我与他人、虚拟与现实之间的关系”[7]。以慎独为核心所生成的道德自律与伦理自觉,可以为网络信任的建构提供根本性保障。

再次,网络空间中信任关系的有效生成需要建立起文化认同下的网络伦理共同体。在现实社会,近似的文化心理结构与内在价值观念是产生信任的深层精神依据。在开放多元的网络空间中充斥着来自不同文化背景、认知程度、个性偏好的多元价值理念,这些文化思潮的鼓荡可能产生一定程度上的观念分化与价值冲突,进而引发交往对象之间的关系疏离与割裂,以亲密关联与友善合作为基础的信任关系更是无从谈起。在此情况下,就亟需寻求可以被广泛接受和认同的价值共识,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建构起网络空间中的伦理共同体,进而为网络社会的信任构建提供有效的伦理支撑。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曾强调共同体对社会团结的意义,他认为“共同体是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应该理解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8]。在网络生活中,需要构建起有效的伦理共同体,营造亲密和谐的交往氛围,使网络活动主体摆脱原子式的个体化自我,与网络中的他者建立起紧密的伦理团结。网络社会中伦理共同体的构建从根本上依赖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的文化认同。习近平指出:“我国是一个有着13 亿多人口、56 个民族的大国,确立反映全国各族人民共同认同的价值观‘最大公约数’,使全体人民同心同德、团结奋进,关乎国家前途命运,关乎人民幸福安康。”[9]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生活中凝聚起的最广泛价值共识,作为中国人的精神支柱与行动向导,在网络空间中依然具有强大效力,人们在网络生活中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依据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准则开展网络活动,就会在虚拟世界中生成共处、共在、共享的群体观念,获得网络生活的参与感与归属感,从而在共同体意识中凝聚起信任联结。

最后,网络空间中信任关系的建构需要技术监管的有效运用。在网络社会中,除了要提升道德自律意识,建立伦理团结外,技术监管也是净化网络生态、维系网络秩序的必要手段,同时也是网络信任构建的重要保障。在现实生活中,诸多信用保障措施可以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稳定清晰的政策法规有效抑制了个人失信行为的发生,高效的监管执行则为大众提供了可资信赖的现实保障,从而使人们对现实生活产生安全感与信任感。较之于现实社会,匿名性与虚拟性的特征给网络监督带来严峻挑战,网络空间中的相关信任保障机制有待完善,亟需建立起具有广泛性、强效力、高效率的信用监管体系。在网络活动场域,有效技术监管的实现需要在网络空间落实清晰严密的法律规章制度,制度设计要更加注重透明化、公开化,提升网络制度设计的科学化与公信力,对于网络失信人员及时建立失信名单,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制止可能潜在的违规行为。特别是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建立起完善的网络征信体系与信用体系,为网络社会中信任关系的生成与维系提供精准有效的技术性支持和制度性保障,在清朗的网络空间中实现信任系统的有效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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