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精神及在乡村治理中的重塑探讨

2024-02-06 14:35唐凯
科学导报 2024年3期
关键词:乡村治理重塑

唐凯

关键词:民间法;乡村治理;重塑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文化,因而影响了当地的政治、经济、法律等。现行的国家法多采用“城市本位”的立场,这就使其在不同程度上没有对乡村地区的执法状况、发展现状形成相应的法治重视。基于此,就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借鉴民间法,挖掘其内在的精神,使新时期的法制工作能够在城乡之间实现有效衔接,以此推动乡村地区法律治理工作的现代化发展。

民间法有着自发性、地方性等特点,这就使其可以被归类为法治地方性资源。村民在多年的生产生活中总结出了多种管理方式以及自发秩序,故民间法有着鲜明的地域性。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民间法的内容也会出现变化。例如,在财产继承问题上,民法典中规定的“男女平等”就不能够在乡村地区得到有效执行,原因正是当地在长期发展中已形成了根深蒂固的“重男”思想。

相较于国家法,村民对民间法有着更高的认可度。尽管民间法没有具备更为细致的条例、更为强大的法理逻辑性,但是其仍然存在较高的权威性。当乡民群体中出现了纠纷时,基层组织的管理者多会直接利用民间法来确定各参与方的义务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乡村地区的人民群众更容易接受来自民间法的约束与调节,并能够在其引导下形成独特的法治思维,这种惯性思维是难以在短期内被改变的。

在日常的调研发现,国家法在乡村治理工作中存在一定上的短板,并不能够适用于所有的法律事件。如出现法律纠纷时也不能利用“法律未做规定”这一缘由而拒绝受理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此,就需要利用其他层面上的法律弥补不足。此时就可以通过民间法来开展干预工作,以更少的成本来促进法制时效。可以说,民间法能夠作为有效补充,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和国家基本法律框架下来定分止争。

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存在着极为紧密的联系,仅仅只是单独强调其中一方面是不能够提升乡村治理工作效果的。二者间不存在绝对的优势或是劣势,应根据乡村治理工作的实际状况结合两种法律,以双管齐下的方式强化治理效能。一方面,国家法能够在乡村治理工作中起到维稳的作用,民间法以道德及舆论为主,但是缺乏相应的强制力;另一方面,民间法多用于区域性领域,而国家法能够覆盖到公法领域,所以需要以国家法为主导。

民间法具备了相应的纠纷调解机能,其倾向于采用高代替性的纠纷调解机制来解决问题。这是因为我国乡村的村民非常重视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情”“理”“义”等,在发生纠纷时除了需要考虑到当地的民间法规则之外还会综合彼此间存在的人情,也即“面子”。比如村支“两委”或者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调解土地纠纷时,也会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把矛盾消弭在调解室里,给发生矛盾的村民留住面子,避免事态的扩展。在这一功能的作用下,当地的人民就可以省去更多不必要的状况,也可以照顾个体间的关系。因此,可以利用民间法调节较小的矛盾冲突,做好基层治理工作。

从法律制度创新的层面来看,应做到两者的融合,使其能够在两者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以国家法为例,其主要应作用于涉及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方面,如刑法、行政法及相关处罚条例等,突出其作为公法的作用,且需要与民间法划分界限。再以民间法为例,可以将其应用于私法领域,如民法典编撰、地方乡村振兴促进法等。可以适度增加部分私法法律的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认可部分民间法法律调剂功能,亦可以对乡村治理工作进行引导,在基层治理中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综上所述,乡村治理工作是我国在新时期建设现代化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这就增大了现代化建设工作的难度,也使民间法仍具备了一定的合理性。只有正确认识民间法与国家法以及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才能让现代法治理念能够与乡村治理工作形成有机结合。同时,也需要为民间法的正向发展提供相应的补充调剂,从而推动我国法治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兴华.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法治化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22.

[2]李美香,吕晓明.民间法精神及在乡村治理中的重塑[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02):24-27.

[3]王淼.乡村治理中民间规范的法治功能研究[D].河北:河北师范大学,2022.

(作者单位:中共江永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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