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经济合同财务合规管理探析

2024-02-27 09:04墨策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24年2期
关键词:开源节流共享平台经济合同

墨策

摘 要:在施工单位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背景下,经济合同作为单位创效的源泉,重要性日益凸显,但由于有些单位合同管理欠缺规范,给单位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如何规范经济合同管理,现在已经成为施工单位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合同的财务合规管理亦成为其中的重要管理环节。文章结合与财务相关的合同管理要求,以集团各单位入池合同为探讨基础,通过财务共享服务平台的运用分析,将合同问题归纳总结,提出解决对策。本文建议着重从以下方面完善合同财务合规管理:财务部门重视合同评审;关注运用最新财税政策;合同运作经营变更创收;严控合同成本。

关键词:经济合同;财务合规;共享平台;开源节流

一、施工单位经济合同的重要地位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于2018年开始全面施行,企业应当在完成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该准则规定适用于施工单位与客户之间订立的各类经济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依赖于合同的签订、变更、结算等全周期。合同是对外经济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合同管理水平制约着单位的经济效益。

销售类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施工单位的源头活水,是收入确认的起点开端,是资金血液的主要来源,只有重视销售类合同的订立与变更,才能保障施工单位的可持续发展。采购类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施工单位的立足之本,是成本把控的重要依据,是资金支出的终点归宿,只有严格采购类合同的签订与结算,才能提升施工单位的健康发展质量。

目前,我国建筑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行业利润率逐年走低,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合同管理贯穿施工项目整个生命周期,而经济合同的规范管理已经成为施工单位打破桎梏的重要一环。

二、经济合同财务合规管理要求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层面

合同法律制度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承包人无施工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以及应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对垫资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不得请求支付利息;垫资及利息有约定,利息标准不高于垫资时同类贷款利率部分,承包人可按约定请求返还垫资及利息。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

(二)公司管理规范层面

第一,经济合同订立阶段。签订合同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订立合同前,合同承办人应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尽职调查。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资信不佳又不能提供担保的单位或自然人、列入《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的单位和自然人,不得与之订立合同。签订合同的意向形成后,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应组织进行合同评审,对签订合同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评审。项目部组织合同评审时,应至少由工程管理部门、分包管理部门、设备物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参与并提出评审意见。合同评审后,合同盖章前应进行合同审核,合同审核至少应进行量价审核、财务审核和法律审核。签订合同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签订重大合同应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除法律规定应采用某种示范文本或通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外,合同文本应采用本单位颁布的示范文本。如确需采用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先经本单位法律合规部门审核修改,再履行合同评审、审核程序后方可订立。各方当事人都签字盖章的合同应由合同承办人进行数字化,并上传至合同管理系统。

第二,经济合同的履行阶段。合同依法订立后,应全面履约,“守合同、重信用”。严禁在签订书面合同前履行义务。财务部门付款时应严格依照合同,无书面合同或有书面合同但未经法律审核的,各级财务部门不得付款。具有对外付款内容的合同,负责合同履行的部门应在第一次付款时,将生效合同文本原件和收款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作为付款依据一并提交给财务部门,并作为财务凭证存档。

第三,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情况。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应与合同各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当出现法定或约定事由,需要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做好证据收集等善后工作。

三、经济合同财务合规管理现状及情况分析

(一)经济合同订立并进入共享系统情况

基于集团公司财务共享服务平台数据,集团公司各单位2021年度入池审批合同单据4万余笔,2022年度入池审批合同单据3万余笔。

2021年度初,共享合同管理新系统中应付模块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全面推广,采购类经济合同纳入财务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包含:建设工程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租赁合同等。集团公司各单位于2021年度錄入大量以前年度采购类经济合同,致使入池审批数量远大于2022年度。

2022年度4月份,共享合同管理新系统中应收模块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上线使用,销售类经济合同纳入财务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包含: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物资设备销售合同、租赁(租出)合同等。集团公司各单位于2022年度录入销售类经济合同,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为主,对合同总量影响极小。

(二)财务共享中心对合同类单据驳回情况分析

2021年度财务共享中心合同单据驳回率37.20%;2022年度共享中心共计合同单据驳回率19.48%。

2022年度合同单据驳回率较2021年度下降17.72个百分点,合同单据质量提升显著。究其原因,主要是随着共享合同管理新系统在集团公司范围内逐步推广运用,共享中心合同审核要点一步步梳理明晰,在这段进程中,有效带动各单位合同签订流程不断完善,合同约定条款清晰明了,合同附件资料齐全合规,合同录入信息完整准确,促进集团公司各单位加强合同合规性管理。

将各单位经济合同纳入财务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为合同财务合规管理提供了的保障,但合同的合规管理并不能完全依赖财务共享服务平台。

四、当前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共享中心合同类单据发现的问题

基于集团公司财务共享中心预警数据,共享中心2021年度发现集团公司各单位合同单据存在五类问题,依次是:录入信息一致性的问题、附件缺少或有误的问题、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合同文本缺失或有误的问题以及其他问题。

以上五类问题可细分为数项明细问题:金额填写不一致、无合同额说明或说明不符、价税分离金额不符;银行账号信息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法人、签订人与合同不一致;税率与合同不一致;合同编号与合同不一致;发票类型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未约定发票或税率应以发票为附件;预付信息未按合同约定填写、合同无预付条款;其他一致性问题;客商名称不一致;缺少合同签订承诺表、承诺表未盖章;其他附件问题(科目余额表、说明等);并账项目缺少合同初始信息表;缺少营业执照;缺少开户许可证;法人单位合同评审签字不全、无法人单位合同审批附件;“结算金额是否允许超合同额”应填“不允许”;無合同签订日期、签订日期不一致;合同没有每页草签;其他原因驳回;未按驳回原因修改;合同类型选择有误等。

(二)各单位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经济合同订立阶段。应招标而未招标;合同承办人未进行尽职调查,与无对应资质甚至“黑名单”客商签订经济合同;项目部各部门对合同评审浮于表面,对于量价明细、文本条款、金额税票付款等必要审核不够认真细致,漏洞频出;各子分公司审批流有待完善,有些合同问题未能发现;应采用本单位合同范本而未使用,且未按流程先经法律合规部门审核;约定大额预付款、高支付比例、延迟付款违约金利息等不利于本单位的条款。

第二,经济合同的履行阶段。经济合同签订后,销售类、采购类合同均未能严格依照约定履行。在书面签订工程承包等销售类合同前,履约上场施工;不能依照工程承包等销售类合同条款及时确权收款。签订采购类合同后不及时要求客商履约;不能严格执行采购类合同按比例分批次付款;按照合同约定代付民工工资时,提供各类资料不能保证真实齐全,使各项风险增加。

第三,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情况。对甲方工程量增加后,不能及时进行签认确权变更;对甲方履约极度迟缓,存在发包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风险;采购类合同变更随意,未严格审查签认合同外计价,造成额外损失;不能及时清退无履约能力的队伍,未及时履行解除或终止审批手续,诉讼风险上升;采购类合同履约完毕,不及时办理结算权利义务终结手续,成本难以锁控。

五、全面完善经济合同财务合规管理

(一)财务部门重视对待合同评审

各施工单位财务部门应从思想上重视合同评审,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制约着施工单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深刻认识经济合同科学合规管理控制的重要性。财务人员审核合同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第一,关注合同金额,各项金额是否正确,清单金额是否准确。精确统计合同台账,仔细核对实际合同金额与审批金额、录入系统金额准确无误,不含税金额、税率、税额等与合同核实一致。

第二,关注合同与财务相关条款,包括:结算付款条件、结算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收款信息等。合同结算条款是否符合单位管理规定,特别是对于预付款项、付款进度、验收款相关的管理要求;合同结算方式,如银行转账、承兑汇票、新型票据、贴息方式等是否符合单位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关注合同涉税事项,包括:价款、税额、税率、发票等。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必须列明不含税金额,避免疏漏导致印花税超额缴纳;参与客商谈判,在合法合规的大前提下,不含税成本可控时,签订低税率采购类合同,以缓解进项税大额留抵状况,减少税金支出占用;正确识别客商纳税人属性,确认合同内容属性相关税法规定,杜绝出现税率错误等低级问题。

第四,关注特殊事项,包括:保证金、预付款、定金、违约责任等。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仅限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他一律不收取或预留;权衡评估预付款和定金支付比例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违约责任相关风险是否可控。

第五,关注内控要求是否符合预算、管理制度等。

(二)关注并运用最新的财税政策

签订合同前,充分研究国家税收政策,做到税收优惠应享尽享。销售类合同中,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进度款支付比例及时间,约定按甲方付款额提供发票;采购类合同中,根据最新财税政策并分析,现阶段与小规模纳税人合同应约定免税普票或低税率专票,以缓解增值税大额留抵状况。合同履行期间,提前规划配比预缴增值税情况,对甲方开票前要充分重视分包价款差额扣除,减少税金支出,降低附加税成本。

(三)销售类合同运作经营变更创收

签订合同前,财务部门应当配合业务部门进行销售类合同谈判,提出合同金额价税分离、可争取的与财税相关条款。合同履行期间,财务部门积极配合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销售类合同变更、索赔工作,同时充分利用在此期间国家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对甲方收款、结算开票等财务数据,补充完善对甲方变更计量资料。合同确权计价后,及时沟通并提供相关资料,尽快收款入账。

(四)严控采购类合同执行,严禁随意突破成本

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核会签验工计价单,会同业务部门核对工程量价清单,严禁超实际工程量计价;严格控制合同外计价,确有发生应严格执行单位审批制度,及时上报上级单位审批及时控制成本,并相应在对甲方工程量中争取合同变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依合同条款计价确认成本,不得出现计价结算严重滞后、成本归集不准确等账实不符问题;合同履约完毕后,及时与对方进行结算决算并报上级单位审批,做到采购类合同成本联锁联控。

结语

伴随着新时代经济的健康转型,收入准则的进一步完善,愈发彰显经济合同规范管理的重要性。施工单位需顺应经济发展趋势,开源节流、提质增效,充分发挥经济合同的创造收入和控制成本的作用,不断完善经济合同的合规管理制度。本文结合财务相关合同管理要求,以各单位经济合同为探讨要素,针对财务共享服务平台的运用进行分析,分析合同问题并提出对策,以期为单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经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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