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背景下广西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体系建设研究
——基于山东、海南、天津的经验借鉴

2024-01-06 07:02盘长丽
创新 2023年6期
关键词:仲裁营商广西

■盘长丽

2020 年11 月15 日,历经8 年共计31 轮马拉松式的谈判后,中国与东盟十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共同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2022 年1 月1日RCEP 协定在我国生效。在国际经贸规则遭受严重挑战及新冠疫情带来巨大困难的背景下,RCEP成功签署并生效实施,是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里程碑。广西是中国对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和窗口,是中国—东盟战略合作的积极推动者、深度参与者,更是直接受益者,东盟已连续23 年成为广西第一大贸易伙伴[1]。RCEP 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和互惠的经济伙伴关系框架,逐步实现区域内货物贸易、服务、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这为广西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提供了历史性机遇。广西具有“一湾相挽十一国”的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在此背景下,广西抢抓机遇,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走高质量发展道路尤为重要。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像空气一样不可或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2],为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指明了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3]。营商环境优化是当前各个城市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必须从以往资源消耗与减税让利等初级竞争手段,转变为通过调动制度要素、优化营商环境以增加城市吸引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力。

广西近年大力推进营商环境改革,取得较好的成绩,但在制度完善、行政效率与行政服务、企业需求的政策供给、信息公开化程度、市场公平环境、监管体系、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尚存在诸多不足,突显了广西营商环境建设所面临的困境。因此,在RCEP 背景下广西营商环境的优化应当以更高端的制度目标与更创新的改革手段推进,以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为进路,对标RCEP 规则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为抓手,完善地方营商法治化规则体系和政务服务体系;以市场主体的需求为中心,制定营商环境的精准扶持政策;以共建共治共享理念为指导,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共同体建设;以权利保护为宗旨,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保障体系。

一、RCEP 背景下广西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体系建设取得的成效

RCEP 生效以来,广西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在完善法规政策体系、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强化司法保障等方面努力探索,初步形成了对接RCEP经贸新规则的营商法治环境。

(一)法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广西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条例》等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 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高质量实施RCEP 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等涉及营商环境的文件,同时清理了不利于营商环境优化的政策文件69 件,新修订17 件,此外,还出台了广西法院司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负面清单等文件[4]。

(二)司法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

广西在司法审判质量和效率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如智慧法院通过线上受理和审理案件,极大提升了立案率和结案率。2021年涉民商事纠纷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7.9%;执行合同解决商业纠纷时间比2018 年减少约40%。此外,广西强化失信惩戒和约束限制,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20.1万例,社会信用数据归集量和质量位居全国前列[4]。

(三)服务效率进一步提高

一是企业开办进一步提速降费,2020 年广西新登记市场主体增速47.8%,在全国排名第1。二是办理建筑许可审批时间和环节进一步缩短。实现整个广西建设项目审批联网、“多规合一”减少审批环节,“一张蓝图”统筹规划,协同办公效率提升明显。三是“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全覆盖,人民群众可以线上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可即时办结。四是采用无纸化“智慧湾”系统,跨境贸易便利度进一步提升。广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关检融合系统申报率达100%,验核监管证件从86 种减至42 种;广西推行船运物流“一站式服务”后成效显著,集装箱吞吐量大增,进入全国前十,增速居全国第1。五是实施降费优服提效专项行动,截至2020 年末,港口综合收费比2018 年降幅超过30%[4]。广西口岸进口整体通关时间在全国排名第1。

(四)涉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优化

近年来,广西不断加强涉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重点包括涉外仲裁体系与解决涉外纠纷的司法体系建设。在涉外仲裁体系建设方面,2020 年,南宁仲裁委员会加挂南宁国际仲裁院牌子,开展相应的国际仲裁工作,广西其他地市仲裁委员会亦逐步开展国际仲裁的有关工作。广西通过强化仲裁机构市场化建设和增设外籍仲裁人员,不断提高仲裁机构的国际仲裁水平。在涉外纠纷司法救济体系建设方面,2020年年底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挂牌成立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巡回法庭,专门设立自由贸易区涉外经济纠纷。RCEP签署之后,2022 年9 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设专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涉东盟成员国、涉RCEP 协定成员国及涉其他国家的民商事案件。

二、广西营商环境法治体系建设存在的不足

广西在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但仍存在短板和不足,需要不断提升。在RCEP 涵盖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竞争解决等经贸规则领域,广西与之配套的规定尚不够全面,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尚未形成,涉外多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还有待完善。

(一)有针对性高质量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体系尚未形成

RCEP 生效后,区域内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将显著提高,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最终实现零关税,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将为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布局提供更多灵活性,海关程序的一致性原则对基层海关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同时,投资准入的确定性也在显著增强,外商在区域内投资的限制性条件在减少,RCEP 在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等领域也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广西目前并未针对RCEP 规则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应对、鼓励的政策法规引导企业走出去,吸引外资走进来。

(二)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尚未形成

广西营商环境在政务服务体系、审批系统兼容性、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5],部分地市存在招商引资政策未能及时兑现等问题[6]。

广西为“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出台了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还专门设立了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但这些政策的落实效果还不够理想。如何让这些政策措施落地并完善担保机制以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向中小微企业,如何进一步改进完善基金使用管理制度以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这是当前政府亟须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另外,各地在主动服务意识、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效率方面,与企业期望有一定差距,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尚未形成。

(三)涉外法律服务和多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还有待完善

一是行政机关部门在商事法律服务方面的职责权限不够明晰,缺乏部门间运转的有机协调和衔接。例如,钦州港片区尚未成立有专司涉外商事法务事宜的政府部门、社会机构和团体,现有司法行政机关也并未承担涉外商事法务的事权。看似各部门都在管,却没有具体部门最终负责。各片区内缺乏对行政体系运转的有效统筹,各政府部门间有机协调和衔接不足,整体性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还有待加强。

二是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导激励社会专业法律服务力量参与自由贸易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方法不多、力度不足。目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西自贸区”)相关部门对法律服务价值的认知有待转变,对法律服务在助力创新经营模式、创造财富、集聚优势资源等方面的价值认识不足。主动服务企业的内容和形式较为单薄和传统,缺乏更丰富更有价值的法律服务产品,难以吸引优秀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参与自由贸易区的法治建设。

三是自由贸易区涉外法律机构建设有待优化。目前广西自贸区南宁片区、崇左片区、钦州港片区的司法裁判设置情况如下:3 个巡回法庭、1 个海事法院法庭、1 个法官工作室、2个检察院自贸试验区检察室、5 个调解组织①数据来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数据统计截至2022年11月。。广西已建立了大量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但存在重复建设,整体服务水平和质量有待提升。

三、国内部分省市优化涉外营商环境法治体系建设的经验

(一)山东省优化RCEP 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的经验

1.积极开展国内外法治政策合作

为高效发挥RCEP 对区域经济的建设作用,山东省对外在RCEP 成员国积极设立办事机构,对内与其他地市签订合作协议,为山东涉外经济提供多项政策和法律保障。

山东省通过在国外设立办事处和举办合作会议的方式,深化中外经济贸易合作关系,并从多方面维护境外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在国外,山东省已在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10 个RCEP 成员国设立共11 个合作办事处,这些办事处均为境外企业提供各项商务咨询、商事法律规定、贸易对接等配套服务,并积极探索成员国在政策和法律的合作新境界[8]。同时,山东省和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国家积极进行会议洽谈工作[9],会议参与国通过解读RCEP 协定条款共同讨论扩大实施RCEP 经济产业发展的可能性,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解决国际争端等各项内容。

山东省对内与我国地市海关部门进行海关服务合作工作,优化货物产品的通关功能。山东省以青岛为依托分别与广西南宁良庆区、五象新区携手合作,青岛市贸促会与广西贸促会签订关于RCEP 业务合作协议[10],积极打造高效、统一的多海关协同管理进出口产品工作,提高进出口产品的通关流畅度和安全性。

2.山东省建设RCEP综合性服务平台

山东省通过建设RCEP 综合性服务平台,对RCEP 经济建设事项进行统一规范管理。2022 年7 月,山东省建成全国首家聚焦RCEP经贸合作的综合性企业服务平台(RCEP 青岛企业服务中心,后升级为RCEP 山东企业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一站式”行政审批、涉外审批、法律顾问、海损理算、商事调解等定制化服务[11],特别是在海关窗口,直接由海关检核相关手续和文件,实现快速通关,易腐货物6 小时通关的要求。除此之外,山东省又搭建了全国首个RCEP 线上服务平台“RCEP 鲁贸通”,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已基本完成。

(二)海南省优化RCEP 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的经验

1.积极建设RCEP法治环境

建立多元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海南省在海口市挂牌成立海南国际仲裁院和4 家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并大力推进仲裁机构改革,积极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等国际仲裁机构开展合作,借助国际仲裁机构的经验和技术,探索临时仲裁在海南落地。

与此同时,为解决涉外法律人才缺乏、法律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海南省在国内积极开展关于RCEP 区域经济的法治论坛会议,就优化海南省的营商环境开展多项活动。2022 年11月22 日,海南召开RCEP 背景下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合作论坛,推动RCEP 高质量法治环境的建设[12],与会专家探讨了中外律所合作的可行性,并提出多项法律人才交流措施和多项法律救援工作,为国内企业参与RCEP 区域经济建设提供充足、全面的法律保障,有利于海南省建设安全有保障的法治营商环境。

针对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欠缺,侵权与被侵权事件频发的问题,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联合海南省贸促会共同举办“2022年海南省RCEP 知识产权培训”,优化海南省营商环境法治建设。此次培训针对RCEP 协定“知识产权”章节内容展开,介绍了RCEP 成员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最新发展内容,并就如何识别知识产权风险、抢注商标风险、专利侵权等法律规定的内容,针对我国企业积极应对投资和贸易知识产权问题提出建议[13]。

2.落实“三张清单”,挖掘政策红利

2022 年11 月17 日,海南省商务厅发布海南进出口优势产品“三张清单”,具体包括《RCEP项下海南出口优势产品清单》《RCEP项下海南进口优势产品清单》《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优势产品清单》。海南省通过出台RCEP贸易产品关于降税和零关税的规定提高产品贸易优惠,活跃RCEP 区域经济贸易市场。

出口方面,《RCEP项下海南出口优势产品清单》梳理出我国出口RCEP 成员国部分产品享有更低的出口关税,共计695 个品类。其中关于出口到日本的以维生素为基础的食品补充剂将在五年内实现关税由23.8% 降至13.0%,在2032 年降至零关税。在进口方面,《RCEP 项下海南进口优势产品清单》梳理出RCEP项下新增的且与海南存在产业关联进口的优势产品,共计241 个品类,该品类和“零关税”优势产品同样采取过渡性期限降为零关税的约定,逐步扩大关税优惠政策。《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优势产品清单》梳理出“零关税”优势产品共有1674个品类[14],如此大范围内实现逐步“降零”的规定将会大大促进RCEP 区域经济的建设,RCEP 成员国在海南关口享有较高的政策红利。

(三)天津市优化RCEP 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的经验

天津市出台了《全面对接服务RCEP 扎实推进高水平开放行动方案》,秉持“积极对接、提早谋划、顺势入局、走在前列”的原则,结合产业、区位、政策等优势,综合推进RCEP 的全面落实,具体包括开展外贸“优进优出”行动、鼓励企业海外投资、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等举措。

1.开展外贸“优进优出”行动

天津市引导企业整合自身产品、采购、生产线等资源优势,采取更灵活的组合来设计相关进出口方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聚焦汽车、农产品贸易。如充分利用RCEP 生效后的关税优惠政策,扩大天津市丰田系汽车零部件企业进口规模;同时,以日本自我国整车进口零关税为契机,依托口岸优势推动国产汽车出口日本。

2.支持企业出海投资拓展业务

天津市抢抓RCEP 成员国高水平开放投资市场的机遇,引导和支持天津市企业扩大对外投资合作。一是促进企业利用RCEP 政策红利和东盟人力、资源优势,帮企业搭台,直接投资东南亚市场。二是开展合作。利用东南亚的老挝、缅甸、柬埔寨等欠发达国家的差别待遇,推动天津市的企业与这些国家开展农业种植、水产养殖等方面的合作。三是开拓海外市场,搭建营销网络。如加强与日、韩的合作,借助韩国电子产品的海外市场优势,扩大产品的销售范围和数量,提升产品的国际知名度。

3.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天津市通过实施“单一窗口”贸易便利化政策、加强培训指导、提供法律服务、健全服务保障体系等措施,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天津市加快实施与国际规则相适应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充分体现在提升货物通关效率和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际合作。针对“单一窗口”建设需求,天津市积极落实国家口岸办部署要求,推动中国和新加坡、日本、韩国“单一窗口”合作项目实施。此外,为提升企业对RCEP 认知度,帮助企业熟悉并掌握RCEP协定,还加强对企业培训,指导企业用足用好规则。还帮助企业对标RCEP 新规则,及时预警不合规行为。指导企业处理在RCEP 成员国的商事纠纷并支持权益受侵害企业的维权工作。天津市还为企业提供RCEP 成员国各方面的信息,特别是有关这些国家的负面清单内容,尽可能减少企业海外经营风险[15]。

四、RCEP 背景下广西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体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涉RCEP法律政策体系

1.提高部分行业标准保护的立法规定

RCEP协定由不同经济发展程度成员国组成,不同国家之间对不同行业秉持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RCEP协定经过多年的磋商谈判,最终形成利益相对平衡的权利法律保护态势。我国作为RCEP 重要的成员国,应当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保持相对高标准的法律保护水平。如何在保护我国利益的前提下,与他国签订高标准法律保护条约和国内实现高标准法律保护成为我国立法新要求。

我国立法可借鉴发达国家,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不断提高我国法律保护水平。在RCEP 协定成员国中,韩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属于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对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一直秉持高标准。如韩国提议预先确定损害赔偿,提议在民事诉讼中,各成员方应针对版权和商标侵权建立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制度,在权利人选择采用该制度时启动,赔偿金额应足以威慑之后的侵权行为和补偿权利人因侵权而受到的损害[16]。对于部分成员国规定严格法律保护的内容,我国可适当借鉴。如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国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法律规定较为严格,我国可以进行参考,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优化。

广西出台法律法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不必刻意攀高。虽然发达国家的部分立法规定更为严格、全面,保护性更强,但是由于广西经济发展还相对落后,对于部分不利于经济发展的立法规定应当保持谨慎中立的观点。例如,对于日本和韩国主张专利期恢复制度,即对于部分医药产品等在法定专利期之外,应当提供额外保护期,以弥补因市场审批流程而使专利发明不能发挥作用的时间得不到保护的不足,额外保护期可以使该阶段仍属于保护期[16]。对于以上立法规定,广西在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时应当结合自身专利互利共享的要求进行立法斟酌,不必为迎合发达国家而违背发展规律进行过高要求的立法。

2.建立RCEP成员国法律资源库

RCEP 成员国数量多,法律体系繁杂,RCEP缺乏统一、全面、更新的域外法律法规资源库,这一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涉外企业、法律服务者的法律认知和实战操作,亟待解决。

在法律梳理方面,由政府部门统一发布RCEP成员国的基本法律规定是首要之急。我国商务部已经专门设立“全球法律”平台,但平台发布的RCEP 成员国基本法律原文或者中文版本不全面,缺乏具体细化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需适用国外法律规定时缺乏统一性和可获得性。未来广西应建立涉RCEP 成员国法律资源库,如在涉RCEP 主流网站上设立RCEP 成员国法律法规专区,及时公布RCEP成员国的各项法律规定和正规来源的中文法律版本,并将我国法律法规翻译成相应的东盟国家语言,规范关于RCEP区域的法律适用。

3.定时公开RCEP 经济高风险政策法律信息

高质量解决跨国商事争端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重点问题,其涉及多个RCEP 成员国的法律和政策规定。面对这一问题,广西有必要针对RCEP 经济法律风险和政策问题,及时更新部分法律政策规定作为涉外企业正确预判经济风险,为维护涉外企业的正当经济利益提供依据。

广西应当针对具体的RCEP 成员国制定专项风险预判指南,这有利于涉外企业预先作出风险预判,避免重复发生涉外企业法律侵害事件。目前,我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已经公布部分国家的投资营商环境适用指南,但整体上存在风险预警不足、更新慢的问题。为此,建议广西贸促会每年定期对每个RCEP 参与国的法律和政策注意事项信息进行公布,营造市场安全性强、法律规定全面、政策红利获知及时的RCEP 区域经济营商环境。

4.及时调整妨碍RCEP 有效实施的政策法规

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标RCEP 规则必然需要对现行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各种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

调整的范围包括广西现行有效的涉及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市、县现行有效的涉及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首先,对有可能妨碍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理,以是否妨碍优化营商环境为视角,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所列11 项指标为技术标准,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部署和工作要求,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等为基本依据。其次,对标RCEP 清理不符合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及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的政策法规文件。

5.加快制定落实RCEP的指导性规章

自2022 年RCEP 协定实施以来,广西就如何高效实施RCEP 协定制定多部地方性政府规章,努力营造高质量的RCEP 经济营商环境,具体表现为多部门制定了指导性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广西加快对接RCEP 经贸新规则若干措施》《广西物流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广西高质量实施RCEP 行动方案(2022—2025 年)》等建设性规定。除了制定广泛性规范、指导性规定,部分政府部门针对特殊行业进行行业性指导规定,如广西知识产权局印发《RCEP框架下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指引》。该指引针对RCEP 协定第十一章“知识产权”章节的具体条款内容逐一做出知识产权指引建议[17],为涉外企业适用知识产权约定和维权提供原则建议或具体指引。整体上,广西政府部门针对RCEP 协定提出实效性、针对性的地方性政府指导建议有利于广西营造健康有序的涉外经济环境。

为促进RCEP 区域经济的发展,广西有必要结合经济发展过程的需要,为涉外企业提供更详细的应急性指导性文件。目前,广西已经制定了关于进出口税收优惠产品名单,之后,广西有必要结合海关进出口产品需要制定顺利通关的指导性规定,为实现跨境产品高速高质量通关提供指导意见。另外,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针对RCEP 协定的服务行业、贸易救济等实践问题,及时制定出有效的指导性规定,为RCEP区域经济涉外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预防和救济的作用。

(二)对接RCEP,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为抓手完善地方政务服务体系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实效更多是通过执法来体现的,RCEP 的生效实施虽然释放了很多政策红利,但是如果政府相关执法部门不能跟进,建立起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RCEP 的有效性就会大打折扣。政府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企业资源配置,特别是在市场机制发展不充分、不完善的条件下,政府“有形之手”的适当干预可以降低市场主体的交易费用,减少隐性费用,从而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广西应当主动对接RCEP,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为抓手完善地方政务服务体系。

1.搭建平台建设RCEP 先行示范区,创造更多发展机遇

加快推进广西自贸区建设,在广西建设RCEP 先行示范区,按照协定要求对内加快内部改革为履行协定义务和利用协定开放承诺做好准备,对外积极挖掘与RCEP 成员的经贸合作潜力,使各类企业能够从RCEP 生效中获得更大的开放红利。

推动重点领域改革,对照RCEP 标准,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深化企业信用管理,落实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扩大与RCEP 成员“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简化海关程序,加强放行时间硬约束;推动无纸贸易促进与RCEP 成员“单一窗口”兼容,优化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履行RCEP 服务开放承诺,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落实对外资非歧视待遇,强化知识产权、环境与劳工保护,探索多元化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主动清理妨碍RCEP 有效实施的法律规章制度,加快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领域程序与信息公开,协同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建设RCEP 中小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平台积极开展区域内贸易投资促进活动,举办RCEP 贸易投资博览会,为广西乃至全国深化与RCEP 成员经贸合作提供更大的新平台。积极利用RCEP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帮助企业优化供应链布局,降低贸易投资成本,拓展与东盟等RCEP成员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充分利用RCEP 服务贸易开放承诺和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经贸规则标准,加强与东盟等RCEP 成员在数字经济领域的深度合作。同时,抓住中日首次在RCEP 下达成自由贸易安排的机遇,扩大优势农产品对日出口,从日本进口更多高质量产品。

争取中央支持,依托广西自贸区,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RCEP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等相比,在自由化率、规则标准的深度等方面仍有明显差距。当前,日本、新加坡、越南等RCEP 成员同时也是CPTPP 成员,并且均与欧洲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在对CPTPP成员以及欧洲出口方面拥有更优惠的待遇。广西应以此为契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对标更高标准规则,积极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为广西吸引外资和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更加有竞争力的制度性合作环境。

2.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推进更高水平的开放

促进跨境B2B 出口,加快RCEP 国家跨境货物通关。进一步优化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简称“跨境B2B”)出口通关服务,对跨境B2B出口货物优先安排检查,支持和鼓励更多的企业通过申报清单办理通关手续,简化申报要素。深化广西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改革创新,进一步简化通关流程、缩减通关时限,确保在符合正常放行条件的情况下24 小时内放行,特殊生鲜易腐货物实现6 小时内放行。同时,优化税务服务。对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全面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同时,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落实出口退(免)税政策。

3.加强风险预警和法律服务平台建设

有必要借助新技术,人工智能,利用大数据建立全区性的贸易救济精准预警与服务平台,加强风险预警,为企业提供交易风险动态信息与预警服务,为企业与相关维权部门、服务机构多方交流搭建平台。加强贸易救济、电商商务、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以平台为依托,建设RCEP 成员国法律检索中心、RCEP法律服务专家库等翻译各国相关法律文件,撰写国家指南,给企业提供更多的参考,提高企业风险防范与应对能力[18]。把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成一站式服务中心,为跨国进出口企业,特别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和法律资源。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培训指导,对有需要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完善开放补偿政策等。

(三)开展法律合作,建设法律命运共同体

RCEP的成功签署使中国和东盟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迎来了新机遇,获得了大发展。随着贸易额的增加,摩擦和纠纷也在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推进中国—东盟法律合作极为必要。由于多方面原因,中国和东盟国家间的法律合作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如东盟内部差异性较大、法律文化传统不一、法制建设也参差不齐,有些国家具备了完善的法治,有些国家还相对落后。法律体系的巨大差异使得RCEP缔约国之间要想统一司法标准是不现实的,给各方开展法律合作也带来了难度,但只要我们找准了方向,合作还是可行的,只有合作,才能更好地提高成员国之间合同的执行效率和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力。RCEP 成员国之间充分的法律合作,可以更好地为企业“走出去”“请进来”提供法律服务,免除企业的后顾之忧。开展法律合作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有策略、分领域、有重点、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1.RCEP 法律合作的重点问题:民商事纠纷的解决

推进RCEP 法律合作应当优先关注国际的民商事纠纷解决问题。一是中国和东盟已经互为最大贸易伙伴,双方之间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量仍在快速增长,随之纠纷量也在不断增长。民商事纠纷能否妥善解决,已经成为影响双方之间贸易增长量的重要因素。传统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费时耗力且效果不好,中国和东盟需共同探索创新纠纷解决机制。二是我国具备引导推进民商事纠纷解决合作的基础。随着我国互联网审判、仲裁和法律机制的成熟,已经具备将网上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向外推广的能力。近两年来,网络仲裁、调解和取证成为我国运用互联网技术改革纠纷解决方式的新路径,广州、杭州、南宁等地仲裁委都在网络仲裁方面做出积极尝试。三是民商事领域法律合作具有可行性。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为保护民商事主体,极少涉及国家主权、领土领海等敏感问题,各国更容易达成共识。

2.RCEP 法律合作的重要目标:建立区域性共同法律服务市场

RCEP 的签署,开启了亚太15 国建设货物和服务共同市场的序幕,在此大框架下,我国需认真、慎重地考虑建立法律事务共同市场。在对等、互惠、有序前提下,与东盟国家逐步互相开放法律事务市场,以使我国律师、律所能够在东盟国家执业,服务“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同时扩大中国法的影响。与此同时,允许域外仲裁机构、律所、律师以合适的方式进入我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共同法律服务市场的建设不但有利于保护我国企业在海外的利益,促进中国法的域外适用,而且利于促使RCEP 成员国与我国进行法律合作,为共同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19]。

3.RCEP 法律合作切入点:涉外产业园法律服务

随着国际经济发展,近几年来中国与第三国合作建设国内外园区经济,国内外园区成为跨国商事争端的多发地。广西通过境外产业园与园区所在国家进行法律合作和建立相对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高度实践可行性。

重点法律合作内容包括统一劳工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海外投资保护、海关通关约定等法律权益范畴。涉外主体享有的权益范畴应当以坚持优化成员国之间营商环境建设为目的,不断优化权益保障的内容。园区合作国之间在园区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对国家之间可调控的一般权益和特殊权益进行细化规定和适用,不断优化有利于园区经济建设的权益内容,特别是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的相对统一性。同时,对于过度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关国家可在园区内视情况进行修改。

目前,广西已有律师事务所在RCEP 成员国成立了分所,派驻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维护园区经济主体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所逐渐成为律师事务所扩大国际业务的常态。境外律师事务所已经成为中国涉外企业维护权益的重要救济主体。

引进境外律师事务所,推动国内外律师事务所法律交流与合作是解决涉外纠纷的新阶段。依据《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规定,在我国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需要经过司法部批准,目前我国海南海口、广东、上海设立有外国律师事务所,或者以律所驻华代表机构、驻华办事处、中外律所联营办公室的方式入驻中国[20]。2019 年11月海南省司法厅实施《海南省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实施办法》,推进中外律师事务所合作模式和管理办法,意图通过中外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优化海南省国际法律建设,这值得广西借鉴。

(四)建立多元化商事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解决涉外商事争端的实践中有两大特点:一是国外企业或者本土涉外大型企业倾向于以国际仲裁方式解决涉外商事争端;二是国内大部分国企、中小企业更倾向于向我国法院寻求司法救济。面对同样的涉外事件,不同的群体会寻求不一样的救济途径。对于选择本土司法救济的企业而言,它们更倾向于传统和低诉讼成本的法院救济途径进行权利救济;对以仲裁方式进行权利救济的企业而言,它们了解仲裁裁决在全球具有较高的执行优势,以此高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我国司法救济和仲裁救济相对独立的情形,有必要针对本土情况建立多元化和相互融通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为高效解决涉外纠纷,我国有必要建设跟国际解决涉外纠纷接轨的仲裁主导方式,并充分考虑本土传统的司法救济方式,在此基础上再结合RCEP 协定的约定和现行国际做法,形成多元化解决涉外商事争端机制。

1.提升广西国际仲裁救济的影响力

广西各地仲裁委员会审理涉外仲裁案件数量少,没有及时跟上RCEP 区域经济重要联结点的仲裁需求水平。据统计,广西各地仲裁委2019年、2020年、2021年审理涉外仲裁案件分别为39 件、17 件、13 件①资料来源:根据司法部公共法律管理局2019—2021年全国仲裁处理案件相关数据整理而得。。以上数据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和广西国际经济发展建设形成反向关系,不利于广西高质量解决涉外纠纷。为此,广西各地仲裁委员会需要进行改革。一是加强与国内外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广西各地仲裁委员会应该主动加强与国内外仲裁委员会的沟通和合作,在吸收优秀经验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仲裁发展新路径。二是引进境外仲裁机构在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广西作为边境地区,具有与境外仲裁机构进行合作的便利条件。建议考察引进境外仲裁机构的业务机构,开展境外仲裁机构境内咨询、调解等仲裁业务工作。

2.优化广西司法救济功能

权利的司法保障是将法律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的最后环节。各级法院要根据RCEP跨国商事纠纷件特点,细化节点流程管理,确保每一个案件均按审判流程节点有序推进;要严格对标对表,分解目标任务,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审判结果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努力让市场主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重视调解方式在解决涉外纠纷的作用

RCEP 协定第十九章“争端解决”约定,缔约国之间出现跨国争端过程时,鼓励争端各方在争端的每一个阶段尽一切努力,通过合作和磋商,达成争端各方共同同意的争端解决办法。RCEP协定约定“磋商”解决跨国商事争端具有实践可行性,我国应当逐渐建立“磋商”解决跨国商事争端的尝试。RCEP协定关于磋商约定直接采取相对开放的方式,为此,我国涉外企业在磋商过程中,可以借鉴WTO 争端解决机制、CPTPP 争端解决机制等约定,秉持有利于双方目的的原则,实现双方磋商的过程。RCEP 在设计和构造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中,特别注重遵从争端当事方自身的内部意愿,突出自治性,彰显高效性,排除来自其他缔约方的干预、介入和妨碍[21]。

4.建立一站式多元化纠纷法律服务中心

建立多元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要对标RCEP 经贸规则,探索建立集调解仲裁、在线诉讼服务、商事磋商、信息咨询于一体的RCEP 跨国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切实提高企业风险防范与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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