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清算与重整策略

2024-02-05 03:02刘信敏
管理学家 2024年1期
关键词:重整

刘信敏

[摘 要]现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环境日益复杂,各级企业都面临经济难题,一旦管理或经营不善,便极易陷入破产危机,造成严重的经济困难,阻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清算与重整价值,主要体现为清理债权债务、防范企业经济危机、保护企业稳定经营等,涵盖债权人、债务人及股东等多方利害关系人自身利益的维护。文章针对破产程序中的清算与重整展开研究,详细分析现阶段破产程序存在的清算与重整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便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价值参考。

[关键词]破产程序;清算;重整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4)01-0061-03

我国现行的破产重整程序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为原则予以执行,但针对破产重整与清算的定义并未明确。一般认为:中国破产程序的重整与清算普遍都是根据法律标准,对拥有巨额债务且不具备相应还款能力的企业提供保护,让企业可以继续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内部的债务情况予以合理整改,科学制衡利害关系,助力企业顺利克服破产难题。

(一)清算成本过高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破产程序清算制度主要是基于大型企业集团制定的,清算成本过高,应用在中小型企业上会严重阻碍其通过清算程序撤出市场的动力,使得经济市场中出现大量的“僵尸企业”,难以实现破产法的实施目标。各国施行的破产法通常都要求债务人积极启动清算程序,同时提供全面具体的财务信息,但因部分企业并未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财务体系,也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准备有关资料,使得申请准备工作的成本费用较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破产企业申请清算的主观能动性,阻碍了清算程序的顺利启动[ 1 ]。不仅如此,尽管债权人启动清算程序的标准相较于债务人更低,但因法院对破产清算中的清偿率等因素的限制,债权人依旧不具备充足的理由启动清算程序。

此外,破产清算更适用于资不抵债且无重整价值债务规模庞大的企业。当前实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在任命破产管理人、成立债委会、制定表决规则时显著阻碍了清算程序的执行速度,仅适用于有资产且债权人会主动执行表决程序的大型企业集团。这样便导致部分企业会通过聘请外部专业人士进行破产前的资产、负债的清算以及准备破产清算前的资料,其产生的成本费用加重了破产企业的负担。还有部分企业严重缺乏资金流,存在无产可破的情况,导致其在面临清算时根本不具备支付能力。加之部分企业的债务过大,且清偿率过低,多数债权人都不愿进入债权表决程序中,使得企业无法顺利获得资产处置及规范方案[ 2 ]。

(二)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复杂

破产重整是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帮助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被多数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造成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可能、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

相比于清算,破产程序中的重整更加复杂,审理周期更长。现阶段,尽管各地区的法院已开始重视现行破产重整程序的烦琐性及复杂性,进行了相应调整,制订了多个简化重整程序的计划,但是,该部分简易程序文件并没有相应的成本法效力,甚至还有部分文件对破产重整程序的简化持反对意见[ 3 ]。部分企业的经营覆盖面较小,不具备充足的资金成本,使得破产重整程序损耗的经费及时间远远超出其可承受范围;部分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难度较高,融资渠道限制性较强,难以为破产重整程序的落实贡献经费力量。不仅如此,部分企业普遍都具备人合性特点,经营发展均过于依靠出资人的经营理念及资源,如此实施破产重整程序便会剥夺出资人对企业现有的管控权及经营权;同时因绝对有限原则会降低出资人的利益,这会降低当事人申请落实重整破产程序的主动性。

此外,我国有关破产的立法中并未制定与中小型企业特性相匹配的简易重整程序,使得当事人在申请阶段便受各类因素的限制而退缩,无法继续运用中小型企业的商业资源及价值[ 4 ]。

现阶段,我国落实的破产审判一直都需要协调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之间的矛盾争议,属于反对简化破产重整程序的主要声音之一。明确提出要制定简易破产体系,其涵盖的价值目标主要有“创建快捷、简单、灵活以及低成本的破产程序”“针对具备生命力的中小型企业予以重整,助力企业债务人实现再经营”等。

由此可见,中小型企业的破产重整程序简化,在匹配企业自身的经营覆盖面及财务实况中具有明显劣势。此外,落实推进债务人自主独立经营、缩减破产周期、改进法院强制批准原则、简化信息披露等,均会对债权人自身的利益造成负面影响,使得企业的破产重整公平价值面临难题[ 5 ]。

(一)拓展破产清算程序的使用范围

破产清算程序适用范围的大小将直接影响清算程序發挥的价值效率。我国的司法实践的覆盖面较小,严重降低了破产司法资源的应用效率。现阶段,国际上能有效提高破产清算程序效率的方法之一,便是合理拓展清算程序的适用范围及覆盖面,辅之以法定的不予适用例外情形[ 6 ]。虽然自然人和法人均在提高破产清算程序效率方面有着相似标准,但当下只重视法人的清算程序。中国现阶段也有着相似的需求标准,我国法律需要依照债务的覆盖范围、雇员及债权人数等,界定破产清算程序的适用范围,同时规定不予适用的例外情形。利用极具客观及可操作的原则标准,有效提升破产清算程序使用的可操作性,避免使用不清晰的界定标准,如“资产规模较小”或“债权债务关系单一”。不仅如此,破产清算程序还应涉及我国未来发展建设中存在的个人债务清理,利用简易清算程序实现个人债务及企业债务的有效清算,提高破产清算程序的效率[ 7 ]。

我国各地区的人民法院均未界定详细的破产清算程序例外事项,体现了区域差异性,即便某些地区界定了部分例外事项,其内容也不够详细、清晰。比如有的地区为保证债务清偿率的标准而限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或严格审核破产前财务及各项资产,导致很多破产企业由于经营管理出现的各种问题无法通过立案前的审核,严重降低了破产清算程序的落实效果。基于此,我国务必利用统一法科学清楚地界定破产清算程序的例外事项,以有效保证和提升破产法实施的稳定性和统一性,为各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落实提供保障[ 8 ]。

(二)科学优化破产重整程序的简化设计

针对已经出现经营困难及资金问题的企业,或是虽然资产大于负债但严重缺乏现金流导致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便会遭遇债权人申请破产,具有挽救价值或重整必要性的企业,管理人应设计一套具有可行性的重整方案,经债权人表决后,实施重整程序,确保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利益,务必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体现效率优先,通过效率反哺公平。当顺利拓展了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成功与个人破产制度相衔接后,企业重整程序的立法目标便应该是降低申请成本及缩短审理时间,为各级企业减轻破产重整程序的执行压力,激励当事人积极申请破产重整,提高破产重整效率[ 9 ]。

第一,将独任审判视为执行标准。我国开展的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其重点旨在有效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率及利用效果,形成司法审判的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相一致的局面。在我国企业的破产重整案件中,受债权债务关系及企业资产庞大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大型企业无法顺利高效地实施简易程序。反之,一些中小型企业可以适用,因其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资产体系并不庞大,加之债务额度也不高,如此,简化其破产重整程序的审判结构,不仅可以响应我国诉讼的革新标准,还能真正实现破产重整程序的简化目标,有效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 1 0 ]。

在简化破产重整程序阶段,需要将独任制审判作为核心执行标准,合议制为例外,以此体现企业破产的审判价值。重整程序中,法官应准确掌握企业的重整价值,全面详细地审查重整计划草案。需要注意的是,独任制并不会影响法官组织听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开展破产程序。此外,在关注重整程序的效率问题时,依旧高度关注其公平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异议权利。当事人可以在重整程序期间对案件的审理持有异议观点,在合理的基础上对审判人员表达自身异议或申请更改成合议庭审理。

第二,缩减破产重整程序周期。缩减破产重整程序周期,是有效鼓励当事人主动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及提高企业重整成功概率的高效手段之一。尽管原本的破产重整程序时间是为了给当事人预留充足的时间落实该项工作,有效维护程序正义,但是这对已经面临危机的中小型企业过于严格,使其受各类因素的限制而难以实现重整目标。现阶段,大数据技术的飞速发展有效填补了传统通知和传递方式的缺陷,能够达到实时传输。在中小型企业的破产重整程序中,依靠立法合理缩减重整周期至关重要且势在必行。

基于此,北京一中院的《工作办法》缩减了中小型企业的破产重整程序通知及申请审批时间,属于根据北京市现阶段具备的审批能力及破产案件数量予以综合考虑的结果,实现了对《企业破产法》規定的突破。

如此,基于法院颁布并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能够在短期内顺利达成某地区破产重整效率的提升目标,优化中小型企业的破产重整程序。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各地区均在主动突破现有法律,但还是可能会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只要企业重整未成功,当事人便会在程序上质疑破产体系及法院的审判水平,产生新的矛盾[ 1 1 ]。

现阶段,实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及重整程序,普遍都存在步骤繁多复杂及审理周期过长等缺陷,加之破产程序的落实成本较高,严重打击了各级企业申请破产清算与重整的积极性,阻碍了企业重获新生的步伐,长此以往,会对我国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因此,相关机构及单位要对破产程序的整改优化给予高度重视,尽可能简化破产程序,降低落实成本,为各级企业提供更多破产清算及重整资源,助力企业顺利实现再经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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