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二十年探索、发展与完善

2024-01-19 16:40
人民监督 2023年6期
关键词:件次监督员办案

人民监督员制度创设20年以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落实到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之中,人民监督员制度展现出了旺盛的创造力和生命力

2019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人民监督员代表座谈会,向来自全国各地各行各业的64名人民监督员问计。图为座谈会上,人民监督员、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送给最高检一幅写着“不忘初心、检察为民”的书法作品。(本刊资料图)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党的二十大对民主政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强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司法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要实现形式。人民监督员制度创设20年以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落实到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之中,人民监督员制度展现出了旺盛的创造力和生命力。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设与发展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也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创新举措。人民监督员制度创设于2003年,经过20年的不断发展完善,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探索试点阶段(2003—2010年),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开展监督。2002年,党的十六大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党中央要求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和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2003年8月,最高检为回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决定对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并于当年9月启动试点,在检察环节建立起外部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规范行使。

改革完善阶段(2011—2018年),由试点到正式开展,并且建立了“管用分离”的工作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创设后,经过7年试点后于2010年在检察机关正式全面实施运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在听取审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时强调:“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健全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机制,是对司法权力制约机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对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把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格局。根据改革方案,最高检会同司法部于2016年7月联合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实行,也标志着从试行阶段到实行阶段的一个重大变化。《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出台后,实现了管用分离,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履职经费保障等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保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全面推进阶段(2019年至今),正式成为一项国家法律确立的制度,步入正规化、法治化的发展轨道。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反贪反渎职能转隶,人民监督员制度创设之初的前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同时,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适应最新形势要求,于2019年8月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从原有的主要对自侦案件的监督,转变为对“四大检察”的全面监督,提出了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十种方式”。在此基础上,最高检于2021年12月会同司法部联合修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增了关于增选和补选人民监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抽选的程序,增加了人民监督员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的经费保障机制,完善了特定专业背景的人民监督员的抽选机制等内容,满足了实践需求,为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人民监督员制度走向规范化、正规化、深入化发展的新阶段,取得了新的成效,生动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思想。

从最初为了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到加强对检察办案活动的监督,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和内容扩大,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成为检察机关法定责任和要求,这是监督者主动接受监督的自信体现,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

从历史和实践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和检察工作实际、深深植根于鲜活司法检察实践、具有顽强生命力的重要制度,是真正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制度,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证人民直接参与和监督司法的重要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

理解和把握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是新时代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基础与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27条进一步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从而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这一基本职能定位。

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在人民监督员制度中,监督的主体是人民监督员,相对于检察机关具有独立性。首先,“人民监督员”是独立于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检察机关也有类似于人民监督员的“听证员”“特约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等,虽然对检察办案活动也起到监督的作用,但是由检察院邀请、聘请,主要相当于检察机关的外脑。但人民监督员不是由检察院管理,是独立于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其次,人民监督员发表意见具有独立性。在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过程中,要有人民监督员发表意见的独立环节,检察院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情况。最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与组织监督相分离。从2014年起,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具体而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履职支出的交通、就餐、住宿等相关费用以及劳务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人民监督员的抽选由司法行政机关开展。

监督对象的广泛性。人民监督员监督对象,经历了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向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转变。2018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主要由监察委负责,人民监督员制度创设之初的前提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检察机关坚持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把监督对象扩展到检察机关整个办案活动,与办案相关的工作都可以纳入。首先,对个案办理活动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检察机关具体案件的办理活动进行监督。如通过参与检察听证,对案件办理的程序和实体处理提出监督意见;通过观摩出庭,对公诉人的庭审表现进行监督等。其次,对专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检察机关类案办理或者专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如参加检察机关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巡回检察等,对相关活动是否合法规范开展监督。最后,对整体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检察机关某个时期的整体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如检察院应当向人民监督员定期通报办案活动,接受监督。

监督方式的多样性。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通过10种参与方式,对检察机关的办案不断进行监督,包括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人民监督员主动提出的监督情形等。这10种参与监督方式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体现了主动邀请监督与被动邀请监督的结合。前9种方式是检察机关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最后一种方式是人民监督员可以主动提出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二是体现了应当邀请监督与可以邀请监督的结合。对特殊类型案件开展公开审查、公开听证,以及检察工作情况通报,是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其他类型是可以邀请。三是体现了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的结合。在这些监督方式中,有的侧重于对办案程序进行监督,有的侧重于对办案实体处理结果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的程序和实体都可以进行监督。

监督意见的约束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具有很强的约束性,检察院、检察官必须高度重视,为人民监督员正常履职提供保障,提升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刚性”。一是检察机关应当为人民监督员提供履行监督职责所必需的工作场所以及其他必要条件。例如,在人民监督员知情权方面,司法行政机关抽选确定了人民监督员之后,检察院应当提供与监督有关的材料,提前把相关案件材料送给人民监督员,方便人民监督员提前了解案情、进行研究。二是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参加检察听证活动时,人民监督员既担任听证员,也是人民监督员,主持人介绍参加听证人员时,应当专门介绍人民监督员;听证结束后,人民监督员要单独填写《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意见建议》文书。对于这些意见和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列入检察案卷。三是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如果经研究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这是人民监督员不同于听证员的一个方面,对于听证员,我们主要采纳多数人的意见,而对于人民监督员,即便是一名人民监督员有异议,也要高度重视,报检察长决定。

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成效和基本经验

从2003年制度创设至今,经过20年的改革探索,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科学性、规范化和公信力不断提升。特别是2019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人民监督员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人民监督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参观。(本刊资料图)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机制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的基础和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部署要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最高人民检察院立足人民监督员制度定位,对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选任方式、选任程序等不断予以完善。在“管用分离”改革基础上,将人民监督员划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分别对应不同监督层级,并设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抽选人民监督员的程序。在完善制度机制基础上,在“管用分离”改革基础上,检察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不断调整优化人民监督员队伍结构,注重在年龄结构、工作领域等方面不断提升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覆盖面。

截至2023年,全国共有人民监督员25594人,其中省级3169人,市级22425人;女性8490人,占33.17%;少数民族3336人,占13.03%。从政治面貌看,中共党员15412人,共青团员465人,民主党派2389人,无党派629人,群众6699人,中共党员占60.22%;从年龄结构看,23—35岁5286人,36—45岁8456人,46—60岁10636人,61岁及以上1216人,36—60岁人群占74.60%;从学历构成看,高中或同等学历1943人,大专5229人,本科15223人,硕士2855人,博士341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占71.97%;从职业构成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218人,事业单位人员4770人,社会团体人员1921人,企业人员6471人,其他职业7214人,工人、农民、个体从业者等职业占28.19%,退休人员2021人,占7.90%;从是否为代表委员看,全国人大代87人,全国政协委员9人,地方人大代表2307人,地方政协委员2425人,代表委员占18.86%。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摄影:赵兰)

监督范围逐步扩大,监督方式日益多样。为适应新时代检察职能转变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新要求,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具有引领作用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进一步拓宽、监督方式更加多元。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从原有的主要对自侦案件的监督转变为对“四大检察”的全面监督,人民监督员可通过参与案件公开听证和案件公开审查、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巡回检察等10种方式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进行监督,涵盖检察机关全部办案活动,提高了监督程序的灵活度。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四大检察”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实现了主动邀请监督与被动接受监督的结合,应当邀请监督与可以邀请监督的结合,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的结合。

2019年至2023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449124人次,监督检察办案活动284420件次。其中,监督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197402件次,检察官出庭公诉10891件次,巡回检察3058件次,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8242件次,法律文书宣告送达16745件次,案件质量评查13418件次,司法规范化检查5105件次,检察工作情况通报7336件次,监督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17079件次;人民监督员以其他方式提出意见建议4756件次。十种参与监督方式全面铺开,公开审查和公开听证成效明显。

监督促进检察工作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一是促进提升检察公信力。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的同时,也从群众视角为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提供了参考意见,有助于案件更加客观公正地处理,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水平和司法公信力。例如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一起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提出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身份接受处理,情节较为恶劣,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提起公诉;再如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一起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一名人民监督员提出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建议从社会效果角度考虑提起公诉,上述两起监督案件均是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的初步处理意见,最终检察机关综合全案各方面情况采纳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作出起诉决定并获得法院采纳,实现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和检察办案的互为反哺。二是推动检察办案履职规范化。检察机关借助人民监督员的力量,实现内外部监督相融合,协同解决监督阻力,促进检察办案更加规范,进而实现更优的法律监督效果。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前城地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监狱交叉巡回检察,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过程中提出合理性建议得到巡回检察组采纳;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针对“醉驾”案件不起诉后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等检察意见未有效落实的难题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质量评查,根据人民监督员意见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有效推动“醉驾”案件不起诉后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落实;等等。一些案件通过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推动发现问题、促进整改问题,有效提高检察工作质效,推动司法办案规范化。三是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人民监督员来自人民群众,属于独立于检察机关的“第三方”角色,能够提供一些不同的工作思路和建设性意见;同时,在一些信访案件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认同,有利于促进矛盾化解。例如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一起盲道治理公益诉讼办案活动,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职业多元化的特点,人民监督员从信息技术、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解决办法,助力检察机关拓宽办案思路。又如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一起刑事申诉案件的简易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用常识、常情、常理提出的意见让当事人接受,推动当事人息诉罢访,有效实现案结事了。

2019年至2023年上半年,人民监督员监督个案228215件次;监督类案56205件次。其中,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主动组织31812件次,刑事检察部门邀请163960件次;民事检察部门邀请15414件次;行政检察部门邀请12556件次;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邀请22705件次;其他部门邀请31995件次;人民监督员主动提出1674件次,“四大检察”均有涉及。

监督程序不断简便优化,监督意见的“刚性”作用得到充分体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涉及一整套流程,其中最主要的是人民监督员直接参与到检察机关的相关司法办案活动中,了解司法办案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在“监督事项发起→部门分流办理→监督活动前准备→现场监督提出意见→监督意见处理→办理结果反馈”的基本流程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只作了原则性、灵活性规定,为各地检察机关进一步探索更为简便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监督程序预留了空间。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单独填写《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意见建议》,对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各级检察院都认真研究并依法作出处理,如实记录在案并列入检察案卷;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报请检察长决定。这些都有效提升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刚性”。

2019年至2023年上半年,人民监督员共提出监督意见建议175371条次,检察机关全部采纳的共152638条次,部分采纳的有700条次,未被采纳的有550条次,未采纳监督意见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21339条次,人民监督员对监督工作的满意度普遍较高。

人民监督员制度和管理体系日益规范、完善。2019年后,在前期制度机制基础上,最高检继续推动逐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系,于2020年6月印发《人民监督员工作业务流程与文书使用指引》,2021年12月会同司法部联合修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22年4月又会同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抽选人民监督员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实施办法(试行)》。同时,逐步拓展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办理的渠道,在2018年12月出台的《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2019年2月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20年5月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中均依法依规融入了对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的有关规定。各地检察机关也陆续制定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配套规范性文件,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系逐渐形成“闭环”。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方向和措施

人民监督员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比如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理念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不愿意邀请人民监督员,不重视这项工作;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主动性与有效性偏弱,当前人民监督员是被动邀请,主动性不够,履职有效性也受到事前阅卷程度、监督意愿、履职能力等因素直接影响,不敢或不愿发表实质性监督意见;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没有立法,具体邀请机制、参与机制、意见表达机制、意见反馈机制等还不够细化;人民监督员工作信息化程度较低,宣传推介不到位,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数据互通与协同办案尚未实现,全社会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了解认识不够,认可不够,公认度不够,影响力还不够大。

2023年9月,湖北省大悟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对该县看守所开展安全防范检查。(摄影:刘刚)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2023年6月13日,应勇检察长在《民主与法制》周刊2023年第21期(《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3年第5期)发表了题为《以高质量检察履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文章,着重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广大人民司法参与、促进司法民主的一项重要制度。要协同司法行政部门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确保检察权始终依法规范运行。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落实应勇检察长对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最新指示要求,抓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制度落实,对下一步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增强人民监督员工作主动性。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服务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在“一府一委两院”政治架构中,检察机关回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必然要求,意义重大。最高检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监督员工作是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可感可知的重要载体。人民监督员大多来自非专业法律人士,其参与检察履职发表监督意见,能够帮助检察机关增强人文关怀和办案情理思维,确保办案人员与人民群众共同价值相契合,真正办理出“三个效果统一”的案件。对检察机关来说,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也是接受人民支持的过程,也是提升办案质效的过程。检察人员应当深刻认识人民监督员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理念,形成自觉接受监督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

提升人民监督员工作质效。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必须克服走形式、走过场的现象,提升工作效果。一是提升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办案方面的效果。把监督作为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核心价值,在监督检察机关程序性办案活动基础上,引导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对案件办理的实体性处理结果,多选择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度高、群众广泛关注案件开展监督,提升监督的“刚性”。二是提升人民监督员在破解检察工作难题方面的效果。强化“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借助人民监督员力量,推动解决“调卷难”、检察建议落实难、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难、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难、公益诉讼开展难等问题,延伸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效果。三是提升人民监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效果。对于当事人意见较大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在当地具有一定声望的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办理,发表监督意见,更加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四是发挥案件管理部门“一手托三家”的作用,形成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合力。案管部门作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的责任部门,要处理好与办案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监督员的关系,“一手托三家”,更好地凝聚共识,为人民监督员工作创造良好氛围。具体而言,要“托好”人民监督员,及时和人民监督员沟通,征求他们的意见,维护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职的权利;要“托好”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机制、同堂培训机制等,配合做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业务培训、经费保障等工作;要“托好”办案部门,全面了解办案部门的监督需求,宣传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价值功能,帮助办案部门提升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共同促进提升办案质效。

提高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根据人民监督员履职特点,依托“12309中国检察网”完善人民监督员版块功能,增加基于智能化和大数据的人民监督员业务新需求,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渠道和方式,通过信息化应用方式便利人民监督员远程阅读资料、反映意见、提起监督。重新设计人民监督员办案业务需求,通过数据自动提取的方式减少案卡填录数量,通过数据返填的方式自动生成法律文书,通过减少工作文书的方式简化办案流程,通过数据跟踪的方式进行智能化统计分析,最大程度实现监督程序的简便易懂和可操作性。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探索实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监督员选任、抽选数据与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数据协同共享,并逐步实现抽选结果自动反馈到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反馈信息自动更新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监督员管理系统中的功能,实现政法机关协同办案和全流程一体化办案,提升工作效能。

2004年,人民监督员听取检察机关案件处理情况后发表意见。(本刊资料图)

强化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宣传。一是培育宣传典型案事例。充分挖掘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典型案例,提炼感人事迹,征集故事线索,通过新闻宣传、电视访谈、专题报道、影视剧情节植入等方式,增强人民监督员工作宣传体量,扩大宣传范围,讲好人民监督员故事,传播监督“好声音”。二是办好专门刊物。将最高检《人民监督》杂志等宣传平台作为检察机关同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密切联系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常态化编发人民监督制度运行情况、人民监督员声音和理论成果,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检察工作和人民监督员制度,逐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三是用好新媒体平台。依托官方微信公众号、短视频App等多种新媒体平台,全方位、多角度讲述人民监督员工作新方式、新案例、新声音,依托中国检察听证网扩大在线听证直播宣传,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利用各自网站开展人民监督员视频展播,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专门立法。人民监督员制度经过年的发展,具体实践不断深入,经验不断丰富,推进立法的时机和条件已逐步成熟。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并称为“三员”,其中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制度均已完成立法,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颁布实施,人民陪审员法于2018年4月颁布实施,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提供了借鉴参考。制定人民监督员法,也是社会各界的呼吁。2014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人民监督员立法提案12次,其中2021年有30位人大代表联名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制定人民监督员法的议案》。要根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时机,借鉴其他相关制度立法经验,顺应群众呼声,积极稳妥地推进立法工作,对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定位、选任方式、任职条件、监督范围、履职流程、权利义务、考核奖惩、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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