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背景下法治传播现状与路径优化研究

2024-01-06 19:44熊太芳
新闻研究导刊 2023年24期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路径优化全媒体

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传播者与受众所对应的群体不再具有稳定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这就使得在全媒体背景下,传播者的法治素养及其传播内容参差不齐,信息纷繁复杂,致使法治信息内容出现随性化、碎片化、道德预设、挑战司法公正等问题。由此,如何规范法治传播行为、提升法治宣传水平、发挥法治传播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成为当前普法宣传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文章采用文献综述法和案例研究法,从全媒体背景入手,重点研究法治传播的现状,着重分析法治传播在新媒体时代的发展特点、出现的问题以及优化路径。针对全媒体背景下法治传播的问题,文章提出建议:在法治传播实践中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促进行业自律,相关主体应切实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做到准确报道;在内容创作方面要开拓求新,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到普法与法治实践的深度融合,不断改进传播模式,提升传播共情力;在效果评估方面要避免法治传播“蜻蜓点水”,须重视法治传播实效,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与监督功能,构建科学客观的法治传播效果评价指标体系。

关键词:全媒体;法治传播;习近平法治思想;现状分析;路径优化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3)24-0163-03

法治作为象征符号,具有巨大的凝聚力量和变革力量[1]。法治传播是推动全民守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法治理念转化为法治文明的重要力量。法治信息的传播及普及与传播媒介、模式、策略息息相关。全媒体背景下融媒体和智能媒体的发展,为法治传播开辟了新的道路。基于新的发展阶段,应着力构建融报、网、端、微、屏于一体的全媒体法治传播体系,拓宽传播范围,有机调用新媒体资源提升传播实效,让法治传播在社会治理、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全媒体背景下法治传播的转型

(一)传播模式转型:从线性传播模式到循环传播模式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媒体的生态、业态和形态都发生了显著变化,传播形式和效果正不断突破传统媒体的边界,向横纵两个维度进行广域化、纵深式发展,传播模式由单向的线性传播向互动的循环传播模式转变,法治传播格局也正从传统的单一、平面走向多元、立体[2]。新兴媒体的应运而生、社会治理格局的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正构建着政府与公民双方平等对话的空间与良性互动的关系。在以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导下,社会治理格局体现出共商共建共享的特征,这在某方面也重新定义了政府、公众所扮演的角色。全媒体平台拓宽了法治传播渠道,使法治信息可以充分结合受众的个性化需求,以受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传播,能与受众进行实时互动,这为政府和公众提供了更为开放、理想化的平台,由此进一步彰显了法治传播在循环传播模式中的互动化、个性化、多元化特征。

(二)传播生态转型:从“受众时代”到“用户时代”

新媒体的发展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促进了信息共享和交流,拓宽了人们的社交方式和圈子。法治传播生态的转型促进了法治传播传受关系的变化。在“受众时代”里,传播权主要掌握在媒体机构手中,普通大众只是信息的接收者。法治传播在这一时期主要体现为单方面的输出与接收。进入全媒体时代,法治传播的主体更为多元化,在新兴媒体的催化下,原本的“受众”转变为“用户”。大众也掌握了传播信息的主动权,即在接收政府、主流媒体传播的法治信息的同时,可以根据自身的想法对其进行二次编辑和再传播。这充分体现了受众在接收法治信息、表达利益诉求、争取个人权益等过程中的角色复合性,在某种程度上也使其拥有了对媒介的反制权[3],填补了“受众时代”信息发布者与受众间的信息鸿沟。

二、全媒体背景下法治传播存在的问题

(一)法治传播的专业化队伍薄弱

法治建设在基本完成法律制度的构建以后,还需要大力宣传法治文化[4]。法治文化的输出工作需要由专业化的队伍来完成,而目前部分法治传播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还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开展法治传播的主体的法律素养有待提高。目前,除了政府部门的宣传机构人员以外,诸多自媒体也参与到了法治传播工作中,其在通过新媒体平台进行法治知识宣传时,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储备,只能照本宣科,不能将专业性较强的术语正确地转化为大众化话语,再加之宣传过程中缺乏案例结合,因此难以展现法治传播的亲近性和共情力,难以拉近与公众的距离。

二是法治传播队伍缺乏复合型人才。全媒体背景下,法治传播需要不断更新法治宣傳方式和内容,应适当结合AIGC、VR、ChatGPT等智能传播技术,而这对传播者灵活运用网络技术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政府仍旧是法治传播中的权威主体,但一些地方政府在运用新媒体开展法治传播时,缺少既能熟练掌握新媒体技术,又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复合型人才,难以深度建构基于大数据的智能化法治传播体系[5]。

(二)多元主体权责关系界定不够明晰

在全媒体背景下,互联网是不可忽视的传播媒介[6],大众都可以利用手中的移动终端在网络上参与法治传播,这对不同主体的权责划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我国在多元主体的权责划分上仍存在一定问题。虽然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能够制定相关规划、对网络中的法治传播行为进行监管,但法治实践与社会发展之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导致目前的规定对不同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关注不够,权责关系边界不明晰。

在互联网化的法治传播实践中,国家赋予了法治信息传播内容服务平台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但在将国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付诸实践,并向具体个人转移的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问题。

同时,在公私部门中多元主体的责任界定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这会导致在网络平台开展法治传播时平台内部责任履行失衡,平台责任结构混乱,相关法治传播实践不够规范化。

(三)传播内容有待改进

1.全媒体背景下法治传播内容的碎片化

当前,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充斥着海量信息,法治信息易在快捷化的传播中被其他快餐化的信息所覆盖。受惰性思维、快节奏的生活模式和阅读习惯的影响,法治传播呈现碎片化趋势,公众对法治信息的获取大多停留于较浅的层次。然而,公众所获取的碎片化法治信息并不能完全展现其要义所在,法治传播效果也因此较易产生传播的应景式“独断”现象。例如,在今日头条和新浪微博平台中,算法在进行议程设置时会将用户点击率高的新闻作为用户的关注热点置于显著位置,这种设置会使本被大众所关注的传播内容越发被关注,而被其忽视的传播内容则容易越发被忽视,在算法打造的“信息茧房”中,公众对法治信息的获取不够系统化,就容易做出片面性的理解。在法治建设中,公众对法治需要的是整体性、系统化的理解,而并不是碎片化、片面化的知识掌握,碎片化的法治信息并不能以小见大、反映全局,存在一定弊端。

2.全媒体背景下法治传播内容的随性化

在全媒体背景下,大众可以利用所掌握的传播资源对政府所发布的法治信息进行“解码”和“编码”,甚至可以评议相关法律职能部门、对司法条例发表意见以及评论法律工作人员。专业性较强的法治信息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以更方便大众理解的形式进行再传播,拉近与公众的距离,深化更多人对法律的情感价值认同,但也有可能会使处理后的法治信息变得过于娱乐化,带有较强的“解码”者和“编码”者的主观色彩,致使内容偏于随性化和不够理智客观,使法律权威易因大众的情绪波动、舆论“绑架”而趋于消解,公众对法治话语中的传统敬畏情感也会逐渐模糊。

3.全媒体背景下法治传播内容的不平衡性

多元主体所创作的法治内容参差不齐,具有不平衡性。在专业素养方面,以法官、律师为代表的专业法律群体与普通公众对法治的理解不在同一层面,所以容易导致群体间出现知识鸿沟。面对特定群体,所传播的法治信息相较于普通大众在自媒体平台所获取的内容更为优质。在大数据背景下,个性化推荐服务的兴起,由于普通大众在日常生活中对相关法治内容的关注度较低,因此在算法的操纵下,大量优质的内容反而可能会被一些哗众取宠或歪曲误读的信息所淹没,淡出公众视野。

三、全媒体背景下法治传播的优化路径

(一)队伍建设:提升法治素养,加强行业自律

“形势逼人、挑战逼人、使命逼人”[7],法治传播对各方工作开展有着重要意义。为了促进法治传播的高质量发展,专业化的队伍建设尤为必要。当今,一些自媒体言行极端,侵犯个人隐私,漠视法律威严;更有一些表达者由于存有预设立场,所以往往忽略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全面性,将传播内容的重心放在对自己有利的素材上[8],进而引发“媒介审判”“媒体定罪”的现象。权利意味着责任和义务,新闻媒体的把关、政府的控制和社交媒体的自由都会影响到法治传播的效果[9]。

多元主体在进行法治传播时应持有专业素养,保证内容真实性和可靠性,自觉树立法治意识,养成法治思维,正确运用手中的话语权,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范围内开展信息传播。

(二)内容创作:不断开拓创新,坚持党性原则

法治传播的主要目标是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这就要求法治传播的内容要充分体现法治价值,在传播过程中要落到实处[10]。高质量的法治传播,能使法治从理想、抽象层面向现实、形象层面转变,为良性互动的法治环境提供示范和方向[11]。法治传播的内容创作应当在主题选择、内容创作、形式呈现等方面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依据受众特征开展实践,制定合理的、符合大众认知与接受规律的传播策略,并要注重创作逻辑上的严谨性[12],在传播过程中体现时度效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國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13]。在进行法治传播内容创作时应坚持党性原则,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准确领悟其要点,让内容突出其精髓要义,将法治原理与具体成就、宏大叙事与生动细节相结合,做到普法与法治实践的深度融合,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群众亟待解决的问题,提高法治传播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三)效果评估:加强舆论监督,注重传播实效

舆论监督是法治传播的重要内容,是保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重要一环[14]。舆论监督主要是对持权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损害人民利益的新闻进行监督。法治传播需要充分站在人民的角度进行新闻报道,反映人民的正当诉求,维护人民权益,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与监督功能,破除不正之风,维护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此外,为了更好地落实法治传播效果,相关主体也应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法治传播效果评估模式,构建科学客观的法治传播效果评价指标体系[15],推动法治传播效果评估结果的充分运用,确保效果评估质和量的统一,增强法治传播效力,切实巩固传播成果。

四、结语

新兴媒体的崛起使法治传播在迎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全媒体背景下,大众都可参与到法治传播中,这让法治传播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因此,正面、专业化的引导在传播环境中十分重要。传播主体应加强自律,秉持党性原则,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正确运用手中的话语权,深入结合新兴媒体特征探究革新,倾心打造精品,传播法治信息。除此之外,相关管理部门也应不断完善审查监督和考核机制,做好信息把关,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减少法治传播在开展过程中的无序性,以有效发挥媒体在社会治理中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夏雨.法治的传播之维[D].武汉:武汉大学,2012.

[2] 胡菡菡.自媒体语境下“法治传播”研究的概念使用和理论路径[J].中国网络传播研究,2013(1):221-232.

[3] 李小博.新媒体时代法治传播的问题与路径[J].新闻爱好者,2023(8):73-75.

[4] 王东.新媒体生活环境下的法治教育研究[D].西安:西北工业大学,2017.

[5] 付镇铖.人工智能普法传播模式创新研究[J].编辑学刊,2019(2):44-48.

[6] 梅凌.互联网与我国法治文化传播[J].文化发展论丛,2015,8(2):3-10.

[7] 习近平.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8-05-29(02).

[8] 赫克托·麦克唐纳.后真相时代[M].刘清山,译.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19:27-35.

[9] 张晶晶.社会治理视野下的全媒体法治传播[J].中国广播,2020(8):23-27.

[10]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N].人民日报,2021-06-16(1).

[11] 熊文瑾.新媒体时代法治传播优化路径:以构建良性互动营商法治环境为目的[J].社会科学家,2021(9):134-138.

[12] 韩芳.基于新媒体的法治新闻传播策略研究:以央视社会与法频道为例[J].采写编,2023(9):82-84.

[13] 路畅.深入宣传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 努力提升法治传播影响力[J].新闻战线,2022(14):16-20.

[14] 姚泽金,聂书江.新时代法治传播的发展方向、具体要求与实践路径[J].新闻战线,2022(14):69-72.

[15] 康兰平.广电媒体法治传播效果评估及提升策略[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8(1):35-37.

作者简介 熊太芳,研究方向: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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