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制度改革的思考

2024-01-27 22:41王鹏农渝郑西安
质量安全与检验检测 2023年6期
关键词:强制性法定海关

王鹏 农渝 郑西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湖南长沙 410000)

0 引言

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制度是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进程中, 随着国家政府机构改革以及贸易管理体制机制的调整中不断演进形成的,在维护国家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奠定了基础。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之下,检验检疫职能和队伍整体划入海关,基于“报检、检验检疫、出证通关”的传统法定检验制度已不适用于建立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海关监管体系, 在依法监管方面存在不足,给基层一线执法带来履职风险,研究和调整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制度是新海关监管模式改革的重大课题。

1 法定检验制度概述

2022 年3 月29 日第5 次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关于法定检验的表述, 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由国家法定机关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国境的部分商品实施检验, 具备国家行政执法的强制性, 是由检验检疫机构专门行使强制管理权的检验行为。

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历史沿革来看,1989年8 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首次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制度。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经历了一系列变革。

2000 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组建方案》,原设置在各地的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合并,组建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为适应这次机构改革的需要,将《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 目录对照表》和《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 目录对照表》合并,调整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200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商检法》,首次明确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遵循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此后,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聚焦“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动态调整《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特别是2013 年,进行了重大调整, 对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商品检验,仅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打火机、玩具及童车产品、食品接触产品、汽车和稀土等工业品继续实行出口商品检验。

2018 年4 月,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进行了7 次调整,法检商品数量总体上进一步减少。 同时,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及重大决策部署, 将部分出口防疫物资阶段性调入法检,将出口钢铁初级产品、化肥以及进口再生金属原料等物资调入法检。

2 法定检验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作为国家进出口贸易管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形式在于入境前的国门安全准入与入市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其执法监管对象为《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内商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同时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长期以来, 社会公众包括绝大多数从业者对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的认知普遍局限于《检验检疫商品目录》,而忽视了其他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检验以及对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

2.1 法定检验覆盖范围的局限性。

根据《商检法》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该目录是动态调整的,但法检商品总体呈现逐年减少趋势,目前共涉及大约2 318 个HS 编码。部分食品化妆品、危险化学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强制性认证目录内商品等暂未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对上述商品未设定不同的检验监管条件分别实施合格评定,入境前的国门安全准入以及入市前的质量安全监管有一定的局限性。

2.2 单一贸易方式执法监管的局限性。

传统法定检验制度往往对一般贸易方式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监管, 以跨境电商或邮快件渠道入境的货物未能纳入检验范畴。在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新兴业态快速发展时代背景下, 国门安全风险通过其他贸易方式、运输渠道等传入境内的风险高企,传统法定检验制度已难以满足新海关监管体系要求。例如,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行业不断发展壮大,在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中的渗透率也逐年提升。 海关数据显示,2022 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首次超过2 万亿元,达到2.1 万亿元,比2021 年增长7.1%,占全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的4.9%。

2.3 法定检验依据的局限性

《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近年来,我国按照“一个市场、一个底线、一个标准”的改革目标,经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评估清理,除食品安全、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以外,大量强制性标准都已经废止或者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体系呈现出单项标准覆盖面宽、 总体数量大幅减少的特点。在法定检验工作实践中,经常出现无质量标准、 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等强制性标准可以依据的情况。 例如,对于非肥料用硝酸钾的检验,该商品海关监管为A/B,检验检疫类别为M/N,表明该商品需要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并出具《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但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的硝酸钾有关的国家标准均为工业、农业、化学试剂等推荐性标准,并无强制性国家标准作为合格评定依据。

3 深化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制度改革的建议

进口商品检验的目标是保护国家利益, 通过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技术规范合理限制商品的进口贸易,但出口商品检验不是为了限制出口贸易,而是为出口贸易提供服务,突破进口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规范商品的有序出口, 减少其他质量因素给国家出口贸易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比通常意义上质量要求的范围要小[1],而传统的法定检验制度要求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这似乎超出了《商检法》确定的法定目标范围, 过于强调合格评定程序而忽视了技术法规、标准等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重要作用。

3.1 加强新海关立法研究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建议从新海关监管体系实际出发, 遵循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则制定国门安全准入技术法规,制修订海关行业标准体系,通过技术法规对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的引用,作为法律和强制性标准的有效补充,形成完善的“法律—技术法规—标准”执法监管依据体系。

3.2 建立国门安全准入清单制度

海关作为进出国境监督机关, 对全部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管,承担着国门安全执法监管重要责任。一是协调建立国门安全准入负面清单, 对列入负面清单的货物由海关按照禁止入境的要求实施口岸拒止;二是建立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商品清单,对涉及进出口许可证、检疫许可、生产制造许可、强制性认证、注册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商品设定监管条件,全部纳入事前监管以及监管证件联网核查。

3.3 统筹开展风险防控

在国门安全准入清单制度的基础上, 建议不再保留《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海关对全部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监管,建立动态管理措施目录清单,对影响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实施检验检疫技术性执法,将国际上通行的“合格推定、风险管理、自动扣留”理念融入其中[2],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3.4 强化事后监管

在推进口岸非侵入式查验、 布控式检验等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同时, 充分运用海关稽核查手段强化事后监管,实现事前准入、事中便利、事后追溯的快速通关制度。在口岸布控查验的基础上,由属地海关依据技术法规、 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开展稽核查作业,重点打击虚假申报、逃避海关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3.5 加强执法监管联动配合

进一步加强海关与市场监管、农业、卫生等监管部门的联动,按照境内与境外、口岸与市场为边界,协调开展等各领域的执法工作,实现跨部门、全链条监管。 海关负责口岸环节、 海关监管区内的准入查验、风险布控措施以及后续稽核查作业的具体实施,市场监管、农业、卫生等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准入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市场流通等环节的监管及召回,并及时向海关通报风险预警信息及布控需求, 各尽其责、优势互补,确保“放得开、管得住”。

4 结语

法定检验制度在维护人民生命安全、 健康以及卫生、 环保、 反欺诈等方面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作为我国加强对外贸易管理的重要方式,是合理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规则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有必要依照国际通行惯例, 对我国现行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制度在法律授权框架内做出适当调整, 建立国门安全准入负面清单、动态管理措施目录清单,建立更加安全高效的新海关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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